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008 金赛波-中国备用信用证和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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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分析

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分析
备用的性质。
先发展起来 的一种信用工具 ,于 2 0世纪 7 0年代在美 国正式获 得 法律认可 。19 9 8年全球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业务量之
比为 71现在 , 每年开立 的备用信用 证金额 达 5 0 0亿美 :, 全球 ,0
根据以上对备用信用证的表述 , 以看 出, 可 备用信用证 的本 质特征实际上就是履约担保 ,其本质是银 行对 受益 人承担偿 付 的直接允诺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 申请人不履 行其应履行的义 务 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 开具汇票 , 并提交开证 申请人未履行义务 的声 明或证 明文件 , 即 可获得 开证行 的偿付 。除本质特征外 , 根据 IP 8 国际备用信 S9 ( 用证惯例 ) 备用信用证还包括 以下几个 特征 :
履行契约而付款。” 这种定义只能说 是描述性 的 , 它仅仅描述备 用信用证 的使用范 围, 并没有 明确提示其本质特征 。 其后 ,跟单 《
没有指 明的情况下 ,备用信用证及其修改书 自 脱离开证人控制
时起 , 在未征得有关 当事人 同意的情况下 , 开证人 即不能修改和
撤销。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的备用信用证如果允许开证行随意撤
与备用信用证有关 的条约和惯例也都支持这一特性 。如 ,联合 《 国独立保证 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 规定 , 担保 的修改若 要生效 , 必 须是修 改要求为受益人所接受 ,除非担保 中另有相 反的规定 。 《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规定 ,除非备用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 “
相对人 同意 ,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 在该备用 信用 证下之义
1 备 用信 用证 的含 义及 其法律 性 质
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实践 中得到 了广泛地运用 ,但各 国很少

国际结算备用信用证与独立保函课件

国际结算备用信用证与独立保函课件
01
加强对申请人的资信调查,避免 申请人违约或欺诈行为。
02
严格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履行 义务,避免因操作失误或疏忽导
致的风险。
加强对受益人的资信调查,避免 因受益人违约或欺诈行为导致的 风险。
03
定期对备用信用证业务进行检查 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
险。
04
03
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的种类
预付款保函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包括合 同、履约计划等相关资料。
02
01
03
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独立保 函,明确担保责任、金额、
期限等条款。
担保人对申请人进行监督, 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04
05
担保人在保函有效期内承担 担保责任,并在申请人违约
时履行担保义务。
独立保函的审核要点
审核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 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信 用记录等方面。
不同点
备用信用证更注重担保借款人的信用,而独立保函更注重担保特定商业活动的履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通常需要 申请人的资产抵押或质押,而独立保函的开立通常只需要申请人的信用担保。
备用信用证与独立保函在国际结算中的应用
备用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广泛应用于贸易融资、项目融资、国际投资等领域。例如,借款人可以通过 备用信用证来获得银行的贷款,或者供应商可以通过备用信用证来确保购货方的付款。
05
国际结算中备用信用证与独立保 函的风险控制
风险识别与评估
1 2
备用信用证风险
开证行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政治风险等。
独立保函风险
受益人欺诈风险、申请人违约风险、反担保风险 等。
3
风险评估方法
定性评估、定量评估、风险矩阵等。
风险防范措施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编辑词条B添加义项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

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率地参与国际竞争。

简介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现在为UCP600部分条款。

在借款人可能无法偿债时,贷款人凭备用信用证主张担保人向贷款人偿债;一般用于投标、履约、还款、预付赊销等业务。

条款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

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依继续适用UCP600。

性质1.不可撤销性。

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

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1.借款保函(loan guarantee)
又称贷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担保行向贷款人开立的用以保 证借款人按约还本付息的一种银行保函。
2. 透支保函(overdrawn guarantee)
是指担保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开立的保证对另一家银行给予的透支 负偿还责任的银行保函。
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
⑶银行保函
担保行
⑸提出索赔 ⑹进行赔付
通知行
图6-3
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
转交式银行保函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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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银行保函和 备用信用证
2. 转开银行保函
⑴交易合同
申请人
⑽ 赔 偿 担 保 行 损 失 ⑼ 提 出 索 赔 ⑵ 申 请 开 立 银 行 保 函 ⑶开出反担保函,要求转开 ⑹ 进 行 赔 付
3.提货保函(shipping guarantee)
是指担保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开立的,以船公司为受益人, 要求船公司允许进口商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对于由此而使船公 司承担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银行保证进行赔偿的银行保 函。
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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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银行保函和 备用信用证 三、其他类保函
分留置款项退回给进口商或工程业主。
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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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银行保函和 备用信用证
5.质量保函(quality guarantee)和维修保函
(maintenance guarantee)
是指担保行应卖方或承包商的请求出具给买方或工程业主,以担
保货物或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银行保函,在工 程项目合同项下对工程质量进行担保时则通常使用维修保函。

