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范文(六篇)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院工会有关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____、推进公司____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坚持、完善和发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条公司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职代会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教育引导职工爱岗敬业,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公司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公司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听取公司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和实行司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薪酬改革方案、合同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在审议、____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
三、评议监督权。
建立健全每年评议一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制度,按规定的评议程序和评议的原则进行;以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和测评,评议和测评结果向职工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4篇)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依法设立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内由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和决策公司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细则是组织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程序。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公司指定的工作组负责。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的具体执行由公司内设的职工代表大会事务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选举和职权等涉及人事安排的具体事项,可由公司制定相关的规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和选举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应广泛覆盖公司全体职工,确保各类岗位和部门的利益得到公平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和方式应公开透明,保证选举结果的公正合法。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后需要重新选举。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用人单位应成立申请提名的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和协助选举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选举过程中应充分保护职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禁止任何形式的干扰和操纵。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要事项,例如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员工福利等;(四)推荐和监督公司领导层的任免;(五)处理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六)审议和批准职工工会的设立和变更;(七)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策的事项应采取民主、公开、公正和透明的程序,参与决策的权利应平等保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决策应遵循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多数代表的共识。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其他机构和个人应予以支持和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4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企事业单位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选举产生的一种权力机构,行使职工的集体意志和权益。
第四条所有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成员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利益。
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利益。
第五条单位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依法选举产生,代表全体职工行使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有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秘书处、专项代表、代表组成。
(一)主席团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成员。
主席团的选举方法由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组成,主要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事务管理和决策的具体实施。
(三)秘书处由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会议文件的准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专项代表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就具体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五)代表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代表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组织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可以是集会、座谈等。
会议名称、时间和地点由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决定由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以简明扼要的形式记录并归档。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享有拍照、录音和录像的权利。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大会活动,保证权益和利益的代表议案,并及时向本单位职工反映代表大会的情况。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一)审议、通过企事业单位内重要事项的决定;(二)审议、通过关于企事业单位内重大决策的决议;(三)审议、通过与职工权益和福利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四)审议、通过企事业单位内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劳动纪律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决策;(五)审议、通过关于企事业单位内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六)审议、通过职工的薪酬待遇和福利待遇相关的决策;(七)审议、通过与职工权益和利益相关的其他决策。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工作,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公司事务、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平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四条职代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
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职代会代表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
代表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第六条职代会设立主席团,负责组织职代会会议工作。
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七条职代会设立职工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职工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设监事长1人,监事若干人。
第八条职代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职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福利委员会等。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九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公司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二)讨论和决定公司改革、发展重大问题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三)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四)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五)审议并通过公司制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职代会审议事项,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决议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第四章职代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职代会会议议程由公司工会提前一个月征求职工意见后提出,报公司党组织审批。
第十二条职代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送达全体代表。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3篇)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的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通过选举产生的最高决策机构,代表职工的利益和心声,行使职工意见建议、劳动保障与权益保护、集体谈判和决策等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自主决策,依法享有法人资格,对其决议和决策负责。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全体会议、代表会议等形式。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秉持民主、公开、平等、依法运作的原则,发挥职工的主体作用,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当公正、公平、透明,保障所有职工的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不少于一年一次。
在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由职工自行选举产生,代表职工的共同利益,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规模、性质和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制度;(三)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受到职工广泛认同。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担任职务期限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和代表职工群众,听取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职权和决策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职工意见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通过提案、议案等形式,就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员工福利、安全环境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四篇)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企事业单位事务的组织。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立和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稳定和单位工作正常秩序。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职工行使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权力,参与议决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监督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与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独立运作的,享有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策、依法行使职权的权益。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约等原则,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促进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
第二章代表选举第七条代表选举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环节。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劳动能力;(三)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四)具有与当选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或相关职业经历。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应当经过所从事专业岗位或部门的职工代表讨论决定,并公示一定期限。
第十条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提名候选等。
