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李良诉吴世福确认亲子关系案

案例分析:李良诉吴世福确认亲子关系案
案例分析:李良诉吴世福确认亲子关系案

案例分析:李良诉吴世福确认亲子关系案

王玮

李良诉吴世福确认亲子关系案中,涉及到在被告吴世福否认亲子关系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案件证据及证明责任的认定问题,其中就存在着法官的道德衡量。

关于法院是否可以要求否认父子关系的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仅为学习讨论之目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法明传1998第208号)(以下简称《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在被告否认但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法院首先应当要求被告进行亲子鉴定。那么本案中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法院是否也一定应当要求被告进行亲子鉴定?

首先,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吴世福与文××从1965年6月起就有不正当的性关系,同年9月吴陪文到医院做过人工流产,1967年2月11日文××生下李良,当时又以双方之姓取名吴文,吴世福得知李良出生后,当即寄去现金40元。1988年至1989年期间,吴世福与文××又恢复往来,吴还给予文××母子一定的经济帮助。后因此事被吴的家人发现,吴迫于家庭压力而终断与文××母子继续来往。这一系列事实紧密联系,环环相扣,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为李良可能是吴世福之子提供了依据。

其次,吴世福虽然以文××与他人亦有不正当性关系来否定其与李良有亲子关系,但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

那么此时法院是否还有必要要求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是确定亲子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但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据方法,其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在诉讼中,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

通常情况下,亲子鉴定程序发生在监护、离婚、抚养、探视权、抚养费、继承、附条件赠与等纠纷中,以及新生儿身份确认等具有身份属性的纠纷中,其他

纠纷通常不涉及亲子鉴定问题。否则,亲子鉴定程序可能成为别有用心的当事人用于破坏他人家庭团结、生活精神安宁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具而被滥用,因此,亲子鉴定程序并非由当事人申请后当然启动的。

1987年,最高法院做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1987年))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所以,考虑到亲子鉴定的人身性质及对子女的影响,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会主动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即使应当事人要求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也要本着自愿原则,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可见,关于启动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包含着谨慎的价值判断。

本案中,被告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原告也已成年;且不存在吴世福死亡、李良未成年等而引发的吴世福的遗产继承、抚养费等涉及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权利的情形,故不存在任何必须进行亲子鉴定的必要情形。相反,如果在不解决任何现实纠纷的情况下贸然进行亲子鉴定,不仅不能产生任何现实意义,反而有碍于吴世福现在婚姻的和谐与安宁。

故本案中,如果严格依照上述《批复》(1987年)办案,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且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在衡量李良的现实权利与吴世福的现有婚姻的基础上,尽管原告申请,法院也不可以要求被告进行亲子鉴定;既然法院不可以要求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也就不存在被告对亲子鉴定的拒绝,则根据《答复》(1998年),也就不能依法进行推定,这就意味着不能判定亲子关系的成立与否。

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在个案审判过程中,不仅应努力重构案件事实、立足法律规定,还应注意在个案判决中确立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行为规则,通过对个案的审判来指引未来的行为。亲子关系诉讼的法律调控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政策性与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法院在审理亲子关系诉讼的案件时,除了要从严掌握亲子鉴定的适用条件,还要注重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特别是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亲子关系能否强制性存有一般倾向性意见,即: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依照此种伦理价值观也可知,法院不会轻易要求被告进行亲子鉴定,而这就意味着不能判定亲子关系的成立与否。

可见,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出于保护婚姻及子女的价值考虑,法院都不可以轻易地启动亲子鉴定,那么亲子关系是否成立就无法确定。但本案要考虑的不是存在哪些特殊情形使得不轻易启动的亲子鉴定得以启动,而在于这些特殊情形使得不用启动亲子鉴定就足以认定亲子关系的成立。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件的特殊背景及原告之母所经历的苦难使得法官在认定亲子关系是否成立时需要做更多的道德及价值方面的考虑。原告之母文某未婚先孕,而作为有妇之夫的被告,其过错更为深重;经历文革,文某遭遇种种迫害;早年丧偶,文某不得不独自一人将原告抚养大,被告未尽到一天作为父亲的责任(至少在文某看来),其艰辛非常人所能想象和忍受;而且被告的家人早在1989年左右就已经发现了被告与原告之母的关系,也知道吴世福还给予文××、李良母子一定的经济帮助,故此时仅仅是从法律上对亲子关系予以确认并不会导致被告家庭关系的恶化。故笔者认为,此时法官应进行道德衡量,直接认定亲子关系的成立,而不能因无法启动亲子鉴定而否认亲子关系的成立。同样是不进行亲子鉴定,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意思是不予认定亲子关系;而笔者的意见是本案中在间接证据及辅助证据的支持下,出于道德价值的考虑,法官可不经亲子鉴定而直接认定亲子关系的成立。

