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粤交科函[2011]2531号转发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交科函[2011]2531号转发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c39ce94afe04a1b071de90.png)
文 件 处 理 表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人11108
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省航运规划设计院: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科函[2011]2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文编号无拟办李媚审核吴维佳、袁登平电话 83730150
粤交科函〔2011〕2531 号
转发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顺德市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通集团、省航运集团: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厅质监字〔201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交通检测继续教育△办法通知抄送:各交通行业协(学)会、交通行业各职业院校、交通行业各培训机构。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范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继续再教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
编制的总则、格式与要素、试验检测记录
编制要求、试验检测报告编制要求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等 级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数据记录和报告编 制。
应用应遵循的原则: 本标准明确了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管 理与技术要求,对标准表格的使用对象、 分类、形式、编号、公用信息、签字栏信 息等内容的表达方式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可直接采用,在不降低本标准的前提下, 根据实际需求,对其内容进行适当扩充。 解决好工地试验室记录报告的标准化问题, 是推动试验检测数据报告标准化工作的基 础与突破口,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的内 容应执行本标准。
5.3.2技术要素 5.3.2.1检验对象区 为报告专有信息,用于描述被检对象的专 属信息 5.3.2.2检测数据区 在记录表中用于表征试验过程中的原始数 据、过程数据及试验结果等信息。 在报告中用于表征试验检测结果与结论等 信息。
6 、试验检测记录编制要求 6.1管理要素 6.1.1标题区 组成:表格名称、唯一性标识、试验室名称、记录编号 和页码等内容组成。 表格名称采用:项目名称+参数名称+试验检测记录表 如:项目名称是土,试验参数是颗粒级配,那么表格名 称则是:土颗粒级配试验检测记录表 项目名称是水泥,试验参数是胶砂强度,那么表 格名称则是: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检测记录表
试验检测数据报告标准化为试验检测 数据共享与交流奠定了基础,各地需 在试验检测数据报告标准化的基础上, 加大信息化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标 准化对工程质量的推动作用。 试验检测数据报告格式会随着管理要 求的变化以及标准规范的更新而做相 应的调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运⼯程试验检测⼈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号:质监综函[2014]10号
颁布⽇期:2014-08-18
执⾏⽇期:2014-08-1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有关单位、有关⼈员:
根据《公路⽔运⼯程试验检测⼈员继续教育办法(试⾏)》(厅质监字〔2011〕229号)等相关规定,为进⼀步做好试验检测⼈员继续教育⼯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2011年及2011年以前获得证书⼈员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少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012年及以后获得证书⼈员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周期为2年,从获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应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即证书有效期(5年)内不少于48学时。
持有多个证书或证书有增项的⼈员,以第⼀次获得证书的时间为起点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络继续教育学时、经确认的⾯授学时和折算学时,今后逐步过渡到以⽹络继续教育为主。
三、关于证书审验⼯作
我局计划于2016年组织开展试验检测⼈员证书审验⼯作(有关要求另⾏通知)。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员,在补⾜继续教育学时后,⽅可进⾏审验。
交通运输部⼯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8⽉18⽇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8.1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2019年整理】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 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咼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原创版)目录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背景和意义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内容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方法和要求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作用和影响正文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公路和水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试验检测在公路水运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保证公路水运建设质量,我国开展了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制度。
继续教育学时制度是指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补充和更新,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变化的教育培训制度。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制度旨在强化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试验检测质量,确保公路水运建设安全。
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内容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试验检测基础理论知识:包括试验检测的目的、任务、方法和程序等内容。
2.试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随着科技的进步,公路水运试验检测领域不断涌现出新技术、新方法,继续教育学时将及时更新这些内容。
3.试验检测质量管理:质量是公路水运建设的生命线,继续教育学时将重点培训试验检测质量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4.试验检测安全管理:试验检测过程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继续教育学时将教授试验检测人员如何做好安全防护,防止事故发生。
5.相关法律法规:试验检测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与公路水运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继续教育学时将进行普及。
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方法和要求1.实施方法:继续教育学时通过线下培训、线上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以满足不同试验检测人员的学习需求。
2.学习要求:试验检测人员每年需要完成一定的学时任务,以保证自身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3.考核评价:继续教育学时制度将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作用和影响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制度的实施,将对试验检测行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1.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公路水运建设质量提供保障。
2018试验检测考试模拟试题(公共基础2)

2018 年公共基础模拟试题(含答案)一、单选(40*1′)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周期为()年;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学时。
A.1;24B.2;24C.1;12D.2;122.在合同签订之前,由检验检测机构的()进行合同评审。
A.检测室主任B.样品管理员C.程序文件规定的业务人员D.技术负责人3.()必须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A.企业内部的检测部门B.大专院校的实验室C.计量检定研究院D.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机构4.检验检测机构在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投人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程序。
这里的校准是指()。
A.检查是否具备检定证书B.检查仪器设备是否能正常开机、显示数据C.检查设备检定精度、偏差值是否满足检测要求D.检查设备与检定证书信息的一致性5.为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其相关测量和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标准。
A.可靠性B.正确性C.精确性D.准确性6.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
A.7B.5C.2D.17.检测机构在具备相应的业绩条件下,年限满()年后,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A.2B.3C.1D.58.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的现行有效,由检验检测机构的()负责保持。
A.最高管理者B.内审员C.技术负责人D.质量负责人9.()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A.升B.毫升C.尺D.克10.计量认证的专业类别代码中,代表交通的是()。
A.RB.NC.PD.Y11.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A.管理B.强制性C.自愿D.第三方12.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若检验检测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
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
(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
(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
(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
(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九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的数据库,根据本省需求情况,动态、合理地控制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师资规模。
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实施
第十条省级质监机构应根据部质监局确定的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指导试验检测机构合理、有序地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方式,逐步推行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的授课内容应突出实用性、先进性、科学性,侧重试验检测工作实际需要,注重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一般应包括:(一)与试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二)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三)试验检测业务的新理论、新方法;
(四)试验检测新技术、新设备;
(五)试验检测案例分析;
(六)实际操作技能;
(七)其它有关知识。
第十四条试验检测人员可就近参加省级质监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有关情况经相应省级质监机构确认后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
试验检测人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人员在其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审验手续(审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试验检测人员的以下专业活动可以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同形式的专业活动折算的学时可叠加。
(一)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大纲及教材编写工作的,折算12学时;
(二)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命题工作的,折算24学时;
(三);参加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12学时;参加试验检测员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8学时;
(四)担任继续教育师资的,折算24学时;
(五)参加部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12学时;
(六)参加省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8学时;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督促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采取措施对师资水平、授课效果、课程内容和组织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适时调整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及师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学员学习情况及结果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省级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有关工作或取消对其继续教育的委托:(一)未经委托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试验检测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取消其本周期内已取得的继续教育记录,并纳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省级质监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