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医疗器械仓库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提高团队整体素质
培训和考核可以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提升团队整体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保障企业运营安全
医疗器械仓库是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之一,仓库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直接关系到企 业的运营安全和经济效益。通过培训和考核,可以确保仓库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操 作技能,减少工作失误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企业运营安全。
加强培训师资力量
推动持续发展
组建专业的培训师资团队,提高培训质量 和效果,同时鼓励企业内部优秀员工担任 兼职培训师。
鼓励医疗器械仓库人员参加行业交流、学 术研讨等活动,了解最新技术和管理理念 ,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02 培训课程设计
根据培训需求,设计针对性强 的培训课程,包括理论知培训师资安排
选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 知识的师资,确保培训质量。
0 培训时间规划 4合理安排培训时间,避免与工
作时间冲突,确保人员充分参 与。
考核组织与实施
考核标准制定
依据医疗器械仓库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培训 目标,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与采购、销售、物流等部门紧密合作。
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对待每一个工作环节,确保工作质量和效 率。
工作流程与规范
入库管理
对入库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登记、分类 、编码等操作,确保器械信息准确无误。
安全管理
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确保仓库的安全和防火防盗等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不同岗位和职责的医疗器械仓库 人员,将开展更加多元化的培训课程 ,包括器械维修、应急处理等内容。
医疗器械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医疗器械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
第三条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一)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五官科医师或测听技术人员,并经生产企业或相关经营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第九条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
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一、培训制度1.培训目标2.培训内容(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包括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使培训人员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要求和标准有全面的了解。
(2)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基础知识的学习:包括医疗器械的定义、分类、注册、监管等基础知识的学习,使培训人员对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有准确的了解。
(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的学习: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方法、技术和工具的学习,使培训人员具备独立开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的能力。
(4)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案例的学习:通过学习典型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案例,培训人员能够了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3.培训方式(1)理论培训: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介绍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相关理论知识。
(2)实践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实习等形式的实践活动,让培训人员亲身体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工作。
(3)案例分析:通过讨论和分析典型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案例,培训人员能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4.培训周期5.培训评估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掌握、实践操作技能以及案例分析能力等。
1.考核目标通过考核,评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确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工作效果、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等。
3.考核方式(1)绩效考核:通过定期设置的绩效考核指标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2)能力评估:通过组织岗位能力评估活动,评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案例分析:通过组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案例分析,评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的问题解决能力。
4.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能力评估,每月进行一次案例分析。
5.考核评定考核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和贡献度等因素,评定等级和工资待遇。
医疗器械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文件
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确保消费者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同时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适用范围:员工教育培训的管理。
4、职责:质量管理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制度内容:
5.1、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5.2、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员和销售负责人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5.3、因工作调整需要转岗的员工,应进行上岗质量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视新岗位与原岗位差异而定。
5.4、在岗员工必须进行医疗器械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
5.5、各项培训学习均必须考核,考核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提问回答、书面考试或现场操作等;考核结果均应记录在案,对考核不合格者,应责令其加强学习,并进行补考,连续三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予以辞退处理。
5.6所有内部、外部培训、教育应由质量管理员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历证明、每次培训的记录及考核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
文件名称: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页码:共 1 页第 1 页。
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二、员工法规及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三、供货企业的资质品种审核管理制度四、进货验收制度五、仓库保管制度六、出库复核制度七、效期产品管理制度八、不合格产品的确认和处理制度九、质量跟踪制度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十一、质量事故和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十二、产品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十三、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一、经理职责1、组织本经销部所有员工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在“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
2、组织有关岗位人员建立规章制度和完善质量体系,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质量工作方面的问题,对本经销部所经营医疗器械质量负全面责任。
3、指导和监督员工严格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4、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做到经营医疗器械帐物相符,严禁变质及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械出售现象发生.5、检查各级质量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表彰先进,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人员.6、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7、负责质量指导、质量计划的实施,对质量体系的工作质量负责。
