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R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1 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提前对作业场所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场地的通风情况良好,无易燃物质堆放,没有泄漏的危险品等。
1.2 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1.3 执行单位应提前确定好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位置,并保证这些设备在作业过程中随时可以使用。
1.4 在进行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作业流程、人员分工等,并进行相关人员的交底。
二、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2.1 执行单位在进行火作业时,必须确保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如焊接面罩、防火服等,避免火花溅落造成人员伤害。
2.2 在进行火作业时,必须提前清除作业场地周围的易燃物质,确保火势不会蔓延。
2.3 在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并保证作业人员能够熟练操作。
2.4 在进行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必须设置专人值班监控火情,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疏散和救援工作。
2.5 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使用火种等行为,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三、火作业后的处理3.1 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清除。
3.2 对于因火作业造成的损坏或污染,作业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和清理,避免对环境和设施造成更大的影响。
3.3 火作业结束后,应将所有使用过的灭火器等设备进行检查和整理,保证下次使用时的正常性能。
3.4 作业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本次火作业的情况,包括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隐患,以便进一步完善管理规章制度。
四、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4.1 对于违反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
4.2 对于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业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4.3 对于多次违反规章制度且不改正的作业单位,公司有权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用火作业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用火作业的场所和环境。
2. 目的和范围2.1 目的•确保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2.2 范围•公司内部所有用火作业的场所和环境;•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
3.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3.1 火灾风险评估•在进行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火灾可能引发的原因、风险等级和预防措施。
•火灾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
3.2 火灾应急预案•每个用火作业场所都必须制定并实施火灾应急预案。
•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报警程序、员工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等内容。
•每位员工都应熟悉并掌握火灾应急预案。
3.3 灭火器材及设施•每个用火作业场所都应配备适合的灭火器材和设施。
•灭火器材和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每位员工都应接受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的培训。
3.4 用火作业人员资质和培训•从事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书。
•新员工必须在入职前接受用火作业的相关培训。
•员工的用火作业资质和培训证书应进行定期更新和复审。
3.5 用火设备和用火场所管理•用火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用火场所必须保持整洁,防止火源堆积。
•禁止在用火场所内存放易燃和易爆物品。
3.6 防火安全宣传和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防火安全宣传和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危害、防火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4. 用火作业安全检查和评估4.1 定期检查•公司应定期对用火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用火设备、防火设施、员工资质等。
4.2 事故调查和评估•发生火灾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和评估。
•调查和评估的目的是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范本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进行火作业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方式进行的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火机点火等。
第四条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实施火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第七条火作业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第八条火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
第九条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要求,保障作业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火作业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持有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指定专门的火作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火作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火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在火作业区域内设置明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巡视。
第十五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消防设备维护和检查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设定明确的火作业时间和计划,避免火作业密集和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组织火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总结教训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所有火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日常的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和安全作业。
第三章作业规范第二十条火作业人员必须在火作业前仔细检查作业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一条火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防护装备,包括耐高温服、耐火手套、防滑鞋等。
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用明火作业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任务,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下面是针对动用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一、责任与管理1. 企业负责人应明确岗位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指派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定期参加培训,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操作环境管理1. 在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前,必须对操作环境进行评估和规划,确保操作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2. 操作场所应保证通风良好、疏散通道畅通,存在明火的设备应与易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操作现场应设置警戒标志和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安全。
4. 要确保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气源管道等设施具备安全保护和检测装置。
三、操作人员培训与资质管理1.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位技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定期进行复审。
2. 操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相关作业规程,了解各类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
3. 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四、安全防护设施1. 所有相关设施和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2. 现场应配备灭火器、防护面具、防火服等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3. 使用明火作业时,应配备专门的火灾报警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五、作业过程管理1. 操作人员在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无隐患后方可动火操作。
2. 各类明火操作应有专人负责看护,确保其安全性,并保持清晰的沟通,随时掌握操作情况。
3. 动用明火作业时,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操作人员应保持专注、沉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 动用明火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关闭明火,并排除隐患。
六、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1. 在动用明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停止操作,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火作业是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活动,但其风险性也是相当高的。
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火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热处理、明火作业等。
三、火作业管理责任1.本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2.火作业负责人应制定火作业管理方案,明确火作业的工作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安全措施等,并将方案报备本单位负责人。
3.所有从事火作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火作业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四、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火作业前应确认是否具备进行火作业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明确火作业的工作内容和作业环境;(2)了解设备、设施的火灾隐患;(3)有效的火灾扑灭设备和器材;(4)相关人员的防护器具和装备等。
2.火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确保参与火作业的人员都了解作业要求、安全措施以及灭火方法等。
五、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在进行火作业前,应将易燃易爆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场所及周围进行清洁,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2.火作业现场要设置明确的警戒线和安全标识,确保不相关人员不得靠近。
3.进行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水带、灭火器具等,并保证设备有效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火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烟气能够及时排出,减少职工的吸入。
5.火作业中禁止使用明火、电焊、切割等具有明显火源的设备,必要时应使用改用电器设备或其他无明火的工艺设备。
六、火作业事故应急处理1.火作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确保人员的安全,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并及时报警。
2.火灾事故未扩大之前,应首先采取灭火措施,使用灭火器进行处置;若灭火器无法扑灭,应立即通知专业的消防队伍进行应急处置。
3.发生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避免事故扩大和人员增伤。
用火作业管理规定

附件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喷灯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电钻、砂轮、打錾子、敲铲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等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四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HSE部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HSE部门审查,报HSE副总批准,报HSE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HSE业务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HSE业务主管副总审批签发;二级用火由HSE部安全经理审批签发。
2.2.3 固定动火区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人员审核,报车间主任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原则 用火作业分级 管理职责 用火界面的划分
用火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许可证管理
三、职责 安全环保部 1.负责作业监护人的培训和考核,发放作业监护人员资格证。 2.负责特级用火“检修施工方案”的审核,并对现场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3.负责对“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否有效执行进行检查、监督、评比、奖励和考核。 4.负责一级升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5.负责对“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测试。
