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公约

合集下载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第2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a)“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c)“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3条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1. 每一缔约方应:(a)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受限于该附件的规定;和(i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应与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和(b)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进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进口;或(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或符合可予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计及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条约所有相关规定的同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出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出口;(ii)出口到按附件A或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iii)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

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a.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排放,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b.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规定。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于2001年5月22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

2001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公约;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公约。

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 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与减排策略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与减排策略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与减排策略近年来,环境污染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其中有机污染物被认为是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

为了全面管理和减少这些有机污染物的释放,斯德哥尔摩公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内容和管理与减排策略。

一、斯德哥尔摩公约背景斯德哥尔摩公约是于2001年签署的一项全球性环境条约,旨在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产生、排放和大气传输,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

POPs是指那些在大气、水体和土壤中难以降解和迁移的有机化合物,对环境和生物具有毒性和长期积累性。

二、斯德哥尔摩公约内容斯德哥尔摩公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清单管理:公约列举了12个POPs,其中包括多氯联苯(PCBs)、阿尔德林、滴滴涕等物质。

这些物质在全球范围内被认可为具有特别关注且应限制使用的有毒物质。

2. 减排和替代: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制定行动计划,以减少或消除POPs的产生和排放。

此外,公约也提倡寻找替代品,以降低对这些物质的依赖性。

3. 国际合作:斯德哥尔摩公约倡导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以加强各国在POPs管理和减排方面的努力。

国际间的技术支持、财政援助和能力建设都是合作的重要方面。

三、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管理与减排策略1. 监测与评估:各缔约方应建立监测网络,定期收集POPs在环境和生物中的浓度数据,以评估其分布和影响程度。

这将有助于了解污染源、排放途径和污染物在全球范围内的迁移规律。

2. 管理措施:各缔约方应制定和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以减少POPs的产生和使用。

这包括立法措施、规范标准、技术要求和行业自律等,以确保POPs的管控和减排。

3. 替代和研发:斯德哥尔摩公约倡导广泛寻找替代品,以减少或消除对POPs的使用。

同时,各国还应加大POPs相关技术研发的投入,推动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发展。

4. 跨国合作:跨国合作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内容。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治理经验交流,共同应对POPs跨境传输和影响,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POPs管理和减排目标。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与减排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与减排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与减排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即POPs)是一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化学物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生效,成为全球范围内控制和减排POPs的重要国际公约。

本文将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目标和措施进行阐述。

一、背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化学物质,其在大气、土壤、水体以及生物体内具有长期积聚的特性。

由于POPs的广泛应用以及运输过程中的释放,其已经遍布全球,导致严重的生态和健康问题。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制定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和最终消除POPs的排放与释放,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公约的签署国致力于实施以下措施:1.警示和科学研究:加强对POPs的监测和科学研究,提高对其危害的认识和理解。

2.控制措施:制定和实施国家和区域性的控制措施,包括限制POPs 的生产、使用和进口。

3.减排措施: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POPs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和释放。

4.废物管理:加强POPs废物的管理和处理,防止其进入环境和生物体内。

三、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1.标识和记载:各成员国需确保准确标识和记载包含POPs的化学物质和制品,以便进行监测和管理。

2.替代和最佳实践:积极推广使用无POPs替代品,并促进最佳环境和健康实践的采纳。

3.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提高减排和污染控制的效果。

4.国际合作和援助支持: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协助其实施公约要求。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和措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和广泛支持。

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努力使得许多POPs的排放和使用得到了有效控制,减少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然而,由于POPs具有长期积聚的特性,公约的全面实施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落实,各成员国应加强合作,加大监测和科学研究的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替代品的开发与应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环境污染的控制与减排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环境污染的控制与减排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环境污染的控制与减排全球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了许多重要协议和公约。

而其中一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公约便是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称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正式签署,并于2004年5月17日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通过减少和最终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生产、使用、释放和贸易,从而减少全球环境污染。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或限制特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减少和最终消除这些污染物的释放,以及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技术措施来实施公约。

