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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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该做怎样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该做怎样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该做怎样的税务处理1、作为不征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总额的财政性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专项⽤途的资⾦拨付⽂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有专门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以及以该资⾦发⽣的⽀出单独进⾏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于⽀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额”21万元(递延收益转收⼊⾦额),第2列“税收⾦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额”79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不征税收⼊”第4列“调减⾦额”100万元;同时填报主表第16⾏“其中:不征税收⼊”100万元。

(3)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第1列“账载⾦额”15万元,第3列“调增⾦额”15万元。

(4)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与⽣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额”6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6万元,“税法”0万元,“纳税调整额”6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额”6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额”0万元,第4列“调减⾦额”37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第3列“调增⾦额”25万元。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2009-04-24 10:23:46)标签: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收入会计税收差异财经分类:解读精华一、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两类,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以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见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主要有4种形式:一是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

二是财政贴息。

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如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或者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是税收返还。

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贴。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四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及所得税政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项损益(营业外收入)。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收到政府投资补助,按阶段进行财税处理

收到政府投资补助,按阶段进行财税处理

收到政府投资补助,按阶段进行财税处理基本建设,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实务中,大部分经营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投产运行,均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实施。

在这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政府投资补助,是政府部门资金投入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政府投资补助的财税处理,一直是一个难点。

一、典型案例甲循环经济产业园计划建造一座焚烧厂,并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成立乙公司。

该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8.4亿元,当地市政府投资补助2.5亿元,于2021年初投产运行。

2.5亿元作为政府投资补助,纳入当地政府投资计划。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乙公司在建设期间,将收到的政府拨付资金2.5亿元记入“专项应付款——财政补助”科目。

在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按照项目建造成本,相应计入资产类科目“固定资产”和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而不是计入净资产科目(即“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科目);对于2.5亿元政府投资补助形成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政府未将其计入运行单价,导致企业对应的折旧不能从收入中扣除,造成企业资金流紧张。

该项目建设和投入运行的财税处理,与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不符,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二、政策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中,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均被列入各级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为了规范这些项目的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财政部发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区分情形进行处理。

经营性项目具备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

据此,乙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实体,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及其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及其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及其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安710075自然资源部退化及未利用土地整治工程重点实验室,陕西西安710075陕西省土地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陕西西安710075摘要:政府补助对企业的纳税情况有一定的影响,不同的处理方法会导致企业在纳税时产生不同的结果。

根据总额法处理,政府补助不纳入应税收入范围,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

而根据净额法处理,政府补助需要扣除相关的税费,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法,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政府补助对企业来说既是一种支持和鼓励,也是一种负担和责任。

企业需要在享受政府补助的同时,合规纳税,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政府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管和指导,确保企业纳税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研发;加计扣除;影响引言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对研发加计扣除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记录和报告政府补助,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和处理。

只有做好政府补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工作,企业才能更好地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一、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一)政府补助概述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为了促进企业或个人发展,提供给其一定的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援助。

政府补助可以分为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两种形式。

直接补助是指政府直接向受助对象提供资金或其他资源,间接补助则是指政府通过减免税费、提供优惠贷款等方式来支持受助对象。

(二)会计税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来说,政府补助分为两类: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入或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

对于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该补助与该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造直接相关,应当在确认该资产的成本时予以抵扣。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资产。

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项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再予以递延。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帐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税法上无名义金额的概念,应当按计税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的以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时再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3.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4.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5.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适用收入准则。

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

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1.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2.购进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00贷:银行存款300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借:管理费用60贷:累计折旧60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5.2021年末: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政府补助 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 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
政府补助(Government Grant)是指由政府援助和扶持的活动,它以各种形式的资金支出来支持行业的发展和投资,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资助企业的现金流。

二、政府补助的种类
1. 税收抵免:政府会根据企业表现情况提供部分税款抵免,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2. 直接资金拨款:政府会以一定的方式提供资金拨款,以支持企业发展,对某些行业的企业进行扶持。

3. 技术支持:政府会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以使企业可以使用先进的技术,以有效地促进业务发展。

4. 差别待遇:政府会为部分行业、特定企业提供特殊优惠,以增加企业获取资源的机会。

三、政府补助的会计准则
1. 抵免类补助收入识别:如果收到政府补助是有条件的,可以在发放政府补助时将补助收入计入报表的收入中;如果政府补助无条件发放,补助收入必须当期确认。

2. 抵免类补助支出识别:如果支出与补助发放的条件有关的费用全部支出,费用应当符合会计处理的原则,费用应当确认到政府补助账户。

3. 拨款类补助收入识别:拨款类补助应当平均计入收入中,每期发放的报酬分别计入当期收入中。

4. 拨款类补助支出识别:拨款类补助由于已经确定为补助,所以应当循序渐进地进行计入支出,分期支付,支出科目要与补助要求的支出项目对应。

五、总结
政府提供的补助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收负担,以及扶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会提供技术支持和差别待遇。

会计准则是对政府补助的计入方式和识别标准,只有按照规定识别和处理才能反映准确的政策根据补助效果,才能达到合法合规的目的。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财会研究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刘萌1张庆2(1.西安工业大学,陕西西安710000;2.西安外事学院,陕西西安710077)摘要:政府对于企业的财政补助主要包括给予特定行业的政策性补助和给予企业的科研专项拨款,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促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手段。

企业在收到补助后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是企业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核算;税收政策1引言政府为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会给予企业适当的补助用于科研开发。

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补助的用途使用资金,会计核算要规范,核算内容要完整、真实、准确,要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税务工作。

2新准则下政府补助更改的背景和意义政府补助是政府对特定企业的无偿财政拨款,新准则下的政府补助主要针对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产品发明等等,主要包括低息贷款、税收返回和提供担保等等。

政府可以通过补助的形式,使企业的发展向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前进。

政府补助在市场经济国家非常常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方向有重大影响,新准则下政府要在政府补助方面建立更加公平、透明的环境,企业也应当对政府补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的资产,具有无偿性和收益性。

新准则下债务豁免、税收减免以及增值税出口退税都不属于政府补助范围。

政府补助一般附有条件,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助后,要按照政府所附的条件使用,否则政府可以撤销或收回[1]。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规定更加明晰,规定了企业核算的会计方法,更强调公允价值观念,实质重于形式,使企业政府补助方面的利润变动更小,会计信息更加真实,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减少了不当盈余,但是容易导致政府补助收入长期挂账,企业负债虚增,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

3企业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新准则下企业政府补助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即企业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不是一次性而是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可以设置为递延损益科目,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设置为营业外收入科目,与企业资产相关或与企业在将来的收益相关的,可以先计入递延收益,再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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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政府补助的填报流程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助时间: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同步调整,若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处理,不存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存在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税前确认和扣除差异,即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纳税调增。

同时需要考虑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限期使用(上缴)问题,更清晰反应不征税收入相应调整情况。

申报表填报口径
一是政府补助属于征税收入
1.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填报时,企业已纳入利润总额的计算,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1行营业外收入中体现。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者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在收到相关政府补助确认为收入,存在差异,即填报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政府补助递延收入”行,该行主要反映政府补助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与税收政策差异的纳税调整情况
二是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1.收入调整
不征税收入调整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和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调整,其中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该行填报纳税人计
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通过附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填报。

2.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调整,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行和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行填报,其中“(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该行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强调的是“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通过附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填报。

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的调整,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

需要关注的是,因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即如果用于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填报,该行填报纳税人研究开发费用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请见本文所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纳税调整分析表和政府补助汇算清缴填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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