8、主持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落实质量奖惩工作。
二、质量管理负责人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包括:①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③指导企业在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与养护中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2、负责起草、编制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
包括参与现场考察首营企业。
4、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包括参与现场考察首营品种.5、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品种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6、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的查询和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7、负责医疗器械的验收管理。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一、培训模块1.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培训人员需要了解医疗器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
3.质量管理流程和规范:培训人员需要了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规范,包括产品研发、设计控制、生产控制、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4.质量管理技巧和方法:培训人员需要了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各种技巧和方法,如质量评估、质量控制、问题分析和解决等方面的知识。
二、考核内容1.考核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掌握程度:考核人员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了解程度。
2.考核质量管理原理和体系的理解程度:考核人员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基本原理和体系的理解程度。
3.考核质量管理流程和规范的掌握程度:考核人员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规范的掌握程度。
4.考核质量管理技巧和方法的应用能力:考核人员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各种技巧和方法的应用能力。
5.考核问题分析和解决能力:考核人员在质量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三、培训与考核机制为了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培训和考核的有效性,可以建立以下培训与考核机制:1.培训机构的选择:选择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2.培训计划的制定: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人员等,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3.培训资料的准备:准备相关的培训资料,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质量管理原理和体系的介绍、质量管理流程和规范的详细解释以及案例分析等,以便培训人员进行学习和了解。
4.培训方式的选择: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可以是集中式培训、线上培训或者混合培训等多种形式,以满足不同人员的需求。
5.考核方式的确定:确定合适的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实操等,以评估培训人员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
6.考核结果的记录和分析:将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完善培训和考核制度。
2024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3
编制培训材料
根据培训计划,编制相应的培训材料,如课件、 讲义、案例分析等,确保培训内容的系统性和实 用性。
落实责任部门及人员
明确责任部门
01
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的实施,
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确定责任人
0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培训中的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培训计划的
执行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分析。
适应法规要求
遵循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 标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提升企业竞争力
通过优化质量管理流程, 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 度,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 竞争力。
培训与考核的重要性
通过专业培训,提高员工在医疗 器械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 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通过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发现 和改进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中存在 的问题,推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的持续改进。
医疗器械分类
根据风险等级和使用目的,医疗器械可分为一类、 二类和三类。一类医疗器械风险最低,三类医疗器 械风险最高。
质量管理原则与方法
质量管理原则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 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与供方互利的关 系。
质量管理方法
包括PDCA循环(计划、执行、检查、处理)、5W1H分析法 (原因、对象、地点、时间、人员、方法)、故障模式与影响 分析(FMEA)等。
03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实践
Chapter
设计开发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确立设计开发流程
明确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的各个阶 段,包括需求分析、概念设计、 详细设计、样机制作与测试等。
强化风险管理
在设计开发过程中,对可能存在 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2020年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2020年医疗
1.目的:为了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体员工质量培训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本规定在全公司所有岗位适用。
4.责任:质管部门协助行政部做好医疗器械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5.内容:
5.1质量教育、培训与考核的管理职能
5.1.1行政部为本公司质量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公司质量教育、培训管理文件和每年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5.1.2质量管理部门协助开展有关质量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及其考核。
5.2.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质量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3.企业新录入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5.4.公司在岗员工须进行医疗器械基本知识的学习与考核。
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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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
第三条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一)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五官科医师或测听技术人员,并经生产企业或相关经营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第九条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
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第十条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无产权证以使用面积×1.2计,下同);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专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使用面积);兼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应有产品陈列柜,陈列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
柜台及货架整齐,柜组标志醒目。
零售药店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须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混放。