浅谈备用信用证的法律

浅谈备用信用证的法律

浅谈备用信用证的法律一、概念介绍二、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及其特点三、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流程四、备用信用证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五、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与对策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为了加强信用性而设的一种担保方式,常见于进出口贸易和银行间结算中。

下面本文将从备用信用证的概念介绍、种类及其特点、业务流程、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风险与对策五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概念介绍备用信用证是指在正式信用证的基础上,开证行为了增强受益人的信用保障,而再次向申请人额外开出的一份信用证,作为原信用证支付受益人所需款项的保障。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变形,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进出口双方的权益,提高进出口贸易的可信度以及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及其特点备用信用证常见的类型主要有开放式备用信用证、完全备用信用证和部分备用信用证。

1.开放式备用信用证开放式备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保证金范围内取得随时可以使用保证金额度的信用保障。

开放式备用信用证具有灵活性高、易于使用等特点,常用于长期业务的结算。

2.完全备用信用证完全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继续为原信用证的开立银行,为了保障受益人的权益而开出的额外的信用证。

完全备用信用证主要特点是取代原信用证,当原信用证不能使用时,完全备用信用证便起到作用。

但是完全备用信用证不适用于长期业务,仅适用于短期业务和对金融环境有较高要求的企业。

3.部分备用信用证部分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随原信用证一同开出的保证金额度较小的信用证。

部分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开证行发出的风险保障,它的到货了给部分受益人带来更多的信任与安全感。

三、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流程备用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开证人申请、开证行的审核、正式信用证的开立、受益人的申请、开证行的审核、并核查所有的单证等流程。

1.开证人申请在进出口贸易中,开证人向开证行申请备用信用证。

开证人需要向开证行提出信用证申请,并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开证行审核当申请被受理后,开证行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同意发出备用信用证,并为此审核其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度、可信度等方面。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课件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课件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有续期备用信用证、终止备用信用证等。
备用信用证的申请
1
备用信用证申请的基本要素
申请人需提供合同、授信证明、业务需求等相关信息。
2
备用信用证申请的流程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后备用信用证生效。
3
备用信用证申请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需了解备用信用证的条款和付款条件,确保申请的准确性。
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
1 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联系和区别
备用信用证和保函都是银行提供的担保工具,但备用信用证更注重付款替代。
2 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适用情况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需要替代付款的情况,而保函适用于多种担保需求。
结论
1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和联系
2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作用和应用场景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担 保工具,但在付款和执行义务方面有所不同。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PPT课件
欢迎大家来到本次关于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PPT课件。在本次课件中,您将了 解到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定义、申请流程、作用和特点,以及它们在商业和 贸易中的应用场景。
什么是保函?
定义
保函是由银行出具的承诺函,代表企业承诺履行特定义务或支付特定金额。
保函种类
有特定用途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保函的作用和特点
它提供了付款和执行义务的保障,增强了商业交易的可信度。
保函的申请
1
保函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合同、申请书、资质证明等相关文件。
2
保函的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和评估后发出保函。
3
保函费用的处理
申请人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手续费或年费。

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原则及限制对比

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原则及限制对比

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原则及限制对比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原则及限制对比2011-03-02 10:28信用证作为一种贸易支付方式,独立性是其主要的原则之一;同样,独立保函作为一种信用担保方式,独立性更是其固有之义。

下面,笔者将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结合起来,一并探讨其独立性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原则所谓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简言之就是基础交易和信用证交易之间的相互独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能援引基础合同或基础交易项下的理由作出抗辩,除非受益人被最终证实为进行了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信用证制度将不复存在。

其中,严格相符原则是独立性原则的实现方式和基本保障,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而独立性原则则是严格相符原则乃至信用证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前者,则后者失去意义。

因此,历来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及其修订版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由于对国际惯例的含义理解不同,以及缺乏国内法的相应规定,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其掌握并不统一。

虽然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并未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作出明确、完整的定义。

独立保函有各种名称,在大陆法系一般称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等,而在英美国家则称为备用信用证。

实际上,除了形式上有些差异外,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银行间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独立的单据交易。