首先,公约规定了影响全球环境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被称为“十二种POPs”。

这些污染物包括了一些农药、工业化学品和其他物质,它们具有持久性、易迁移性和积累性的特点,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

公约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减少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

这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减排目标、加强监测和追踪机制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替代品的开发来实现。

同时,公约鼓励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转让,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

斯德哥尔摩公约还重点强调了落实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缔约方有责任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有关数据和信息,履行报告和信息交换的义务,以便公约机构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此外,公约还鼓励国际合作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能力建设,更好地履行公约要求。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针对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案,还在于其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倡导和引领作用。

公约的实施促进了绿色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清洁生产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兴起,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斯德哥尔摩公约以其针对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的控制与减排的目标和措施成为了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指的是那些不易分解、长期存在于自然界中并具有毒性的有机化合物。

由于POPs具有对人类和环境的威胁,1995年5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解决POPs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书。

斯德哥尔摩公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约的概述和目的,它规定了公约的目标,即减少和逐步消除POPs的排放和随之发生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第二部分是对决策和实施公约的几个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确定POPs的清单和控制措施,解决国际交流问题,以及为公约实现提供资金等。

公约的第三部分则是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中定义了共同机构,例如秘书处、缔约方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作为协作的框架,以促进公约的实施。

斯德哥尔摩公约制定之初,指出该公约旨在通过采取监测、调查、替代、控制和减少排放等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减少和逐步消除POPs的现有污染和永久消除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

内含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多氯联苯、农药和有机氯化合物等,这些有机污染物的产生和使用已经被禁止或限制,在减少和防止POPs的土壤、水和大气排放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制约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最大原因在于它们能够长期存在于大气、水、土壤和生物体中,它们的生物寿命很长。

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签订这20年时间里,科学家们通过测试和研究将其中一些污染物和非传统化学物质列入了禁用名单,并逐步禁止使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对于全球环境和生态健康发展提出了重要而及时的警示,及提出了对策方案。

但还有很多工作待完成,它需要各国签署公约、批准公约,并计划财政预算去实施公约,全球共同努力,管理POPs,减少其对生态环境和人类身体的危害。

只有通过全球联合努力,才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实现POPs的控制和消除。

_斯德哥尔摩公约_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_斯德哥尔摩公约_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第18卷 第3期2003年6月大学化学知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任仁(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 北京100022) 摘要 、特点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种类、组成、结构、应用和危害。

2001年5月23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27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部长和高级官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一项国际公约,决定在世界各地禁止或限制使用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这是自从1997年2月以来,长达4年的多轮政府间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

1 什么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持久性物质(persistent substance)是指化学稳定性强,难于降解转化,在环境中不易消失,能长时间滞留的物质。

符合这些条件的有机污染物就叫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缩写为POPs)。

通常用污染物在环境中消失一定百分率所需的时间作为判断其持久性的指标。

如消失50%所需的时间,称为半衰期(t1/2)。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D对持久性的规定是:“在水中的半衰期大于2个月、或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或在水体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生物积累性,由于它们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性,可以被生物有机体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直接从环境介质或从所消耗的食物中摄取并积蓄。

生物积累的程度可以用生物浓缩系数来表示。

某种化学物质在生物体内积累达到平衡时的浓度与所处环境介质中该物质浓度的比值叫生物浓缩系数。

各种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变化范围很大,与其水溶性或脂溶性有关。

有人测定农药等多种有机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K oc)是其水溶性(S)或正丁醇/水分配系数(P)的函数,而分配系数可以由水溶性资料估计出来,也可以根据生物的摄取和排出速率常数估计出来,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实验时间,因为有些持久性化学物质达到积累平衡要持续很长时间。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在1948年9月9日由联合国协调委员会召开的一次特殊会议签订的一项历史性公约,为比利时人权问题之解决而缔结的一部国际及联合国法律文件。

