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合集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及其应用指南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及其应用指南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及其应用指南解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及其应用指南解读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新政府补助准则”或“新准则”)。

鉴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以下简称“旧政府补助准则”或“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有十年时间,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旧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对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政府补助准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选择采用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旧准则仅允许采用总额法)。

2、要求企业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确定政府补助在利润表中的列报项目: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根据采用的不同方法计入其他收益(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增设)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也应当根据采用的不同方法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营业外支出。

3、修订了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4、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关于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引入到准则正文中,明确了来自政府的经济资源如果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其组成部分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本项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

继技术标准部在2017年6月发布的第62期谨信计要中对新旧政府补助准则的变化进行比较后,本期谨信计要将结合最新发布的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新政府补助准则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的解读。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一直以来,无论是旧政府补助准则还是新政府补助准则,都将政府补助定义为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的会计处理规范。 (二)计量基础有些调整
原会计制度全部按照成本计价,新准则规定,接受 政府的非现金补助,按照公允价值计价,无公允价值时按 照名义金额计价。
(三)规范了不同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
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 当期损益。
[例1]某有限公司接受一项政府补贴100万元, 要求用于治理当地污染,企业购建了专门设施并 于上年末达到可使用状态。该专门设施入帐金额 为120万,预计使用4年,预计净残值为0。这是一 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应当确认为递 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 入当期损益”的要求。在上年接受补助和设施完
(二)方法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 规定凡是政府给予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 金补助,都应算作损益。
而我国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 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 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 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 准则的实质性差异。
贷:补贴收入 600 000 递延收益 400 000
四、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 差异比较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 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比较,差 异教大,表现在: (一)范围不同
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我国政府作为企
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与其他单位 对企业的投资是一样的,企业收到时计入 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属于政府补助。本准 则规定的范围比国际会计准则的范围小。
五、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 状况影响分析
新准则规范企业接受政府补助的核
算内容和方法后,使得企业会计信息 清晰客观。特别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 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最终转入 收益,而这一部分金额往往是企业过 去统统记在资本公积项目的,由此会 增加企业利润,改变权益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系统讲解(6)

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 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对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拨款部分,报经批准后: 借:专项应付款 贷: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 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 对按规定应上交结余的专项拨款,应在上交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系统讲解(5)

5.技术研究或技术创造专项补助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在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所指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 应按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列 项目核算。 借:生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对形成产品并按规定将产品留归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 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已有的规定还不够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更好地应对世贸规则提出的要求,提高政府补助信息的透明度, 也为了便于企业操作,财政部制订了专门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 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是指企业 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以外的项目。 本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考虑到与 其他准则的协调目的,向企业提供的所得税减免、以及债务豁免将分 别在“所得税会计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中反映,不列入本准则。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中国准则没有涉及到政府援助的规范及披露。 (返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 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 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 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 收益。 案例5:A公司20X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报 告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X6年1月启动数字印 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 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其中,购置固定 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 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 万元。 20X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A公司的申请,签订的补 贴协议规定:批准A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 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 万元(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二笔款项)。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 时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 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 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2013-9-9 17
本书由vince上传于世界工厂--学堂中心精品下载栏目
2013-9-9
本书由vince上传于世界工厂--学堂中心精品下载栏目
2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 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 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 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 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 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 税额等。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 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 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 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 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 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会[2006]3号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会[2006]3号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会[2006]3号比较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改文件发布的背景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针对新修订的政府补助,我们做逐条对照:项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2017.05.10 发布]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第3号)[2006.02.15 发布]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新旧一致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去掉了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描述,但定义一致。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新增第三条:不再强调从政府直接取得,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的代收代付的,也属于来源于政府,明确无偿性无对价。

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新旧准则比较及影响

政府补助新旧准则比较及影响

政府补助新旧准则比较及影响
政府补助是政府为了支持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而提供的金融支持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政府补助的规定和标准各不相同,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补助的
方式和准则也可能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新旧准则之间的比较和影响就显得尤为重
要。

一般而言,政府补助的新旧准则之间存在多方面的比较和影响。

首先是在补助对象的
选择上。

在旧准则下,政府补助的对象可能更加倾向于传统产业和大型企业,而新准则下
则更可能瞄准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

这种选择的改变可能带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转型,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是在补助形式和标准上的比较和影响。

在旧准则下,政府补助可能更多地采取直
接资金支持或税收减免的形式,而新准则下可能更多地采取间接支持、政策扶持或技术创
新支持的方式。

这种形式和标准的转变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策略和市场竞争力,同时
也会影响到政府财政的稳健和利益的平衡。

新旧准则之间可能还存在一些政策和法规上的冲突和衔接问题。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
政府可能同时实施新旧补助准则,这就需要对不同准则的执行和配套政策进行协调和衔接,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这也需要政府对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和变化进行深入研究
和评估,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

新旧政府补助准则之间的比较和影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
会各界共同努力去理解和解决。

