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带分析(doc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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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带分析(doc 40页)

—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四、信用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

—论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

五、摄影器材索赔案

—论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

六、大华商厦诉吉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

—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七、杨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

—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

—浅析赌债的效力

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

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实训

一、李某诉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

—论附随义务

二、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

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论情势变更原则(制度)

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

—谈履行内容的确定

四、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五、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

—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六、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

—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谈同时履行抗辩权

八、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

—浅析后履行抗辩权

九、承揽合同纠纷案

—浅析不安抗辩权

十、催款纠纷案

—论代位权

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

—关于撤销权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训

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公司、创业公司、德信公司贷款纠纷案

—论合同的变更及其效力

二、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

—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

三、欠款纠纷案

—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

四、永安工商行催还欠款纠纷案

—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实训

一、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否解除合同?

—略谈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二、烟花购销合同纠纷案

—浅析履行迟延和合同解除

三、李某诉王某归还房屋案

—浅析约定解除及买卖不破租赁

四、胡君富诉朱雨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五、辛某诉周某承担担保责任案

—略谈代物清偿

六、货款抵扣违约金纠纷案

—谈抵销

七、田某申请债务提存案

—浅析提存

八、股东诉讼请求确认免除行为无效案

—略谈免除

第七章违约责任法律实训

一、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纠纷案

—谈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二、化工公司诉运输公司承运合同纠纷案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三、外贸公司诉饲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论预期违约制度

四、贸易公司诉纺织厂购销棉布合同纠纷案

—浅谈默示违约

五、农工商总公司诉经贸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略谈效率违约、实际履行以及违约金

六、皇台酒厂诉房管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论双方违约

七、振华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案

—完全赔偿和可预见原则

八、村民诉石巷供销社石膏买卖合同纠纷案

—论减轻损失原则

九、董景春诉经销公司损害赔偿案

—浅析过失相抵

十、齐龙服装厂诉齐齐哈尔火车站货物运输合同案

—浅析损益相抵

十一、建筑工程队诉水泥厂买卖合同案

—浅析损害赔偿与违约金

十二、木船加工协议纠纷案

—浅析定金的效力

十三、贸易公司诉土产品公司土豆购销合同纠纷案

—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十四、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论定金与违约金

十五、体育报社诉广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

—论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

十六、田某诉酒店损害赔偿案

—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十七、严艳诉雪绒花美容店美容协议纠纷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八章合同解释法律实训

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拍卖行拍卖纠纷案

—试论合同解释(一)

二、村民建造房屋纠纷案

—试论合同解释(二)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

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

——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案情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

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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