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补偿机制问题与对策论文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补偿机制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城市化发展速度也日益提速。
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城市格局更加规范化,这样就使得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规划成为了城市化建设的重要方面。
然而,城市的房屋拆迁则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关键。
城市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房屋的补偿问题往往成为一项复杂而繁琐的问题,很难顺利解决。
本文就针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补偿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和研究,从而加深我们对房屋拆迁中的补偿机制的了解和研究。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补偿机制我国的城市化发展趋势呈现高速前进的势头,然而在城市化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尤其是城市拆迁房屋的补偿问题,房屋拆迁的补偿机制能否得到城市居民的认可,增强政府的信用度则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核心内容。
城市拆迁房屋的补偿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可以缓解城市房屋拆迁和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两者产生的社会矛盾,降低负面影响,提高政府的权威性。
可见,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补偿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所以,下面本文就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补偿机制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简单的阐述。
1 补偿机制中出现的问题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问题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城市居民最为担心的问题。
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机制中出现的弊端必须得到解决,从而促进城市的建设,加快城市化得进程。
1.1 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不健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是拆迁房屋作价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的更换方式,两种方式都是简单易懂,处理起来也很方便,无非是将拆迁房屋划价支付合理的房价和新房建成提供相对应面积的新房。
但是,看是简单的问题却带来了很多弊端,例如拆迁房屋在价格核算方面缺少严密的核价方法,只是根据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和占地面积进行出略的估算,结果却不尽人意,漏洞百出,最终居民和拆迁办各执一词,无法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面对这些琐碎又关键的问题,政府应该明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解决,同时还有增加一些附属条款,明确规定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格和换新房的面积以及位置要求。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试论我国拆迁法律制度之完善——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 总第 1 4期 ) 2
福 建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n 1 f uinAd nsrt n I si t o r a o j mi i ai n t u e F a t o t
No. 2 O 6, O1
( e e a o 2 G n r 1N .1 4)
收 稿 日期 :2 1 0 0—1 2—0 5
作 者 简 介 :陈 琳 ( 9 6一 , , 建 仙 游人 , 建 江 夏 学 院 讲 师 。 17 ) 女 福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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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必 要对拆 除房 屋及其 附属 物 的所 有者 给予适 当补偿 和安 置 。在 此基 础上可 以将房 屋拆 迁 定义 为 : 拆 迁人依 法对 城市规 划 区内土地 上 的房 屋予 以拆 除 , 拆 除房 屋 的所 有 人或 者 使用 人 予 以迁 移安 置 , 对 并对 被拆 除房屋 的所有 人予 以经济 补偿 的活动 。 口 房屋 拆 迁 实 际上包 含 两种 情 况 , 种是 城 市 国有 土地 上房 一
拆 迁 主管部 门许可 或组织 实施 。 第二 , 具有 规划 性 。房 屋拆 迁不是 临时性 、 随意 性 的 , 具有 一定 的计划性 、 规划 性 。房屋 拆迁 、 设都 建 必须符合 政府计 划 、 城乡规 划 、 土地利用 总体 规划等 。
第三, 具有 民事 协商 与行政命 令 的交叉性 。房屋 拆迁 是 国家 因建 设用地 需要 经法定 程序 决定 而 进行 的, 因此 , 拆迁人 与被 拆迁 人之 间的关 系是一 种行政 命 令 与被 命 令 、 决定 与 被决 定 的关 系 , 被拆 迁 人 应服 从 国家 的利益 。但是 , 在房 屋拆迁 过程 中, 涉及 补偿 数 额 、 凡 安置 的方式 等 利益 问题 时 , 拆 迁 当事 人双 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2024年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范文一、背景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是城市更新和土地资源优化利用的重要环节,既关系到城市的发展进程,也直接影响到市民的切身利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已经成为了一个持续且重要的任务。
为了更好地推进2024年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是必要的。
二、目标1. 确定征收拆迁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2024年需要进行房屋征收拆迁的区域范围。
2. 保障被征收户的权益: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完善的政策和措施,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3. 推进城市更新和土地资源优化利用:通过征收拆迁工作,推动城市的更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4. 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通过征收拆迁工作,调整城市空间布局,形成合理、高效的城市发展格局。
三、工作内容1. 制定详细的征收拆迁计划:根据市区的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2024年度的房屋征收拆迁计划,明确征收拆迁的区域范围、时间节点、征收方式等。
