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解决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根据2012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安排联想部署,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2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进度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延长执行期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将我省延长“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执行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2009年以来,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对于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冲击,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市要将8号文件中规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各项保险费率执行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各市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批复》(晋劳社厅发[2009]28号)执行。
2010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对于2009年上半年或下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符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6号)确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困难企业范围。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
普通高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招考高[2013]15号
各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办公室):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基〔2012〕4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省户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从2014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具有正式学籍者,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并符合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享有与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参加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可在学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报考,报考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施行日期】199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5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省公安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逐步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全省1998年7月22日(含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包括出生未上户、非婚生、超计划生育及遗弃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及收养人和收养机关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完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经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原则上全部予以解决。
属于超计划生育子女“农转非”的,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且尚未落户的未成年人,要求投靠父亲落户的,须先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后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办理。
但下列情况可直接申报出生登记:(一)母亲原系农业户口,现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可直接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二)对父母离异、婴儿判归父亲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三)对因非婚生育、母亲去向不明等原因形成事实上由父亲单方抚养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四)对父母双亡的,可随法定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划》,促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具体体现在:(一)全面完成各项量化指标。
即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确定的就业、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人才队伍建设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量化指标。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规划》确定的促进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三)全面推进各项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确定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十二五”期间要积极推进、全面完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晋人社厅发〔2023〕87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重要论述。
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理论创新和重要战略部署。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不仅损害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招考高[2013]15号各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办公室):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基〔2012〕4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省户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从2014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具有正式学籍者,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并符合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享有与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二、申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参加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可在学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报考,报考时须提交如下材料:1.随迁子女在山西参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考生网上下载)。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
3.随迁子女在山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以上(含)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省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明)、 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以上(含) 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一)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原则上由本人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档次可在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方式缴费。
(二)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离校两年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不影响我省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视同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认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招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从2017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社保补贴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的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二、关于高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高等级岗位和受聘人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晋教职成〔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晋教职成〔2021〕3号各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决定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改革创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为我省转型发展蹚新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服务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需要,对接我省传统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六新”突破,按照科教强省、人才强省的新要求,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做强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第一方阵,重点支持建设60所左右基础能力强、校企合作深入、办学质量高的省级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
到2023年,列入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服务能力、社会声誉显著提升,引领带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质培优,使中等职业教育成为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建设原则——坚持产教融合。
创新中等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拓宽校企合作内容和途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推动学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互惠共赢,协同育人,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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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
题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3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9.08.17
【实施日期】2009.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35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精神,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
一、档案转接。
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依法取得职工档案管理资格。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按以下办法办理档案转接手续。
(一)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将高校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入企业,由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二)不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可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