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四篇)

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整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安全奖罚制度是指根据员工在安全方面的表现给予奖励或实施处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安全环保部门。
第五条员工在参与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和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第六条本制度的实施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奖罚实施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奖罚措施,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奖励第八条安全奖励是指对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出勤良好且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
第九条安全奖励包括以下形式:(一)奖金激励: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一定额度的奖金激励。
(二)荣誉表彰: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嘉奖,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表彰。
(三)晋升机会: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员工,优先考虑其晋升机会。
(四)培训资格: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积极参与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员工,给予参加相关培训的资格。
(五)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如旅游、福利待遇等。
第十条安全奖励的颁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无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安全事故。
(二)员工出勤良好,无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
(三)员工参与安全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
(四)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奖励的评选程序如下:(一)安全环保部门每月组织员工安全表现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员工名单,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公司领导审核并批准奖励名单。
(四)安全奖励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颁发。
第三章安全处罚第十二条安全处罚是指对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规或失职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更好地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制度和文件,保障从事施工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各在建项目。
项目部存在事故隐患的,公司将按以下处罚标准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进行处罚。
项目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方因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问题投诉到公司的,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分别处罚 1000 ~ 10000 元/次、 500 ~ 5000 元/次;导致新闻 ( 电视、报纸等 )暴光的,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各处罚 10000 ~ 50000 元。
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未按程序上报且未妥善处理,伤者投诉到政府相关部门、总公司的,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分别处罚 10000 元、 5000 元。
项目部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停工,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分别处罚 1000 ~ 5000 元/次、500 ~ 2500 元/次。
分公司每月未对所属在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2000 元/月·次。
分公司、项目部未按规定向公司上报有关文件、资料的(如:《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月报》、《质量安全检查结果》、《整改回复单》、《复工回复单》等或者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内容不符合规定 ) ,分别处罚 1000 元/月·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处罚标准:处罚分公司检查内容标准(元) 处罚项目部标准(元)序号部一、施工现场安全1 2 3 4 5 6 78 910111213141516171819 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无专职安全员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全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不全,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指标 (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无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未按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定期考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实施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无书面签名的新入场工人、变换工种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记录,无明确具体安全教育内容无书面签名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或者针对性不强或者交底内容不全面或者弄虚作假未建立安全(定期、季节性)检查制度未留有定期、季节性安全检查记录事故隐患的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等)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与分包单位(资质、资格、手续不全或者失效)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配备安全员无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50010050505050500/个500-2500/个20/人20/人50502002020010010050505002001001001001001000/个1000-5000/个50/人50/人1001050050500200200100100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 无施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快报表、调查处理文件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无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或者无记录无施工安全日记无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未持证上岗现场出入口、起重机械、暂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爆破物及有害危(wei)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危(wei)险部位,主要施工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行政处罚适用于所有有关安全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标准、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等。
第三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法、及时、有效。
第四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强调预防为主,重罚违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促使相关方面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由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办,分别负责处罚对象的不同层面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推动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化、标准化。
第二章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七条安全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申诉等环节。
第八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包括:接收举报、主动发现、巡查检查等方式确定违法行为,对涉及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安全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取涉案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等环节,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过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安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决定行政处罚措施,采取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形式,明确行政处罚措施、金额、履行期限等。
第十二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复议程序包括: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听证等程序,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申诉程序包括: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行政机关隶属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申诉机关应当依法核实申诉事实,及时处理申诉。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5篇)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为保证安全生产纪律的有效约束,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1、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纪律罚款____元/人次。
2、施工中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酒后作业,穿拖鞋高跟鞋上班罚款____元/人次。
