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单位统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单位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全面负责,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2. 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统计工作。
4. 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统计工作,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篡改、虚报、伪造统计资料。
三、统计范围和内容1. 统计范围:本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设备设施、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卫生服务、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
2. 统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人员统计:职工人数、专业技术职称、学历、年龄、性别等;(2)设备设施统计:各类设备设施的数量、使用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3)财务统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资产情况等;(4)业务统计: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科研教学等;(5)公共卫生统计:传染病、慢性病、健康教育等;(6)其他需要统计的内容。
四、统计方法1. 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专项调查等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2. 采用现代统计技术,如电子统计、网络统计等,提高统计效率。
3. 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上报。
五、统计数据的审核与报送1. 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 按照国家和地方统计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3. 对统计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六、统计人员的管理1. 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2. 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3. 对统计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卫生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卫生统计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的职责:1.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各类卫生统计数据;2. 参与制定卫生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统计调查;3. 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4. 参与卫生统计信息的分析和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5. 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的分工:1. 统计科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卫生统计工作,对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负责;2. 统计员负责具体实施统计调查、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3. 数据审核员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确保数据质量;4. 统计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各类卫生统计信息。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卫生统计工作流程:1. 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2. 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相关数据;3. 数据整理与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4. 数据分析,撰写统计报告;5. 报告审批与上报;6. 数据归档与存档。
第七条统计调查方案制定:1.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统计调查方案;2. 统计调查方案应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时间安排等;3. 统计调查方案需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数据质量保证第八条数据质量保证措施:1. 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要求;2. 加强对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等环节的监督,确保数据质量;3. 对数据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对质量较差的统计数据进行追责。
卫生统计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统计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卫生统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制度的实施,确保统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卫生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各类卫生统计数据;2. 参与制定统计调查方案,对统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和评估;3. 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4.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检查和评估工作;5. 参与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卫生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卫生统计工作流程如下:1. 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对象、范围、方法、时间等;2. 进行数据收集,包括现场调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3. 数据整理与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4. 数据上报,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相关部门报送;5. 数据存档,妥善保管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数据质量监控第八条卫生统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数据质量监控制度,确保数据质量。
1.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2. 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复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3. 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对数据质量有疑问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数据失真、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卫生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保密与安全第十三条卫生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统计数据进行严格保密。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卫生健康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客观真实:统计数据应当客观反映卫生健康工作的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三)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和方法。
(四)科学合理:运用现代统计技术,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保密安全: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统计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卫生健康统计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二)指导、监督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单位开展统计工作。
(三)组织培训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素质。
(四)审核、汇总、分析和发布卫生健康统计数据。
(五)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条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统计职责:(一)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和数据。
(三)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统计检查和评估。
(四)对统计数据进行自查,确保数据质量。
第三章统计指标体系与报表制度第六条卫生健康统计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口健康指标:出生率、死亡率、人口老龄化等。
(二)医疗服务指标:医疗机构数量、床位数、诊疗人次等。
(三)公共卫生指标:传染病疫情、慢性病防控、卫生监督等。
(四)卫生资源配置指标:卫生人力资源、卫生经费投入等。
(五)健康产业发展指标:医药产业、健康服务业等。
第七条卫生健康统计报表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覆盖卫生健康工作的各个方面。
卫生机构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机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机构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科学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
第二章统计职责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三章统计内容第七条卫生机构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卫生资源统计:包括卫生机构数量、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卫生经费投入等;(二)医疗服务统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医疗质量等;(三)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四)健康监测统计:包括居民健康水平、健康状况、疾病谱等;(五)其他统计内容。
第八条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统计方法第九条卫生机构统计方法主要包括:(一)全面调查:对卫生机构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调查,掌握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二)抽样调查:根据需要,对部分卫生机构进行抽样调查,了解卫生机构运行情况;(三)重点调查:对重点卫生机构、重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四)统计调查:根据国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统计调查。
第五章统计质量第十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医院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医院卫生统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卫生工作的统计管理,做到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职责包括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的各项卫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为医院卫生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第三条医院卫生数据统计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工作职责及流程第四条统计部门是医院卫生统计工作的运营主体,负责医院卫生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各科室、部门应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科室、部门的卫生数据收集和提交统计部门。
第六条统计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统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统计流程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数据报告、统计审核等环节。
第三章数据收集第八条各科室、部门应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交卫生数据。
第九条数据收集包括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病例信息等重要数据的采集和记录。
第十条统计人员应重点关注卫生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数据遗漏或错误。
第四章数据整理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数据整理主要包括数据分类、数据汇总、数据核对等。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应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数据记录的准确性。
第五章数据分析第十四条统计部门应根据数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数据的分析和比对。
第十五条数据分析主要包括数据的趋势分析、异常数据分析、数据的相关性分析等。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应运用统计学方法和工具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
第六章数据报告第十七条统计人员应按照医院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交统计报告。
第十八条统计报告应以图表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清晰表达数据结果。
第十九条统计人员应及时反馈统计结果给相关科室、部门,以便进行相关的工作调整和改进。
第七章统计审核第二十条统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审核环节,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统计审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对数据进行抽样核对和比对。