因为它在斯德哥尔摩(瑞典)签署而得名。

斯德哥尔摩公约由9个部分组成,总共41条条款,就人权维护达成了众多详细法律规定及其它条约性规定。

它是由来自所有比利时国民团体的代表组成的斯德哥尔摩委员会缔结的公约,确立了比利时国民在政治,社会,文化,宗教,经济,语言及行政事务上的意愿及期望,并规定了各方不可违章义务。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它第1条的“比利时人权”条款,第2条的“比利时国民自治”条款,第3条的“比利时国民共同实现团结”条款,以及第4条的“法律维护的比利时独立”条款。

这些条款在比利时历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他们定义了比利时人权的内涵,并为比利时人权的保护提出了法律限制及责任履行。

斯德哥尔摩公约除了定义了比利时人权的内涵外,还确保各国民自主地表达其团结运动。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第5条款,比利时各国民可以共同组织团结运动,如公民组织,政治运动,文化运动和宗教运动等,并且具有比较平等的地位,自由的表达及联系自己的国民外交代表机构。

此外,斯德哥尔摩公约第7条款明确规定了比利时各民族及个人对宗教及自由教育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实践的自由,并且尊重每个公民的宗教经济观念,这也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特别重要条款。

由于各民族的文化及语言的不同,比利时的国民关系也出现了分岐。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0条款在允许所有比利时国民自由地发展其特有的文化及习俗的同时,又强调各民族的文化多样性及语言多样性,各民族及国民之间互相尊重,以促进比利时的社会和谐及国家统一。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3条款提出了比利时各民族实现民主制度的承诺,以及允许国民享有政治参与权的自由,尤其是比利时的妇女,斯德哥尔摩公约鼓励比利时的妇女能够参与政治促进社会发展,并确保比利时各民族在政治权利及平等机会方面得到公正对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同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对附件A、B或者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书之后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23日,斯德哥尔摩提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秘书处的说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目标第2条定义第3条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第4条具体豁免登记薄第5条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非故意生产的排放第6条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和废物的排放第7条实施计划第8条把化学品列入附件A、附件B和附件C第9条信息交流第10条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第11条研究、开发和监测第12条技术援助第13条财政资源和财务机制第14条临时财务安排第15条汇报第16条成效评估第17条不遵守情事第18条争端的解决第19条缔约方大会第20条秘书处第21条公约的修正第22条附件的通过和修正第23条表决权第24条签署第25条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第26条生效第27条保留第28条退出第29条保存人第30条作准文本附件A:消除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多氯联苯附件B:限制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DDT附件C 非故意的生成第一部分:须依据第5条规定予以处理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第二部分:来源鉴别第三部分:来源类别第四部分:定义第五部分: 关于现有最佳工艺和最佳环境做法的一般性指导附件D:信息要求和甄选标准附件E:需在风险简介中提供的资料秘书处的说明1. 拟定一项对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于2000年12月4日至9日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第五届会议商定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草案的案文,载于该届会议报告UNEP/POPS/INC.5/7的附件一,等待全权代表会议通过。

2. 关于最后审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案文,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届会议的报告第88段指出:“秘书处报告说,它将在主席指导下审查案文,以作出文字上的微小调整,例如纠正印刷错误,调整编号数字和交叉参照,确保引文正确无误,并纠正案文中可能存在的任何无意的错误。

