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确认标准、权限及程序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CCF- HZFH-02(A/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前言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0. 引言 (1)1.适用范围 (1)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3. 认证模式选择 (2)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4. 认证单元划分 (3)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5.1 认证流程 (3)5.2 认证时限 (3)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6.1 认证委托 (3)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4)6.3 型式试验 (6)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8. 认证证书 (10)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8.6 证书恢复 (15)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9 认证的变更 (17)9.1变更类型 (17)9.2变更程序 (17)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11. 认证标志 (19)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32)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8)附件6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45)附件7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46)附件8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5)0. 引言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党发[1984]18号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党发[1984]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0318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d4.png)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1984年8月15日津党发〔1984〕18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区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
为了进一步发挥区级政权的作用,针对多年来市区体制存在的条条统得过多、条块职责不清、权责脱节等问题,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和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革的原则,经过深入调查和反复协商,决定对市区体制进行初步改革,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权限下放给区。
市区体制改革,是城市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顺市、区关系,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证这个方案的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一、要明确市区体制改革的目的。
这次改革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建设、管理好城市,组织好人民生活,支援四化建设。
改革后,必须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财政收入,改善和方便群众生活,而不能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二、各区要勇于承担改革后的繁重任务。
各区的权力加大了,任务也加重了,要变压力为动力,充分用好市委、市人民政府放给的权力,努力把各项工作搞好。
三、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
在工作中,要坚持实践的观点,按照事物固有的规律去探索、研究、解决大城市管理和改善人民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
四、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区搞好工作。
中国居民赴柬埔寨

中国居民赴柬埔寨投资税收指南
目录
前 言..............................................................1 第一章 柬埔寨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 1
中国居民赴柬埔寨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课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两廊一圈”经济带建设步伐的 不断加快,为了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我国与柬埔寨的友好 往来更加频繁,交流合作持续加强。为帮助到柬埔寨投资的企业和 个人了解柬埔寨的投资环境及税收制度,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居 民赴柬埔寨投资税收指南》,该指南从柬埔寨基本概况、投资关注 事项、税收制度、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特别纳税调整、中柬税收协 定、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1.1 国家概况 ................................................... 1 1.1.1 地理概况 ............................................... 1 1.1.2 政治概况 ............................................... 1 1.1.3 经济概况 ............................................... 2 1.1.4 文化概况 ............................................... 2
1.2 投资环境概述 ............................................... 3 1.2.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 3 1.2.2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 4 1.2.3 支柱和重点行业 ......................................... 5 1.2.4 投资政策 ............................................... 5 1.2.5 经贸合作 ............................................... 7 1.2.6 投资注意事项 ........................................... 7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犹如饭店或餐饮公司。
依据现行“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制度,这类食堂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实质上是“外援”——企业将餐饮事务外包,引进餐饮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这些餐饮公司都是正规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三类为企业内部食堂。
这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也没有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的权力。
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及其财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分析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上述两条均提到了“职工食堂”。
这在强调职工食堂是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给广大财务人员处理职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1-2联合采购办公室2021 年6 月目录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1)一、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1)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2)三、申报资格 (2)四、采购执行说明 (3)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4)六、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4)七、申报信息公开时间和地点 (4)八、供应地区确认时间和地点 (4)九、咨询联系方式 (4)十、其他 (5)第二部分申报企业须知 (6)一、集中采购当事人 (6)二、申报材料编制 (7)三、申报材料递交 (9)四、申报信息公开 (10)五、拟中选企业确定 (10)六、供应地区确认 (12)七、中选药品确定 (13)八、其他 (14)第三部分附件 (16)附件1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申报承诺函 (16)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8)附件3 申报信息一览表(格式样张) (20)附件4“申报信息一览表”信封封面样张 (22)附件5“申报材料”信封封面样张 (23)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一、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一)采购品种目录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以品种序号区分),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相应比例采购量汇总值(单位:万片/万粒/万袋/万支等)及最高有效申报价(单位:元/片、粒、袋、支等)见附表1。
(二)约定采购量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
2.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
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及各采购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见附表2 及附表3。
3.各品种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80%。
其中:阿奇霉素注射剂、氟康唑注射剂型、利奈唑胺葡萄糖注射液、莫西沙星滴眼剂、替硝唑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注射剂、头孢曲松注射剂、头孢他啶注射剂、头孢唑林注射剂型、左氧氟沙星注射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4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的实施通知如下:一、定级单位管理(一)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市应急管理局为本市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区应急管理局为其辖区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二)二、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次年申请标准化定级的单位名单,据此结合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申请次年标准化定级的相关经费,并按照财政确定的资金确定次年需要进行标准化定级的单位。
二、定级组织单位及负责现场评审单位的管理(一)二、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根据年度申请标准化定级单位的行业、数量、特点合理委托符合条件的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和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定级组织单位)。
(二)定级部门对定级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确认后由定级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评审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现场评审的,要书面说明情况。
无正当理由的,由定级部门依据规定予以处理。
(三)定级组织单位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应覆盖每家申请定级企业。
(四)评审单位在完成现场评审后,除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书面告知企业,还需形成隐患清单,隐患清单需报送相应定级部门,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应将隐患清单告知属地应急管理局。
三、申请标准化定级企业的管理(一)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应由评审单位采取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津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天津市进一步深化“一制三化”改革打造一流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津职转办发〔2020〕4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各有关部门(单位)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
调整后,“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清单以外政务服务事项均可网上办理或“最多跑一次”,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
2.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
2021年5月10日附件1
附件2。
防火材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CCCF- HZFH-0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确认标准、权限及
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 签】福利生产企业,新办企业,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一﹝1995﹞14号
【发文日期】1995-03-21
【实施时间】199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文件(民福发[1994]18号)精神,为了做好新办的福利企业确认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自食其力,对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的确认标准、权限及程序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举办福利生产企业的标准根据《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新办福利企业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 程;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企业中每个残疾人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 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六)企业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七)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包括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和红十字举办的符合本条 规定标准的福利生产企业);
(八)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新办福利生产企业是指从无到有办起来的企业。
对于原有企业改组、转产、拆大改小或老厂关停一个时期后又重新开业(或移地开业)的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福利企业。
一个村,只能办一个福利企业。
一个乡(镇)原则上也只能办一个福利企业。
二、新办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确认权限及程序
(一)申报资料1994年1月1日以后,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等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申办确认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书;2、天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书;3、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4、残疾人登记卡片;5、区、县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体检表。
(二)确认权限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经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确认。
(三)确认程序新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要认真填写天津市福利企业认定书,连同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报送区、县税务机关核实盖章 ,最后报市民政部门和市税务机关确认。
经市民政部门和市税务机关分别确认盖章 后,方可发放福利企业证书。
对取得福利企业证书的原有福利企业和新办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减免税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