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制度评析(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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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一、背景介绍看守所是一种提供短期羁押和监管被告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旨在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看守所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不仅对囚犯及其家属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导致司法系统的混乱和不公正。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1. 流程混乱在一些看守所中,由于流程管理不善,往往会出现诸如入监登记、体检、身份核验等环节流程混乱的问题。

这给囚犯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困扰,并可能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建议:加强监管部门对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执行流程有序进行。

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详细操作指南,并提供培训以确保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并遵循程序。

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看守所是一个关键的执法环节,执法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至关重要。

然而,实际情况是,一些看守所存在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建议: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选拔与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制定规范并执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三、囚犯权益保护有待加强1. 不合理的羁押时间一些看守所存在着滞留时间过长的问题。

被羁押者面临长时间等待审判或无故滞留在看守所内,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建议:加强司法体系建设,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减少被羁押者的等待时间。

同时,建立健全监察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滞留问题。

2. 羁押条件恶劣有些看守所存在着恶劣的羁押条件问题,如拥挤、不卫生等。

这种环境不仅对囚犯身心健康构成威胁,也可能引发羁押期间的冲突和不安定因素。

建议:改善看守所设施,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囚犯生活质量。

确保基本生活条件的满足,包括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足够的食物和饮水等。

四、家属沟通与探视限制1. 沟通方式受限在某些看守所中,家属与被羁押者之间的沟通方式受到了严格限制。

例如,禁止使用电话或书信等传统的交流方式。

这给囚犯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困扰。

建议:为囚犯与家属提供更多合法、规范且便利的沟通方式,如电话、视频会见等。

看出所的管理制度

看出所的管理制度

看出所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问题日益突出,治安保卫工作也变得日益重要。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维护的主力军,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罪犯的改造工作。

因此,建立和完善看守所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看守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用来收容羁押罪犯的场所,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环节。

看守所的管理制度对于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能够严格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如对于罪犯的食宿、医疗、劳动、教育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能够保障罪犯在看守所内的基本生活和学习工作权益。

2. 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能够规范看守所内的秩序,保证看守所内的工作和生活都能够有序进行。

如对于罪犯的行为规范、对内部安全的防范、对于看守所的管理制度都有着严格规定,保证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三、看守所管理制度的内容看守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罪犯基本权益的保障看守所要严格保障罪犯基本的合法权益,包括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学习权等。

看守所要保证对罪犯的食宿、医疗、劳动等方面有着严格规定,保证罪犯在看守所内有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权益。

2. 罪犯行为规范看守所要对罪犯的行为做出规范,保证罪犯在看守所内的言行举止符合社会公德。

对于罪犯的日常行为、劳动行为、学习行为等都有严格规定,保证罪犯在看守所内有着良好的行为表现。

3. 内部安全防范看守所要保证对内部安全的严密防范,防止罪犯出现逃跑、斗殴等安全事件。

看守所要严格规定对于看守所内的各项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要求,保证看守所内的安全。

4. 出入管理制度看守所要对罪犯的出入进行严格管理,保障看守所内外的安全。

对罪犯的外出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保证不会对外界社会造成影响。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一、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和犯罪活动的增多,看守所作为重要的司法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机构一样,看守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人员不足首先,看守所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人员不足。

由于法律程序以及短期拘留制度的需要,被拘留人员数量庞大。

但由于招聘难、保障条件差等原因,导致看守所内部缺乏足够的管理人员。

这不仅加大了工作压力,还使整个监管过程容易出现漏洞和执法不公。

2.设施陈旧其次,许多看守所设施已经老化严重。

由于长期使用和低资金投入等原因,许多设施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正常寿命。

这不仅影响了看守所运转效率和安全性能,还给被拘留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缺乏必要的更新和维护,可能导致看守所设施的安全问题,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

3.关注程度不够再次,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相比,看守所在社会上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

