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离婚案例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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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庭辩论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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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离婚纠纷法庭辩论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下面是离婚纠纷法庭辩论,希望小编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阅读:离婚纠纷法庭辩论常见的离婚纠纷(一) 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

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二) 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的离婚纠纷。

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

在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男方有严重的夫权思想,打骂、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参加社会活动,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的,还占有一定比例。

(三) 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长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是由于一方累次犯罪,或犯xx罪、重婚罪等,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四) 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五) 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离婚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xx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在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等诸多方面差异较大。

20xx年生育一子,此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时常发脾气,无端指责,双方经常发生争吵。

20xx年,原告从被告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中发现,被告竟然背着原告与一名自称“某某”的男子不正当交往。

原告多次力劝被告回心转意,但被告根本没有悔意。

法律离婚谈判案例分析(3篇)

法律离婚谈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往往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此时法律离婚谈判成为解决矛盾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离婚谈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谈判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简介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逐渐破裂。

2022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法院遂安排双方进行法律离婚谈判。

三、谈判过程分析1. 财产分割问题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张女士主张离婚后应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在外创业投入较大,应适当多分财产。

以下是谈判过程中双方的主要观点:(1)张女士观点: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②李先生在外创业期间,张女士承担了家庭责任,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2)李先生观点:①创业过程中投入较大,承担了较高的风险,应适当多分财产。

②张女士在家庭中的付出应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偿,如提高子女抚养费等。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①房产归李先生所有,张女士可获得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现金补偿。

②车辆归张女士所有,李先生可获得相当于车辆价值一半的现金补偿。

③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张女士主张由自己抚养儿子,并提出以下理由: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能够保证儿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

②李先生工作较忙,难以保证儿子在家庭中的陪伴。

李先生则认为,自己有能力承担抚养责任,并提出以下理由:①自己有稳定的收入,能够保证儿子的教育和生活。

②离婚后,自己将更加关注儿子的成长,给予更多的关爱。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从儿子的利益出发,协商解决抚养问题。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①儿子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主题(3篇)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主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家庭矛盾逐渐凸显。

离婚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占据了相当的比例。

本文以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离婚谈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视角下的离婚谈判策略,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1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家庭矛盾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二、法律分析(一)家庭矛盾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家庭矛盾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并非所有家庭矛盾都能构成法定离婚条件。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家庭矛盾主要是因日常琐事引起,并非重大原则问题,故不构成法定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2. 妥善处理原则:分割财产时,应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避免因分割财产而产生纠纷;3. 首先考虑子女抚养原则:分割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子女抚养需要,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不受影响。

(三)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告主张抚养权,被告无异议。

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年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2. 双方经济状况:抚养子女需要一定经济支持,应考虑双方经济能力;3. 子女意愿:在子女已满8周岁的情况下,可考虑子女的意愿。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李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子女抚养权归属2. 共同财产分割3. 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谈判过程1. 诉讼前谈判在诉讼前,李某与王某通过律师进行了初步的沟通。

双方律师就离婚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各自的诉求。

(1)子女抚养权:李某主张由其抚养儿子,王某则希望儿子随其共同生活。

(2)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王某则主张多分得一部分财产。

(3)精神损害赔偿:李某认为王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2. 诉讼中谈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根据法院的调解意见,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

(1)子女抚养权:在律师的调解下,李某与王某同意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儿子在李某处生活三年,王某处生活三年。

(2)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律师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最终,李某分得共同财产的50%,王某分得剩余的50%。

(3)精神损害赔偿:王某承认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同意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子女抚养权在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双方律师提出的轮流抚养方案。

这种方案既考虑了子女的成长需求,又兼顾了双方的生活环境。

这体现了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权益的重视。

2. 共同财产分割在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李某与王某通过律师的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这表明,在法律谈判过程中,双方律师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3. 精神损害赔偿李某与王某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通过律师的调解,王某承认过错并同意支付赔偿金。

这体现了法律谈判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对于当事人精神权益的关注。

五、结论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例,充分展示了法律谈判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谈判案例离婚(3篇)

法律谈判案例离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宝。

起初,两人的感情融洽,生活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观念的分歧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3年,张先生提出离婚,李女士表示坚决反对,双方陷入长达半年的离婚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财产分割:张先生认为,婚后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而李女士则主张,因她主要负责家庭照顾,应适当多分财产。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张先生希望孩子随他生活,而李女士则坚持要抚养孩子。

3. 精神损害赔偿: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调解过程1. 初次调解:法院在接到离婚纠纷案件后,首先组织双方进行初次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调解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2. 深入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的核心在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

调解员分别与张先生和李女士进行深入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顾虑。

3. 法律分析: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向双方解释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相关法律问题,并指出双方在诉讼中可能面临的困境。