只有通过深入分析和积极探讨,才能找到新旧政府补助准
则之间的平衡点,实现政府补助的最佳效果和最大效益。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20×7年1月1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3 900 000 贷:递延收益 3 900 000
(2)月末,将补偿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l 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300 000 (2)20×7年3月3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3 9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3 900 000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示例
• 某企业接受一项政府补助100万元,用于补 偿治理工业废水。企业在20×8年10月份收 到款项,但废水处理项目自20×9年起才营 运,项目使用寿命10年。 20×8年10月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 000 000 20×9年项目开始运营后的十年,每年都: 借:递延收入 1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000
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
➢会计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 条件;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税收确认: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 补助时再计入收入总额,即应按收付实现 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企业实际收到款 项时才具有纳税能力。在企业能够收到政 府补助,但尚未收到政府补助时,在税收 上还不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财政贴息:税务上应区分财政贴息的不同 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对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 企业的,财政贴息收入作收入总额处理, 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 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 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 和确认利息费用。 所以,对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收入会计与税 收规定是一致的。由此形成永久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

第三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机构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机构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中注明的价值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据上没有注明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新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新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本讲共分四部分:一是准则概述;二是准则内容讲解;三是新旧准则衔接;四是总结与比较。

一、准则概述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香港等均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规范。

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补助形式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也是我国会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早在1993年,我国就将本准则列入准则项目计划,并于1994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此后,由于当时的条件不成熟,我们没有下发本准则,尽管如此,我们在随后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新制度中,吸收了当时的一些意见,对政府补助会计作出了规定。

从现在看来,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不够系统,而且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披露要求。

这些不足需要通过专门的准则加以解决。

而且有了专门的准则,更便于企业操作,同时又有利于提高政府补助信息的透明度,更好地应对世贸规则提出的要求。

我们国家是转型国家,政府补助内容多、项目多,既有来自科技部门的、还有来自教育部门、农业部门的等等。

因此,就面临着如何进行划分和规范的问题。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的内容有两个准则,一个是第20号准则《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1994年),另一个是第41号准则《农业》(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在这个准则中有一章政府补助。

由于第20号准则发布较早,因此,在开始制定政府补助准则时主要参照按照第41号准则,把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不附条件的政府补助。

在与IASB协调时,他们认为,第41号准则不是很理想,正在修改,于是,最终又回到第20号准则的思路,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政府资本性投入问题的协调】12.政府补助应有规则地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需要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

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IAS20政府补助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篇幅最小的一个准则,不到800字。

政府补助准则新旧变化比较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允许采用净额法核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递延收益的摊销由平均分配改为“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允许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净额法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基本原则一致;将原讲解中的内容补充到准则正文中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新旧一致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四条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直接取得费用化,对应于费用化借款费用的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对应于资本化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相关资产价值。
该规定与历史上各项以“财建”文号发布的贴息的财务管理规定一致,通过会计准则规定向财务规定靠拢的方式,消除了两者规定不一致的矛盾。即,对于贴息的会计处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明确从银行取得财政贴息贷款的,可选择处理方式。其中方法(一)的做法与《瑞华研究2010~2016汇编》之问题4-1-49中的做法类似。
但是,如果采用方法(一),则将导致相关借款(金融负债)的入账价值与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不一致,这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矛盾。
鉴于IFRS下并没有此处方法(一)的选项,因此建议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尽可能选择方法(二),以避免出现境内外准则差异。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定义一致;资本性投入调整到第五条。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附件2:CAS16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2006《CAS 16—政府补助〉
2017《CAS 16—政府补助》
新旧差异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资产提前处置时对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处理原则,与原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佘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退回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与原准则下一致,但如果原采用净额法处理的,退回时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三章披露
第三章披露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新增报表项目“其他收益”。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将原讲解中的内容补充到准则正文中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明确实施日期。
第二十条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最终来源),其他方代收代付的,也属于政府补助。
对“无偿性”给出进一步定义。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允许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净额法冲减相关成本;计入损益的具体项目包括冲减对应的成本、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明确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新准则为准。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明确日常活动中向政府收取对价的,适用收入准则(可看作是将原财会[2012]25号文的相关规定纳入准则);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相关规定为:“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债务豁免可能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如有条件豁免的政府贷款(IAS 20中称为“饶让贷款”(forgivable loans))。
此处对“日常活动”没有给出进一步定义。我们预期在修订后准则应用指南中会对此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但一般理解,此处的“日常活动”的概念应与存货、收入准则中“日常活动”的概念一致。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釆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新增要求:要求披露政府补助的列报项目。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釆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曰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明确2017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执行,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衔接处理。
第五章附则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可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新增“其他收益”报表项目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贴息按拨付对象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引入对政府补助的“净额法”处理,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允许冲减资产价值;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允许冲减对应的成本或费用,与IAS 20的规定一致。
对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总额法”或“净额法”属于企业的一项会计政策选择,一旦选定即不得随意变更。
递延收益的摊销由平均分配改为“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即与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和年限一致。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