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维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机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3. 定义3.1 关联交易: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3.2 控股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机构股份达到50%以上的股东。
3.3 关联方:指与机构存在资本、经济、管理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4. 管理原则4.1 公平性原则: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2 透明度原则: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3 禁止利益输送原则: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5. 关联交易的程序5.1 事前审批:机构的关联交易需提前提交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5.2 披露义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利益相关方、交易金额等信息。
5.3 审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成员,机构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聘等。
7. 附则7.1 本管理办法由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7.2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简要描述,详细内容请查看完整文档。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机构成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披露、审计等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成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声誉。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条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非上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一、引言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1.关联交易是指非上市公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2.关联交易范围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借贷、担保、合同订立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一切交易活动。
三、关联交易的程序1.关联交易需经过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决策,并提交监事会进行监督和审核。
2.关联交易需制定明确的流程和规范,包括相关文件的准备、内部报批、层级审批等环节。
3.关联交易需按照公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合理,避免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公告1.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关联交易需在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等财务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说明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查1.监事会应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交易合规性和合法性。
2.可设立独立的监委会或特别审计组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门审计和监督。
3.发现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合法合规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1.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管理责任。
2.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暂停交易、撤销执照等。
七、总结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可以有效防范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积极遵守并落实这些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7.1 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7.2 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8.1 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8.2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摘要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和其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规范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行为的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企业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关联交易的定义、影响、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和监督措施。
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的买卖、租赁、资金往来等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等问题,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因此需要进行规范管理。
2. 关联交易的影响关联交易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利益输送:企业向关联方转移利益,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利益冲突:关联方可能出于私利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损害企业整体利益。
资金流失:关联交易会导致企业大量资金流出,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
3.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企业应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独立董事监督关联交易,保障交易公平。
关联交易披露:企业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建立审议程序,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进行审查。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4. 相关法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企业应遵循法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责任。
5. 监督措施监督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督措施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监督关联交易行为。
外部监督:由监管部门、证监会等外部机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结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遵守相关法规,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规、公正、透明。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四)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关联组织;(五)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二)租赁或其他资产使用;(三)担保;(四)提供资金;(五)提供债务担保;(六)提供财务资助;(七)提供股权或资产;(八)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根据关联交易金额和性质,分别采取审批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重大关联交易;(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审批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查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监督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三)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认定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确认,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五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六条我公司的关联方具体确定为:
(一)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7、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我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的公司,或者虽持股比例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8、我公司、我公司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1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1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9、我公司以其他方式控制或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股份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上述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三)我公司的控制方
1、我公司5%及以上名义股权的股东;
2、通过委托他人管理、代持股、共同持股、私下转让、抵押形式达到5%及以上股权的实际股东、名义股东;
3、通过其他方式投资我公司,并能对我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和入股比例超过5%的自然人。
(四)受同一控制方控制的我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公司、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及与关联自然人相关的其他公司。
1、我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控制的除我公司之外的关联企业;
2、公司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这些自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公司;
3、其他。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我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以贷款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二)公司以固有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代理;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禁止的关联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以固有财产与其管理的贷款财产进行的交易;
(二)公司以不同贷款帐户下的贷款财产进行的交易;
(三)公司以固有财产为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四)公司以固有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六)公司以贷款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将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贷款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业务规程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前提条件
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