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累犯是什么意思

累犯是什么意思相信大家都不太清楚吧。
那就让我来告诉你们吧!其实所谓累犯,即指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又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
根据中国《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累犯并非必须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对于累犯应该“从重”还是“从轻”或“减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和解释。
一般来讲,构成累犯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前科。
主要包括: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因犯罪被劳动教养;曾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曾因违法受过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曾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一种表现。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
(3)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4)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6)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犯罪人符合累犯构成的六个方面,并且满足了三个量刑档次的标准之一,就构成累犯。
此外,累犯与再犯区别,除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外,最本质特征是前科消灭制度不同,这种特殊预防机制源远流长,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演化,日益丰富和完善起来,它保障了人权,体现了人道精神。
既然累犯可以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带来许多严重的后果,所以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无论何时都不能轻易饶恕。
总之,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接受法律的审判。
刑法中的累犯与惯犯的法律规定

刑法中的累犯与惯犯的法律规定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限定时间内,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行为,而惯犯则是指具有多次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
在刑法中,累犯与惯犯都具有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并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刑事处罚。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累犯与惯犯进行详细分析与解读。
一、累犯的法律规定1. 累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累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涉及不同罪名或相同罪名的行为。
成立累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时间条件: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必须不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时间间隔通常为三年。
即在三年内再次犯罪行为可成为累犯。
(2)犯罪行为条件:累犯要求犯罪行为涉及不同罪名或相同罪名。
2. 累犯的法律后果累犯将面临较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量刑上的提升:累犯犯罪分子的刑罚处罚将会根据犯罪行为的累积程度进行增加。
例如,两次犯罪可能会导致第二次犯罪的刑期加重。
(2)证据问题:累犯的犯罪前科可以作为审判或量刑的证据,加重犯罪分子的处罚。
(3)社会危险性:累犯的犯罪行为通常显示出犯罪分子的不悔改和顽固性,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累犯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二、惯犯的法律规定1. 惯犯的概念与认定标准惯犯是指累犯次数较多,或者有多次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
具体认定惯犯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
2. 惯犯的法律后果(1)量刑上的加重:由于惯犯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其犯罪行为的刑罚将会进一步加重。
(2)从重处罚:惯犯通常被认为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在定罪和量刑时会从较重的角度予以考虑。
(3)犯罪记录的影响:惯犯的多次犯罪前科将会对其社会形象和就业等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社会排斥和限制。
三、累犯与惯犯的区别累犯和惯犯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发生次数:累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重复犯罪的行为,而惯犯则是指多次犯罪的犯罪分子。
(2)犯罪前科:累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重复犯罪的行为,且不要求前科,而惯犯则需要有多次犯罪前科。
累犯与特别再犯的区别

一、累犯与特别再犯的区别特别再犯主要是针对毒品犯罪,犯有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任何一种毒品犯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是针对一般犯罪而言,不受一般犯罪成立累犯的五年期限内的要求。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不时间方面的限制。
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累犯与特别再犯的区别二、累犯有没有机会判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三、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成立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观方面的要件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方面的要件成立普通累犯的客观方面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方面。
罪次条件,即指累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屡次犯罪为必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次犯罪,是构成累犯的先决条件。
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犯罪,则不存在累犯问题。
如果行为人屡次犯罪且屡受处罚,仍不悔改,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新罪,也只能按刑法第61条之规定,在新罪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次数的多寡影响其从重的程度。
罪质条件,即指初犯与再犯之罪均为重罪。
如果前后犯罪是轻罪,或者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轻罪,均不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累犯的罪质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如判处管制、拘役刑的则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再犯之罪实际上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不是分则条文中该罪的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
时间条件,即指法律规定初犯与再犯之间的时间间隔。
刑法对累犯前后犯罪的时间间距明确规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五年内故意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这就是说,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即使附加刑仍在执行中,也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是累犯成立的特定时间界限。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能成立累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五年之后,也不成立累犯,应视为再犯。
刑法学第十七章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目录
限制加重原则
1.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 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 但最低不能少于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一)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二)撤销缓刑
第四节 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 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 此期间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刑 总 罚 论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制 度
目录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 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2.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3.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 大立功对,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 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治安累犯的构成条件

治安累犯的构成条件
治安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
1. 犯罪主体:治安累犯是指在一段时间内,犯罪主体多次实施了被治安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2. 时间要求:治安累犯要求多次违法行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实施,具体时间要求可以根据不同法规的规定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治安累犯需要在一年内或一定连续时间内实施多起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治安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侮辱、散布淫秽物品、聚众斗殴等。
4. 违法行为性质:治安累犯的构成条件要求多次违法行为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即多次违法行为都属于被治安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5. 法定数额或次数:有些违法行为的治安累犯构成条件还可能要求达到一定的法定数额或次数,例如一定金额的盗窃、一定次数的故意伤害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治安累犯构成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不同的法规或地区的规定可能存在细微差异。
在具体适用时,应根据相关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给予解释和适用。
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

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累犯是犯罪分⼦中⽐较常见的⼀种,对于累犯在法律上的处罚也相当严重。
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累犯的种类,并且知道这些累犯都是怎么来构成的,这对于法律上的后果⼗分重要。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累犯的种类累犯的种类,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种,其构成条件各异。
(⼆)累犯成⽴条件累犯成⽴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观⽅⾯的要件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的要件成⽴普通累犯的客观⽅⾯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最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于是否构成⼀般累犯,还要根据⼀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以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罪或者其中之⼀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
(3)前罪的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的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缓刑。
(3)不通适⽤假释。
《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也是累犯的⼀种,之所以叫特别累犯,特别在两个⽅⾯: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致的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为。
累犯的认定有何规定

一、累犯的认定有何规定1、一般累犯条件:(1)罪种,都是故意罪;(2)刑种,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3)时间前提,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以后,5年以内;(4)年龄条件:犯罪时年满18岁§主刑执行完毕。
不包含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从期满“释放之日”起、*假释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以内。
2、特殊累犯:(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可适用特别死缓。
累犯的认定有何规定二、累犯的常见分类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
关于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有三种法律后果:(1)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条74打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
三、累犯处罚的原则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主要有“从重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
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
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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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累犯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从重情节,因为犯罪人在改造之后仍不思悔改,又犯性质较为严重的罪行,充分说明其有严重的主观恶性和高度的人身危险性,只有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才能有效地达到惩罚和改造犯罪人的刑罚效果,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在我国刑法中,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贵阳律师王远义总结犯罪分子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就可以构成一般累犯:①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③后罪发生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之内。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②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
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前者要求前罪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后者无此要求;前者要求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后者要求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前者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而后者无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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