它还指出,它将核查所有语文文本,务求编制出同样正确的作准文本。

秘书处请各代表在2001年2月28日之前提出意见,协助推进上述进程。

这一处理办法得到了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同意。

”3. 随文附送的案文是秘书处按照上述指导原则编制的,现提交全权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本公约各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积累以及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积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由于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妇女以及通过妇女对子孙后代带来的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使北极生态系统和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构成了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关于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排流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的第19/13 C号决定,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相关条款、以及在《巴塞尔公约》第11条的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先防范方针是所有缔约方关注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本公约的基石,确认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巴巴多斯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7中所阐明的各国共同的、但有差别的责任,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排流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强调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商担负责任,设法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各国政府和公众提供关于这些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的信息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各种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中的原则16,即各国的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造成污染者承担清污费用的方针,努力促使在内部吸收环境成本费用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反常做法,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和评估制度的缔约方着手建立此种制度,认识到开发和利用无害环境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中所确立的预先防范方针,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第2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a) “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获得其成员国转让的处理本公约所涉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c)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3条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1. 每一缔约方应:(a) 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i) 附件A中所列并受该附件的规定制约的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和(ii) 依照第2款的规定,禁止附件A中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和(b) 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中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a) 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 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予进口:(i) 目的是按照第6条第1款(d)项的规定,以无害环境方式进行处置;或(ii) 用于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使用的某一用途或目的;(b) 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具体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的具体豁免方面其目的可予接受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考虑到现行的国际事先知情同意文书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予出口:(i) 目的是按照第6条第1款(d)项的规定,以无害环境方式进行处置;(ii) 出口到按附件A或附件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iii) 出口到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

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a.采取必要措施,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尽最大限度减少或防止排放;b.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段的规定。

此种证书中还应包括任何适当的佐证文件,诸如法律条文、管制规章或行政或政策准则等。

出口缔约方应自收到该证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将之转交秘书处。

(c) 如所涉化学品系所有具体生产和使用豁免对所有缔约方均已不再有效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则不得从该缔约方出口此种化学品,除非其目的是按照第6条第1款(d)项的规定,以无害环境方式予以处置;(d) 为本款的目的,“非本公约缔约方国家”一语,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应包括那些尚未同意就该化学品而言受本公约制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3. 业已针对新型农药或新型工业化学品制订了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制度的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以预防为目的,对根据附件D第1段中所列标准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的新型农药或新型农用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实行管制。

4. 业已制订了关于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制度的每一缔约方应在对目前正在使用之中的农药和工业化学品进行评估时,酌情在这些方案中考虑到附件D第1段中所列标准。

5. 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第1和第2款不应适用于拟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品。

6. 按照附件A享有某一具体豁免或按照附件B享有具体豁免或某一可接受用途的任何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以防止或尽最大限度减少人类接触和防止向环境排放的方式从事此种豁免或用途所规定的任何生产或使用。

对于涉及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意向环境排放的豁免用途或可接受用途,应考虑到任何适用的标准和准则,把此种排放控制在最低程度。

第4条具体豁免登记薄1. 兹建立一个登记薄,用以验明享有附件A或附件B所列具体豁免的缔约方。

登记薄不应用来验明那些运用着对于所有缔约方均可得以运用的附件A或附件B规定的缔约方。

登记薄应由秘书处负责保存并应开放供公众查阅。

2. 登记薄应含有以下内容:(a)转录自附件A和附件B的具体豁免类型清单;(b)享有附件A或附件B所列某一具体豁免的缔约方名单;和(c)每一登记在册的具体豁免的终止日期清单。

3. 任何国家均可在成为缔约方时,向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登记附件A或附件B所列一种或多种类型的具体豁免。

4. 除非缔约方在登记薄中列明的终止日期较此为早,或依照第7款准予续延,否则所有具体豁免的登记的有效期,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均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为期五年。

5. 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就登记薄中所列豁免的审查程序作出决定。

6. 在对登记薄中的豁免清单进行审查之前,有关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继续有必要得到该项豁免的理由。

该报告应由秘书处分发给所有缔约方。

应根据所得到的所有信息对所登记的各项豁免进行审查。

缔约方大会可就此事项向所涉缔约方提出它认为适宜的建议。

7. 缔约方大会可按所涉缔约方的请求决定续延某一项具体豁免的终止日期,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缔约方大会在作出决定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的特殊国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