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
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组织划拨给企业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 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 真实性原则:企业必须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记录和报告。
4. 规范性原则: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1. 申请:企业需要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 审批:相关政府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核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和金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3. 划拨:审批通过后,财政专项资金将被划拨给企业,企业需及时核实资金到账情况。
4. 使用:企业必须按照划拨的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严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用途。
5. 监管: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报告和审计1. 报告:企业需要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余额、支出情况等。
2. 审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六、违规处理1. 财政专项资金的违规使用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纪律处分和行政执法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另行公告。
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怎么做账务处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怎么做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做账方法,按2001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 账务处理及会计科目规范: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 贷:有关科目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 借:专项应付款 贷:有关科目 4、拨款结余上交: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我国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是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即不符合财务核算信息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又增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就企业如何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如下探讨。
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甲企业于2010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环保减排扶持专项资金200万元(有资金拨付文件和具体管理要求),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环保减排改造120万元及补偿当年环保减排费用支出80万元。
财税[2011]70号
![财税[2011]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5fc19b59eef8c75fbfb3c1.png)
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
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四、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
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
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
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
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
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பைடு நூலகம்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
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税政策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有哪些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型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型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
财税[2008]151号第一款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受到的由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
财税[2008]151号第三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
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职责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3,管理要求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4,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
2,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3,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
财税[2009]87号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9]87号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1de8cce76529647d26285255.png)
财税[2009]87号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87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此前,在两部门下发的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曾予以明确。
那么,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是有新的变化,还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呢, 一、财税200987号文的主要精神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相比财税2008151号文,财税200987号文对相关问题规定得更为具体: 1、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也就是说,该文规范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限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的资金。
同时,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即资金来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而不仅限于财政部门。
2、财税200987号文具体明确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即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
这里要注意:1、虽然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政府部门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2、该文对取得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该资金的取得与支出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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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在企业核算上属于政府补助范畴,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1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效果越来越明显。
财政专项资金在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属于政府补助范畴,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些企业认为,既然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产,就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不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真是如此,税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法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而是要求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虽然税法中规定满足条件的财政专项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真的对企业有利?本文针对以上问题,通过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 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
2-1 处理的主要原则
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在企业核算上属于政府补助范畴,因此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谓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准则中对专项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两种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2 案例分析
某企业收到500万元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某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在企业取得该笔专项资金时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用途资金文件,企业对其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并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500万元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万元
贷:递延收益――A项目财政专项资金500万元
使用该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万元
工程完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会计上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500万元
贷:在建工程500万元
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每个月的折旧额为19791-67元;递延收益在折旧期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每个月应转入营业外收入20833-33元。
相关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19791-67元
贷:累计折旧19791-67元
借:递延收益――A项目财政专项资金20833-33元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A项目20833-33元
在本例中,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
“递延收益”不属于收入类科目,在收到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作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在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年度,按分摊额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现行税法对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的规定与会计准则不同,产生了纳税时间性差异,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收到年度和递延收益分摊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以下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上述会计处理的结果进行纳税分析与纳税调整。
3 财政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
3-1 主要政策法规及分析
根据财税〔2011〕70号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
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符合上述第①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财税〔2011〕70号通知中,用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说明不征税收入是具有选择性的,税法把选择权留给了企业。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虽然可以从收入中扣减,但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遵循配比原则,所有的支出都用于应税业务,都能够产生应税收入,因为支出形成的费用与折旧摊销不允许扣除,与之配比的应税收入就需要在取得的当年全额计税。
因此说,不征税收入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收入,而是税收的一种延缓。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并结合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进行税务分析,作出对本企业有利的选择。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是处于筹建期的企业,或者是在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不征税收入是国家给予企业的一种延缓计税的优惠,企业获得的是相应税款的时间价值。
因为纳税时间从取得专项资金的年度,转为相关支出所形成费用或资产计算折旧摊销配比取得的应税收入的年度;纳税方式从取得专项资金当年
的一次性缴税转变为相关支出形成费用或相关支出形成资产的摊销期间的分期缴纳。
但如果不考虑货币资
金的时间价值或企业取得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取得年度的成本费用,或者是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体现递延计税的效果,是否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效果是一样的。
3-2 案例分析
(1)在本案例中企业取得的500万元专项资金,已取得了政府部门指定专项用途的文件,且企业已作专款专用的管理,因此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取得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属于资产性支出,或者企业取得专项资金的当年盈利,建议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因为,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到的500万元专项资金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收入,不需要在取得专项资金当年计算缴纳125万元的所得税款,而是在基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未来20年的时间内分期计算缴纳。
当期的125万元税款筹划收益和未来20年分期缴纳的125万元税款支出形成了巨大的时间价值反差,企业获得了20年的货币资金时间价值。
针对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企业每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上每年计提的折旧为237500元(19791-67×12),折旧年度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250000元。
根据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额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7500元;又因为500万元专项资金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不需计入应税收入,所以,会计上在折旧年度的250000元营业外收入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该笔专项资金对折旧年限内每年的应税利润的影响是12500元。
(2)如果企业收到专项资金的年度亏损或者有足够的成本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减项目,足以抵消这500万元的收入;或者企业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不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该笔专项资金要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取得500万元专项资金的当年,会计上计入了递延收益,但税法上要全额计税,所以在取得当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在资产使用后的折旧年限内,每年会计上递延收入转为营业外收入250000元,因为在取得当年已经纳税,所以在折旧年限内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必计税,每年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0000元,形成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4 结论
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国家和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希望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企业在取得财政专项资金时一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业务,明确税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规定,做到既充分利用资金,又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