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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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2010-12-29 09:27:36| 分类:法规| 标签:农合|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态势概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

但由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基层农经管理部门在对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指导时无章可循。

小农意识是指在小农经济背景下产生的和适应于小农经济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模式。

其本身并不应作褒贬,因为它是时代给每一位社会人的烙印,具有普遍性和顽固性。

小农意识支配下的贫困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却很难有突破性发展。

如果要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摒弃小农意识,学会用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头脑去思考问题是关键。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用财务核算提供的数据去分析合作社营运过程的问题、指导经营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节管理现状1.没有专业的财会人员,没有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我乡两家专业合作社,其中一家明确了专门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入员。

会计员由社员集体推荐,出纳员由理事长任命,都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发放聘书,也没有向农经部门报告。

另一家没有确定专门的财务人员,年终报表时临时花钱聘请,出纳员由理事亲自兼任。

两家均没有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成立章程中对财务管理也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票据一般使用自制收据,有时根据需要在税务部门领用收款收据,记账程序和财务手续混乱不清。

2.财务活动频繁,资金流量较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主要具体表现为物资运动和资金运动两个方面。

其中合作社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和收入分配四个方面。

筹集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合作社可以吸引社员投资,向银行和信用社借款等筹集资金,这表现为合作社资金的来源,它是合作社资金运动的起点。

合作社筹资的目的是把资金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取得盈利。

合作社把筹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合作社内部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便形成合作组织对内投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本文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

农民合作社必须要建立相关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归还,并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才能够让农民合作社高效运转,才能让农民合作社更好的服务广大社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也是农民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合作社、省级示范合作社以及其他补助政策的必要文件。

各合作社根据本合作社具体情况修改引用。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2)第三章资产及运营管理 (5)第四章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8)第五章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 (9)第六章财务清算 (10)第七章财务监督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合作社理事长对本社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依法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合作社应当加强运营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管理和财务分析。

第八条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

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有效举措

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有效举措

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有效举措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力度,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利用率,保障市场投资方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增加经济效益。

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工作,还可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运行监督工作,有效预防潜在的财务风险,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性健康发展。

但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管理制度问题、财务人员问题、财务核算问题、融资活动问题等,严重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

基于此,需要明确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工作的可靠性运行。

本文主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探究其应对措施,旨在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性发展壮大。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策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这,在自愿、民主基础上形成的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也是政府实现助农攻坚扶贫的主要途径,并且在金融贷款、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涉及到资金筹集、投资管理、资金运营管理、盈余分配管理等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逐渐向更加专业化、组织化方向发展,其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收益群体逐渐增多。

但是其财务管理效益水平不高,严重危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实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分配的合理性、有效性、规范性,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一)资金来源截止2019年底,我国将近一半左右的农户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合作社注册数量高达两百万家[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09(000)023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解散成立清算组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2
【相关文献】
1.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主体资格——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J], 李继生;
2.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综述\r——基于合作社的本质规定 [J], 孙诗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J],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J], 米新丽
5.宁海县出台《关于加强土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 [J], 童萍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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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规范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规范问题的思考

2021.04 总第143期《中国农民合作社》65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就是把当年已经确定的盈余余额加上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余,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

围绕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法律规定,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意义、现实表现,对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提出了相关建议。

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意义盈余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提出的基本要求,相关法律条款涉及合作社成立的章程、成员账户管理、票据使用、账务处理流程、会计核算、收益分配管理等诸多内容,直接关系到合作社成员各方面的利益,对合作社规范、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合作社盈余的产生,离不开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合作社有了成员的合作支持,才能取得规模采购、规模销售的优势,从而节省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议价能力,这是全体合作社成员合作的结果。

规范盈余分配,就是将合作社在节省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议价等方面形成的盈余,通过盈余分配的形式再分配给成员,增加成员收益,调动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切实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体现合作社的本质特征。

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全体成员同意的其他办法返还或分配给本社成员,不能自行分配,坚决杜绝虚提盈余以及不及时、不足额甚至不向成员返还现象的发生。

盈余分配原则充分体现了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

三是彰显法律制度的刚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合作社建立盈余分配机制,将提取的盈余及时返还支付给成员,并且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这是对合作社法律底线的坚守。

四是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修改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一、为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永寿县瑞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试行)和《永寿县瑞丰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

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

用于以丰补欠。

3、向社员分配盈余。

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40%。

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第二篇: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1、年终由财务部根据当年收支余额,结转本年盈余。

首先弥补上年亏损,再按15%提取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并将盈余公积金按社员股金份额量化入成员帐户。

2、本年收益弥补上年亏损并提取盈余公积金后,余额为可分配盈余。

3、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2%作为应付盈余返还,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核算,并返还给社员。

4、当年可分配盈余的38%作为应付剩余盈余,按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份额(股金)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核算,并返还给社员。

5、财务部根据本社盈余分配制度,作出盈余分配方案,接受社员监督,财务部负责接受社员咨询,并认真解答。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