进而,是否还可以要求经济帮助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衡量。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原告并非向被告追偿原告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而是请求给予经济帮助。如果要求抚养费,则原告其母文某才是适格的原告。而要求经济帮助,原告就可以以被告之子的身份提起经济帮助的诉讼请求。此时,考虑到原告及其母亲生活的艰辛及被告的极其不负责任,在道德判断的基础上,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就经济帮助进行调解。如果被告拒绝调解或双方对金额达不成共识,法院可依职权判定被告给予原告的适当的经济帮助数额。

综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对亲子鉴定持谨慎的态度,进而也无法认定亲子关系的成立与否;但笔者认为,考虑到本案中原告其母独自一人抚养原告并经历文革等等的多重艰辛,在原告已完成举证且被告虽否认但未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直接认定亲子关系的成立而无需考虑启动亲子鉴定;且应据此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经济帮助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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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申报表 (17)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7)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17)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17)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17) 六、债权确认单 (17) 七、债权表 (17)

第一部分概述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债权申报 债权审核 债权确认 债权登记 债权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无异议 有异议 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确认之诉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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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清算审计类型有哪些 1、合约期满清算审计。 2、产业调整清算审计。 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审计。 4、违法经营清算审计。 5、企业兼并清算审计。 6、企业破产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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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亲子关系的社工介入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本文以流动儿童亲子关系的社会工作为切入点,运用个案社会工作和家庭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巧,以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萨提亚家庭治疗理论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流动儿童亲子关系问题的专业服务工作进行典型个案的分析,表明社会工作对解决流动儿童家庭亲子关系问题的有效性,并且为构建流动儿童社会工作支持体系的研究提供有力借鉴。 【关键词】流动儿童亲子关系个案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出现以农民为主的、以移居城市为目的的流动家庭,而且数量越来越多,与之相伴的是大量的流动儿童群体。特殊的经历使他们既不同于土生土长的农村孩子,也不同于城市中的常住儿童,他们的成长面临着教育、健康、贫穷、社会边缘化以及社会化等诸多挑战。此外,这些流动儿童早期与父母分隔两地,没有建立良好的依恋关系,现在,由于父母工作繁忙无暇顾及他们,使得流动家庭亲子关系不融洽,这些不良的成长环境和发展状况,严重影响流动儿童个体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化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和谐社会建设。 一、接案与建立关系 案主小星(化名),今年9岁,小学三年级。在小星刚满两岁时,父母都离家到城里务工小星留给家里的奶奶带着。现在父亲在工程队里做木匠,收入还算满意,但工作量很大,每天收工回到家,已经是夜里了。母亲在超市做清洁工作,赚些钱贴补家用。小星在小学二年级的暑假里,被他陌生的父母带到了城里,父亲为小星办理了在属地公办小学随班就读的手续,开学几个月后,小星不好好做作业作业,父亲狠狠打了他好几次,父子间关系十分紧张,小星基本不与父亲交流,甚至都很少叫“爸爸”,虽然与母亲关系较融洽但彼此交流也不多,很少主动跟母亲讲自己在学校发生的事。小星在学校里不但学习成绩不好,与同学关系也不好,甚至影响到老师正常教学。为此,父亲对小星管教更加严厉,而小星性格也变得内向、孤僻。 在熟人的介绍下,笔者与小星母亲交流并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上门了解其家庭情况,和小星的三次接触后,笔者获得了他的信任,并与小星及其家庭建立了专业关系。 二、预估与问题界定 (一)预估 在儿童的成长和社会化过程中,家庭、学校和儿童生活的社区是对儿童影响最大的三个子系统,因此本案例采用社会生态图的预估方法。

