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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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范围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电子发票继续使用。

(五)我市纳税人原使用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除以下列举发票外,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空白发票。

1.收购凭证;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3.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4.天津市国税局指定的部分电信运营商使用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对上述列举发票取消使用的日期,天津市国税局另行规定。

三、系统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税发[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正式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略)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3.比对异常转办单4.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5.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8.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 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
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4.01
•【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使用
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

自2013年4月1日起,应使用市国税局监制的发票。

为保证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的正常运营,实现公路客运行业税收管理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为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

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式样不变,其监制章改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二、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继续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售。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 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 四 )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 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 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 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 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 照本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第 ( 三 ) 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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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应负担的留抵税额通过 2019 年及以后年度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扣回,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 起相应废止。
附件: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 以下简称“异常凭证”) 管理等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 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 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 )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 五 )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 ( 失联 ) 企业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76 号 ) 第二条第 ( 一 ) 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 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 税额 70%( 含 ) 以上的; ( 二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 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 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 )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 二 )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 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 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 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 ( 免 ) 税期间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执行。 ( 三 )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 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总函2017 124号增值税比对管理规定

税总函2017 124号增值税比对管理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一)比对信息范围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2023天津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天津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天津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党的根本宗旨是()A.以人为本B.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C.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D.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一个人遇到挫折后,为了摆脱烦恼苦闷的困扰,约同事去郊游,通过欣赏大自然的风光,使自己的情绪得以调节。

这种调节不良情绪的方法属于()。

A.自我暗示法B.升华法C.注意转移法D.回避法3.以下选项中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的内容()。

A.强化监督检查B.严格执纪办案C.严肃问责追究D.加强调查研究4.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5.花生果仁出口免征增值税()。

A.是B.否6.下列情形的纳税人中,可以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是( )A.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B.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C.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的纳税人D.注销后恢复开业的7.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人,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按1%预缴增值税B.按1.5%减半预缴增值税C.按3%预缴增值税D.暂停预缴增值税8.因某县国税局君山分局的责任,致使某纳税人在2014年1月份漏缴增值税税款1万元,其《不予加收滞纳金报告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填写,并附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况说明。

A.县国税局君山分局B.纳税人C.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D.县国税局收入核算科9.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10.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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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的通知【标 签】开票信息比对系统开票信息比对系统,发票管理,普通发票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8-27
【实施时间】2013-08-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天津市国税局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科学、实用的发票查询功能,即“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将于2013年9月1日起在天津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启用“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同时停用原发票流向查询系统。

二、该系统发票查询对象为:天津市国税局2012年1月1日以后发售的所有普通发票,包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天津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天津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印制有单位名称发票。

三、本系统对用户每两次查询的时间间隔进行了限制,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授权”,实现不受录入验证码和查询时间间隔的限制。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使用说明》已下发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软件下载页面,纳税人可自行在上述网站下载。

五、该系统所提供的发票信息不作为发票真伪鉴定的法律依据。

查询后若发现所持发票与显示信息不符或对所查询的发票有疑义的,请携带发票到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验证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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