4. 情感疏导:调解员关注双方的情感需求,通过情感疏导,帮助双方缓解情绪,增进理解。

5. 协商方案: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张先生和李女士开始协商解决方案。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方面达成初步共识。

四、和解方案1. 财产分割:双方同意将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其中,房产按市值分割,车辆归张先生所有,存款平均分割。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同意孩子随李女士生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在孩子满18周岁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双方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3. 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李女士放弃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总结本案通过法律谈判和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离婚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法律谈判的重要性:在离婚纠纷中,法律谈判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涉及家庭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解决离婚纠纷的有效途径,能够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家庭和谐的前提下,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为例,从法律谈判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如何通过谈判解决离婚纠纷。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纠纷:甲乙双方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2. 财产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四、法律谈判过程1. 谈判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告知了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强调了法律谈判的重要性。

同时,法官对双方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初步了解。

2. 谈判过程(1)离婚纠纷:甲乙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回顾了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并表达了对离婚的意愿。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离婚。

(2)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割财产:房产归乙所有,甲放弃房产份额;车辆归甲所有,乙放弃车辆份额;存款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分割。

(3)子女抚养:甲乙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同意以下方案:子女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

3. 谈判结果经过多次调解,甲乙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五、案例分析1. 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具有以下作用:(1)尊重当事人意愿:通过谈判,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维护家庭和谐: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家庭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通过谈判可以降低纠纷对家庭和谐的影响。

离婚诉讼法律谈判案例(3篇)

离婚诉讼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融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二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1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矛盾激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请求的认定甲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要求法院驳回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甲、乙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3. 子女抚养问题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甲主张由自己抚养子女,乙则要求共同抚养。

三、法律谈判过程1. 案件受理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依法向乙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

乙收到起诉状后,表示愿意与甲进行调解。

2. 调解阶段法院组织甲、乙进行调解,双方就离婚诉讼请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展开谈判。

(1)离婚诉讼请求甲表示,由于与乙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乙则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2)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对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甲主张按照各自贡献分割财产,乙则认为应按照实际价值分割。

(3)子女抚养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

甲主张由自己抚养子女,乙则要求共同抚养。

3. 谈判结果在法院的调解下,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乙离婚。

(2)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实际价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归甲所有,车辆归乙所有,存款按照各自贡献分割。

(3)子女抚养: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抚养子女,每周轮流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请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判决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谈判案例离婚案件(3篇)

法律谈判案例离婚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生活中矛盾不断,甲认为乙过于强势,乙则认为甲过于自私。

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纠纷,寻求离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纠纷:甲主张离婚,乙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基础。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均希望抚养儿子,但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分歧。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在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乙则认为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 婚后债务: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借款用于购买汽车,甲主张债务应由乙承担,乙则认为债务应共同承担。

三、法律谈判过程1. 争取调解:在接到案件后,律师首先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积极争取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劝说:(1)从双方感情角度出发,强调婚姻的珍贵,希望双方珍惜彼此,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指出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建议双方考虑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3)从财产分割角度出发,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建议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4)从债务承担角度出发,指出婚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双方共同承担。

2. 调解失败,启动诉讼:在调解过程中,乙仍然坚持不同意离婚,律师遂启动诉讼程序。

3. 法庭辩论:在法庭上,甲、乙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律师从以下角度为甲提供法律支持:(1)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利益出发,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

甲在子女抚养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建议法院判决甲抚养儿子。

(3)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甲在购房过程中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建议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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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俗话说理不辩不明。

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

这个过程,就是法庭辩论。

法院调查阶段结束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离婚案件法庭辩论,希望能帮到你。

离婚案件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
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离婚案件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
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

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2.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

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在同
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

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10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

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3.财产分割方面的辩论
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就是等分。

当然,在处理具体案情时,还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

这些听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是极为复杂的。

一个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要解决二个问题,或者说,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焦点中有二个关键点:
其一,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可能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

比如说,原告可能会说被告隐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对于房产是不是于共同财产或是不是全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对于夫妻之间是否
存在共同债务夫妻意见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财产范围不能明确确定的表现。

其二,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也可能会是原被告的一个争议焦点。

举个例子来说,离婚分割财产就象分蛋糕,首先要解决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10寸的,还是10寸的。

如果经过举证,或协商,双方一
致认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来是这个蛋糕如何
分切,是一人一半,还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来的争议。

法庭辩论一般有两轮,第一轮一般所需的时间较长,一般会在10分钟之内。

第二轮是针对第一轮双方提出
的观点进行的进一步辩论,一般时间不会太长,一般在5分钟之内。

如果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对方没有什么大的、或另外明确的辩论意见,建议让当事人进行第二论的辩论发言,让其将自己对婚姻感情的看法,对夫妻关系的看法,以及对其它争议的焦点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必要时,可以掺入一些自己真实的感情流露,这样,使法官可以直接感受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必从律师或其代理人处获得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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