3、无证操作机电设备,私自将设备交非专业人员操作罚款____元/人次。
4、接到隐患整改单后无正当埋由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罚款____元/人次。
5、班组长不按时组织安全活动,不按时上交活动记录罚款____元/人次。
6、脚手架上钢管、钢筋、模板、木仿、扣件、卡具及其他工具未及时清除罚款____元/人次。
因上述物件未及时清除发生坠落罚款____元/人次。
7、高处作业向下抛扔物品罚款____元/人次。
8、擅自拆卸安全栏、门、网、脚手架、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罚款____元/人次。
9、在禁火区(库房、木工房)吸烟、现场烧明火罚款50远/人次。
10、宿舍内使用电炉罚款50远/人次。
11、电焊、氧割后未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完场清消除隐患发生火灾罚款1000远/人次。
12、上下施工攀、翻脚手架罚款50远/人次。
13、违章指挥罚款____元/人次14、工长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50远/人次。
15、携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罚款____元/人次。
16、造成未遂事故重大险情罚款____元/人次。
17、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财产损失,按上级有关规定处埋,责任自负;触犯律,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埋。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2)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制定的用于管理和惩处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则和措施。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1. 违法行为的定义:明确了什么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违反安全生产协议等行为。
2. 违法行为的分类和标准:将违法行为按照轻重分级,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4篇)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以行政法规、规章定为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法律、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责任主体、情节轻重等因素依法进行量刑。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七条安全生产处罚的原则是依法治安全、罚当其罪、从重从快。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的幅度越大,罚款的额度越高。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相匹配,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的责任程度应当相对应。
第十条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应当从重从严。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相关记录。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分类与处罚第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展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顿。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下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进行整顿。
(四)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纪律惩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纪律惩罚实施细则当前,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各个企业的一项必需遵守的法律法规。
要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就需要严格订立并执行安全生产纪律。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肯定要予以严惩,以起到警示作用。
为此,订立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纪律惩罚实施细则是特别必要的。
一、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1. 生产、经营、施工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批准,私自更改工程、工艺和设备等紧要条件的,视为违规行为。
2. 未严格执行设备的保养、维护和修理、保管和管理规定,导致设备故障、事故,或因设备缺陷造成工人伤亡的行为。
3. 未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机器,或者未经过专业培训,操作关键设备和工具的行为。
4. 未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定,如未严格执行灭火器的存放规定,未在规定范围内切断电源,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等。
5. 未依照规定打开应急救援工作,不依照精准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6. 生产、经营、施工过程中,破坏工程安全的行为,如更改工程建筑结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筑时,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等。
7.虚假报告事故,隐瞒安全生产情形等诳骗行为。
8.未适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未适时上报、处理工业不安全源等安全隐患与生产事故。
二、违规行为惩罚为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必需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实在惩罚如下:1. 细小违规行为:警告。
2. 一般违规行为:通报批判或者记过。
3.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记大过、撤职、降职等。
4. 极其严重违规行为:开除。
以上惩罚仅为参考,实在惩罚依据实在情况而定,依据相应的规定予以执行。
三、惩罚程序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规行为,必需遵从以下程序对其进行惩罚:1.订立惩罚方案:依据违规行为的不怜悯况,由企业内部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构成成员共同订立一份惩罚方案。
在订立方案的过程中,必需充分地考虑到当事人情况,并遵从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
2.当事人听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听取惩罚方案,并就其违规行为进行申辩。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以下为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的处罚,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及外来人员。
3.凡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者,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二、安全生产纪律4.职工在工作时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禁酒后上岗、未经培训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等行为。
5.严禁带入易燃易爆物品、锋利器具等危险品进入工作区域。
6.不得在工作区域内乱堆放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规改动电器设备。
7.禁止吸烟、点火、明火等行为,特别是在易燃易爆场所。
8.严禁违规穿脱安全防护设备,如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反光背心等。
9.严禁私自拆解、更改设备,不得擅自开展不熟悉的工作。
10.禁止聚众闲聊、打闹,不得妨碍他人工作。
三、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11.对于轻微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可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整改。
12.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13.违反工作纪律者,按照情况给予警告、扣发奖金或扣减绩效工资等处罚。
14.违反安全防护纪律者,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纪律处罚。
15.对于违反安全操作纪律,不按规定操作机械设备者,采取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16.对于私自拆解、更改设备,擅自开展不熟悉工作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给予停职、开除等处分。
17.对于在禁烟区域吸烟、点火者,按照规定予以罚款。
18.对于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职工,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设备者,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
19.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且造成事故的,不仅要给予纪律处罚,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20.本细则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并由企业通知到职工。
21.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处罚应按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开。
2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职工和外来人员。
23.本细则内容如有需要修改的,需经企业领导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生效。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 3 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 4 条跟班队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处理,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命之开工。
第 5 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 、“零违章”和“零事故”。
第 6 条实施安全处罚,并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水平,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 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 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第9 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同时处罚款3000 元。
