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论案例 (有答案有重点)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一章P66课堂练习1、什么是知识产权?谈谈你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论述题)2、知识产权(分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谓什么?4、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时间性?5、简述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6、构成WTO的三大支柱是指什么?7、试述几个重点国际公约的名称?8、试述知识产权法的属性?9. 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10. WIPO/ WTO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11、什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2、《伯尔尼公约》及其基本原则?13、TRIPs协议?14、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15、TRIPS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16、知识经济?P2617、外观设计p16参考答案1、要点: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智力成果和商业性标记所拥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个舶来语,它的分类包括(接2题答案)。
知识产权为私权,属于民法财产权之一种。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包括(接5题答案)。
2、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版权【作品创作者权(著作权)、作品传播者(邻接权)】、其他(科学发现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等).3、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4、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相关知识产品既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5、无形性(最基本的性质;知识产权为私权)、专有性(排他的、独占的、垄断的)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6、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7、《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8、分国内法、国际法(条约、惯例、协议)两大类,说明其属性为:⑴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也是涉外法⑵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属于国际公法范畴⑶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p184二题1、不应当得到支持。
甲是版权,乙公司由商标使用所获利不是著作权受到侵害的获利,乙公司只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案例

案例一:商标侵权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饮料的公司,甲公司的产品非常受欢迎,拥有自己的商标注册,商标为“甲乐”。
后来,乙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乙乐”的饮料,并使用与甲公司商标相似的包装和标志。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于是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解读: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商品销售中用以区别自己商品与他人商品的特殊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案情,乙公司的商标“乙乐”与甲公司的商标“甲乐”存在相似之处,并且被使用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建议:甲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和维权费用。
同时,甲公司还可以申请法院判令乙公司销毁侵权商品和包装,并公告消除影响。
案例二:专利侵权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空调的企业,甲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节能空调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后来,乙公司也推出了一款类似的节能空调,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律师解读: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他人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使用其专利技术的行为享有专利权。
根据案情,乙公司的节能空调技术与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存在相似之处,并且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就进行了生产和销售。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
建议:甲公司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和维权费用。
同时,甲公司还可以申请法院判令乙公司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畅销小说《甲乐园》,该作品获得了国家版权局的版权登记。
后来,乙公司推出了一本名为《乙乐园》的小说,并与《甲乐园》的情节和人物极为相似。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侵犯了《甲乐园》的著作权,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知识产权概论案例_(有答案有重点) (1)

第二章著作权案例1罗某于1987年8月起在万家乐公司担任英文翻译。
1990年6月,罗某把“万家乐”商标对应使用设计出“万家乐-MACRO”中英文对应组合,向万家乐公司推荐,希望能被作为商标采用,未被接受。
1992年4月,罗某离开了万家乐公司。
1998年初,万家乐公司将“万家乐-MACRO”这一名称在其产品、宣传册上广为使用,并申请注册了商标。
1998年8月,罗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万家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万家乐-MACRO”这一特有名称组合作品的著作权。
对此,被告辩称,“MACRO”是英文中的固有单词,含义也是固定的,不构成作品。
请问:1、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2、罗某设计的中英文对应组合“万家乐-MACRO”是否构成作品?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不构成作品。
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所谓成果,必定是已经表现出来的一种思想或者感情。
(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
)因为MACRO是英文中固有的单词,并不能表达作者任何的思想感情,因此罗某的设计不构成作品。
案例21992年7月3日,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王某按照要求提交了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
9月4日,上海东方商厦在报纸上刊登了评选结果:王某提交的这一广告语被评为二等奖,版权归公司所有。
对此王某并不知晓。
上海东方商厦在1993年1月10日正式开业之前找到王某,发给王某获奖证书及奖金500元。
之后,上海东方商厦在报纸、电视、出租车及购物袋上频繁使用王某创作的广告语。
对此,王某十分不满,认为上海东方商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该广告语是否构成作品?2、如果构成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1、该广告语构成作品。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答案

1.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
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起诉至中国法院。
《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所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
《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
(1)《饭后茶余》的抗辨能否成立?为什么?(2)《休闲》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不成立。
理由是:《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2)不成立。
理由是: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
《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2.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5)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6)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7)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知识产权案例答案参考

