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风险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含答案(完整版)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第一部分单选题(300题)1、()作为我国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基金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A.证券业协会B.证券交易所C.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D.中国证监会【答案】:C2、风险性是股票的特征之一,下列关于股票的风险性特征的说法有误的是()。
A.风险不等于损失,高风险的股票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也可能带来较大的收益B.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对其未来收益会有一个估计,但事后看,真正实现的收益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原先的估计,这就是股票的风险C.风险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但是,高风险一般对应着高收益,因此投资者一般喜欢投资那些风险较高的股票D.股票风险的内涵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实际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偏离程度【答案】:C3、以下不属于风险管理策略的是()。
A.风险消除B.风险对冲C.风险补偿与准备金D.风险规避【答案】:A4、()负责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和偿还有关的外汇专用账户及相关购汇、结汇进行管理。
A.财政部B.国务院C.国家外汇管理局D.中国人民银行【答案】:C5、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不包括()A.充分就业B.稳定物价C.国际收支平衡D.基础货币【答案】:D6、()也被称为“看跌期权”。
A.欧式期权B.美式期权C.认购期权D.认沽期权【答案】:D7、A公司的每股收益是2.5元,A公司的可比公司B公司的市盈率为2,则A公司的股票价值为()元。
A.2B.2.5C.4D.5【答案】:D8、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取决于()价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A.基础金融产品B.股票市场C.外汇市场D.债券市场【答案】:A9、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开募集的结构化产品和私募结构化产品,前者通常可以在()交易。
A.交易所B.证券公司C.基金公司D.商业银行【答案】:A10、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不包括()。
A.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B.—般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所直接进行交易C.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进行严格管理D.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答案】:B11、()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证券 风险责任金

证券风险责任金
交易风险责任金金,是核算体系中,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一部分,证券公司净资产有几块,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交易风险准备,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
其中,交易风险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金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问过下核算的同事,交易风险看当年的利润,一般风险看当年的风险资产。
证监会发布的叫《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这个东西呢其实已经是风险管理的范畴了。
证券公司在2016年10月前,按规定要报送监管报表。
里面根据这个规定算出来的指标,也是监管指标。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只和/净资本是一个监管指标,也就是16年新规的风险覆盖率。
他参考所谓协议,把每个资产还有风险收入按一定比例计提,跟公司净资本比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惩罚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人为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人为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手艺先进型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条》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告白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履行)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据实扣除练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辨别为人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人为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人为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贩卖或业务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贩卖(业务)收入;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9〕48号),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明确规范。
这是继证券行业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准予在税前列支的又一项风险准备金,体现了国家对整个金融行业的政策扶持。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可扣除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在税前列支比例上,财税〔2009〕48号文件遵从了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其第一条明确:(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当然了,财税〔2009〕48号文件同时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列支上限。
其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譬如,某财产保险公司2008年保险保障基金余额4.72亿元,2009年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15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50×0.8%=1.2(亿元),有保证收益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10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00×0.08%=0.08(亿元),2009年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6亿元,如果当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100亿元,那么正好达到税前扣除的上限100×6%=6(亿元),2009年不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也不能在税前列支。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以下几项。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x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注意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二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3.21•【文号】财税〔2017〕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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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银行:
为增强基金管理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的规定,现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ad84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8c.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银行:为增强基金管理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的规定,现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二、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金托管银行中选定一家(以下简称“专户托管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存放与支付,并在开立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支付等方面的程序进行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户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银行。
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于每月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各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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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风险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对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作出了规范。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对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作出了规范。
证券行业如何提取风险准备金
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技进步、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
根据证券行业的特点,允许扣除的项目限于风险准备。
风险准备,指特定企业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依法提取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来弥补风险真正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
如《证券法》就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证券行业准备金税前扣除得明确
财税〔2009〕33号文件对证券行业准备金扣除进行了分类列举:
证券类准备金的扣除规定:
具体包括: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税前扣除。
证券公司依据证监发〔2006〕65号
文件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期货类准备金扣除规定:
具体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财商字〔1997〕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税前扣除。
期货公司依据证监会令第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税前扣除。
准备金发生清算、退还要补缴所得税
财税〔2009〕3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证券行业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为例,如某证券交易所2008年12月31日风险基金净资产余额为7亿元,2009年1月~12月收取交易经手费10亿元,收取会员年
费5亿元。
该证券交易所2009年度按规定可以提取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10×20%+5×10%=2.5(亿元),风险基金净资产余额为9.5亿元。
如果2009年度还存在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1亿元,那么风险基金2009年末净资产余额就达到了10.5亿元。
根据证监发〔2000〕2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该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10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证监发〔2000〕2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第(二)项“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提取资金”提取资金。
证监发〔2000〕22号文件第十四条还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该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该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2009年12月31日,该风险基金就要对多计提的0.5亿元作清算处理,如果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决定将0.2亿元上交财政、0.3亿元退还出资人,那么该证券交易所就应当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0.3×25%=0.07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