1、井下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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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3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4条跟班队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处理,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命之开工。
第5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零违章”和“零事故”。
第6条实施安全处罚,并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水平,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第9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同时处罚款3000元。
1、井下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7、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8、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
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0、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
11、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2、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
13、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4、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15、违章驾驶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人。
第10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7天。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
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
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
7、班中睡觉的职工。
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
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1、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4、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
15、在架空线下面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或肩扛导电工具或材料行走的责任人。
16、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
1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18、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责任人。
19、各类车辆驾驶员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
20、斜坡停放车辆,未对车轮设阻挡、前后30米无警戒者。
2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2、在架线地点卸大件或卸金属网时不切断架线电源。
第11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3天,并处相应罚款。
1、乘人车人员不听从统一指挥,抢车、挤车,给予1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
否则,罚款100元。
3、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处罚责任人200元。
4、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200mm*200mm以上),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输送机或采煤机开动后,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进入煤壁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6、采煤机停机时,在滚筒附近3米范围内干活、检修时,不打开滚筒离合器,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7、架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11、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12、采煤机运行时不开喷雾或者转载点喷雾及巷道中的水幕没有正常使用,导致风流中粉尘飞扬,罚责任人100元。
13、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
14、井下流动电钳工及班长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5、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16、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17、胶带输送机运转时,严禁在皮带里测清煤,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章安全处罚细则第一节安全管理第12条公司每月组织3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13条各部室(单位)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通报批评。
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的。
2、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例会未结合本单位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3、没有贯彻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4、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
5、对公司各部门及矿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
6、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的。
7、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就离开的(导致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8、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
9、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
10、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11、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
12、采掘工作面图牌板不得出现错别字及错误,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4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瓦检员和变电所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5条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给予罚款200元。
第16条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携带手机。
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17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18条水仓、泵坑,煤仓、卸载站的上口,皮带机头人行道侧要架设高度不低于1.5米防护栏,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9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
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20条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罚技术员200元。
第21条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例如抬管子),罚责任人100元。
第22条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3条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
第24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节顶板管理第25条采煤工作面不按照规定进行矿压观测,罚责任人200元。
第26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对队长、书记、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第27条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高度不得低于1.8m、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m,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第28条采面机头、机尾支护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符合规定,否则,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第29条支架前梁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要求,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30条相邻支架间隙≯200mm(以侧护板段为准),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31条相邻支架侧护板错差≯侧护板的2/3(遇地质构造、顶板异常等特殊情况除外),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32条支架咬架、倒架、走斜、漏液,端面距>340mm不采取措施、伞檐煤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33条采煤工作面支架成直线或分段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
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34条交接班时:支架怀内、底座、连杆、操作阀上,电缆槽、采煤机保持干净,工作面浮煤净,无积水、杂物,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35条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给予罚款100元。
第36条支架片阀不回零位、乱拔支架胶管、拔完不复位,罚责任人100元。
第37条液压支架前顶板状态不好,不采取措施(如带压擦顶移架)造成漏顶,罚跟班队长、班长及责任人各100元。
第38条采煤机割煤后未按规程及时移架,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39条严禁超高使用支架,不合格每处(架)罚责任人100元。
第40条采面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而不停机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41条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42条割煤过程中,采煤司机不观察煤帮及支架支护情况,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43条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44条采煤工作面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