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版面金额种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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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范围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电子发票继续使用。

(五)我市纳税人原使用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除以下列举发票外,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空白发票。

1.收购凭证;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3.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4.天津市国税局指定的部分电信运营商使用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对上述列举发票取消使用的日期,天津市国税局另行规定。

三、系统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我委对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按照简政放权、依法定价和减轻企业负担、便于社会监督的原则,编制了《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清单是指本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天津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统一规范格式要求,编制目录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实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政务公开制度。

二、本清单不包含中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凡涉及中央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发生变动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清单进行实时更新,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本清单之外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五、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15•【文号】信便函[2006]196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信便函[2006]196号2006年8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四小票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确保四小票稽核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梳理了各地在四小票软件操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内容见附件),形成了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V2.30)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V2.30)。

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升级,有关要求如下:一、请于2006年8月25日前下载更新软件,并通知纳税人下载使用新版软件。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一律使用新版软件开具、采集、检查和汇总电子数据,旧版软件同时停止使用。

三、四小票软件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四种发票栏目下。

有条件的纳税人可到互联网上直接下载,下载地址软件下载栏目下,或软件下载栏目下;没有上网条件的纳税人,其所属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从税务系统内部网站上下载后,无偿转交所属纳税人。

四、软件升级后,各地应加强基层税务机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并积极辅导纳税人使用新版软件。

五、已经推广使用总局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版,模块二)的企业,不再升级本次货运发票开票软件。

六、软件在升级过程中如有问题,有关四小票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技术支持分中心联系,技术支持电话*************、*************、138****7772;有关开票软件的请于010-513216431联系。

附件:软件修改说明一、采集系统1.修改运输发票开具清单,增加“运费金额”项目;2.地税企业自开版增加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3.增加二次录入检查校验功能;4.增加企业信息记忆功能,可直接在下拉列表中选择企业信息;5.金额/税额数据一致保留2位小数位,不再依赖操作系统本身对小数位的设置;6.调整部分输入项的填写说明;7.将对企业税务识别号的约束调整为15~20位(原约束为15或18位);8.清单打印部分提供两种格式(WIN98/WINXP),允许用户在系统选项中配置,以适应不同的操作系统环境;二、检查系统1.清单选择改为下拉列表,减少操作步骤;2.增加查看数据功能,用户可以直接查看数据明细;3.增加对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的检查;4.调整运输发票开具清单检查,增加运费金额项目;5.调整对企业税务识别号的检查,允许15~20位的数据;6.原标准版及东北版两个版本的检查系统安装程序统一为一个安装程序,在安装过程中选择标准版或东北版;三、汇总系统1.A版汇总系统集成数据检查功能,在清单数据导入过程中,系统将对数据进行检查;2.增加对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的汇总;四、开票软件3.修改打印设置不能保存的问题;4.修改发票地址栏无法打印的问题;5.增设机动车税率为0的问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版)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版)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闽地税函[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版)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68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年版)》(以下简称《发票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就启用新版发票样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票样本》中新增设的票样(一)根据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有关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地、市级印制,重要票种应集中在省一级印制的要求,新《发票样本》中将原票样名称冠有“福建省××县(市)”的,统一改为“福建省××市”;其中《福建省××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区、县)》和《福建省××市住宿业有奖定额发票(××区、县)》增加的“(××区、县)”字样,是为区别兑奖地点。

(二)《福建省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福建省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中增加“工程项目地址”栏目。

(四)《福建省电信业务定额发票》适用于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电信业务。

停止使用发票种类代码为037、038、039、040、041、042的《福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电信业务定额发票》。

二、对纳税人申请在发票印刷过程中直接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局审批,并确定按原发票专用章同比例缩小的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2000年1月22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公局,稽查局:近来,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相继提出了一些增值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对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我市具体解释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鉴于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对其取得的索取销售额的凭据,不仅限于发票,还应包括各种凭据,如出库单、提货单、收据等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只要企业取得上述有关凭据,都应视为取得了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该缴纳增值税。

二、对新认定的规模较大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仍然按照市局津国税流[1998]3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在临时期内其销售额已经达到180万元,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暂按其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核实征收增值税,但仍按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1、销售额已经达到180万元以上;2、设有专职财会人员;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关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界定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凡是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注明为废旧物资(包括废旧生产资料和废旧生活资料)。

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我市税务机构分设后税

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我市税务机构分设后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我市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款征收入库及对账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款征收入库,对账办法,税务机构分设【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税计﹝1994﹞34号【发文日期】1994-07-31【实施时间】1994-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区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专业银行分行、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城市信用社联社、国库各支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及天津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组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办[1994]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款入库、对账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的使用: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一律启用带有“国税”或“地税”字样的新税收缴款书,原税收缴款书同时作废。

各税务分局务于八月底前将新缴款书发至纳税单位,并将旧缴款书收回作废。

(一)国家税务局使用的缴款书有: 1.税收(微机)缴款书(国) 2.税收通用缴款书(国) 3.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 4.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国)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国) 6.个人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7.外商投资 3.营业税专用缴款书(地) 4.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地) 5.个人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地) 6.房产税专用缴款书(地)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8.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9.个体工商业户专用完税证(代缴款书)(国) 10.五县汇总缴款书(国) 1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国) 12.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国) 13.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国) 算科目和入库级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各种税收缴款书在使用时,必须由税务所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标志章 ”,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税局缴款书标志章 及国库统计项目:1.消费税缴款书标志章 的模式略:规格为:2.5×3.5cm,边宽0.1cm,单位:根据各区县国税局、处,各地方税务局、处名称刻制,如:和平国税,和平地税,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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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版面金额种类的
通知
【标 签】专用发票版面限额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征﹝2004﹞16号
【发文日期】2004-06-25
【实施时间】2004-06-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增设“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千元版种类(以下简
称“小额版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小额版发票采取“统一联次、统一规格、统一价格”的方式。

(一)小额版发票联次统一为三联。

第一联(存根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第二联(发票联)交购货单位和个人;第三联(报核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开立发票后向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报核查验。

(二)小额版发票规格为185mm*88mm,48开。

(三)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561号)精神,小额版发票每本25份,每本工本费4.6元。

二、小额版发票一律使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和发票联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报核联使用普通纸。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小额版发票过程中,填写作废的小额版发票应将发票联和报核联一起向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报核查验,不能提供作废发票联的,做丢失发票处理。

四、为控制普通发票流失,小额版发票在票面上加印了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开具的小额版发票无效。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完的小额版发票应到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同时办理新发票的领购手续。

五、小额版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8月1日。

各单位于2004年7月26日起办理调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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