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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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1994年6月10日国税函发<1994>304号)北京市税务局:1994年6月1日京税外(94)343号《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售让计算机软件或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征税问题,我局曾以(86)财税字第235号做出规定,现对该文第1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
二、凡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WRITTEN REPLY TO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EVY OF TAX ON THE USEFEES COLLECTED ON THE USE RIGHTS TO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VIDED BYFOREIGN BUSINESSMEN(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10 June 1994 Coded Guo Shui HanFa [1994] No. 304)Whole Doc.To the Beijing Municipal Tax Bureau:We have acknowledged the receipt of your letter dated June 1, 1994coded Jing Shui Wai (94) No. 343, asking for Instructions on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evy of Tax on the Use Fees Collected on the Use Rights to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vid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With regard to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levy of tax on the computer software sold or computer software use rights provid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to users within China, our Administration has laid down stipulations Coded (86) Cai Shui Zi No. 235, the related contents of Article 1 of that document are hereby further clarified as follows:I. If foreign businessmen who provide computer software use rights tousers within China in the form of providing patent or copyright use licenses, or although the computer software has not been regarded as patent right or copyrights, they provide computer software use rights to users within China in the form of laying down restrictive clauses including the scope, method and time limit of use. The use fees collected therefrom by foreign businessmen shall be regarded as income from royalties on which income tax shall be levied.II. If foreign businessmen who transfer computer software to userswithin China not by adopting the method of providing use rights and who do not lay down any prescribed conditions on the use of software, the income gained therefrom by the foreign businessmen may be regarded as income from the sales of auxiliary computer products, income tax is exempted.——结束——。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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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背景概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
在116号文件出台之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适用旧税法下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明确。
旧税法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曾经历了从最初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变化过程;在税收征管上,则从最早的审批制逐渐简化为备案制。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备案要求略有差异,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各地还相继发布了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基本沿袭了以前国税发[2006]88号文和财企[2007]194号文(以下分别简称为“88号文”和“194号文”)的规定,如安徽省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科策[2008]77号文),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这些林林总总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0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第474号1993年12月23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公布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贯彻实施,我们曾发了一些文件,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新财务制度,我们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的反映,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和管理需要,整理、制订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财务问题,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 关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应当作价的问题。
对于投资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作价的出资或合作条件,须依法进行资产的作价。
其中,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二)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须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要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
(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四)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估计残值的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津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0日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创新开拓方式,优化国际市场布局(一)利用新技术新渠道开拓市场。
构建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
鼓励引导企业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平台提升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能力。
(市商务局、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分类服务强化主体队伍。
深入开展招商引贸工作,瞄准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领先商业模式的企业开展定向招商,吸引能源资源进口商在本市聚集。
实施外贸培训成长计划,围绕市场开发、供应链金融、跨境电商、贸易合规等内容,组织开展外贸精品课程培训;帮助企业深度开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相关国家市场,构建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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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来源:中国税网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2010年第23号令,对税务部门现行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
共确认有效规章41份,失效或废止规章18份,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规章4份。
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被明确宣布全文废止。
而此前,有很多纳税人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程序性规定仍然有效。
法规失效问题一直是个让人困扰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法规。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成本、费用等项目如何税前扣除的重要执行文件。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不再执行,而有关管理性、程序性的规定,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注意是参照而不是依照)执行。
比如: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此次发布的“23号令”明确指出,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全文废止。
关于税前扣除各项目如何确认,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而是散见在相关的单个税收法规中。
2023年咨询工程师之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咨询工程师之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方针是()A.自主创新、全面跟进、确立优势、支撑发展B.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C.自主创新与引进吸收并重,努力实现产业化D.自主创新为主、引进吸收为辅【答案】 B2、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A.《可持续发展报告》B.《我们共同的未来》C.21世纪议程》D.《世界首脑会议宣言》【答案】 B3、十四五规划提出,发挥大企业()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A.引领支撑;创新重要发源地B.创新重要发源地;引领支撑C.领航;技术攻坚平台D.技术攻坚平台;领航【答案】 A4、在总需求构成中,固定资产( )是最具决定性的变量。
A.消费B.投资C.政府支出D.净出口【答案】 B5、我国现行税制框架中,主要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中发挥调节作用的税种是()。
A.营业税B.消费税C.房产税D.印花税【答案】 B6、下列关于信贷政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信贷政策一般采取道义劝说的方式,以直接调控为主B.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C.信贷政策和货币政策相辅相成D.信贷政策主要着眼于解决经济结构问题【答案】 A7、发展规划可以按不同规划年限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属于主要规划的是()。
A.长期规划B.中长期规划C.年度计划D.行动计划【答案】 A8、在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政策中处核心地位的是()。
A.协调规制B.进入规制C.价格规制D.竞争规制【答案】 B9、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推进()。
A.高质量的城镇化B.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C.城乡协调发展的城镇化D.绿色低碳发展的城镇化【答案】 B10、各国经济发展经历表明,经济持续增长的根本源泉是 ( )A.劳动力、资本、土地等各项要素投入量增加B.提高要素生产率C.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D.提高劳动生产率【答案】 B11、根据大量前期勘査和论证,长江上游流域开发梯级电站技术经济指标最好的河段是()A.雅砻江B.乌江C.大渡河D.金沙江【答案】 D12、关于“互联网+”便捷交通的说法,错误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 1 —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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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开发费抵扣应纳税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外﹝2001﹞84号
【发文日期】2001-08-09
【实施时间】2001-08-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86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