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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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档案,提高资料利用效率,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局的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政府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归档制度一、归档制度1.局档案资料分为科技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电子档案、图书资料、测绘资料等。

2.局各科科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并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含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磁盘、实物材料等)必须由本部门或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于次年6月30日前或本项工作结束后向局档案科移交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

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能系统、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各项工作管理等方面的真实内容;归档文件的书写笔迹和载体材料要能耐久保存,严禁使用圆珠笔、红墨水、兰墨水书写或审批签字(只能用黑色),严禁使用复印纸复写;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纸质优良,线条、字迹图象清晰,反差良好;文件材料和表格统一使用国际标准尺寸A4纸。

4.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5.归档的文书、科技、会计、各类地图,文件必须是盖有公章的注释,其定稿必须由单位领导在发文稿纸上的签字并加盖公章。

领导签批应使用碳素墨水或签字笔;计较机生成的文件定稿必须使用喷墨或激光打印机打印;各种图纸,表格做到手续完备,按规定签字盖章,图纸的图幅和图标按国家标准绘制。

6.会计档案应按照要求由会计人员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由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指定专人编制移交清册,于每年的六月底前移交档案科统一保管。

7.电子档案是指通过计较机磁盘等设备进行储备,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相互联系关系的通用电子图像文件集合。

目前我局的电子档案有与可研、规划相对应的电子版;遥感影像数据;与本局发文相对应的电子版;荒漠化沙化监测数据;各项工程数据及成果资料;我局各项日常和业务活动的影像资料等。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部门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利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档案收集工作制度,明确档案收集的范围、方式、时间和责任人,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档案整理工作制度,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

所有档案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原则,如时间、地点、部门等进行整理分类。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存放状态,包括档案的数量、质量和安全性等,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档案保管工作制度,明确档案保管的责任人和具体的工作流程。

档案保管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档案保管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档案保管人应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不泄露。

对于特定的敏感信息如个人隐私等,应设置相应的权限和访问控制,对外部人员进行限制。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档案利用工作制度,明确档案的开放范围和方式。

档案利用应满足用户的合法需求,提供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档案信息。

第四章档案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包括安全存储、备份、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人应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安全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或处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档案资料的备份工作,将重要档案资料保存在多个地点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五章档案处置与销毁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档案处置与销毁工作制度,对已经不再具有业务或法律保管价值的档案予以及时处置和销毁。

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登记档案是指事业单位在设立、变更、注销、年度报告提交等登记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统一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3. 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在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过程中的安全,严格保密制度。

4. 服务为本:以提高档案利用率为目的,为事业单位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2. 定期对登记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3. 做好档案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档案的损毁、丢失和泄密。

4. 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利用档案。

#### 第四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登记档案的收集范围:1.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文件和资料。

2.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审核材料。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换领、补领材料。

4. 事业单位日常管理中形成的其他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登记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等规范进行整理。

2. 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 第五章保管与利用第十条登记档案的保管:1. 依据档案的保存期限和保管条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

2.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

3. 建立档案的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档案的损毁、丢失和泄密。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权益;(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集中管理,方便利用;(四)保密安全,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五条事业单位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人事档案;(四)会计档案;(五)声像档案;(六)实物档案;(七)其他档案。

第六条事业单位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一)反映事业单位工作、活动和成果的各类文件、资料;(二)事业单位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书、报告、总结、计划、请示、批示等;(三)事业单位与外部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函件等;(四)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维修、报废的固定资产档案;(五)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档案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归档文件应当齐全、完整、准确;(二)归档文件应当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三)归档文件应当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鉴定、分类、编号;(四)归档文件应当经过整理、装订,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八条事业单位档案归档程序:(一)文件形成部门或个人应当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文件进行整理、分类、编号;(二)文件形成部门或个人应当将整理好的文件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三)档案管理部门对文件进行审核、鉴定、分类、编目;(四)档案管理部门将文件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事业单位档案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要求;(二)档案柜架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便于存放、查找;(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维护;(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消毒、防虫、防霉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用,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档案管理责任1. 事业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流程和责任分工,并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培训。

三、档案的分类与整理1. 档案应根据内容、用途和保存期限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目录。

2. 整理档案时,应按照文件的时间顺序编排,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无遗漏。

四、档案的归档与保管1. 归档时,应填写档案归档登记表,明确档案存放位置和归档人员。

2. 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区域,并按照保密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档案室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保存环境符合标准要求。

五、档案的利用与查询1. 档案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需要进行申请并经过审批。

2. 档案查询应提供准确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需要查询的档案,并记录查询信息。