由于工作地点隐蔽以及专业性强等原因,看守所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

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看守所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也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不足、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二、整改方案为了解决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整改方案:1.增加人员配备首先,政府应增加对看守所的资金投入,并扩大招聘规模。

通过提高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等方式,吸引更多合适的人才从事该领域的工作。

此外,还应该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看守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2.改善设施条件其次,在设施建设方面应进行必要的更新和维护。

政府可以增加投资用于改善设施条件,并确保看守所内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特别是针对设施老化严重的问题,应优先进行改造,提升看守所的整体管理水平。

3.加强社会宣传另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该领域工作的认知度。

通过组织开放日、发布案例解读等方式,向社会展示看守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同时,鼓励媒体多报道看守所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促进舆论引导和监督。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一、看守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使命。

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

然而,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1. 人权保障不完善看守所作为羁押和惩罚犯罪分子的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同时也需充分尊重被监管者的基本人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手段过于强硬或不合理使用,导致了一些不当对待现象出现。

包括殴打、虐待囚犯等行为频频曝光。

这种人权保障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改进。

2. 羁押条件有待改善看守所是嫌疑犯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尽管法律规定了对他们合理居住条件的要求,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看守所设施老旧、拥挤,无法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食品卫生不合格,影响罪犯的身体健康等。

这些条件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容易导致罪犯情绪低落和安全隐患。

3. 管理方式不合理看守所的管理方式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目前存在着过于严厉或者过于宽松的管理方式,无法有效地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保护治安秩序。

一些看守所由于人员紧张、监管措施不力等原因,导致了越监、越狱事件时有发生。

4. 法治观念待提升看守所作为依法执行刑罚的场所,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执法人员缺乏科学侦察证据的思维训练、定位替代与实质公正及自我约束机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容易受到上级干预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解决措施为了改善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公正、人道化的羁押制度,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 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加强看守所执法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人权意识和职业道德。

增强全体从业人员对现代刑事侦查科学合理性及技巧性方案重视程度,并注重与其它社会工作者开展相互协调合作。

看守所拘留所规章制度

看守所拘留所规章制度

看守所拘留所规章制度
《看守所拘留所规章制度》
看守所和拘留所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管理:规定了看守所和拘留所工作人员的权限、职责和行为规范,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被拘留人员的人身权利,同时杜绝滥用职权、侵犯被拘留人员权益的行为。

2. 安全管理:规定了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逃逸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安全环境,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3. 生活管理:规定了被拘留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日常管理制度,包括饮食、卫生、医疗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被拘留人员在看守所和拘留所的生活条件得到基本保障。

4. 纪律管理:规定了被拘留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包括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被拘留人员秩序井然,遵纪守法。

5. 法律监督:规定了看守所和拘留所对于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包括律师会见、人权保障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看守所和拘留所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规范、透明的管理框架。

因此,看守所和拘留所需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执行,确保其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运行,为社会治安管理贡献力量。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一、引言看守所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承担着关押审判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定服刑人员的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看守所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深入剖析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管理混乱与腐败问题1. 缺乏规范化管理制度目前,很多地区的看守所仍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导致工作流程不明确、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例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体格检查时存在非法搜身、辱骂恶待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嫌疑人合法权益。

2. 贪污腐败问题突出由于工作环境封闭以及信息交流受限,部分看守所管理人员滥用权力、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频发。

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向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勒索钱款或其他物品,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三、人权保障问题1. 对待罪犯欠缺尊重与关爱在看守所中,部分管理人员对待服刑人员存在侮辱、虐待等不尊重行为。

这种态度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基本伦理,也导致犯罪嫌疑人及服刑人员反感,并可能加剧他们对社会的仇视心理。

2. 条件恶劣与医疗保健不足由于资源有限以及财政投入问题,很多看守所存在着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等问题。

特别是医疗保健方面,由于缺乏专业医护人员和相应设备,无法及时有效地满足罪犯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制度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为了解决看守所管理混乱和腐败问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与规范化管理。

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操作流程,并确保各级看守所能够依法行事,并监督实施情况。

