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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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同时,该去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农业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上述五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

也就是说。

只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兴办合作社,才能算得上是坚持了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致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激发其活力,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社)是由自愿组成的,以从事农、林、牧、渔和农村经济中的其他产业活动为主的农民经济组织,依法注册成立,由其成员按照经营业务的大小、贡献等比例认缴、出资,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其经营范围和从事的专业。

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以及每个成员认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五成。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注册地政府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颁发营业执照。

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履行授权的最高管理机构。

理事、董事人选应当代表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最大利益,不得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最高监督机构。

监事人选应当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受监督管理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

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有若干名,必须由会员代表会员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选举,并应当设主席。

第四条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和成员退社时的资产应当依照成员协议约定分配,若协议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成员认购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成员的贡献和实际利益分配收益,教育和引导成员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确保成员利益不受损害。

专业合作社应当公开其收支情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分配方案以及组织活动等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专业合作社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

专业合作社享有政策支持,有权在行政、税收、信贷、财政、土地等方面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专业合作社应当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发挥团体效应和经济规模效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提高组织效率,增强经济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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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最新版)
目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方面的空白,对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新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

第1页共1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1.引言1.1 概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利益而颁布的一项法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按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分享风险和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和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与指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以下提纲进行撰写: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篇文章将按照以下结构来进行叙述和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1. 引言部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进行简要概述,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发展背景,说明本文的研究目标和重要性。

2. 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多个要点,分别介绍和阐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

2.1 第一个要点:详细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中的第一个要点。

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成员资格、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说明,阐述该要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和发展的意义。

2.2 第二个要点:深入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中的第二个要点。

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和合作原则、决策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分析该要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影响。

3. 结论部分:对前文进行总结,概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重点内容,并强调其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

同时,对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完善和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和思考。

通过以上的文章结构,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本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分析和探讨。

每个部分都有其独立的内容,同时也与整篇文章的主题密切相关,使读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1.3 目的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一种,其目的在于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这部法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设立条件、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它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民主管理等原则。

在成员权利方面,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等。

同时,成员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等。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规范作用。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设立和规范运营提供了保障。

在税收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在金融支持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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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九章56条,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农民兄弟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介绍一下。

合作社就是把许多农民的农产品集合起来出售,卖一个好价钱,当然也可以集中采购生产资料,把价钱降得更低。

这样的话,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同时由于生产规模大,获得技术服务方便,产品的质量更好,这就是办合作社的好处。

比如说养猪的农民,一家一户分散养的时候,在抓小猪、买饲料、防疫、卖大猪的时候,都得自己去市场上办这些事情,交易的成本也很高,但是如果大家合在一块儿的时候办,由于集中起来了,那么抓小猪的时候,买的时候要多,买饲料的时候买的数量大了,这样的话,价钱就有可能便宜,防疫集中起来进行也方便了提供服务的人,同时服务的质量也可能更好,服务的价格也可能下来,卖大猪的时候猪多了,卖的方便、卖的价格也就高了。

比如说有一个地方,是生产万寿菊,在当地这个万寿菊也是个优势产品,原来农民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的,那时候收购万寿菊的企业对农民的条件非常的苛刻,扣水、扣杂比例都非常的高。

后来当地的农民组织起来了,成立了一个万寿菊的生产协会,这个协会同当地的加工企业进行对话,扣水、扣杂率以前的时候,没成立协会的时候是32,,通过协会组织农民共同和收购企业进行协调,最后扣水、扣杂率从32,降到了10,,这一项当地的花农每年增收就有50万元以上,这说明什么,说明联合起来力量大,共同闯市场,可以取得比较好的市场条件。

还比如说浙江有一个西兰花的生产合作社,在这个生产合作社里边,它制定了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药、施肥等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它的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实现了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现在它的质量因为有了保证,所以它的产品非常受欢迎。

它又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且凭借着这个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把它的西兰花推向了海外市场。

那么什么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规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法律的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个它是一种经济的组织。

什么是经济的组织呢,比如说咱们农村里边,有红白理事会、有农民剧团,这是也是农民的组织,但是它不是经济的组织,经济的组织就是联合起来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二个特点,它是农民办的。

第三个特点它是农民自愿办的。

意思就是说农民办合作社,全靠农民自己的意愿。

第四个特点它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一种组织,农民办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向刚才讲到的共同地卖东西,或者是共同地买东西,或者是共同地获得服务,这是大家共同的,是一种互助性。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是以农产品或者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为纽带组织起来的,这么一个组织。

什么是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的专业经营组织呢,举个例子来说,养猪的农民和种菜的农民,养猪是一种专业活动,种菜也是一种专业活动,种菜的和种菜的农民联合起来办,那么的话,种菜的农民他们有共同的经济需求,同时他也有共同生产上的一些需求,比如说技术上的、生产资料上的,这样的话,他们联合到一块儿,利益是一致的,这个组织就能够办得好。