著作权【案情】1罗某自1987年8月到1992年4月在万家乐公司担任英文翻译。
1990年5月,万家乐公司的下属企业广东省石油用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新境界设计所设计商标,但是,其设计出的"万家乐一MU -GALA''标识未被采用。
1990年6月,罗某把"万家乐"商标对应使用设计出"万家乐一MACRO"中英文对应组合,向万家乐公司推荐,希望能被作为商标采用,也没有被接受。
1991年2月,罗某又向万家乐公司提出关于万家乐标志的看法,认为使用其设计的"MACRO"合适。
1992年4月,罗某离开了万家乐公司。
1998年初,万家乐公司将"万家乐一MACRO"这一名称在其产品、宣传册上等广为使用,并申请注册了商标。
1998年8月,罗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万家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万家乐一MACRO"这一特有名称组合作品的著作权。
在诉讼中,原告认为,"万家乐一MACRO"这一中英文对应组合是自己独立创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则认为,"MACRO"是英文中固有的单词,其含义也是固有的,不构成作品。
①【问题】(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2)罗某设计出来的中英文对应组合"万家乐一MACRO"是否构成作品?【答案】(1)应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并应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不构成,因为"万家乐一MACRO"组合并不能表达作者任何思想感情。
【解析】(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了什么叫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即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应当具有独创性(或称原创性)和可复制性。
(2)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应反映作者的思想或情感,而涉案字母的组合并不能表达任何思想或感情,不具备构成作品的条件,因此,不应被视为作品。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1、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
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
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
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于1978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
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198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
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作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
请回答:(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利?(2)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画家和书法家发出几千份邀请函,称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纪念日,邀请届时参加庆典。
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收到邀请函后,纷纷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并将作品赠与该博物馆。
知识产权案例答案解析

一、杨季康诉中贸圣佳公司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案(一)何谓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构成要件如何?1.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进行了界定,即其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亦开宗明义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同时,该条例第4条更为具体地解释了著作权法与本条例中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在内的“作品”的含义。
上述法律规范对“作品”的定义大同小异,其已将“作品”的内涵与外延表述的淋漓尽致,对此,可以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界定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从上述定义中不难发现,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具体列明的作品无不映射出文学、艺术与科学的光辉,换言之,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具有文学、艺术、科学等面向与属性,除此之外的作品不属于该范畴。
二是满足独创性。
“独”是指独立完成,包括从无到有的创作或已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在创作;“创”是指创新性,即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三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所谓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既包括同种复制,亦包括异种复制。
四是智力成果,即作品表达了一定的思想或感情。
(二)私人书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私人书信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知识产权案例题(合集五篇)