同时,在公务培训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

2. 推进法治倡导与监督机制为了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和尊严,需要推进法治倡导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提升人权保护意识,促使看守所管理人员真正理解并遵从法律法规,在执行任务时严格依法办事。

同时,建立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的申诉途径,并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加大财政投入与改善条件为了改善看守所条件恶劣问题以及医疗保健不足问题,需要加大财政投入。

看守所管理制度风险防控

看守所管理制度风险防控

看守所管理制度风险防控一、前言看守所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是用来扣押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地方。

看守所的管理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看守所管理的特殊性以及监狱暴力等问题的普遍存在,看守所管理制度的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看守所管理制度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保障看守所的正常运作和犯人的基本权益。

二、风险分析1.监狱暴力问题监狱暴力是看守所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由于看守所内部人员众多、犯人数量庞大,管理难度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囚犯之间的冲突和暴力事件。

这不仅会危害犯人的生命安全,还会影响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2. 看守所腐败问题由于看守所管理人员的权力较大,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借机进行腐败活动。

这种情况可能会对看守所的管理秩序造成较大的危害。

3. 看守所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问题由于国内看守所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看守所可能会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执法不当等问题,从而影响看守所的管理质量。

三、防范措施1. 加强监狱暴力的防范为了减少监狱暴力事件的发生,看守所管理部门可以加强对囚犯的教育和心理辅导,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同时,看守所管理者也需要对监狱暴力事件做出严格的处理,对涉事囚犯进行严厉的处罚,以示警戒。

2.加强对看守所腐败行为的打击为了减少看守所腐败问题的发生,看守所管理部门可以加强对看守所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大对看守所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看守所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看守所管理质量。

3. 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为了提高看守所管理质量,看守所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

比如,加强对看守所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大对看守所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看守所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等。

四、结语看守所管理制度的风险防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为了保障看守所的正常运作和犯人的基本权益,看守所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看守所管理制度的风险防控,提高看守所管理质量。

试论我国看守所制度

试论我国看守所制度



主要 法治 国家和 地 区未决 羁 押场 所 的相
事诉讼 法》 创 立 的 一 种 新 的警 官 类 型 ,也 叫 作 看 守 官 。看 守官 具 有很 强 的 独立 性 ,直 接 由 内政 部 管 辖 , 长期驻 守在 羁 押 场所 ,一 般 不 承担 具 体 的调 查 工 作。 看守官应 当 由警 士 以上警 衔 的警官 担 任 ,而且 通 常高 于侦查警 察 ,无需 专 门的培 训 ,但它 承 担着 保 障犯 罪 嫌疑人权 利 的重要 职 责。看 守官 独立 于对 被 羁 押犯 罪
后一切与嫌疑人的接触都要记 录在案 ,必须标 明时间
[ 收稿 日 ]21 — 5 2 期 00 0 — 5
[ 作者简介 ]张明 ( 95一) 16 ,男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人 ,燕 山大学 文法学 院教授 ,吉林大学 法学 院博士生 ,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 的教学和研究。孙 连朋 (9 4一) 18 ,男 ,河北省衡水人 ,燕 山大学文法 学院 0 8
嫌疑人的任何调查程序。因此,当一名警官履行看守
官 职责时 ,他 “ 负责保证 被羁 押人 的待遇 按 照 法律 和 规程 办理 ;在侦查 警察将 嫌 疑人 带 到他 面 前 时 ,有 责 任监 督法律 规定得 到遵守 和对 嫌 疑人 进行 必 要 的人 身 检查 ;有权要 求侦查 警察 说 明逮捕 嫌 疑人 的原 因和 对 是否 需要关 押作 出决定并 制 定 书面记 录 ;有 义务 告 知 嫌疑 人享有 的权利 ,如会 见律师权 和律师 讯问在 场权 ; 有义务 告知 相关嫌 疑人被 关 押 的情况 ;以上 行为 和 之