养猪也一样,养猪的利益也是一样的,如果养猪的和种菜的农民一块儿办合作社,那可能就有问题了,养猪的说我现在需要钱买饲料,可是种菜的农民现在也需要钱要买什么呢,要买种子,那样的话合作社只有这么多钱,他们的利益就不一致了,就产生矛盾,他们的合作可能就有问题,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一部专业合作社法,那样的话强调还是要以同类的农产品为纽带,把农民联系起来组成一个合作社。

还有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规定,它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这样意思就是说,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这个基本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

这样的话,这个组织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也就很清楚。

所以农民办专业合作社并不是要重新地归大堆儿。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的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为纽带,所以它的发展就不受地域的限制,比如说有一个京东板栗合作社,它的成员就遍布了黔西、遵化、兴隆等三个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记住这一点,我的社员可以遍布大江南北、祖国各地,当然也得考虑合作社发展的规模。

合作社是一种好的联合起来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当然也有其他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比如说有的农民已经办了农产品经销公司,办公司和办合作社,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这是也有很明显区别的。

合作社和公司不一样的地方主要是有四个,第一个合作社是农民之间互相帮助的一种经济组织,公司主要的是一种投资行为。

第二个合作社和公司之间,在决策机制上是不一样的,合作社后边我们还会讲到,它是以每个成员一人一票为基础进行决策的,而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决策的。

第三个不一样是盈利的分配方式不一样,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它是以交易量额为基础进行的,公司的利润分配它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的。

第四个合作社的成员和公司的股东,在组织里边的财产权利是不一样的。

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的成员他可以带走他的财产,但是公司的股东只能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这是不一样的地方。

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比按照公司法办公司门槛要低得多,比如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就有非常宽松的规定。

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金,有三万元的要求,这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

那么我们如何办合作社呢,刚才讲到,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联合起来办合作社,但是办合作社要依照法规的规定来办,法律的规定:首先是个条件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合作社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这五名以上的成员就是说,合作社成立的时候,至少得有五个人作为你的社员,在这个合作社的成员当中,法律规定,农民要占主体,因为我们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所以农民不能够太少,农民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占80,以上。

我们的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鼓励龙头企业以及一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真正地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

所以法人成员在法律上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不能超过5,,这是个高限,当然如果你要是成员不到20人的时候,法人成员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

第二个条件就是要制定一个章程。

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合作社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比如说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要求,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亏损了怎么办,等等,这些大的事情,都要由章程来规定。

第三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

这个组织机构按照法规的规定,有一个是必须得设立的,就是合作社的理事长,因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将来要成为一个法人,谁来代表合作社呢,就是理事长,其他还有一些几个,比如说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这些都由合作社自己来选择是否设立,为什么法律做这种规定呢,因为合作社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可能规模还很小,设立过多的组织机构会增加管理成本,也会增加办事的程序,这样的话,不利于合作社高速度和高效力的发展,法律把这个其他这些组织机构的设立的选择权,交给了合作社自己,由农民自己来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四个条件,合作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

住所就是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场所,当然这个住所可以是合作社自己建立的一个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一个场所,甚至也可以就在合作社领导人的家里来办公,这个都由合作社自己来决定,但是要写在章程里,起个名字就是合作社可以起一个字号,合作社登记以后,成为法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订合同、去办贷款,从事经营活动了,这是名字的作用。

关于给合作社起名字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我们过去有一些合作社,已经办了很多年了,它过去的时候可能是叫协会,也可能是叫中心,经营得很好,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如果它按照法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登记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把它原来的名字改掉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说也可以保持原来的名称,我还叫协会,还叫中心。

因为我以前在多年的经营当中,已经积累起了一笔无形的财富,比如说信誉,比如说我的字号的价值,如果法律规定,让农民改名字的话,可能会对农民的这笔资产造成一些损失,使农民受到影响,所以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

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法律没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是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比如说分期出资,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用货币或者实物来出资,这些都是由合作社的章程来规定的,也就是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来决定的,但是如果你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

法律为什么对出资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可能是不一样的,兴办的时候,有一些合作社可能就需要比较大量的资金,有些合作社可能需要资金量比较小,也有一些合作社,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资,有五个种菜的农民,要成立一个蔬菜销售合作社,我们家里都有自己已经种好的菜,我们就是要成立一个合作社,共同地把这个菜卖出去,那样的话我们现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有可能就不用,比如说我们五个人把菜给集合起来了,现在我们五个人选一个代表去,比如说去北京的某个菜市场去卖,我们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说我们五个人联合起来租一个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我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回来以后,我们挣了钱,我们再进行分配,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我们挣的钱里边逐渐地去积累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说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第二个程序就是要开一个设立大会。

成立合作社不是说随随便便就成立了,得有一定的形式。

法律的第11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有自己的职权,制定章程,这个章程要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它可以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如果要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的话,它的成员也用这个设立大会来选举产生。

其他的重大事项也是由这个设立大会来决定的,这是我们要召开一个设立大会。

第三个程序就是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个登记的手续。

有一条可以让大家放心,就是不用担心登记的费用问题,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

只有经过登记,合作社才能获得法人的资格,什么叫获得法人资格呢,就是获得登记了以后,你就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并且你的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办完了这三个程序,就是我有符合合作社的条件,我召开了设立大会,我进行了工商登记,合作社就算正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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