2. 完善征收拆迁政策和措施: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征收拆迁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被征收户的权益保障和补偿标准。
3. 加强社会稳定工作:征收拆迁工作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市民利益,需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合作性。
因此,我们将加强与社区、居民代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确保征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4. 加强监督和评估:加强对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5.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向广大市民普及房屋征收拆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市民的了解和支持。
四、工作步骤1. 制定征收拆迁计划:开展市区房屋征收拆迁相关调研,确定2024年度的征收拆迁范围和计划。
2. 完善政策和措施:根据征收拆迁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征收拆迁政策和措施,明确被征收户的权益保障和补偿标准。
3. 落实权益保障和补偿标准:根据政策和措施,对被征收户的权益进行保障和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中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 作者简介 ] 叶林林( 9 l ) 男, 18 一 , 四川成都人 , 四川大学公共 管理 学院 0 5级硕 士研 究生 [ 收稿 日 ! ~O —2 ㈤6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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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 学学 0年 期 川 政 院 报26 第4 0
补偿 的理论依据时 , 在我 国还 是 比较具 有较强的说服力。
行 政补偿 行政救 济 制度 完善
【 中图分类 号】 533 D 2.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8 62 (06 0 — 04 0 1 — 33 20 )4 04 — 3 0
2 .特别牺牲说 。该学说 认为 , 使特定 的、 义务 的且 无
中国改革 开 放二 十 多年 , 经济 建设 取得 了巨 大 的成 就 , 市发 展一 日千 里。城 市不断 地扩 建 , 城 必然 会导 致原
行政行 为造成 的损害进行补偿 , 是因为宪法 和法律保护 人 民既得之 权利 , 者说 人 民既得之权 利 应有保 障 , 或 如果 由 于公益之需 要 . 使之蒙受损失 , 国家应 补偿 , 以保障宪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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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阶段 , 必须把主要力量投入到 国家建设上 , 因此 , 就我 国 目前 来看 , 人权保障原则和公共 负担平等说在解 释行政
要 体现在行政补偿立 法不 完善, 行政补偿 的方式单一且标 准偏低 , 行政补偿 的范 围过 于狭 窄, 政府 的职能转变 不完全 以及 非政府组 织发展不健康 等造 成的, 因此 , 必须从这 些方面来 完善 行政补偿 制度 , 而让 其 更好地 为我 国社会 主义建 设服 从
务。
关键词 房屋拆迁
法是通过国家从公 众 的税收— — 国库 中支付 给作 出牺 牲者一定的补偿。如此才符合 自然上公平 正义之精 神 , 并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的不足及完善[摘要]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在补偿范围上存在不足,笔者结合国外房屋拆迁立法及实践中的一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屋拆迁制度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完善方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我国拆迁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笔者认为这三部分的补偿远远不及被拆迁人在中所遭受的损失。
一、拆迁补偿范围的缺陷(一)忽视了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俗话说“房因地贵”,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被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承认,但在我国拆迁补偿法规中,对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却未作规定。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对象所处的地段往往在拆迁后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但补偿条款主要是房屋重置成本价,如果拆迁户想在原地购买商品房,则补偿款是远远不够的。
大量被拆迁户不得不忍受迁居较偏僻地段后所带的工作、生活、就医、购物、入学等诸多不便,因此拆迁范围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显失公平的。
(二)没有规定可期待性利益的补偿根据现行规定,城市房屋按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
对于这两类房屋的预期收益主要指房屋出租的租金。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范围中虽然包括收益权,但这里的收益权主要指经营、生产用房的经营、生产收益,这种收益主要是即得利益。
但现实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房屋在拆迁之前准备用作生产经营用房或是租赁,拆迁将会使房屋的这些用途中断,使得房屋所有人因经营、出租房屋的可期待性收益落空。
房屋的可期待性收益往往也是被拆迁人的重要损失,若房屋所有人不能得到这一损失的补偿,无疑是利益的天平偏向了拆迁人的一方,不符合公平的基本法理。
拆迁人进行城市房屋拆迁,都应当将这部分损失考虑在补偿范围之内。
但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拆迁人可期待性收益这一重要损失却不闻不问,可以说是一大缺陷。
申论范文:完善房屋拆迁制度 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商业开发项目和政绩工程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其次,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证、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
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最后,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我国政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在主观上加重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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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的城市及小城镇发展迅速,因此城镇形象急需改变,而旧城改造工程又导致城市拆迁量日益增多。