身,看 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 ,使得 其不具有 中立性 ,看 守所制度存在很 多缺 陷。近来发 生在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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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制度评析众所周知,躲猫猫事件中,24岁的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死亡。

当地警方宣称,他在和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触墙而死。

后经最高检介入调查,真相方才大白:李荞明系被同监号“牢头狱霸”打死。

这件事将看守所制度存在的问题暴露无遗,并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舆论的风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自1990年3月17日实施至今,已整整二十年。

在这二十年中,中国社会和法治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宪法历经三次修改,1999年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理念”写入宪法;2004年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宪法。

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的修订中修正了基本立法理念,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在未被定罪前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

这个无罪推定原则完善了追究犯罪的机制,加强了人权的保障。

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看守所条例却没有变动,一直沿用至今。

该条例全文仅仅52个条文,但“人犯”一词就使用了71次。

其实施办法仅63个条文,“人犯”一词共使用了150次。

因此,该条例立法修和完善改是法律界一件十分紧迫的任务。

从法条本身的角度来讲:看守所条例与多条法律相冲突。

第一,《看守所条例》与立法法冲突。

《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

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看守所本身,目前是由国务院的条例来作为一个主要的依据,这本身是和立法法是有出入的,因为这是显然对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限制。

看守所这是一个可以说是涉及很多公民的人身自由的一个基本制度,立法不能够笼统就把这个权利给了国务院或某一个行政部门,让它们去行使,这会使公民的基本权力得不到保障。

第二,《看守所条例》与刑事诉讼法冲突。

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六条从法律的高度确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经许可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然而,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依照这一条规定,辩护人仅能在刑事审判一个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而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辩护人则无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和第五十六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依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然而这一条例至今并未被修改。

行政法规与法律的明显抵触,致使律师会见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难题,不少律师被这条规定挡在看守所的门外。

从审前羁押的人权保障问题来讲:我国看守所现阶段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我国现行的看守所制度将侦查权和羁押权合二为一,这虽然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方便,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执法和司法成本,但也为公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进行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很容易以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待自己看管的嫌疑人,以获得证据,主要是口供。

第二,在押犯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护。

看守所是对犯罪嫌疑人或少数已判有罪者的临时羁押场所,严格说来只是罪与非罪的“中转站”,按照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的原则,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就是罪犯,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

可是,从现实境况来看,看守所却成了违法滥刑的重灾区,其严重程序竟然超过了监狱,以至出现被羁押者宁愿去蹲监狱,也不愿呆在看守所的反常现象。

它所侵犯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通信会见权:《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但是,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以妨碍侦查、泄露案情为由,拒绝嫌疑人与亲属通信、会见。

b)律师会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作出了规定,旨在保障在押人员得到律师帮助。

这种权利的实现在看守所中表现为在押人员同律师的会见、通信,但由于看守所的“侦察性”,这种权利通常得不到保障。

对于辩方,尤其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看守所百般刁难,不批准其与嫌疑人的会见。

c)超期羁押:由于看守所和侦察部门设置于同一级的公安机关内部,并接受统一的指挥和领导,这就使得看守所的羁押工作不得不与刑事侦查活动发生联系,甚至直接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看守所往往通过延长羁押期限,以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取线索、深挖犯罪。

第三,看守所监理不力。

a)用疑犯管理疑犯,默认牢头狱霸现象的存在看守所内用疑犯管理疑犯,是一种错误的方法,但又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由于警力不足,一名新入所的疑犯需要由先进所的疑犯来教看守所的规矩,时间一长就形成了所谓的牢头,并形成“线人”和牢头共同治理的局面。

b)看守所的潜规则每个新人进来被要求背熟“二十四章经”和“四十八条”。

所谓“二十四章经”,是指看守所为应付外界检查要求罪犯背熟的标准答案。

看守所有时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上级官员来视察,要是问到犯人,大家就必须要按照标准答案来回答,比如,问你平时吃的是什么,就要回答,“两菜一汤、有鱼有肉”之类的答案。