备用信用证属于信用证的一种,因此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均明确地把备用信用证包括在内。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索偿。
04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流程
申请与审核
01
02
03
客户提交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交保函或备 用信用证申请,并提供必 要的资料和文件。
银行审核
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 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信 状况、经营状况、项目可 行性等进行评估。
审核通过
如果客户的申请符合银行 的要求,银行将同意开立 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直接备用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在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 当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由开证行履行义务的承诺文件。
直接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担保开证申请人在基础交易项下履行义务,如 提供货物、服务或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等。
直接备用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索偿,无需通过开证 申请人。
02
银行保函的种类与作用
投标保函
总结词
投标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承诺。
详细描述
投标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承诺,防止投标人中标后不 签约或违约。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银行或保险公司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预付款保函
总结词
预付款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 具的保证承诺。
开立银行风险
流动性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问 题,无法及时履行保函或备用信
用证项下的承诺。
操作风险
开立银行在处理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时可能出现操作失误或违
规行为。
声誉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因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遭受声誉损害,影响其市
场地位和客户信任度。
受益人风险
单据风险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能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 情况,导致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无法正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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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备用信用证和独立担保法律:实务和问题提交时间: 2003-01-27 21:58:19 作者:金赛波目录1,引言:备用信用证的巨大交易量和法律不明确 (2)1.1国际上备用信用证的巨大交易量.. 21.2中国国内备用信用证的巨大交易量.. 22,备用信用证和独立担保的成文法、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 (2)2.1中国没有关于备用信用证的专门法律和指导性判例.. 22.2中国《担保法》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附属性的担保和独立性的担保.. 22.3中国法院关于独立保证的两种司法实践:承认独立担保或不承认独立担保.. 22.4中国法上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担保交易或非担保交易.. 22.5国际经济活动或国内经济活动:适用中国的《担保法》或国际惯例.. 33,《担保法》以及国际惯例在中国国内判例中将如何适用 (3)3.1当事人对准据法以及国际惯例的适用有约定时.. 33.2当事人对准据法以及国际惯例的适用无约定时.. 33.3适用哪一个国际惯例:UCP v. ISP98, URDG v. UN Convention. 33.4法院如何适用ISP98或URDG:国际惯例或者标准合同条款.. 34,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解释存在的问题 (3)4.1最高法院的司法界解释和立法意图不一致.. 34.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银行实务冲突带来的风险.. 34.3司法解释限制当事人的订约自由.. 44.4司法解释和法院的多数司法实践冲突.. 45,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的其他具体法律问题 (4)5.1主体问题对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有效性的影响.. 45.1.1开证行为外国金融机构,受益人为国内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适用国际惯例.. 45.1.2开证行是一家外国金融机构,受益人为中国金融机构,适用中国《担保法》.. 45.1.3开证行是一家外国金融机构的中国分支机构或分行,受益人是中国的金融机构,适用国际惯例 45.1.4开证行是一家外国金融机构的中国分支机构,且该机构已经获得了人民银行的外币业务经营许可证,受益人是中国的金融机构,适用国际惯例 45.1.5开证行是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受益人为境内法人或非法人,适用国际惯例.. 45.1.6开证行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受益人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适用国际惯例45.1.7开证行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受益人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适用中国《担保法》.. 45.1.8《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的主体界定.. 45.2 如何认定交易性质:国内经济活动或国际经济活动.. 45.3当事人的约定能否对抗法律规定.. 55.4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担保责任和受益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56,结论 (5)6.1备用信用证和独立担保交易存在巨大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56.2最高法院的应该改变立场.. 56.3司法实践应尊重银行实务和当事人的约定.. 51,引言:备用信用证的巨大交易量和法律不明确1.1国际上备用信用证的巨大交易量截至2000年第三季度的电话调查表明,美国最大的300家银行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的负债为2380亿美元,而商业信用证的负债却只有280亿美元。

而1999年到该季度为止的统计数字分别为备用信用证2160亿美元,商业信用证为265亿美元。

两年间备用信用证幅度增加7.5%,而商业信用证增加了8%,但是备用信用证的绝对值却远超商业信用证之上。

美国之外的国家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数量也很大,这些备用信用证大部发生于和美国的企业和银行的生意往来上。

最近可获取的数字是国外开立的以美国银行或企业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的额度将近4500亿美元。

再加上非美国银行开立的以非美国人为受益人的额外大约1000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则全世界去年的备用信用证的总量为7480亿美元。

[1]1.2中国国内备用信用证的巨大交易量目前中国银行开立或接受备用信用证中,占压倒多数的备用信用证是根据UCP500开立。

[2]但是备用信用证和独立担保产生的银行实务和法律实务问题最近已经引起了中国银行界和司法界的密切注意。

原因是,一方面,尽管还没有备用信用证的法律以及公开的关于备用信用证的案例,但是事实上已经很多备用信用证纠纷正在酝酿之中,不久的将来,关于备用信用证的纠纷会增加很多。

[3]另一方面,现在很多银行已经作了巨大的备用信用证和独立担保的交易,有些银行叙做的备用信用证和独立担保的交易量已经达到一个很巨大的级别。

[4]有的备用信用证还明确适用ISP98,[5]有的独立保函或见索即付保函约定适用中国的担保法。

[6]2,备用信用证和独立担保的成文法、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2.1中国没有关于备用信用证的专门法律和指导性判例目前为止并没有关于备用信用证的公开判例。

