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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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由股份制和合作制组成的经营性组织,是基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和谐共赢的原则,通过共同进行生产经营和分享收益,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农业渔业技术、资金、市场信息等支持,实现农业渔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

第三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X农民渔业合作社”。

第四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为XX万元人民币,由各投资农民按照其出资额的比例缴纳。

第五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渔业生产、渔业捕捞、渔业加工、渔业销售以及与渔业相关的技术服务、培训等。

第六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农业渔业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协调、推动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协作,提高整体生产经营效益。

第二章成员资格与权益第七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为具有农业渔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包括自然人和农业渔业经营管理合作社。

第八条加入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拥有农民渔业生产经营资格;(三)认同合作社的宗旨、任务和章程;(四)认购并缴纳相应的入股金额。

第九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包括:(一)按照资金出资的比例分享合作社经营所得;(二)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决策,并享有合作社经营管理的信息;(三)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支持、培训和服务等;(四)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优惠购销条件。

第十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通过按照合作社章程决策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和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全体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第十四条经理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社日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推动。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社的内部运行和管理,促进农村合作社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的农民依法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运作,自负盈亏,互利共享的合作社。

第三条农村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服务农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组织觉悟,增强农民的发展能力。

第四条农村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管理制度,并严格依照农村合作社章程进行运作。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架构第五条农村合作社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第六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听取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发展计划,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审议合作社章程的修订,决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合作社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合作社的会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

理事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根据合作社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制定、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作社依法运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根据合作社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对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农村合作社的会员享有合作、共享、共赢的权利,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第十条农村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参与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策,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有权享受合作社的服务和利益。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社的会员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策,支持合作社的经营发展,按时缴纳会员义务金,并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9第五章法律责任⋯⋯⋯⋯⋯⋯⋯⋯⋯⋯⋯⋯⋯⋯⋯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 额 ) 比例返还。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农民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核算

农民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核算

农民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核算华勇;孙亮;刘艳慧;刘凤生【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年(卷),期】2018(000)012【总页数】5页(P38-42)【作者】华勇;孙亮;刘艳慧;刘凤生【作者单位】山东省曲阜市农业局;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局【正文语种】中文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是指合作社把当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连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盈余及其他转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

可分配盈余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包括“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等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载明:“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加上年初未分配盈余和其他转入,为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方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是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盈余分配关系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重视并做好合作社盈余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际,就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核算谈一些自己的做法。

一、计算当年盈余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类账户和费用支出类账户转入“本年盈余”账户,收支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盈余。

举例说明,益民合作社2017年会计期末,各项收入及支出的账户余额为:“经营收入”的贷方余额600000元,“其他收入”的贷方余额100000元,“投资收益”的贷方余额为80000元,“经营支出”的借方余额为400000元,“管理费用”的借方余额为200000元,“其他支出”的借方余额为60000元。

(1)结转各项收入:借:经营收入 600 000其他收入 100 000贷:本年盈余 700 000(2)结转各项支出:借:本年盈余 660 000贷:经营支出 400 000管理费用 200 000其他支出 60 000(3)结转投资收益:借:投资收益 80 000贷:本年盈余 80 000转账后,“本年盈余”账户借方发生额为660000元,贷方发生额为780000元。

合作社所有者权益与盈余分配的账务

合作社所有者权益与盈余分配的账务

时增加。

借:产品物资—材料物资A13 000贷:股金—个人股金—赵某 13 000【例3】合作社和某单位签订投资协议,该单位向合作社投资250000元,款存银行。

协议约定入股份额占合作社股份的25%,合作社原有股金600000元。

该单位投入合作社的资金250 000元中,能够作为股金入账的数额是600000×25%÷(1-25%)=200000元,其余的50000元,作为股金溢价,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250 000贷:股金—法人股金—某单位200 000 资本公积 50 000【例4】合作社收到成员董某投入C专利权,双方确认价50000元,协议约定其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为45000元。

该业务合作社无形资产、股金和资本公积同时增加。

借:无形资产—C专利权50 000贷:股金—个人股金—董某45 000资本公积 5 000(2)股金减少的核算: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成员出资总额或成员退股时,应当减少股金。

【例5】成员农户万某退社时,合作社退给股金5000元,其中:库存现金支付1000元,从开户行存款支付4000元。

该业务合作社股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同时减少。

借:股金—个人股金—万某5 000贷:库存现金 1 000银行存款 4 000【例6】成员单位退社时,合作社应退给成员某单位股金40000元。

合作社决定以一台拖拉机和现金退还。

拖拉机账面原值30000元,已提折旧4000元,余款现金支付。

该业务合作社股金、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库存现金同时减少。

借:股金—法人股金—某单位40 000累计折旧 4 000贷:固定资产—拖拉机30 000库存现金 14 000(3)股金转换的核算:合作社成员向非成员转让出资的,对转让方按退社处理,对受让方按新入社处理。

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相互转让出资的,不需要进行股金业务总分类核算,只进行股金明细,在成员账户中调整相关记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由财政部制定,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会计法》精神,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当前,学习宣传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有效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

因此,各级农经部门都要重视搞好培训工作,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顺利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总共包括五个部分:一、总则;主要明确了这项制度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会计人员要求、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期间、信息披露、会计管理等内容。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明确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那些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计科目;主要明确了合作社日常会计核算需要用到的37个会计科目及其含义;四、会计报表;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下面,我把五部分糅合成三个部分讲:第一讲,合作社会计基础,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一、四、五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二讲,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三讲,会计核算。

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的重要意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引导其健康运行和有序发展,必须要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合作社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

通过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合作社财务会计活动,准确核算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资产状况,对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明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权关系,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与之相关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修订)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修订)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财农〔20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合作社理事长对本社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依法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合作社应当加强运营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管理和财务分析。

第八条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

联合社以入社合作社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进行核算。

第九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合作社应当依法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第十条合作社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筹措、集聚其自身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权益资金筹集和债务资金筹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现代化而设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成员第一条:成员资格。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第二条:成员权利。

成员享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参与合作社管理、享有合作社服务、获取合作社盈余分配等。

第三条:成员义务。

成员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参与合作社活动等。

第三章组织形式合作社采取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组织架构第一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二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

第五章入社与退出第一条:入社程序。

申请入社者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二条:退出自由。

成员有权随时提出退出合作社,但应当提前告知理事会,并按照合作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六章业务范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与供应,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二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八章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本章程自合作社成立之日起生效,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仅为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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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一、为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 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永寿县瑞丰农 民专业合作社章
程》(试行)和《永寿县瑞丰种养农民专业 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
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 《社员证》 的社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 清查,准
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 和债权、债务。合
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按不低于 10
%的比例提取。 用于

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
、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 例提取。

用于以丰补欠。
3
、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 余额,

按照交易量 (额)向社员返还, 返还比例不低于 60%; 按照出资
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 接受捐赠份额向社
员返还, 返还比例不超过 40%。 入社不满 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
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 段进行分配。
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 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 按交易董(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 资金份
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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