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最新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 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1)第三章许可程序 (1)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5)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8)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10)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1)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194一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forfillingofpermanentgascylinders1主颐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其他特别用处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液化水久气体的充装。
2引用标准GB5099钢质无缝气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纳的术语定义如下:3.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低于一10℃的气体。
3.2充装温度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
3.3最高使用温度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到达的最高温度 3.4充装压力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32、.5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到达的最高压强。
3.6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外表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
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e.气瓶外外表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h.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3、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具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不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分辨的;一一一碑一一‘一~一一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一03-12批准1993一09一01实施GB14194一9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分辨的有报废标志的;C已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9.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h.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2024年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2篇)

2024年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氧气瓶、乙炔气瓶是储存和运输氧气、溶解乙炔气体的专用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
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国家先后颁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科学和明确的规定。
1、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
氧气瓶必须是按规定定期检验过的,超检验期的气瓶严禁充装。
新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2、气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压力表定期校验合格。
各工区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3、项目部、各工区物资设备部门要制定气瓶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回收、退返的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
与信誉度高的厂家或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
4、采购气瓶时必须确认瓶身贴有质监部门的检验标识和质量合格标签,否则不准进货。
同时应查看手轮是否完好、是否漏气,瓶体外观有无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5、加强气瓶装卸车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野蛮装卸:5.1运输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击和滚动,禁止用吊机或起重电磁吸盘直接吊运钢瓶。
5.2氧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
瓶间应使用木架或橡皮隔离,以防止互相撞击。
汽车装运氧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5.3夏季运输和露天作业时,氧气瓶要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
5.4车上严禁烟火,并应配有灭火器材。
5.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或同仓储存。
运输途中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
5.6气瓶卸车时,要配备一定劳力,轻缓卸车,严禁抛滑、推倒、顺地面滚动,较远搬运应使用手推车,平稳装运。
分发至各工地的气瓶,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建立领用登记册,由工地负责人签认,负责妥善保管及回收。
气体厂永久气瓶充装规程

气体厂永久气瓶充装规程1本充装操作规程适用范围是低温液氧、液氮和液氩气化后的永久气体充装。
2永久气瓶充装工艺流程图见下图。
具体操作按以下条文的规定进行。
3充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是:3.1检查钢瓶是否国内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未经我国安全监察批准的进口钢瓶应予以隔离, 退给用户,不给予充 装。
做好检查记 录。
粘贴充装合 格证。
装车或入库做查气瓶 是否有泄 漏。
确定 无泄漏 后,检查 瓶帽、防 震圈、警 示标签等 是否齐全达规定压力时,关 闭已充满 气瓶所在 汇流排阀 门。
复验 压力合格 后卸瓶。
做好充装 记录控制气瓶 充装量, 永久气体 充装时, 须监视压 力,不可 超压3.2 检查钢瓶是否为自有产权气瓶。
非自有产权气瓶应予以隔离,退给用户,不给予充装。
3.3 检查表明漆色、字样是否和所装气体相符合。
如果漆色或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严禁充装。
3.4 检查气瓶是否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
如果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应送钢瓶检验站进行检验,不予以充装。
3.5 检查钢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如果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严禁充装。
对于氧气瓶瓶阀,须确认其出口螺纹是右旋的。
3.6 检查钢印标记是否清晰、齐全;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严禁充装、3.7 开启瓶阀,检查钢瓶内有无剩余压力;排出的气体是否对头;如无剩余压力,或不能判明瓶内原装是何种气体,则严禁充装。
只有按第5.12 节《置换抽空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气瓶进行置换、抽空处理后才能进行充装。
3.8 检查瓶体是否有缺陷。
如有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缺陷,则应送钢瓶检验站作进一步检查,严禁充装、3.9 如果瓶体和瓶阀沾有油脂或发生变形,则严禁充装。
应将瓶体发生变形的气瓶送钢瓶检验站作压扁或锯切处理。
瓶体和瓶阀沾有油脂的气瓶只有按地5.11 节《脱脂操作规程》和第5.12 节《置换抽空规程》的规定进行脱脂、置换、抽空处理后才能进行充装。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气瓶的充装、定期检验、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改装等都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第二条气瓶充装企业必须具备《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条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其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按规定及时更换。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
第四条永久气体气瓶充装严格执行《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4)。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严格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执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13591)。
第五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的气瓶和未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4、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7、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性质的。
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超过检验期限的。
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检验的。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指对于存储永久气体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气瓶充装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事故的发生,并保护环境。
首先,对于永久气体气瓶的选材要求,一般要求使用高强度、耐腐蚀的材料制造气瓶。
这样可以确保气瓶在充装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气或破裂等情况。
其次,气瓶充装应该在规定的充装工作区域进行,这个区域应该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和泄漏报警器。
在充装过程中,必须确保没有明火、电火花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
气瓶充装前,必须对气瓶进行检查。
包括检查气瓶的外观是否完好、阀门是否正常等,以及检查气瓶是否过期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
只有通过了检查的气瓶才可以进行充装操作。
在充装过程中,需要根据充装压力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充装速度。
充装过程中必须保持气瓶的稳定,以防止气瓶受到损伤或者发生倾倒。
充装完毕后,需要对充装的气瓶进行标识和记录。
标识应该包括气瓶的品名、规格、充装日期、充装压力等信息。
记录包括充装的数量、充装操作的工作人员等信息。
这样可以方便管理和追溯气瓶的充装情况。
此外,对于充装后的气瓶,需要进行贮存和运输的规定。
存放气瓶时必须确保通风良好,并避免高温和直接阳光照射。
运输气瓶时必须注意固定和保护,以防止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
最后,对于故障或事故的处理,也需要进行规定。
当发生泄漏、冒火等情况时,工作人员需要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综上所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通过规范气瓶充装的过程和操作,可以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人身安全和环境的健康。
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前言为了规范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保障充装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与本标准紧密相关的标准和规程有:GB1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负责)、湖南株洲硬质合金厂(参加)、天津伯克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澄、文树德、孙鸿昶。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瓶装永久气体的充装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标志GB1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5383—9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充装站职责3. 1 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3.2 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 3 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 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 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 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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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其他特殊用途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液化永久气体的充装。
2 引用标准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7144 气瓶颜色标记
3 术语
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3.1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低于一10C的气体.
3. 2 充装温度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
3.3 最高使用温度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4 充装压力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3. 5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
3.6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4。
1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e. 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f. 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h.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c.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d.有报废标志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g.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h.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4.3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
4.4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
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4.5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4.5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4.6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4.7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4.8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4.9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5 充装
5.1 气瓶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
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5.2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
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a.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b.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5%者:
c.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5.3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
a.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b.用卡于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
c.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d.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e.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
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f 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g.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再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5.4 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 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许用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的0.8倍。
5.5 用国产气瓶充装的各种常用永久气体,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其他永久气体(包括两种以上的永久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由(1)计算的压力值。
P〈=P[0]TZ/T[0]Z[0]
式中:P——充装压力(绝对)的极限值,MPa;
T——气瓶的充装温度,K;
Z——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P[0]——气瓶的许用压力(绝对),MPa:
T[o]——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K,
z[o]——在压力为P[o],温度为T[o]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有特殊要求的气体,除符合5.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的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5.6 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 a.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b.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
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
5.7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
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a.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b.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t.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气瓶改装
6.1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6.2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6.3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 7144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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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充装记录
7.1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租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7.2 充气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
保存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经济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吴粤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