医院卫生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卫生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卫生统计台帐的建立、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医院卫生统计台帐是医院卫生统计工作的基础,是医院卫生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卫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院卫生统计台帐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卫生统计科负责具体实施医院卫生统计台帐的建立、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六条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卫生统计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台帐建立与内容第七条医院卫生统计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基本情况:包括医院名称、性质、规模、床位、人员等。
(二)卫生资源:包括卫生人员、卫生设备、卫生经费等。
(三)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急诊等。
(四)公共卫生:包括传染病、慢性病、健康体检等。
(五)卫生监督:包括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台帐建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完整,分类清晰,便于查阅。
(二)格式规范,统一标准,确保数据一致性。
(三)及时更新,确保数据时效性。
第四章台帐管理第九条医院卫生统计台帐应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责任人,确保台帐管理的责任到人。
第十条台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台帐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医院卫生情况。
(二)准确性:台帐数据必须准确无误。
(三)及时性:台帐更新要及时,确保数据时效性。
(四)保密性:台帐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一条台帐的更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
(二)卫生统计科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三)各科室负责人对审核后的数据进行确认。
(四)卫生统计科将确认后的数据录入台帐。
第五章台帐使用与监督第十二条医院卫生统计台帐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医院卫生管理决策。
(二)医院卫生发展规划。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卫生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卫生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监督等。
第三条卫生统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统计工作必须真实反映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二)准确性原则:统计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确保统计结果的可靠性;(三)及时性原则:统计数据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满足决策需要;(四)全面性原则:统计数据要全面反映卫生事业发展各个方面的信息;(五)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统计数据的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单位设立卫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卫生统计工作。
第五条卫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卫生统计工作规划、计划和制度;(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卫生统计工作;(三)监督检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定期召开卫生统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卫生统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我单位设立卫生统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统计工作。
第七条卫生统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卫生统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二)收集、整理、审核和汇总统计数据;(三)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四)开展统计信息发布和统计咨询服务;(五)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统计数据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统计对象和范围,确保数据的全面性;(二)采用科学、规范的统计方法,提高数据质量;(三)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四)定期开展统计调查,及时掌握卫生事业发展动态。
第九条统计数据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统计分类标准进行整理,确保数据的可比性;(二)对数据进行清洗和校验,剔除错误和异常数据;(三)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四)建立统计数据档案,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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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管理制度一、机构职责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2月25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卫生统计机构第十条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设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处(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省(区、市)辖市(区)、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地(市、州、盟)、县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一)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立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
乡(镇)卫生院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二)省(区、市)卫生防疫、防治、妇幼保健等机构设立统计科(室);地(市、州、盟)、县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专科防治所(站)等其他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三章卫生统计机构职责第十三条卫生部统计机构是卫生部统计行政工作的执行机构,直接负责综合统计任务,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工作,为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与科学管理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一)在卫生部领导、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草拟全国卫生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社会统计调查的原则,草拟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并执行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三)负责全国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针对全国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部各司(局)的业务统计工作;(四)负责公布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部各司(局)制发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部各司(局)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全国卫生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订工作;(五)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六)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七)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八)开展卫生统计信息的国际交流;(九)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执行本厅(局)统计行政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在卫生厅(局)领导下、卫生部统计机构和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全国卫生统计法规、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指导原则以及有关规定,草拟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组织并执行本地区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二)负责本地区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卫生服务调查,针对本地区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工作;(三)负责公布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厅(局)其他处(室)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四)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六)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七)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的对外交流;(八)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规章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三)填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和统一提供本单位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和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四)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资料和统计监督;(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四章卫生统计人员第十六条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称,逐步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
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
对现有不完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培训,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并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技术职称资料考试。
第十七条卫生部、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举办在职卫生统计干部或师资培训班、讲习班,委托部分中等卫生学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班,还可根据全国或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委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后期分化班,培养高级卫生统计专业人员。
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下,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培训班、讲习班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颁发。
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并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
第二十条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
卫生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其内容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机构代码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统计调查必须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不得交叉重复。
第二十三条卫生统计调查的方式除全面统计报表外,还应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项调查。
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
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专项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违反《统计法》与本《办法》所颁发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第六章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分别统一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
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的其他机构必须向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
各级卫生部门统计机构或未设统计机构的卫生部门编辑和提供卫生统计资料,须由本机构领导或本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
代表国家、地区或单位的卫生综合统计数字,必须由各自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对外公布,并以此为准。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其他机构公布业务统计数字,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
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制表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卫生统计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提供卫生统计数据,编辑、出版和发行卫生统计资料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对下列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二)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三)侵犯卫生统计机构、卫生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与本《办法》职权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