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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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与政策

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与政策

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与政策一、导言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我国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有序发展,我们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以保障建筑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探讨。

二、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础法律,明确了建筑活动的管理要求和规范。

其中包括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2.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主要围绕着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定,旨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申报、评定和认定等程序,保证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能力和信誉,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4. 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质量和安全可靠。

5. 建筑材料管理办法建筑材料管理办法主要围绕着建筑材料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建筑材料的合格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建筑行业的政策支持1. 建筑业发展促进法建筑业发展促进法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了政府在建筑行业发展中的职责和支持措施,鼓励和引导建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推动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 建筑业绿色发展政策为了推动建筑业的绿色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鼓励使用环保材料、提倡节能设计和推广绿色施工等,以减少建筑行业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涉及到城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

政府通过提供补贴和贷款等方式,为居民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

四、建筑行业的监管机构1.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是负责制定和实施建筑行业宏观政策的重要机构,主要责任包括统筹协调建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前,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的证件。

它是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取得工程建设许可证或者其它许可证明。

对于需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事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涉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需要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方在拆迁前必须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保合法合规的施工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企业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先行办理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下列材料: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等。

根据具体的要求,材料准备可能会有所不同。

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主管部门。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可以在省级或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

3.审批和审查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和审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批和审查过程通常包括现场勘查、技术指导、安全评估等环节。

4.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批和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在领到许可证后即可开展建筑工程的施工活动。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意义和作用1.确保工程合法合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和工程的一种准入许可管理制度。

它可以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取得的法定准入证件,是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务实高效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申领、变更、补领和撤销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能力的法人单位;(二)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三)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四)具有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五)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四)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五)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证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并予通知。

第八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在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按许可证内容进行施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如需变更证件内容,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变更证件内容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通知。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5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5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业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业法律法规清单

建造业法律法规清单建造业法律法规清单本旨在提供一份最新最全的建造业法律法规清单,以供参考使用。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 建造行业管理规定1.1 建造法1.1.1 建造法的目的和应用范围1.1.2 建造施工许可1.1.3 建造设计与施工1.1.4 建造质量监督与管理1.1.5 建造市场准入管理1.1.6 技术标准与专业资质1.1.7 建造工程质量评估与鉴定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2.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1.2.3 建造施工现场安全规范1.3 建造施工合同管理规定1.3.1 建造施工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3.2 建造施工合同索赔和争议解决第二章: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1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2.1.1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1.2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与职责2.1.3 建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2.2 建造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标准2.2.1 建造工程施工工艺与技术规范2.2.2 建造材料与构件质量标准2.2.3 建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三章: 建造市场竞争管理规定3.1 建造市场竞争管理体制3.1.1 建造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3.1.2 建造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3.1.3 建造市场价格管理3.2 建造市场合同诚信管理规定3.2.1 建造市场合同格式和条款3.2.2 建造市场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第四章: 建造法律责任制度4.1 建造工程事故责任与赔偿4.1.1 建造工程施工事故责任4.1.2 建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4.1.3 建造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4.2 建造市场违法行为处罚4.2.1 建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 4.2.2 建造市场违法行为处罚附件:附件一:建造法实施细则附件二:建设工程安全评估报告模板附件三: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附件四:建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造法:国家对建造行业进行管理的法律。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管理规定1. 背景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是建筑行业的重要准入条件。

为了规范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 许可证的取得条件根据《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质量管理许可证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技术经验;- 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人员;- 具备合格的技术设备和施工工艺。

3.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根据《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质量管理许可证需按以下程序进行:1. 提出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向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审查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3. 现场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验证企业的真实情况;4. 审批决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批决定,决定是否授予质量管理许可证。

4.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根据《管理规定》,质量管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在有效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要求,并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 处罚和撤销根据《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面临处罚和许可证撤销:- 不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导致严重质量问题;-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 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 相关责任和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质量管理许可证后,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 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人员,提高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能力;- 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7. 处理投诉和纠纷建筑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投诉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一、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有专业合格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2. 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承担相应等级的建筑工程;3. 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设施;4. 有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管理制度;5.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三、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申请流程申请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注册资本、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设施情况、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管理制度等;2. 审核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被发放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证;3. 领取许可证:通过审核后,企业领取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管理措施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是企业参与建筑施工市场的准入证明,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企业具有承担相应等级建筑工程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2. 加强监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3. 严格惩处违规行为: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或吊销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与建筑施工市场的准入证明,具有以下作用:1. 促进建筑市场竞争: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限制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和规模,提高了市场的竞争性,有利于推动建筑施工市场的健康发展;2. 提高施工质量: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要求企业具有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并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施工质量;3.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对施工企业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审核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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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
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 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 2、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
2
2.1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概述
2.1.2 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
▪ (1)有利于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宏观调控,既可 以监督建设单位尽快建成拟建项目,防止闲置土地, 影响公众利益,又能保证建设项目开工后能够顺利 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条件盲目上马,给参与建设 的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有助于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 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 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3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及审批权限 ▪ 1.申领程序 ▪ (1)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 ▪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按照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
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类别和等级,经资质 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一年以内的,50%;超过一年的,
30%) ▪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5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
▪ 本章提要:建筑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章介绍了建筑许 可的概念、特点和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详 细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企业资质 管理、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这三 项法律制度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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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概述
▪ 2.1.1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 1、概念: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筑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
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 2、条件: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2.2.2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及申领范围 ▪ 1.时间 开工前 ▪ 2.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 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 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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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 2.3.1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资格认证、资质审查的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 (2)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 建筑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投资效益,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
▪ (3)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素质。
3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概述 ▪ 1、概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
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 ▪ 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 (1)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中止施工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在施部位、施工现状、维护管理措施等,此报告应在中止施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 (2)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2.恢复施工 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 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 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 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 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 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月内开工。 ▪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
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 (3)延期最多两次,每次三个月。 ▪ (4)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1.既不在三个月内开工,
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2.超过延期时限的。施 工许可证废止后,建设单位需按规定重新领取施工 许可证,方可开工。
7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表》。 ▪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 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3)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 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限期要求 补正,审批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 理由。 ▪ 2.审批权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7 违法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 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 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 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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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4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
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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