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律师:抢劫罪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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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抢劫杀人案辩护词

赵强抢劫杀人案辩护词

赵强抢劫杀人案辩护词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赵强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谢建宏按语]: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案中的赵强,他只是为了拿回公司扣押他的九千元工资,于案发当晚去该公司的修理车间盗窃了一台解码器和两箱水果,价值不到一万元,谁知这一盗窃行为,给他也引来了一个人命案。

我是赵强的辩护律师,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时,我是他的辩护律师,法院却不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以抢劫杀人罪判处赵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杀人该判死刑,这明显是一审法院留有余地的做法。

他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我又是他的上诉审辩护律师,二审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辩护理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将此案又发回重审,我又是赵强一案重审程序的辩护律师,下面就是我在重审法庭上的辩护词。

我是讲职业道德的律师,如果赵强的真的杀了人,抢了保险柜的六万元钱,我是绝不会为他这么执着地一次又一次的做无罪辩护,但是,我始终认为,赵强他不承认杀人是有事实依据的,案卷中的材料无一证据能证明他就是杀人犯,相反,排除不了在他的盗窃案的前后还有一个要么是抢劫保险柜而杀人,要么是奸杀,要么是情杀的案件,只不过,没有被查出来的这些案与赵强的盗窃案在地点上吻合,在时间只是一前或者一后的问题,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无论如何是不能让中国的司法冤枉了一个人,因此,在重审法院,我仍为赵强做杀人抢劫不成立的无罪辩护,至于法官怎么判,我管不了,但我能做到的就是坚持不懈的为他做最好的辩护,这就是我唯一的职责,也是一个有正义的律师的光荣而神圣的责任。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本人受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席本法庭依法为赵强辩护,针对本案事实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辩护人已充分了解清楚。

首先,借此机会,向被害人苏玲玲的近亲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对于苏玲玲的不幸表示深切地哀悼。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作为辩护律师,法律赋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为被告人辩护,这并不是与检察机关作对,也不是与被害人过不去,而是为了法庭公正审判,不冤枉一个人,也不放纵真正的罪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而找到真正的杀人凶犯,以告慰被害人苏玲玲的在天之灵。

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

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

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我国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对于抢劫罪,无论从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此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是从处罚烈度上都是非常的严厉。

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于抢劫罪这种以抢劫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持坚决严惩的态度。

辩护要点:一、无罪辩护的情形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案例:刘某为了讨取债务人王某长期拖欠的账款,到王某家中,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王某家人害怕就当场归还了2年前借刘某的3万块钱。

因此,该案中刘某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项,其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一、被告应该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行为更符合抢夺的特征,打人之前无劫财的故意。

三、被告人初犯、偶犯,完全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基于朋友义气才卷入犯罪活动中。

基于被告可能存在未遂、从犯、涉嫌抢夺罪等因素,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抢劫强奸案件辩护词

抢劫强奸案件辩护词

抢劫强奸案件辩护词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抢劫强奸案件辩护词,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被告人张XX连续三次实施抢劫,并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劫取财物1800余元,其中一起因被害人反抗,强奸未得逞,但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三次抢劫,两次强奸既遂,一次强奸未遂。

最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20年。

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张XX近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法庭审理。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强奸罪的意见不持异议,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关于张XX第二起强奸案件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不成立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020年6月8日,张XX在针对被害人要XX、刘XX实施的抢劫犯罪过程中,依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他的确有实施强奸的意图,但在受害人哭闹、激烈反抗之下,又听到楼道有脚步声,因为自己害怕而逃离了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制造工具,准备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辩护人认为,张XX胁迫两名被害人往地下室走,只是为实施强奸犯罪准备条件,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不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因此不具备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

张XX因为自己心里害怕,停止了犯罪行为,是基于自己主观意原因,该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故不宜认定为强奸未遂。

二、对张XX的量刑应当酌情考虑如下情节张XX每次抢劫作案使用的工具是一把能够装进裤兜的小水果刀,不足以对被害人生命或者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其犯罪手段一般。

张XX三次抢劫犯罪劫取财物数额较小;三次抢劫仅造成一名被害人身体轻微伤,相比通常的抢劫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张XX在深夜作案,选择其认为不是良家女子的受害人作案,相比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的抢劫,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本案被害人放弃了对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且没有提出从重量刑的意见,说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事实上有所降低;张XX作案时刚刚成年,心智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冲动之下实施犯罪。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刑事辩护词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刑事辩护词

王小章抢劫和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王小章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王小章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我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向他进行了详细询问,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做了必要的调查。

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

作为被告人王小章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首先,关于本案性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恰当,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

伤害,直至杀害。

因此,被告人王小章就是因为对刘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才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盗窃,所以对王小章只是构成抢劫罪应该以抢劫罪一罪定罪。

其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一、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王小章,男,1987年7月12日生,2002年5月13日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在违法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小章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

王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王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结合本案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

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在实施犯罪前并无预谋,属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从其心理看,恶习不深,具有可改造好的基础和条件。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被告人具备多项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又没有任何从重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为宜。

被告人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回到社会上不至于危害社会,被告人请法庭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

辩护律师:年月日。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阁下法庭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客户对他被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本篇辩护词中,我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抢劫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强取。

然而,我们不能以表面的指控就断定被告有罪,而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警方的报告,被告在一家便利店发生的抢劫案中被捕。

然而,关于当晚出现在便利店附近的人员数量以及事件情况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视频监控记录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来证明被告与抢劫案有关。

此外,抢劫现场并没有找到与被告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质疑被告与此案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

其次,需要进一步审查警方的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在搜查并逮捕被告之前是否经过充分的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对被告的非法搜查或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需要在审判中得到回答。

如果警方的调查程序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那么各证据应被排除在外。

此外,被告有多个目击证人证明他在案发时身处别处。

这些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并提供他们的证词。

他们的证词有助于证明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并对案件的真实性提出疑问。

最后,我还要强调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与抢劫罪并不相符。

被告是一个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他从未有过相关犯罪记录。

他的家庭、朋友和雇主都证明他是一个正直、守法的人。

这种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支持者的证词可以有力地证明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鉴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我请求法庭能够从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衷心希望法官大人能够对此案予以公正的审理,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您忠诚的辩护律师[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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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成功辩护
被告人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某某地。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皇岛市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0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于2009年3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窜入某路22号一无名电游室,尔后被告人刘某躲藏于该电游室隔断后过道内,预谋盗窃。

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窜入该电游室女服务员王某房内实施盗窃时,被王某发现,被告人刘某采用勒脖子的方式控制住王某,并以对王某实施性侵犯相威胁,向王某索取现金450元后离开现场。

凌晨3时许,王某与家人一起在附近的“新飞狐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被告人刘某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赃款已部分退还被害人。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转化型抢劫、入户抢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91年4月2日,实施上述抢劫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王琳的陈述、证人周杰、赵星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录像资料、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某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入户抢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
事先起意盗窃,夜间潜入室内准备盗窃时被被害人发觉,此时被告人刘某为非法取得财物,临时改变犯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此情形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特征,不属于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定抢劫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同时,被告人代理人辨称被告人刘某实施抢劫的场所系网吧业主安排其工作人员即被害人王琳的临时住所,该住处不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之功能特征,因此不应认定为“户”,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亦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给与支持。

辨称被告人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坦白交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所受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给与支持.
综合以上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同时特别考虑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和改过自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09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整理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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