用火作业人员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用火监护人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 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环保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环保部发放用火监护 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 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得离开现 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 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 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用火 (修订为:“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 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照二级用火管理”。) 2.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储罐罐内 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用火; 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 线用火; 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用火; 5.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用火; 6.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 7.其他除特级、一级及固定用火以外未明确的用火。 固定用火区 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从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二级及以 上用火区域内不得设固定用火区。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一项为了保障火作业操作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框架:
1. 应指定专人负责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2. 对于不同类型的火作业,应在进行前及时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并明确作业的目的、作业人员、作业时间和地点等。
3. 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4. 为了确保火作业的安全,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必要的隔离和警示标识,并设置专门的通道和逃生通道。
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5. 作业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消防通道的保留。
6. 在进行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场所的供电、供气、供水等设施是否安全,并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7. 在进行火作业时,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严禁超负荷操作、操作疲劳和未经许可的操作。
8. 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同时要求操作人员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9. 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可燃物残留。
10. 对火作业的安全问题要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报告,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11. 应建立火作业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2. 加强对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以上是一个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
同时,还需要不断进行动态调整和改进,以提高火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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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现场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活动,主要包括:(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其它能够产生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作业。
第三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用火作业活动实施前,应做好作业任务与时机、危险环境与条件、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作业站位观察和确认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安全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动火作业涉及到的重要设备由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确认把关;动火作业涉及到的生产调整、工艺管线吹扫、置换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确认把关。
第七条生产中心负责制订动火作业安全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生产中心工艺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制订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抽堵工作;督促、协调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生产中心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组织、协调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协调盲板抽堵工作,负责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第八条质检中心负责用火作业的气体检测、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九条用火作业人职责(一)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条用火监护人职责(一)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环保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对照《用火作业许可证》及《中煤蒙大公司作业活动安全控制卡》,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四)用火监护人如果在用火过程中发生变更,应做好《用火作业许可证》监护联及《中煤蒙大公司作业活动安全控制卡》的交接,新接替的用火监护人应按照《中煤蒙大公司作业活动安全控制卡》,重新对安全措施逐条进行落实后,方可继续用火。
(五)用火监护人在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监护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监护人应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
(六)用火监护人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用火作业分级第十一条用火作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固定用火区。
第十二条特级用火作业包括:(一)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二)本规定中的一级用火作业在下列时间升级为特级用火作业管理:在节假日期间的用火作业;在当日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用火作业。
(三)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第十三条一级用火作业包括:(一)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二)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
(三)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和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四)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五)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六)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七)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八)本规定中的二级用火作业在下列时间升级为一级用火作业管理:在节假日期间的用火作业;在当日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用火作业。
第十四条二级用火作业包括(一)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二)不存在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工艺系统管网。
(三)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四)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五)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六)中心内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第十五条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为固定用火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十六条非生产装置急需的用火作业,禁止安排在节日期间和夜间进行。
假日期间进行的用火作业,必须安排充足的监控监护力量。
生产急需的用火作业,节假日期间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十七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四章《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第十八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一)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前,应由用火所在生产中心安全技术人员组织值班长、检维修或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该项目是否采用动火方式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凡有其他非动火安全方式,应首先采用非动火方式。
(二)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三)“危害识别”一栏,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及《中煤蒙大化工公司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准则》(2014)中的危险因素分类,结合检维修或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范填写。
第十九条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中心相关领导组织中心安全技术人员、检维修或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生产单元负责人(值班长)、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通知公司生产、设备部门、安全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签字,由生产中心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条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中心相关领导组织中心安全技术人员、检维修或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生产单元负责人(值班长)、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通知公司生产、设备部门、安全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签字,由生产中心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一条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中心检维修或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负责人(值班长)、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经中心生产主管签发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二条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所在中心提出申请,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用火区审批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项由用火所在中心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3、4、5项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用火所在中心当班值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签字;监护人员应在专业技术、安全技术人员的带领指导下,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中心负责人(主管以上)审查合格,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五条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钻孔或堵漏作业时,公司机械动力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作业结束后,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组织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第二十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时效(一)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第二十八条用火与监护范围(一)特级用火、一级用火和二级用火,必须做到1处用火点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张《中煤蒙大公司作业活动安全控制卡》。
(二)特级用火、一级用火和日常二级用火,用火点处至少配备1名监护人。
(三)大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 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准超过3处。
(四)特级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时,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超过3名用火人。
第二十九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和保管(一)《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严禁代签,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三)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存档,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所在中心存档。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五章化验分析第三十条特级用火、一级用火和日常二级用火作业,必须进行可燃气体的采样化验分析。
第三十一条大检修期间二级用火,生产装置原有的塔、罐、容器、管线、设备等必须进行可燃气体采样分析。
新预制的设备、管线等是否进行可燃气体的采样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用火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不需要分析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用火分析结果”一栏一律用“/”表示。
第三十二条采样分析在用火前30分钟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报告单必须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正面的左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