3、盈余分配监督机制
3、盈余分配监督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合作社建立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 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合作社应定期向社员公开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这 些规定有助于保障盈余分配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 配制度的建议
1、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1、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及其法规评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的核心是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盈余 分配的结构和规则直接关系到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和合作社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 合作社盈余分配顺序如下:首先,弥补上年亏损;其次,提取公积金;最后,剩 余部分进行分配。在分配比例方面,应坚持成员与非成员有别的原则,同时也要 考虑到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及其法规评价
然而,为了更好地完善盈余分配制度,我们仍需做出一些改进。首先,法案 应明确盈余分配的顺序和比例,以避免收入分配不均现象;其次,加大宣传力度, 让成员了解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和盈余分配政策,以提高其参与度和满意度;最后, 强化监管机制,确保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1、盈余分配原则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应按照“惠顾额返还为主,股金分 红为辅”的原则进行盈余分配。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合作社的公益性,防止资本侵 蚀,确保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2、盈余分配程序
2、盈余分配程序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应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和改善集体福利。剩余盈余部分按照惠顾额比例进 行分配。股金分红仅在盈余部分进行,且比例不得高于可分配盈余的4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及其法规评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作社盈余分配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空间。比如收入 分配不均现象,有些成员的收入可能远低于平均水平;再如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无法有效激励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第一,加强收入分配监管,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第二,完善利益分配 机制,如实施股份制,让成员分享合作社的发展成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由财政部制定,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会计法》精神,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当前,学习宣传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有效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

因此,各级农经部门都要重视搞好培训工作,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顺利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总共包括五个部分:一、总则;主要明确了这项制度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会计人员要求、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期间、信息披露、会计管理等内容。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明确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那些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计科目;主要明确了合作社日常会计核算需要用到的37个会计科目及其含义;四、会计报表;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下面,我把五部分糅合成三个部分讲:第一讲,合作社会计基础,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一、四、五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二讲,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三讲,会计核算。

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的重要意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引导其健康运行和有序发展,必须要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合作社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

通过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合作社财务会计活动,准确核算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资产状况,对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明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权关系,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与之相关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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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一)【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主体,在盈余分配制度上存在着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

合作社盈余在性质上属于向社员“多收”或“少付”的款项,需遵循合理的分配顺序。

同时,可分配盈余需遵循这样的分配原则: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

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共积累能否分割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中又一个重要内容。

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资格终止时以及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宜采取不同的做法。

总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公共积累【英文摘要】Asaspecialbusinesssubject,theagriculturalcooperativehassomecharacteristicsaboutthedistributionofsurpluscomparingtoprofi tablefirms.Surplusofcooperativeswhichbelongstocooperatives’“excessivecollection”or“underpa yment”frommembers shouldbedistributedaccordingtoreasonableorders.Atthesametime,theprinciplesofdistributionofsurplusofcooperativesareprincipleofreturningsurplustomembersacco rdingtotheirrespectivetransactionvolume(amount)andprincipleoflimitedcapitalreward.Whetherpublicaccumulationofcooperativescanbedividedisa notherimportantissue.whethercooperativesCandividepublicaccumulationornotdependsonthedi fferentsituations.Thereshouldexistdifferentrulesduringtheperiodofcooperatives’existenceandaft ertheendingofcooperatives.OurAgriculturalCooperativeLawneedstobeperfected.【英文关键词】agriculturalcooperative;distributionofsurplus;publicaccumulation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出资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一员,其主要动因是实现自我服务、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尽管社员入社并非侧重于追求投资收益的回报,但合作社在经营中也会产生一定的盈余,这种盈余的分配是对社员直接实现经济利益需求的满足。

由于合作社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在盈余分配上也体现出了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

一、合作社1]盈余的性质及分配顺序(一)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会有一定营利(收益减去成本之后的剩余)。

该营利一般不叫做“利润”,而称为“盈余”2],以区别于营利性企业。

以色列学者也认为,合作社盈余不是利润,因为合作社不同于私人企业,合作社的目标是保证社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佳的服务,而不是寻求盈余最大化,如果寻求盈余,它将增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合作社向社员提供服务的质量。

盈余仅仅是维系合作社正常运转的安全额度。

{1}49,50 从根本上讲,合作社的大部分盈余产生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参与交易的社员在与合作社的交易中所创造的,在合作社中,社员就是主要的“惠顾者”。

这与营利性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股东之外的顾客是不同的。

“对于服务性合作社而言,其年终按交易额(量)分配的盈余,实系当年来自社员‘多收’或‘少付’的价款,乃属于社员储蓄性质。

”{2}147对此,有学者进一步解释道,就消费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其乃是社员的多付“价款”,也是合作社的“多收”。

就生产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它其实是社员“少收”的款项,也是合作社的“少付”款项。

{3}148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它特定的分配方式。

当然,合作社的盈余也有少部分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

合作社也可以与非社员进行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一般受到限制。

如美国联邦《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除特定情况外,非组合员在一个业务年度之内利用组合业务的份量,不得超过组合员在该业务年度内利用业务份量的1/5。