自己人际交往的案例分析

自己人际交往的案例分析 人际交往关系是人的心理行为的综合表现,其发展方向和好坏程度,往往是由很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对于正处于学习和成长中的我们来说,培养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不仅是大学生活的需要,更是将来走向社会的需要。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增强自我价值感和力量感;有助于大学生降低挫折感;缓解内心的冲突和苦闷,减少孤独、寂寞,空虚和恐惧。相反,不良的交往则阻碍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因而增加了大学生的挫折感,激发内心的矛盾冲突,从而影响身心健康,导致生理心理疾病,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切身感受到人际交往对我们的重要性,正如德国学者斯普兰格描述的:“在人的一生中,再也没有像青年期那样强烈渴望被理解的时期了,没有任何人会像青年人那样站在遥远的地方呼唤”。 人际关系关系到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处事的境地,甚至是人生的成败。我对自己目前的人际关系还算满意但仍存在一定的漏洞。为此分析如下; 首先谈谈我人际关系中良好的一面:第一,与同学朋友的社会关系友善来往,相互尊重,我认为我能与同学建立起友好的关系,首先我能热情的与周围同学朋友相处,然后为人真诚、求真务实的作风更使得我能与他人友善交往,在互相尊重的基础前提下,最后,宽容以待是交往的秘诀,不管在校外还是在校内我都谨记妈妈的一句话,“忍字头上一把刀”,所以很多事情我总是忍让宽容。第二:与同学朋友等社会关系能够喜悦共享、互相帮助。所谓喜悦共享,我并不能与每个人做到这一点,可能只限于我要好的朋友,但有一点我可以确定我总是希望把积极的一面带给大家,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朋友,我总是伸出援助之手,而且在我能力范围之内的话我会毫不犹豫的乐意帮助,因为我想在人际交往中给他们留下良好的形象,这也是我自己的原则。第三:与同学朋友肝胆相照、合作处事,这是建立在诚信待人、友善交往、互相尊重的前提下的。 然而我的人际交往关系中也有很多的漏洞:刚上初中时我的胆子特别小,性格内向而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

v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对债权确认诉讼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且理论界对此鲜有研究,故在法律适用上,尚有许多复杂问题亟待明确。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和诉讼法原理及国外立法例、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法律的适用。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衔接适用 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1]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2]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3]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2、诉讼的性质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4]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3、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在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的衔接适用 我国债权确认诉讼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反映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及相关规定。因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还存在大量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故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关于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 我们认为,债权确认之诉乃为破产法创设的保护广大债务人职工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审理好破产程序所引发的债权确认诉讼,应采取肯定说。除人民法院已经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债权作出裁定的之外,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其审理程序 (一)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高中生亲子关系案例分析”培训笔记

---------------------------------------------------------------最新资料推荐------------------------------------------------------ “高中生亲子关系案例分析”培训笔记高中生人际交往案例分析培训笔记第一组: 亲子关系切割指导一、工作对象: 女儿与母亲二、实施者: 班主任三、目标: 改变亲子关系,提高孩子的成绩四、依据: 五、工作思路: 成绩层面: 正确地给学生定位,正确评价孩子成绩与未来的关系;亲子层面:孩子指导、家长指导、同伴指导六、小组点评: (一)优点 1. 让学生和父母互相找优点,有利于亲子沟通,鼓励孩子参与探讨自己在家庭中的作用等问题; 2. 三方谈话,班主任也参与进来。 (二)建议: 1. 在引导家长给孩子合理的定位后,可以采取分阶段实现目标的方法,降低家长的焦虑。 六、专家点评距离就是关系,能够和老师培训的内容紧密结合;第二组: 放手也是爱一、工作目标情绪方面认知方面 1. 让母亲多元化评价女儿 2. 让女儿对自己有合理的规划行为方面: 1 / 7