知识产权案例题(合集五篇)第一篇:知识产权案例题案例题:以下案例3选1 案情介绍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
招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
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
“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
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答: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
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
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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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著作权案例1罗某于1987年8月起在万家乐公司担任英文翻译。
1990年6月,罗某把“万家乐”商标对应使用设计出“万家乐-MACRO”中英文对应组合,向万家乐公司推荐,希望能被作为商标采用,未被接受。
1992年4月,罗某离开了万家乐公司。
1998年初,万家乐公司将“万家乐-MACRO”这一名称在其产品、宣传册上广为使用,并申请注册了商标。
1998年8月,罗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万家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万家乐-MACRO”这一特有名称组合作品的著作权。
对此,被告辩称,“MACRO”是英文中的固有单词,含义也是固定的,不构成作品。
请问:1、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2、罗某设计的中英文对应组合“万家乐-MACRO”是否构成作品?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不构成作品。
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所谓成果,必定是已经表现出来的一种思想或者感情。
(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
)因为MACRO是英文中固有的单词,并不能表达作者任何的思想感情,因此罗某的设计不构成作品。
案例21992年7月3日,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王某按照要求提交了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
9月4日,上海东方商厦在报纸上刊登了评选结果:王某提交的这一广告语被评为二等奖,版权归公司所有。
对此王某并不知晓。
上海东方商厦在1993年1月10日正式开业之前找到王某,发给王某获奖证书及奖金500元。
之后,上海东方商厦在报纸、电视、出租车及购物袋上频繁使用王某创作的广告语。
对此,王某十分不满,认为上海东方商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该广告语是否构成作品?2、如果构成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1、该广告语构成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广告用语“世界风采东方情”是王某独立构思完成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并且可以以文字、印刷、音像录制等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可复制性。
因此,该广告语构成作品。
2、著作权应归王某所有。
根据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王某的广告语属于委托作品,且双方没有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此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广告社所有。
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版权归公司所有”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以原告已接受500元奖金的事实简单推定被告已享有该广告语的著作权。
#被告可以使用该标语。
根据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可以在约定范围内或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被告在其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并未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案例31999年11月,在广西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郭颂演唱了一首《乌苏里船歌》。
晚会主持人特别强调:这是一首由郭颂等人创作的歌曲,可长期以来大家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
之后该节目被制成VCD在全国发行,VCD上也注明郭颂为《乌苏里船歌》的词曲作者。
全国的赫哲族民族乡共有三个,只有黑龙江饶河县的四排赫哲族乡居住在乌苏里河流域。
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认为,郭颂及有关单位的行为伤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的自尊心和民族感情,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于200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郭颂等被告应在使用前注明歌曲来源于赫哲族民间曲调,并在报刊上刊登相应声明。
主要说明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艺术作品特点:作者不确定(集体性作品)、区域性、时间不确定(延续性)。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对演绎作品的使用要经原作者的同意)。
案例41993年前后,王某与邓某合作创作了《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并共同署名将该文发表于某杂志上。
该作品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1994年11月,邓某与北京某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出版社为其出版个人专著《寻找储安平》。
1995年10月,某出版社依约出版发行《寻找储安平》一书,书中收录了邓某创作的十几篇文章。
另外,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邓某还将自己与王某一起创作的《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改名为《寻找储安平》收录其中,并且也未注明该文是与王某合著。
请问:邓某应当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依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邓某在未经王某许可且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将双方的合作作品收入个人专集的行为,侵犯了王对该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王某与邓某的合作作品发表时名称为《储安平你在哪里》,邓未与王协商,在专著中擅自修改了文章的名称,且未注明该文是与王某合著,侵犯了王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作品修改权和署名权。
邓某在出版该作品前应先与王某协商一致;若不能协商一致时,若王某无正当理由阻止,则邓某可以出版该作品。
出版时,不得擅自修改文章标题和内容;且应在文章上注明是与王某合著的作品,并将所获报酬合理分配给王某。
案例51983年6月至1984年10月,张某被调到山西某县县志编撰委员会下属的一个办公室工作,按照县志编撰委员会的指示,编辑了《某县地名志》一书。
该书于1985年出版,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由张某个人创作。
在此期间,张某还通过下乡采访整理出了“王干的故事”。
张某离开该办公室之后,县志编撰委员会又主持编撰了《某县志》,并委托张某提供稿件。
张某除了撰写部分初稿外,还将自己于1989年发表的《某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提供给委员会并被采用。
1993年《某县志》出版,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书中使用了“王干的故事”、“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2万余字。
《某县志》一书约120万字,其中有张某作品约10万字,但书中并没有张某署名。
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县志编撰委员会承担侵权责任。
请问:1、“王干的故事”、“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2、县志编撰委员会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本案中"王干的故事"、"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是张某为完成编撰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所作的一般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因此张某享有著作权,但县志编撰委员会有使用权。
2、编委会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甲县县志》与《甲县地名志》的著作权同属于编委会,《甲县县志》可以使用《甲县地名志》的内容,但编委会除了应当保证张某的署名权外,还应给付适当的报酬。
《甲县方言志》是张某独立创作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张某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编委会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作品的大部分内容而未在作品上署名和支付张某报酬,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案例6(同案例2)1999年1月,青岛市某广告社与青岛市某公司签订一份《印刷合同书》,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广告社制作产品广告宣传品。
合同签订后,广告社派摄影师孟某到某公司为其“SY系列宽带砂光机”等机器设备拍摄了照片,并设计制作了产品广告宣传册。
某公司向广告社支付了样本制作费和印刷费。
2000年3月,广告社在北京召开的木工机械博览会上,发现某公司和某杂志社擅自使用了自己为某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品。
于是,广告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请问:1、本案中广告宣传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2、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广告社的著作权?1、归广告社所有。
根据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广告宣传品属于委托作品,且双方没有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此广告宣传品的著作权归广告社所有。
2、没有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可以在约定范围内或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某公司在北京召开的木工机械博览会上使用委托广告社制作的广告宣传品,并未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
案例7出于私人关系,山东省莱阳市青年画家张某将其创作的以“北国风光”为题的一幅冰雪山水画赠于莱阳市邮电局副局长王某。
王某得到这幅画后,将其装裱挂于办公室内。
1998年8月,莱阳市春雪肉制品集团与莱阳市邮电局协议,由邮电局以发行有奖明信片的形式为春雪集团进行广告宣传。
几经磋商,双方一致同意采用王副局长办公室内所挂冰雪山水画作为明信片的画面,以体现“春雪”的意境。
之后,以该画为底面图案的明信片正式发行。
1998年12月,张某得知自己的画作被印在广告明信片上,于是以莱阳市邮电局和春雪集团为被告,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请问:1、张某对以赠送给王某的画作是否享有著作权?2、二被告侵犯了张某的哪些著作权?1、张某对画作享有除展览权以外的著作权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因此张某对画作仍享有著作权。
2、二被告侵犯了王某对画作的①使用权中的复制权②许可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许可使用权,即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被告未经画作著作权人张某的许可,擅自将画作印刷在广告明信片上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王某对画作的复制权和许可使用权。
案例81985年到1990年,由沙孟海口述录音、刘新执笔撰写了《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稿,其中大量摘录了沙孟海已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
1991年夏,沙孟海自己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文稿进行了认真的审阅、修改和补充,并重写了部分章节。
1992年9至10月间,该文稿被以《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题连载于《浙江日报》。
因沙孟海要求不署自己的姓名,因此,连载作者只署名刘新。
1992年10月10日,沙孟海因病去世。
1994年1月,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稿,作者署名仍然只有刘新。
此外,刘新还在不同场合多次宣称自己是该书的唯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