而“四十八条”则是一些看守所对内的禁止性规定,“不准抽烟、不准喝酒、不准赌博”等等。

第四,看守所生活条件恶劣。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看守所设施陈旧,条件恶劣,硬件跟不上,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押人员“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但是目前大部分看守所都达不到这一标准,许多地方都是拥挤的大通铺。

由于犯罪高发,有的看守所人满为患,而监舍有限,“大通铺”也睡不下,在押人员只能夜里轮流睡觉。

再如,目前许多地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给养费基本维持在每月110-150元之间,而随着粮食、肉蛋等食品物价的高涨,用这些钱所购买的伙食实物量大部分都达不到法定的标准。

从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角度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

他们没有较高的人权保障意识,不能认识到人权保障的意义和重要性。

所以即使看守所条例有人权保障倾向,也不能很好的被执行。

有些人的所作所为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对一些法律法条明知故犯,认为自己代表了特权,有权决定管辖下的人员所受到的待遇问题。

如果只思想不被纠正,那么即使条例被修改,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仍然得不到保障。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看守所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一,从立法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1990年的《看守所条例》已与现阶段的刑事犯罪发展状况逐渐不适应,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或空白造成看守所管理人员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无法可依或有法无据,此次课题通过查阅我国现阶段看守所方面的法规法律,总结出立法的空白和漏洞,说明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埋伏了看守所制度的隐患,进一步论证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看守所条例或专门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第二,从制度设计方面。

学界普遍认为,看守所现阶段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在于侦查权与羁押权合二为一,看守所不中立。

《看守所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权与羁押权合二为一。

公安机关拥有两个身份,既为侦察机关,也是羁押机关,因而对于关押在看守所内的嫌疑人拥有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

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从而造成了上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等现象的发生。

此次课题通过研究看守所的制度设计模式,论证看守所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探究看守所中立能否有效避免“躲猫猫”之类的惨剧,推进看守所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第三,从看守所自身原因方面: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被羁押者的权利包括:不被任意和非法羁押、获得司法救济、取得律师帮助、获得人道待遇等11项权利。

然而由于看守所的制度问题,一方面,被羁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刑讯逼供问题);另一方面,被羁押人员的防御性权利(获得司法救济、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也得不到保障。

而且看守所监管不力;生活条件恶劣,硬件设施不完善(包括监控录像损坏等);警力不足,监管人员成分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

其自身存在多种问题导致了现在这种现象的发生。

第四,从社会原因方面:看守所处于被社会忽略的灰色地带,一些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对改进看守所工作的意识不强,对看守所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

或因财政困难导致部分看守所硬件设施简陋,严重制约看守所的等级化建设。

最后,提出我们自己的一些改进看守所制度的建议和构想。

第一,在看守所的管辖方面。

继续由公安部门管辖还是保持看守所中立,改由司法部门管辖。

“保守派”、“改良派”、“改革派”哪一种主张更符合我国现行刑事发展状况,能有效遏制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推进看守所制度的进步,改变看守所的管辖。

第二,在加强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

如何有效保护看守所在押犯人的律师会见权、通信权、获得司法救济和帮助等权利。

对于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阻力的“律师会见权”,看守所法是否应当制定具体的保障条款以防止被侵害。

在有关超期羁押方面,是否应该采用司法令状主义把羁押权交到司法机关官员手上并建立复查制度第三,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看守所法规。

有学者建议,看守所法应吸收《看守所条例》以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合理内容,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护的要求,加以修订完善。

将看守所法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能否对看守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规制。

第四,如何明确看守所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而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问的,由哪个部门主持死亡原因的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更能说服公众,更有利于保障国家权力的公信力。

第五,如何加强对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

主要从监督机关的职责、监督的程序、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和看守所相应的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

如何在协调侦察机关与看守所之间的关系的同时,保证侦查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以上使我们对看守所制度的一些分析,我们希望看守所制度的问题有一天能够得到完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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