二、工作对象: 母亲与女儿三、实施者: 班主任、心理教师四、工作思路 1. 宣泄情绪-认知改变-行为改变五、工作策略放松训练、角色扮演、情绪宣泄、自我评估、社会支持系统六、工作依据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八阶段理论七、行动方案 1.对学生的指导: 通过角色扮演学会宣泄情绪,鼓励女儿表达自我感受,形成客观的认识,鼓励女儿平等地与母亲交流;通过与任课教师的会诊找到提高学业水平的途径,并且鼓励女儿参与班级活动。 2.对家长的指导: 通过与母亲的沟通建议心理干预,放松训练让家长明白个人不良情绪对女儿的影响,引导家长关注孩子的优缺点,全面定位孩子,寻找情况相似的成功教育案例,请母亲分享;邀请母亲参加主题班团活动,让母亲全面了解孩子,引导母亲对孩子的多元化评价;八、点评(一)优点 1.采用让母亲参与班级活动的形式让母亲对孩子有多元评估; 2.鼓励女儿表达自我感受,鼓励与母亲的平等的交流(二)建议 1.对于母亲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评估,考虑是否需要转介; 2.把班里或者校内具有类似情况的家长集中在一起,进行团体辅导。 专家点评: 写真,标题诗意,目标和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组: 认知行为框架下的家庭治疗发言人:

经典人际交往案例

案例一:人际交往受挫大一新生欲退学 在长春某重点高校念热门专业的大一学生小蕾(化名)几次找到班主任老师要求退学。“小蕾写得一手好文章,还弹得一手好钢琴。入校不久,她就因文笔出众,被校内文学团体破格吸收为会员。”小蕾的班主任说,听说她要退学,大家都很吃惊。小蕾要退学的理由主要是:觉得同学们瞧不起她,总在背后议论她,以至于她感觉“大家都挺虚伪的,一回到寝室,就胸口发闷”,甚至觉得“活着没意思”。老师们也描述说,当小蕾讲到这一点时,就变得烦躁不安,最后竟然泪流满面”。 点评:人对环境的适应,主要是对人际关系的适应。有了良好的人际关系,人才有了支持力量,有了归属感和安全感,心情才能愉快。小蕾主要由于在适应大学的人际关系环境中遇到了挫折,在人际交往中出现人际关系敏感问题,对同学比较敏感和多疑,心里感到紧张和不安,进而觉得自己与周围的人格格不入,产生心理压力。遂产生退学想法。 案例二:为什么周围的人都讨厌我 蔡某,女,20岁,某大学二年级学生。主诉为“我入学已一年半了,但和同学关系总是处不好。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周围的人好像都不喜欢我,讨厌我。有的人一见到我就掉头走开;有的人还在背后嘀嘀咕咕议论我。为此,我心理很烦,不知道周围的人为什么不喜欢我?老师,您能不能告诉我一个人怎样才能获得他人的好感与尊重呢?“ 点评:小蔡的苦恼主要表现在人际关系方面,同学关系处不好,不为别人接纳,认为大家都不喜欢自己,为此心烦。一方面她有与同学处好关系,被他人信任和尊重,让别人喜欢的愿望,但另一方面又缺乏必要的知识。因此,建议她学习和掌握一些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和必要知识,同时要冷静地从自己的为人态度、性格特征、思想方法等方面找找原因,也可态度诚恳地主动找几个同学聊聊,请他们帮自己找找原因。 案例三:我和室友关系处得很糟糕 我是一名女生,今年20岁。上高中的时候我学习很刻苦,除了学习没有其他的爱好,也没什么朋友。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补习了一年。考入大学后,班主任安排我当寝室长,我也想好好与寝室同学相处。但时间一长,我发现自己真的无法和室友们相处,我习惯早睡,她们却喜欢聊到深夜;我比较爱干净,她们却喜欢乱丢乱搭,把寝室搞得乱七八糟。我以寝室长的身份给她们提出一些建议和要求。她们不但不听,反而恶言相骂。就这样我与室友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我认为自己是对的,但她们并不理睬,几乎没人跟我说话。现在我和室友的关系很糟糕,已经到了孤立无援的地步。 点评:该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与室友相处的过程中,由于性格内向只顾学习而缺乏人际交往的锻炼,来到大学后过上了集体生活,各自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生活节奏无法与室友保持同拍,产生一定差距,需要大家一起慢慢磨合。而在磨合的过程中,她因为担任寝室长,可能没有较好地遵循人际交往的“平等”、“尊重”以及“宽容”等原则,致使沟通受阻、误会加深,甚至发生人际冲突,受到孤立,导致人际关系僵化。 案例四:我们真回不到以前了吗 我叫李强(化名),有件事困扰我已经大半年了,我怎么也想不通。我们宿舍有八个兄弟,大家关系都不错,我跟王风走得更近一些。王风电脑玩儿得好,有时饭都顾不上吃,更别提学习了。我就常催他按时去吃饭,考试前他也总找我帮他复习功课。 大二的一次考试前,我正焦头烂额地在自习室复习,突然收到王风的短信:“你在哪儿?” 我知道他又找我帮他考前突击复习。当时我真是自顾不暇,于是就回复他:“现在特忙,自己都顾不过来了。”发完这个短信后,我压根儿没当回事,继续复习。晚上回到宿舍后,我依然像往常一样和大家有说有笑。可当我

