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津兴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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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所[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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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所〔2008〕1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和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6〕105号,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很重要环节,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日常征管的效果,都可以通过汇算清缴体现出来。
特别是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执行新的所得税法后,按原法规进行的最后一次汇算清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十分重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充分认识本次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并成立由主管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一)加强内部培训。
要就汇算清缴的有关税收政策及后续管理要求等内容开展培训,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稽查案例讲解税收政策。
可采取政策学习与典型案例介绍、评估辅导经验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水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津国税际[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际〔2008〕8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实施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实现数据衔接的第二年,各单位应在总结上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订工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实施。
二、组织好所得税政策、软件的学习和宣传培训在汇缴准备阶段要组织本单位汇缴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汇缴工作规程以及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等文件,为提高所得税汇缴质量把牢政策关。
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利用召开汇缴布置会、税务网站以及办税服务厅大屏幕发布汇缴相关规定、发放汇缴公告并向企业宣传所得税政策、报表填制及汇缴软件使用方法,为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申报表创造条件。
对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一律纳入汇缴范围,保证培训面和汇缴面达到10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5月26日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
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
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6年度【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所﹝2007﹞7号【发文日期】2007-02-12【实施时间】2007-02-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以及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6]105号,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领会贯彻市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的内部学习和外部宣传工作,按照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200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并成立由主管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所领导组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一)对目前全国统一使用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单位要组织好内部培训工作,要以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等方面内容为重点,并针对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好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二)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一是要深入宣传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有关政策规定和应报送的资料,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新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调整项目以及2006年度新出台的新政策等,要重点进行宣传。
二是要通过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其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填报要求与方法,努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
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照新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按表中下限执行。
二、核定征收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
纳税额增减达到20%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5月26日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
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
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税局《<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税局《<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三﹝1998﹞1号【发文日期】1998-01-09【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和《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规定,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障汇缴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转到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国税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转的,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同时,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
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㈠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㈡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㈢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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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津兴办企业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央企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计﹝1995﹞7号
【发文日期】1995-03-13
【实施时间】199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347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2]102号)及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津兴办的从事多种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津兴办的从事多种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
二、中央企事业单位之间投资入股在津兴办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
三、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投资入股在津兴办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其日常征管工作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年终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将上述范围内企业的税款缴入地方金库的,对应缴入中央金库的税款,年终应全部调入中央金库。
五、天津铁路分局所属从事多种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河北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河北区国家税务局津国税北[1994]4号请示不再另行批复。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