据说,最高法院有一宗备用信用证的案例,但是遗憾的是最高法院并没有将该案公布出来。

最广为媒体报道和警世骇俗的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北衡水支行因为被骗而开立的100亿美元额度的备用信用证案件。

[7]其他地方法院也没有备用信用证案件公布出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宗判决涉及到备用信用证,但是那个案件的真正纠纷是因备用信用证产生的反担保纠纷。

[8]司法界关于独立保函的争论似乎正在继续中。

一旦这些数目巨大、金额巨大的备用信用证或独立保函的交易发生法律上的纠纷,银行界和司法界将很可能面临一个无所适从的局面。

2.2中国《担保法》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附属性的担保和独立性的担保《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

《担保法》的规定如下:[9]“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最高法院著名法官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中也坦白承认说:“担保法是承认独立保证的法律地位。

独立保证是适应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的商业实践和国际惯例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担保方式。

独立担保与从属担保的区别在于,担保合同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合同虽然根据基础合同成立,但是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取决于基础合同是否履行或者违约,只要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担保人必须履行无条件的的偿付责任。

目前,独立性担保已经在国际融资和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

[10]可见《担保法》的立法本意是,既承认附属性的担保,也承认独立性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话,法院应该承认当事人关于独立担保的约定。

问题是备用信用证正是一项开证行承担的独立的付款责任。

[11]2.3中国法院关于独立保证的两种司法实践:承认独立担保或不承认独立担保但是,最高法院在其《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中坦率承认,目前的法院审判实践中,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国际贸易或者融资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作为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法律行为,已为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所接受,在法院判例和学理上都承认了这种独立性的担保,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并与从属性的担保制度并存。

……另一种意见认为,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

司法解释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将独立担保合同限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

”[12]可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解释是对《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作了限制性解释。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产生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即如果一旦某一项备用信用证或独立担保交易被法院最终认定为一项国内经济活动,其关于独立性的约定将因违反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十分严重。

因此首要的问题将有两个:首先,独立保函显然是在担保法范围内,但是备用信用证是否是担保法上担保方式的一种,或不属于担保法的范围?第二,应该如何来确定一项备用信用证或独立保函究竟是一项国内交易或者是一项国际交易。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两个关键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

2.4中国法上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担保交易或非担保交易从《担保法》以及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来看,法院常常将备用信用证当作担保手段的一种。

[13]从开立备用信用证的本意来看,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担保的目的才开立备用信用证的。

从备用信用证产生的历史原因来看,开立备用信用证也是为了达到担保的目的。

[14]因此和商业信用证不同,备用信用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担保付款手段。

和商业信用证相同,他们都是信用证,都是银行的独立的抽象的付款承诺。

[15]但是一旦法院审理备用信用证案件,是应该将备用信用证当作担保的一种呢,还是当作和商业信用证相似的商业支付工具处理?其结果将很可能涉及应该适用担保法还是应该适用统一惯例或ISP98或URDG。

不同准据法或国际惯例的适用后果很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另外要注意的是,ISP98自己也规定,该套规则既可适用于国际备用信用证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备用信用证交易。

只要交易各方在备用信用证中明确该证根据本规则开立。

[16]2.5国际经济活动或国内经济活动:适用中国的《担保法》或国际惯例担保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指明应该如何确定一项独立担保交易或备用信用证是一项国内经济活动或国际经济活动。

仅仅根据一个备用信用证或独立保函是不是根据某一国际惯例开立无法确定该交易究竟是一个国际交易或一个国内交易,则该独立保函的独立的付款义务将可能有效或无效。

另外将来是应该适用国内的《担保法》呢,还是应该适用国际惯例就存在严重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如果法院判定,某一个备用信用证交易或独立担保交易是一个国内经济交易,则是否应该适用中国的《担保法》而不应该适用约定的国际惯例,还是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适用国际惯例。

如果认定某一个备用信用证或独立担保交易是一个国际交易,法院自然首先应该适用国际惯例来处理。

3,《担保法》以及国际惯例在中国国内判例中将如何适用3.1当事人对准据法以及国际惯例的适用有约定时如果备用信用证和独立担保合同明确规定适用的准据法例如《担保法》或国际惯例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则法院显然将首先会考虑适用该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国际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6月12日公布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三)条规定中,要求法院“遵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同时明确规定:“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只要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作为解决当事人间纠纷的依据。

”[17]最高法院在其已经公布的指导性案件“钮科案”[18]中判决说:“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的信用证适用UCP500,该约定有效,故本案应以该惯例为依据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国地方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按照前述指导性判例的原则来适用统一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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