六、档案的移交与销毁1. 档案移交应填写移交单,并交由接收单位进行验收。

2. 档案销毁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确保档案不被滥用和泄露。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和辞退等。

2. 涉及泄露档案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结束语本规定旨在加强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各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事业单位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科研档案、声像档案等。

2.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报告、法人证书换领与补领、相关公告发布等过程中的文件资料。

3. 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 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培训、研讨等形成的文件、资料。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按照规定提交档案资料。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立卷。

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内部和外部用户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六、档案安全与保密1. 档案安全: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安全防范,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等事故发生。

2. 档案保密: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密档案进行保密管理。

七、档案检查与考核1.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自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有序。

2. 事业单位应定期对档案管理部门和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八、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编档案管理制度

事业编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部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销毁档案。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完整地反映个人经历、学习、工作等情况。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密。

(四)时效性原则:及时归档、整理、保管和使用档案。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二)个人简历: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奖惩情况等。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合同、解除合同等。

(四)工资、福利、保险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要求:(一)及时收集:档案材料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收集归档。

(二)真实准确:收集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完整齐全:档案材料应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第六条档案归档要求:(一)分类归档:按照档案材料的性质、类别进行分类归档。

(二)编号归档:对归档的档案材料进行统一编号。

(三)登记归档:对归档的档案材料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目录。

第三章档案整理与保管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整理顺序:按照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性质、类别等进行整理。

(二)整理方法:采用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理。

(三)整理质量:保证档案整理的准确性、规范性和美观性。

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存放环境: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火、防虫蛀。

(二)保管设施: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计等。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登记档案是指我单位在登记、变更、注销、年度报告等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开放和利用等工作;(四)对其他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五)组织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文件;(二)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四)其他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有效、清晰;(二)档案分类应按照档案管理分类标准进行;(三)档案编号应规范、统一;(四)档案立卷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二)档案应按照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实行分室、分柜、分架保管;(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方便、高效的原则;(二)档案利用应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查阅;(三)档案利用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拆卷、涂改、损毁档案;(四)档案利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二)合法性原则;(三)实用性原则;(四)安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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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的管理,促进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事业单位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档案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登记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整理、保管与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具体责任制度,配置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的设备设施,维护登记档案的完整、规范与安全。

第五条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各自负责的原则。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七条在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的提交与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换领与补领、相关公告发布以及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属于归档范围。

第八条在设立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六)住所证明;
(七)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提交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的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九)验资证明;
(十)事业单位章程;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在变更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名称提交的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
(三)变更住所提交的新住所证明文件;
(四)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证明文件;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任、现任法定代表人行政职务任免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印章印迹的备案文件;
(六)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七)变更开办资金提交的验资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九)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第十条在注销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收缴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在年度报告提交与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下列
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二)财务报表
(三)验资报告
(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举办单位及本单位印章模板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二)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二)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公告的凭证;
(三)未遗失或者损毁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登记管辖变更形成的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废止后重新申领形成的文件;
(三)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的情况记录和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形成的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告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或者作废公告;
(五)其他文件。

第三章收集和整理
第十五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有效、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和装订的要求。

应当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耐久性要求的书写材料,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非耐久性书写材料。

归档材料中有电子文件的,应当与相对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存档;属于非光盘形式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成光盘储存形式的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每项登记管理工作结束后,业务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并在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验收。

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退回业务承办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每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应当单独档案盒。

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一个档案盒存放。

按照其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报告、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管理等不同登记管理按照时间排放。

第十九条卷内各类材料应当按照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和其他登记管理的顺序排列。

每类材料中的各件材料应当按时间顺序排列。

每件材料中的各份文件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各项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条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分别编写总目录、卷目录、类目录、件目录。

每卷材料的卷目录应当附有封面,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案卷号、事证号、单位名称、举办单位和设立时间等。

涉密单位应当在封面上加盖涉密章。

第二十一条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应当放入一个或者若干个档案盒内保存,不能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放入一个档案盒内保存。

档案盒的盒脊应当填写案卷号和单位名称等,涉密单位应当在盒脊上加盖涉密章。

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登记管理公告应当单独归档。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二十三条在年度报告提交与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其他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取、伪造、损毁、涂改和擅自销毁、标注、抄录、复印、抽取、添加、转借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档案库(室)应当配备防火、防腐、防蛀、防潮、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库(室)及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发现档案破损、毁坏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等抢救措施。

发现其他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发生变更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管辖变更单位原始档案的复印件;原始档案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保存。

现登记管理机关对接收的原始档案复印件,视同原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查询登记事项和登记公告方面的档案信息提供方便。

查询其他档案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书面证明的,查询人应出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销毁档案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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