第十二条经营下列产品,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的,应设置检查室(区)、验光室、配戴室(区)等验配场所,配备配戴台、洗手池、干手器、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裂隙灯显微镜等仪器设备。
(二)经营助听器的,应设置接待检查室(区)、听力测试室等,配备专业听力测试仪器、计算机编程器等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具备及时补、供货条件的,可不设仓库,但产品应全部上架、入柜或置于展示区;需要设置仓库的,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配备与所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储存、保管设备。
第十四条经营需要验配或家庭用医疗器械的,应具备售后服务能力或约定第三方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管理软件,能实现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计算机数据关联,及时上传购、销、存等相关数据,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购、销、存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
三、管理与制度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及经营范围,制定下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措施保证予以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二)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三)医疗器械购销管理制度;(四)质量验收、保管及销售制度;(五)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六)质量跟踪和可疑不良事件调查、报告制度;(七)文件、记录、票据管理制度;(八)售后服务制度;(九)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十一)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十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下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及档案,并有措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员工健康检查档案;(二)员工培训档案;(三)医疗器械质量信息相关档案;(四)供货方及审核相关档案;(五)进货、验收、销售、退货等相关记录/凭证档案;(六)用户相关档案(必要时);(七)设施设备/计量器具管理档案(若有);(八)不良事件监测/召回及报告相关档案。
四、零售连锁企业特别要求第十八条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验收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零售连锁企业应设总部,总部应单独申领零售连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3人组成。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门店质管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可分别由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兼任。
第二十二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机构与人员”的其他要求,包括质量管理相关人员资质等要求参照《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场所可以设在相对独立的非门面房内,但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配送中心。
各门店经营的医疗器械应由总部统一采购,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
配送中心应设置仓库,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管理与制度”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
五、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门店特别要求第二十七条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门店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验收标准相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验配人员应是中级职称以上的眼科医师或中级视光师或高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并经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门培训。
(二)验配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设置有接待室(区)、检查室(区)、验光室和配戴室(区)等,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
(三)应配备相应验配设备,至少应包括:角膜曲率计、角膜地形图仪(8mm以上直径测量范围)、非接触眼压计、角膜厚度测定仪、电脑验光仪、综合验光仪、验光试片箱、裂隙灯显微镜、远/近视力表、检眼镜、眼底镜、荧光素钠试纸、焦度计、镜片投影仪(不低于7.5倍)、镜片弧度测定仪等。
(四)验配门店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验配门店应取得生产企业或角膜塑形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的授权/认定,并只能从该企业采购角膜塑形镜。
验配门店应与进货企业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中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验配门店应有严格的验配管理规范。
(一)使配戴者充分了解角膜塑形镜的相关知识,包括:作用原理、临床使用现状结果、镜片矫治效果、维持期镜片的使用、配戴风险、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可选择的其他矫正近视的方法等。
(二)所有配戴者都应进行眼科和角膜塑形镜相关的必要检查,除眼科裂隙灯常规检查外,应包括:角膜形态、角膜厚度、眼轴、眼压、眼位、远\近视力、屈光度、泪液测试、角膜直径、瞳孔直径、眼底检查,并根据检查数据确定是否适合配戴角膜塑形镜。
(三)首次配戴镜片和定配前应进行试戴,观察、评估适配状态并进行试戴评估。
(四)根据检查数据和试戴评估结果设计定片参数和配戴方案。
(五)必须给配戴者提供配镜后使用指导,内容至少包括: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个人卫生要求、镜片配戴操作、镜片护理常规、护理产品和镜片盒的使用、出现副作用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并提供使用说明书(六)必须对所有配戴者建立档案,保存验配记录、复查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保存期至少为5年。
(七)随访复查的时间前6个月以内至少7次,6个月之后定期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屈光度、视力、移动度、中心定位、舒适度、荧光素染色、角膜地形图、眼压。
第三十条验配门店应从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取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
第三十一条验配门店有责任指导验配者正确使用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
严禁销售、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
第三十二条验配门店应保证角膜塑形镜具有可追溯性,能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追溯至配戴者。
验配门店采购产品时,应同时索取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的《角膜塑形接触镜使用责任书》三联单(并加盖经营企业和验配门店印章)。
配戴者在验配角膜塑形镜之前,应阅读三联单内容并与验配人员共同签字。
验配后,三联单由配戴者、验配机构和经营单位各收存一联。
三联单的内容应包括:配戴者姓名、性别、年龄、验配日期、验配机构、验配人员、对配戴者眼睛验测的主要标识数据、产品名称、规格、编号、识别标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注册号、各方责任、验配人员及配戴者签字等。
第三十三条验配门店使用的试戴镜片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检验中心的合格检测报告,并有规范的使用、处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验配门店如发现产品使用中出现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六、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第三十五条现场验收时,检查组(至少两人组成)应对以上条款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合理缺项、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涉及否定评定的,还应逐项分别对不合格进行陈述。
第三十六条开办、变更和换发许可证的企业现场验收应依照本标准进行。
对现场验收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对现场验收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若不合格条款(不含合理缺项)不超过3条(含3条),且不合格条款不需现场复核,只需提交书面证据审批部门即可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核的,现场验收结果可评定为“整改后复核”。
第三十七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经营企业上报现场验收报告时需附不合格条款整改报告并完成全部整改。
七、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含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零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企业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最高管理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经营者或经营者授权的最高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