第十一条代表选举的具体程序及方式,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职工的意愿进行调整,确保选举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二条代表选举的结果应当公示一定期限,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会议组织,确保代表大会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会议应当事先通知所有代表,并公示会议的议程、时间、地点。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组成,对代表大会负责,负责会议的组织、主持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所称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本工作规范所称职工代表大会是指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或者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比例推举产生的代表按照一定程序定期召开会议,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两种会议形式(以下统称职工代表大会或简称职代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和职工代表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条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方案的报告;(二)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关于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报告;(三)听取和审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补充保险、兼职、住房、用车等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四)审议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五)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草案、企业工资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六)审议通过有关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时职工的裁减和安置等重大事项的方案;(七)选举或者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八)民主评选和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议、监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作为任免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九)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和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实行厂务公开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4篇)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中国工人阶级进行民主管理的一种机制。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民主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代会,是企事业单位中代表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组织机构,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决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代会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实现发展;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决策,监督职工的实施情况;引导职工的思想认识,增进团结和合作。
第二章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四条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原则是充分发扬民主,由广大职工依法平等自愿参选。
第五条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包括:宣传报名、初选、公示、正式选举等环节。
第六条代表候选人的数量应根据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实行无分区、无层级选举制度。
第七条代表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职工代表大会章程以及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三)党的纪律、职工的方针政策,表现良好;(四)在职工中有较高威信和广泛影响力;(五)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较高。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应在日常工作岗位上进行,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或由职工自行提名,并征集候选人本人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产生初选是由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或代表大会筹备组的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进行,根据代表候选人的资料和初选评比表,评选出候选人。
第十条初选评比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品质、工作情况、群众基础、对代表大会工作的了解等内容。
第十一条初选名单由评选委员会颁布,并在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作为正式选举的候选人名单。
第三章代表大会的选举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选举是企事业单位一届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按照章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组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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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包括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第二条职代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下同)在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全区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和特点的职代会运行的具体办法,实行职代会制度。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职代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一、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及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销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制后,根据改制后企业的性质和类型,规范职代会的职权,落实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职代会除继续坚持《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外,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一)对企业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以及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等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的审议建议权;(二)集体合同草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三)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更换权;(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五)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和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权。
二、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权应与其管理权限和所代表的职工范围相适应。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职代会规定的职权外,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变迁和企业减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
第十四条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继续坚持职代会制度,其职权除坚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职权外,还享有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方案,审议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决策及民主评议、监督经营者的权力。
第十五条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改制后,应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代会。
第十七条非公有制企业的职代会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职权:一、知情建议权: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作报告,讨论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协商共决权:审议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集体合同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形成决议;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四、质询监督权:监督检查实施集体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发现问题由工会向企业进行交涉,并督促企业及时解决。
必要时,职代会可以将意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五、民主评议权:评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六、民主选举权:选举和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出席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地方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下属分公司(厂)职工选举产生;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应在所代表的职工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选举步骤:一、制定选举职工代表的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职工代表的总人数,各类人员的比例、职工代表的条件、选举区域的划分、选举的方法和具体工作步骤等;二、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
要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的知识,向职工宣讲职代会的职责、职工代表要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力和义务、选举的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使职工认识到选举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从而以主人翁态度认真选好代表;三、按划定的选区,做好职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工作。
在酝酿过程中,如对个别候选人有分歧意见,应当认真协商,切忌简单从事;四、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民主选举。
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方可当选职工代表;五、投票结果提交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技术、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30%,生产工人不低于5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一定比例选举组成。
职工代表中的工人:一般是指在企业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生产人员,包括班组长。
个别因工作需要,企业临时抽调去作其它工作的工人,虽然暂时离开了生产岗位,但在计算时,仍应计算为工人。
职工代表中的技术人员:一般是指从事技术工作(不包括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人员。
如有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或者虽无技术职称,但具有大学、中专学历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或虽无大专学历,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多年具有中专以上水平的技术工作人员,都应计算为技术人员。
职工代表中的管理人员:一般是指企业各职能科室和各车间(或附属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政治工作和群众团体工作的人员。
那些长期(一般指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计算时也应包括在管理人员之内。
职工代表中的领导干部:一般指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包括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和行政、技术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二十五条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能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因企业停产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职工整体待岗等特殊情况,致使职代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按时换届,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代会,发表意见和建议。
职代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一、无故不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它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四、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第二十九条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一、由企业相关组织或职工向职代会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提出罢免和撤换的建议;二、职代会的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及时组织调查,并形成书面结论,提交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大会讨论;三、经过原选举单位的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并获得过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可以罢免、撤换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