「原创」“亲子关系”心理辅导课例.

我拥有,我珍爱 ——中学生亲子关系辅导 一、问题提出: 经常听家长说:“现在孩子大了,越来越不听话了,你说这天凉,让他多穿件衣服,他都给你较劲,真让人生气!” “我那孩子什么话都不跟我说,与同学抱着电话却能聊上两小时。你关心关心他吧,还嫌你烦,唉!” “我那孩子更绝,与我说话从来就只有一个字:‘嗯’”。 …… 而学生则说:“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如果我妈不说,我还可能加件衣服,可我妈一唠叨,我宁可冻着,就是不想听她的话。” “唉,我老妈对我就跟管小孩子一样,简直是烦死了!” “我那老妈才叫烦呢,要有同学来电话,非得问问是男是女,时不时还要搞个地下活动,你说她没当侦探真是屈才!” “有事不跟他们说吧,就一个劲地问,说吧,可刚一开口,话还没说完,她就把你教训一通,真是没办法!” …… 中国父母是爱孩子的冠军。而对母亲为他们做的一切,学生不但不能体会到爱,反而觉得是一种负担;不仅不知感恩,更不知珍惜。 理解,是改善亲子关系的第一步。通过本次辅导活动,让学生能理解母亲的关爱,并学会珍惜,从而改善亲子关系,是本次辅导的主要目的。

二、问题分析 在青春期,学生对父母的抵触情绪,是许多家庭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学生的许多心理困扰也都与此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些问题不但影响学生的情绪、亲子关系,也成为影响学生学习的重要因素之一。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的独立意识增强 随着青春期的到来,中学生的自我意识迅速发展,独立意识越来越强,有一种强烈追求自主的欲望。他们总认为自己长大了,有能力独立地处理一些事情。希望父母尊重他们的意愿,把他们当成大人,当成朋友,给予他们足够宽松与自由的空间。而在家庭生活中,父母给了他们太多的关爱,使得他们经常以自我为中心,很少考虑别人的感受。当强烈的独立意识与父母的过多关爱发生冲撞时,学生往往以自己的逆反行为来表示自己的独立,有时心里明知父母是对的,也会反其道而行之。 (二双方缺乏沟通理解 有位教育者曾说过:家中有一个青春期的孩子,不亚于有一个待哺的婴儿。父母虽然希望自己的孩子早点长大、懂事,但由于不了解青春期孩子的心理特点,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养方式,依然像对待小孩子那样,希望孩子对自己言听计从。又由于工作的繁忙,也很少有耐心去倾听孩子的心声,缺乏主动与孩子沟通的意识,更缺乏沟通的技巧;而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由于情感的闭锁性,虽然有时也想听听成人的建议,但面对父母的高姿态,更倾向于与同龄伙伴去沟通。 (三家长不能尊重孩子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家长习惯于将孩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很少把孩子当成一个独立的个体去对待,认为拥有控制孩子的特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很难改变自己的角色而站到孩子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父母总认为孩子没经验,不成熟,而自己是过来人,过的桥比孩子走的路都多。总是以自己的经验和固有的观念对孩子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到孩子身上,缺乏对孩子的尊重。而渴望尊重与理解恰恰是青春期的孩子所迫切需要的。

法院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对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

