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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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同意将位于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从事的经营活动。

利害关系业主(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签名:
以上事项已经本业主委员会或物管公司、居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确认签名属实。

盖章
年月日注:以上材料由房屋所在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管公司盖章确认,属于无物管小区的,由所在社区盖章确认。

如确实无法盖章的,企业(个体户)全体投资人需提交相关承诺。

关于《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真实性的承诺
本公司(个体户)投资人承诺对向工商部门提交的《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如有虚假签字或有利害关系业主反映未征得其同意的,本公司(个体户)无条件接受工商部门依法撤销工商登记的处理,并接受行政处罚。

由此造成的一切民事责任由本公司(个体户)承担。

公司(个体户)投资人签字: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开业登记时,经营者为所有投资人,变更登记时,经营者为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重庆市住改商证明(模版)

重庆市住改商证明(模版)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供办理工商登记使用)
备注:1.本证明由住宅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特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后出具。

2.本证明中所称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其字号,无字号的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经营者姓名。

4.“住所(经营场所)”栏填写房屋产权证明上所列明的地址。

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

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

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
2.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
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的,由自然人签字。

3《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与《承诺书》应当打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承诺书
本商事主体承诺不将住宅作为从事以下行业经营活动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一)农、林、牧、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除外);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宅基房整体同时改变用途除外);
(七)金融业;
(八)租赁业和广告制作、旅行社、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商务服务业;
(九)娱乐业(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除外);
(十)居民服务和修理业;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业;
(十二)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市场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该建筑不是非法建筑,承担安全消防责任;
四、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签名、盖章)
商事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涉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填写此表。
2、商事主体申请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投资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3、业主和商事主体申请人为承诺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经登记机关查实为虚假承诺的,登记机关可依法撤销登记行为。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住宅业主和商事主体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住宅改经营性证明

住宅改经营性证明
本人、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 Nhomakorabea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
兹证明申请人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附件3
住所(经营场所)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商品房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本证明)
企业名称
个体经营者姓名
上饶市锋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27号明珠商业广场17-1-1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盖公章
年月日

小区住宅改商用的侵权认定

小区住宅改商用的侵权认定

小区住宅改商用的侵权认定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当事人原告:张一。

被告:郑中伟。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情摘要被告郑中伟于2003年4月28日取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 栋X单元A室、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A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张一于2007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B室、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郑中伟与张一系同一单元上下楼层邻居关系。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0年5月 13日与武汉市公安局等签订武汉市城市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运维服务和租赁合同。

刘保姣(被告郑中伟之嫂)于2011年 10月8日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签订白玫瑰花苑通信机房租赁合同,约定联通武汉分公司利用A室房屋建设通信机房,联通武汉分公司保证改造、装修房屋不影响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设备在工作中或因老化等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休息。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1年12月入驻使用A室房屋至今。

与此同时,郑中伟之兄郑中良仍居住使用A室房屋。

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白玫瑰花苑业主自2012年3月19日起,多次要求A室房屋业主“停止生产经营、恢复原住房性质、消除安全隐患”。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2年4月 8日领取武汉市重大项目认定证书,载明项目名称为无线城市综合项目--“中国联通无线城市”,有效期至2014年4月8日。

武汉武昌供电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认为A室房屋业主存在高价低接用电行为,发出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编者按]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将近8年。

在此期间,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但是,法律执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尴尬。

目前居民楼内层出不穷的各种公司、培训机构、私房菜、小饭店,就是对物权法的挑战。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二审法院,审判思路清晰,说理充分,依法改判。

该案被最高法院作为2014年公报案例予以发布,值得学习、研究!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法院2014年公报第11期[裁判摘要]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概览]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原告:张一,男,31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郑中伟,男,37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

原告张一因与被告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武汉分公司)发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一诉称:被告郑中伟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业主。

2011年12月,被告郑中伟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未经小区内相关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光纤传输机柜、电源柜、蓄电池等设备安置在A室,将A室建成通信机房,该机房24小时运转,无人值班,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业主及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曾多次对两被告进行劝阻,但两被告均未予理会。

公司住改商登记表(填写内容版)

公司住改商登记表(填写内容版)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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