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关于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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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

兹证明位于渝北区

的住宅租赁给

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经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年月日

说明:1、小区业主委员会会盖章

2、无业主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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