其限制目的在于鼓励社员利用合作社,防止合作社异化为普通营利性公司。

在我国,有些合作社即通过价格差异吸引社员、限制非社员利用合作社。

如笔者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庆各庄甘薯协会,在出售种苗时,对社员实行0.05元/棵的价格,对非社员则实行0.2元/棵的价格3]。

在这种措施下,欲获得优惠价格则需先取得社员资格。

由于对于非社员利用合作社的种种限制,尽管合作社小部分盈余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但该部分盈余不会占据主流地位,改变不了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二)合作社盈余的分配顺序合作社盈余分配涉及多方面利益。

首先是社员利益,还包括合作社自身发展以及债权人利益等。

所以合作社盈余分配也要兼顾这些方面。

首先,合作社盈余在缴纳税款后,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

合作社虽不像一般营利性公司那样强调资本维持,但其存在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自有资本为前提。

如果在弥补年度亏损之前进行其他分配,那么,必将导致合作社自有资本减少,直接影响合作社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同时还会导致合作社偿债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发放股息。

合作社的股息发放与一般营利性公司的股金红利的发放有所不同,后者性质属于剩余分配。

而合作社股息由于受到“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限制,往往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剩余分配。

在西方,股息与贷款利息一样被视为成本。

有学者指出,合作社股金红利是一种以“成本”形式存在的剩余。

{4}175—177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也明确要求,股金红利的分配应当置于提取公积金之前。

在我国农业合作社实践中,有的合作社即将股息列为成本,如山东省莱阳河洛奶牛养殖销售服务合作社章程规定:“身份股只付利息,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股息列成本。

”但更多的合作社还是将股息发放置于提取公积金后,甚至在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盈余之后。

本文认为,在我国农村资金缺乏的实际情况下,股金对合作社来讲是一种稀缺资源,合作社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

即便并不将股息计入成本,也需要在盈余分配时,于提取公积金前派发,这样应有利于解决合作社资金紧张的问题。

第三,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为扩大合作社事业、弥补亏损以及转增社员股金等目的而从合作社税后盈余中提取的累计资金。

公积金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弥补亏损保证合作社的偿债能力,提高合作社信誉。

根据学者对西方合作社的研究,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社员维护其所在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程度,其二,合作社对其所需货币的供给状况。

{4}179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是否提取公积金及如何确定提取比例的权利都赋予了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自主决定。

第四,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从盈余中提取并用于合作社集体福利的款项。

合作社公益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合作社社员的集体福利,如进行教育、培训等。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认为属于缺憾,因为这不利于合作社社员集体福利的提高和改善。

第五,向社员返还盈余。

此为合作社最终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进行返还,下文详述。

此外,有学者提出,在向社员返还盈余前,还需要向合作社的理事、经理以及其他职员等支付酬劳金。

{5}78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也就是说企业向职工支付的报酬应列为成本。

虽然合作社与企业法人有所不同,但内部成本核算应无差异。

故笔者认为合作社向理事、经理以及其他职员等支付的酬劳金不应置于盈余分配的行列,而应纳入合作社的成本之中。

既然合作社盈余等于收益扣掉成本后的余额,那么盈余中就不存在酬劳金,自然也就不存在从盈余中进行分配的问题。

二、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不同于营利性企业的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方式,实行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和有限的资本报酬原则。

(一)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应当按照其产生的来源、途径进行分配,即将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多收取社员的或少付给社员的再按照比例(交易额或交易量)返还给社员。

这种分配方式,体现了合作社的成本经营观念,成本经营意味着合作社要将盈余返还给社员,合作社本身不营利。

同时,按交易额(量)进行分配还可以起到鼓励非社员加入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的热忱。

因为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提供服务,社员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合作社服务。

而这种服务主要体现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一种交易服务,即社员通过与合作社交易,从而实现与第三者进行交易的目的。

再者,与营利性企业相比,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意味着合作社盈余分配主要服从于合作社的使用者,而不是服从于投资者。

营利企业按股本分配盈余而合作社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

这种剩余分配的差异,表明营利企业实际上代表着投资者的利益,而合作社则真正代表其内部交易对象——社员即使用者或惠顾者的利益。

故有学者认为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简直成为合作社的宪章,甚至于可以说不但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发生了决定作用,就是与经济分配的全部也有密切的关联。

合作社的盈余,是取之于社员,又还之于社员……对于社员的忠诚程度,也是一个精确的测验表。

”{6}164由此可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实际发生的交易额(量)在合作社分配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合作社分配的主要依据,因此,“资本”是股份制度的核心,而“交易额”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实际上是社员对合作社活动的参与程度)。

自“罗奇代尔原则”(theRochdalePrinciple)以来,按交易额(量)进行分配的原则成为合作社的一个经典原则,成为合作社的重要特征之一,并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及合作社立法所吸纳。

如丹麦农民合作社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年终利润,在通常情况下预留15%的资本后,其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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