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指的是依法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条件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许可。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依法保障建筑主体在合法权益内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一)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二)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特殊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建设管理费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不核准的理由。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核准的决定,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的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中规定的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保障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和安全生产的保障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申请人。
二、施工许可申请及审批流程1.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有效的申请书;申请人单位的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安全生产方案;动火作业方案;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和资质证书;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 审批流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初步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对施工场地进行评估和安全检查。
勘察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息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系统,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认可和授权,也是施工单位开展施工活动的合法凭证。
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应包括以下信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法有效的施工许可证号码;有效期和施工限制条件。
三、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活动。
对于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施工;查封施工场地;撤销施工许可证。
四、附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的安全性,不得泄露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以上即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申请和审批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义务,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内容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建设行政部门是负责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等工作。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应在施工前至少60个工作日向建设行政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表格:需要申请人填写完整并亲笔签名。
(2)施工图纸:需包含建筑设计图纸、结构设计图纸、给排水设计图纸等。
(3)工程概算表及资金证明:需要明确工程预算及申请人资金来源的真实性。
2.建设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勘察完成后,建设行政部门将进行综合评审,并把评审结果向申请人反馈。
四、许可条件1.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
2.申请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3.申请人应具备充足的施工资金,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
五、许可审批1.建设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据相关法规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
2.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间,需提前通知申请人。
3.建设行政部门在审批结束后,将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许可期限与变更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2.如有变更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等情况,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七、监督检查1.建设行政部门有权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2.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整改、罚款等。
八、违法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2.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建设行政部门有权撤销许可证,同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一节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
2.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节审批程序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审批决定应当包括审批通过、审批不通过等不同情况,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书第一节证书的颁发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地点、许可范围等必要信息。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加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证书的管理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2. 若建设单位发生变更、项目取消、施工计划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包括重新申请、补充申请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职责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施工进度等情况。
第二节监督措施1. 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施工许可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
2. 违反监督检查的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责任1.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xx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结束》》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xx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514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批文,并列入当年投资建设计划;2. 已经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证;3. 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其他有关证件。
三、施工许可证的领取1. 建设单位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2. 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3. 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建筑工程的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施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四、施工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范围、规模、内容等;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3.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施工期限,施工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4. 施工许可证遗失、损毁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五、违规处理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2篇一、概述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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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