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分部验收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人验收第三章政府验收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第二节专项验收第三节阶段验收第四节竣工验收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1、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2、当工程具各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开展后续工程施工。
3、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4、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到达一定关键阶段时(如根底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开展阶段验收。
5、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开展蓄引水验收。
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开展蓄水安全鉴定。
6、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开展。
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7、水电站机组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24h、.由于负荷缺陷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到达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8、泵站水泵机组启者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开展。
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d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9、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开展投入使用验收。
10、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开展初步验收。
不开展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制度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为加强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1、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和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主要隐蔽单项工程)。
2、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及申请报告,在10日内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对小型水利工程视工程情况可与分部工程同步验收。
3、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工程相关资料、合同工程工后验收鉴定书和申请报告,在15日内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4、在阶段工程完成后,达到阶段验收的工程条件,由项目主管部门在15日内组织参建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5、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要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专项验收。
6、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工程审计、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竣工资料整编完成后,并经蓄水检验、工程试运行后,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在90天内进行工程技术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7、县级工程验收由富源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工程验收条件、验收时限、验收程序、验收资料、验收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8、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20日内由项目法人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水利工程验收规范各类水利工程的验收规定

闸墩和闸基
检查闸墩是否有裂缝、沉降等现象,闸基是 否稳固。
消能防冲设施
检查消能防冲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满足设计 要求。
泵站工程的验收规定
泵房和机组
检查泵房结构是否安全可靠,机组是否正常运转。
进出水管道
检查进出水管道是否畅通,有无渗漏现象。
电气设备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接地保护是否可靠。
水电站工程的验收规定
适用范围
水利工程验收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 的验收工作。
规范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 、闸门等。
03
各类水利工程的验收规定
水库工程的验收规定
01
02
03
坝体工程
检查坝体是否存在裂缝、 滑坡、沉陷等现象,坝面 是否平整,排水设施是否 完好。
库岸和库底
库岸是否稳定,库底是否 有淤积,库区是否存在渗 漏。
堤防工程验收案例分析
总结词
重点关注防洪能力
详细描述
堤防工程验收需重点关注其防洪能力,对堤身填筑、护岸工程、穿堤建筑物等关 键部位进行质量检测和运行试验。验收过程中还需对堤防的排水设施、防汛道路 等进行检查,确保满足防洪要求。
水闸工程验收案例分析
总结词
关注闸门启闭与结构安全
详细描述
水闸工程验收需对闸门的启闭和结构安全进行重点关注。验收过程中需对闸门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并进 行启闭试验。同时,对闸墩、闸室等结构物进行详细检查,确保结构安全可靠。
泵站工程验收案例分析
总结词
注重设备运行与工艺流程
详细描述
泵站工程验收需注重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工艺流程的合理性。验收过程中需对水泵机组、辅助设备等进 行全面检测,确保正常运行。同时,对泵站的工艺流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等进行检查,确保满足设计 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管理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一、验收管理的主体1.1 验收管理应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由项目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1.2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
1.3 验收工作应由验收组成员组成,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水平。
二、验收申请2.1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设备设施验收等。
2.2 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支付证明、设备设施购置合同及支付证明、项目竣工报告等。
三、验收程序3.1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
3.2 检查和审核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与施工实施的一致性、施工质量与工程质量要求的符合程度、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情况等。
3.3 检查和审核完成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作出验收决定,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四、验收结果4.1 验收合格的项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4.2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4.3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接到不合格通知书后,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5.1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2 如果发现验收合格的项目存在问题,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附则6.1 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供水设施、灌溉设施、排水设施等。
6.2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单位水利工程的验收单位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三、验收范围1.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2.各类水利工程的完工验收的验收内容。
3.其他相关的水利设施的工程验收。
四、验收内容1.水利工程的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水库、渠道、泵站及取水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2.水利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验收时应参照国家规定。
五、验收程序1.由建设单位提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交水利工程验收必须的相关资料。
2.验收单位接到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审核。
3.验收组对水利工程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测试。
4.验收组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建议竣工验收或者不合格后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六、验收标准1.水力工程验收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验收标准要求做好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七、验收后的责任1.若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则由验收单位向建设单位颁发《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若水利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建议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八、验收的阶段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基本工程项目完工,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第一次验收。
2.完成各项水利工程设备安装、联动调试,使其正常运作并完成相关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二次验收。
3.项目全面完成,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后,可进行最后一次验收。
九、验收的终结1.水利工程项目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无质量问题等,经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出具检验意见书。
2.验收组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验收工作正式结束。
十、效果评估1.建设单位应对水利工程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效果良好者,出具评估报告,效果不良,应进行整改。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要求(水务局)

水利工程验收及归档规定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规定:一、分部工程验收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3条、第5.2.3条的质量评定标准,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参见附件一。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3章的要求,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二。
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5章的要求,对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三。
三、单位工程验收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4条、第5.2.4条的要求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格见附件四。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4章的要求,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五。
四、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件A、附录B的要求,参见附件六。
五、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编,其整编要求参见附件七。
六、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制要求,参见附件八。
七、合同工程完工结算的建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结算清单由施工单位编制合同工程完工结算书,经审计后再办理合同工程完工结算。
合同工程完工结算书的编制要求参见附件九。
八、工程交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具体工程交接办法参见附件十。
九、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式样参见附件十一、附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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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分部验收规定
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