虽然城市拆迁的目的是完善老城市物质生活及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等条件,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及人民权益的保障。
本文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制度及程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和程序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缺陷分析制度构建监督机制一、引言城市房屋的拆迁关系到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布局合理和城市今后的经济规划、居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
现阶段,城市拆迁规模的不断扩大,引发了一些因房屋拆迁补偿所导致的纠纷及暴力拆迁事件,不仅影响到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进度,而且产生一些其他后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此相关的行政补偿问题也得到学界的重视。
如果在社会实践中不能妥善处理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的发展,因此怎样完善城市拆迁补偿制度是城市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难题。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制度现状及缺陷分析(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理论概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及文物保护、整顿市容、环境保护等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①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拆迁人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通过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抑或二者结合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补偿。
根据城市拆迁的目的有所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的拆迁:一种是公益性拆迁。
这种拆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政府的合理规划,在城市制定范围内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被拆除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予以转移安置,以及根据市场价值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活动。
另外一种是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拆除。
这种拆迁是指开发商为了获取商业利润而进行的拆迁,该拆迁行为的正当性应当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看待,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应该充足并及时。
在实际操作中,两种类型的拆迁应该在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
(二)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概况现阶段,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组成。
这些规定对补偿标准仅在原则上做了规定,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房价予以制定。
这就导致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代替市场主体的地位,没有经过市场评估程序,自己设定补偿标准,使得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并且近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房价持续攀升,而政府设定的补偿标准又不随着市场变化而改变,导致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与同地段房屋的售价相差甚多,给被拆迁人造成很大的损失,显然这部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
为此,2011年国务院公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拆迁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在制度规定上仍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实践中的缺陷分析1.在程序上缺乏透明度。
目前在我国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拆迁人和政府往往占据主导优势,行政权过多,干预到房屋拆迁,暗中操作现象严重。
为了使拆迁顺利完成、速战速决,作为行政机关本应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但许多拆迁主管部门在进行拆迁许可的过程中对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视而不见,对其所关心的拆迁政策、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不予透漏,并阻止其申辩。
在实践中无论被拆迁人是否同意补偿标准和拆迁方案,一律拆无赦,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法律地位严重不平等。
同时,城市房屋安置的资金在一定范围内有公共资金的性质,应该公平合理地分配到被拆迁人手中,但是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拆迁补偿标准较为混乱,并且补偿标准不对被拆迁人公开,导致被拆迁人无法确定自己应得的补偿金额,从而给了开发商可乘之机。
2.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名义的现象普遍存在。
在拆迁行政案件中,大部分拆迁都打着公益拆迁的名义,但是真正为公共利益拆迁的只占少数。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作为参与者之一,应当承担起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一重要角色,然而在拆迁的实践当中,极少数开发商与一些政府部门互相勾结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进行拆迁。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我国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具体的界定,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认证的仍然是政府官员,公民的参与权无法实现,大多数听证程序只是走过场,公民的言论也很少得以实现,导致公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无法得到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
3.公权力行使的缺陷。
在现在的房屋拆迁制度中,司法程序的作用极小,行政权力的干预过为突出。
