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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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非上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非上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一、引言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1.关联交易是指非上市公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2.关联交易范围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借贷、担保、合同订立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一切交易活动。

三、关联交易的程序1.关联交易需经过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决策,并提交监事会进行监督和审核。

2.关联交易需制定明确的流程和规范,包括相关文件的准备、内部报批、层级审批等环节。

3.关联交易需按照公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合理,避免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公告1.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关联交易需在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等财务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说明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查1.监事会应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交易合规性和合法性。

2.可设立独立的监委会或特别审计组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门审计和监督。

3.发现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合法合规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1.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管理责任。

2.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暂停交易、撤销执照等。

七、总结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可以有效防范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积极遵守并落实这些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7.1 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7.2 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8.1 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8.2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摘要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和其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规范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行为的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企业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关联交易的定义、影响、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和监督措施。

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的买卖、租赁、资金往来等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等问题,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因此需要进行规范管理。

2. 关联交易的影响关联交易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利益输送:企业向关联方转移利益,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利益冲突:关联方可能出于私利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损害企业整体利益。

资金流失:关联交易会导致企业大量资金流出,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

3.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企业应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独立董事监督关联交易,保障交易公平。

关联交易披露:企业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建立审议程序,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进行审查。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4. 相关法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企业应遵循法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责任。

5. 监督措施监督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督措施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监督关联交易行为。

外部监督:由监管部门、证监会等外部机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结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遵守相关法规,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规、公正、透明。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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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下面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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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4、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5、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
2、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
1、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
2、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本制度所提到的“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出资额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如持有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股权比例最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不构成关联方的股东持有或控制相同比例的表决权资本,则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股东均非控股股东。

第十条本制度所提到的“重大利害关系”是指:交易对方与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之间具有的重要的利益依赖关系,以致可以影响本公司对基金投资的决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重大利害关系”有其他判断标准的,以其标准为准。

第十一条基金的非禁止性关联交易:除第八条中提到的情形外,基金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交易视为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中国法律、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上述关联方交易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公司的股东。

2、公司的股东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公司或其股东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5、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6、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或其它资产/账户。

7、其他不属于上述1至6项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通常包括: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2、其他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交易时,要区分正当关联交易与不正当关联交易。

所谓正当关联交易是指:满足正常的经营和业务合作需要、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交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董事会审议和信息披露。

在公允商业条件下的关联交易是正常和合理的,有利于促进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维护投资人利益和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所谓不正当关联交易是指:违背市场交易的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交易中一方或其有利益关系的相关者,或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以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逃废债务为目的。

第十六条公司禁止以下关联交易:
1、直接或间接为公司股东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正当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的单笔关联方交易超过公司净资产5%的,或同一交易对方连续多笔关联方交易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的,皆视为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次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的公司净资产。

一般关联交易:公司的单笔关联方交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含5%)的,或同一交易对方连续多笔关联方交易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含5%)的,视为公司的一般关联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分别指定专人每季定期收集整理公司的关联方名单、基金的关联方,建立公司、基金以及专户关联方信息档案。

每次更新后,关联方信息需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在公司内部发布。

第十九条公司及基金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和决策。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重大关联方交易事项时,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方交易是否对投资人和公司有利,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一家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就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出具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公司、基金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纳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组织关联交易专项稽核,并将稽核结果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聘用公司、基金或专户的关联方控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或该基金提供审计服务。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应按如下要求披露:
1、关联方关系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等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要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

当基金与其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则应披露发生交易的所有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

2、关联方交易
若关联方同基金进行交易,则至少应列示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关联交易若涉及到其他信息披露,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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