9.法院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对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 导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诉讼中的推定规则,将以往亲子关系诉讼中所适用的事实推定上升为法律推定。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已经为其主张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关证据又拒绝鉴定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就亲子关系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本期法信小编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专家观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推定规则的适用进行说明,供读者参考。 A2.J2322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相关案例 1.一方提供的证据已具有高度盖然性,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王某诉于某非婚生子抚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随便推定,但在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较高盖然性的程度,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慎重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以保护非婚生子的合法权益。 来源:《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人际关系案例分析

大学生人际关系案例分析 11环设1班 在上这门选修课的时候,让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老师在下课期间给我们放的有关马加爵的案例视频了,那个视频,确实深深的触动了我的内心,在没有看这个视频之前,我其实是知道有马加爵这个人的,只是我认为他就是一个杀人恶魔,一个内心有严重问题的人,我没有一丝丝的同情他,但在看了那个视频之后,我的一切想法都改变了。先说说媒体报道中的马加爵事件吧: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云南大学6幢317号宿舍发现4具男性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的4名学生,唐学礼、杨开红、邵瑞杰和龚博。云南省公安厅和昆明市公安局在之后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后认定,4人的同学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而此时马加爵失宗数天。 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出生,那年不到23岁,杀人手段却极其残忍。警方发现尸体死亡原因都为脑部钝器击打所致。2月24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3月1日又向社会公开发布了通缉令,悬赏20万,查缉马加爵。此后,曾有10来个“疑似”马加爵,经指纹指认或DNA测试后被否定。据介绍,马加爵平时爱踢足球和打篮球。四个死者中,除龚博住在另一幢楼外,马加爵和唐学礼、杨开红同住第6宿舍楼317房间,邵瑞杰则住在隔壁的316室。五个人同级,常在一起打球。据同学说,马加爵生性比较粗暴。平时打球,只要有人踢不好或无意间踢到他身上,他便会动怒,有时甚至翻脸骂人。马加

爵有几个广西老乡以前常来找他玩,后来渐渐不来了。还有同学回忆,马加爵以前经过316室,只要听到里面的音乐声大一点就会破口大骂。有一次同宿舍的一位同学动了马的东西,马发现后便一直记恨在心,从此不再理睬该同学。同学都说他性格孤僻,不太好处。广西当地媒体记者案发后曾到马加爵的家中———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12号。马加爵的父亲马建夫年已六旬,母亲则因病重卧床多日。自从马加爵涉嫌云南大学4人被杀案后,其家人一直心神不宁。该媒体记者在马加爵母亲做衣服的桌子上发现了一叠近期的报纸,或许是翻阅过多的缘故,报纸已经破旧。马加爵的母亲提起儿子,只说了句“我现在只想对儿子说一句话,就是希望他能早日自首。”4名被害学生多为贫苦农村家庭的孩子,事发后,家人悲痛欲绝。马家爵是一个很传统的人,他能在大学读书,说明他们原是对生活充满希望、对未来怀有理想而积极进取的青年。但却为什么在上大学不长的时间里变得如此冷酷无情、没有人性?用专家的话说,马家爵犯罪是因为穷困、歧视而心理畸变、人格分裂发展的结果,是强烈、压抑的情绪和扭曲的人生观所致,是自以为是、惟我独尊、极端自私心理的恶性发展。实质上,马加爵犯罪是他受到周围环境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结果。而他自己又不会调整心态去适应并正确面对现实、难以排解痛苦,终于有一天在一点小事的刺激下积郁爆发、心理崩溃并挺而走险、报复杀人,铸下弥天大罪。马家爵也是这个充满岐视的社会的直接受害者。处于像他这样境况和地位的人很多,采取像他这样极端手段的人却极少,无疑是他个人的性格、品质和心理缺陷起了

确认亲子关系起诉状通用版

确认亲子关系起诉状通用版 原告:性别:________,______族,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性别:________,______族,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被告:性别:________,______族,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一、依法确认原告_________与被告存在亲生__________关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

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原告之____________(法X)与被告于_____________相识,相识后不久双方_________(同居、结婚等原因),双方间为__________关系。原告出生后一直由___________抚养,_______不履行抚养原告的法定义务,并认为原告非被告亲生子女。原告认为,被告在和原告之__________________共同生活期间所生育,有原告出生记录、双方共同生活记录等证据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生___________关系,为此,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亲子关系,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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