行政裁决被作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所以即使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不满而选择诉讼,也不能中止房屋拆迁的执行。
4.现行制度补偿标准过低。
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房屋补偿的标准,仅仅规定补偿原则以至于给予的补偿价格过低。
不同地区的土地及同一地区不同区域的土地价格是存在差距的,如果仅仅以重置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对于房屋所处位置的土地价格不予考虑,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
三、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制度的建议(一)对房屋拆迁的前后关系予以理顺实施房屋拆迁必须先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补偿,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往往因为征用程序复杂,为了拆迁的速战速决,在没有得到征用许可的情况下就给予拆迁许可,且绝大多数拆迁都是“先拆后补”或者“边拆边补”,这种程序存在严重的立法缺陷。
笔者认为,应首先理顺拆迁、征用及补偿的关系,规定拆迁方在按照市场价值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对其房屋及国有土地进行征用,然后进入拆迁程序。
(二)完善拆迁中的正当法律程序1.应实施严格的听证程序。
由于并未规定拆迁听证程序,使得规划、征收和拆迁过程不公开透明,因此应在立法中增加征地拆迁的听证制度,让利益各方充分参与到拆迁的各个步骤中,特别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诉求。
这样不仅使补偿、征用、拆迁等方案合法合理合情,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且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正当程序权及人身财产等权益。
2.建立土地使用监督机制。
在征地程序上,目前我国进行土地征收前的公共利益认定审批机制不合理,征收后的土地使用监督机制也有所缺失,因此,笔者建议成立土地征收委员会负责土地征收的认定审批,并且赋予被征收人收回权以遏制土地被政府或土地使用人滥用的状况,保证被征收人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批评权。
3.健全征地拆迁的流程。
为了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权利,健全征地拆迁的一系列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征地机关向有关征地批准机关提出征地申请,确定征地拆迁的地域范围,批准机关应严格审核其征地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其次,政府向市民发布征地通告,批准机关召开征地听证会,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后由批准机关进行裁决;接着,在征地获批准后,由征地机构进行规划登记,发布征地补偿公告,补偿方式和金额应按照“适当补偿”原则对被拆迁人房屋资产进行补偿,若补偿金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政府将案件送交司法程序,法院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得出最终补偿方案;再次,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最后,进入拆迁程序,发布拆迁公告,同时召开拆迁听证会,说明拆迁的可行性,如果拆迁方案能达成一致,则实施拆迁。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赋予了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强拆的权力,但是根据法治原则,凡限制减损剥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除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外,还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是否进行拆迁不得由政府说了算,行政主体更不能实施强拆,而应该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三)对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程序法规进行严格区分笔者认为立法应当严格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因为这是两种迥然不同的拆迁,他们所贯穿的法律关系、拆迁目的及日后对公众的意义都有所不同。
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范围限定在公共利益上,制定公益拆迁的特定程序;而商业拆迁也应有其自身的拆迁程序,在商业拆迁中拆迁方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遵循民法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市场交易。
此时,政府的公权力行为不得介入,更不得运用国家暴力进行强迫交易,只有这样才能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1.杜绝违法拆迁现象及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其中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尤为重要。
2.对趁拆迁之机公报私囊的应及时制止,依法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关系到人民是否能够安居乐业,社会能否和谐稳定。
3.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要合理监管,由于补偿安置资金属于社会公益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对挪用安置资金进行随意挪用,资金应全部作用于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当中。
四、结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现象会不断发生,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纠纷如果得不到较好的处理也会不断升级,所以如何有效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加强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如何规范政府的公权力行为,提高其公共服务职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核心问题所在。
对政府的行政程序进行完善,是规范拆迁补偿制度的关键环节。
现阶段,我国的新征地拆迁制度应该坚持以人为本,行政程序的完善也应该朝着更人性化的方向迈进,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
注释:①杨金梅.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11.参考文献:[1]施志平.浅谈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题.现代商业,2009(14).[2]杨金梅.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11.[3]胡锦光,刘飞宇.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作者系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