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交科函[2011]2531号转发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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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处 理 表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人11108
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省航运规划设计院: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科函[2011]2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文编号无拟办李媚审核吴维佳、袁登平电话 83730150
粤交科函〔2011〕2531 号
转发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顺德市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通集团、省航运集团: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厅质监字〔201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交通检测继续教育△办法通知抄送:各交通行业协(学)会、交通行业各职业院校、交通行业各培训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概述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是指对公路和水运交通工程进行试验和检测的过程,以保证其安全、可靠和符合相关标准。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继续教育学时成为必要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的重要性、学时要求以及如何满足这些要求。
重要性公路水运交通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安全与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
而试验检测作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预防事故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从业人员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了解最新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技术,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个人职业发展,还能够为国家交通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学时要求为了保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相关部门制定了学时要求。
根据不同级别和岗位的要求,学时的数量和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学时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知识学习:包括公路水运交通工程的基本概念、试验检测原理和方法等内容。
2.技术培训:针对不同类型的试验检测项目,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包括仪器设备使用、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等。
3.实践操作:通过实际操作进行试验检测项目的练习和实践,提高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4.知识更新:定期组织学习最新的试验检测技术和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具体的学时要求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规定而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说,这些要求都是为了确保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如何满足学时要求为了满足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参加培训课程:根据自己的岗位和需求,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
这些课程可以是线下的实体培训班,也可以是在线学习平台提供的网络课程。
通过学习这些课程,可以获取相关的学时,并且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2.参加学术会议和讲座:定期关注行业内的学术会议和讲座,参与其中并深入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进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范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2.目的和意义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相关规定1.学时要求2.学时分配3.学时认证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获取途径1.参加培训课程2.参加学术会议3.发表论文或专著4.参与科研项目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应用与作用1.提高行业素质2.保障工程质量3.促进行业发展五、对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建议和展望1.完善学时认证体系2.丰富学时获取途径3.提高行业对继续教育的重视正文:一、引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是针对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从业者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促进行业人才的持续成长和发展。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相关规定1.学时要求:我国规定,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每年需完成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具体学时要求根据从业人员的职称和职务有所不同。
2.学时分配:继续教育学时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其中必修学时主要涵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内容,选修学时则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方向进行选择。
3.学时认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认证机构负责对学时进行审核和认证,确保学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获取途径1.参加培训课程:参加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相关的培训课程是获取继续教育学时的主要途径之一。
2.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的学术会议,可获取一定学时。
3.发表论文或专著:在行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每篇论文或专著可折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4.参与科研项目:参与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相关的科研项目,可根据项目级别和实际工作量获得相应学时。
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应用与作用1.提高行业素质:通过继续教育,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可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素质。
2.保障工程质量:具备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才是确保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质量的关键,继续教育有助于提高人才质量,从而保障工程质量。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原创版)目录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背景和意义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内容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方法和要求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作用和影响正文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公路和水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试验检测在公路水运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保证公路水运建设质量,我国开展了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制度。
继续教育学时制度是指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补充和更新,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变化的教育培训制度。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制度旨在强化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试验检测质量,确保公路水运建设安全。
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内容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试验检测基础理论知识:包括试验检测的目的、任务、方法和程序等内容。
2.试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随着科技的进步,公路水运试验检测领域不断涌现出新技术、新方法,继续教育学时将及时更新这些内容。
3.试验检测质量管理:质量是公路水运建设的生命线,继续教育学时将重点培训试验检测质量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4.试验检测安全管理:试验检测过程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继续教育学时将教授试验检测人员如何做好安全防护,防止事故发生。
5.相关法律法规:试验检测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与公路水运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继续教育学时将进行普及。
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方法和要求1.实施方法:继续教育学时通过线下培训、线上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以满足不同试验检测人员的学习需求。
2.学习要求:试验检测人员每年需要完成一定的学时任务,以保证自身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3.考核评价:继续教育学时制度将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作用和影响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制度的实施,将对试验检测行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1.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公路水运建设质量提供保障。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4.08.18
•【文号】质监综函[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质监综函〔2014〕10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2011年及2011年以前获得证书人员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至少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012年及以后获得证书人员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周期为2年,从获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应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即证书有效期(5年)内不少于48学时。
持有多个证书或证书有增项的人员,以第一次获得证书的时间为起点计算继续
教育周期。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网络继续教育学时、经确认的面授学时和折算学时,今后逐步过渡到以网络继续教育为主。
三、关于证书审验工作
我局计划于2016年组织开展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审验工作(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在补足继续教育学时后,方可进行审验。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8月18日。
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备案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备案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2.04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备案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
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通知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及《关于做好继续教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质监综字[2011]22号),现将第一批12家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及其师资人员予以公布。
请各省级质监机构组织有关院校,协助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做好下一步师资培训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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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各试验检测人员:
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交通运输
部质监局对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了规范,详见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为方便试
验检测人员进行继续教育,近日交通运输部质监局会同部职业资
格中心开发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远程继续教育”系统,
试验检测人员可采用网上学习的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现将有关事
项及流程通知如下:
1、鉴于网上学习系统已经开通,集团公司不再举办试验检
测人员继续教育集中面授学习班,请各有关人员自行上网学习。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网络平台网址:/cms /。
3、在网页登录区进行登录,用户名为身份证号码,密码为
身份证后6位。
4、点击进入“继续教育管理”下的“课程列表”,选择购买
公路专业的全部24个课时,并进行网上支付。
注意:分2-3次
选择课程及购买,即分为2-3个订单,每个订单支付一次,因为
单笔支付不能超过500元。
5、支付完成后,进入“我的课程”中,即可进入学习。
注意:听课过程中可能有测试题弹出,必须将弹出的题做完才能继续听(不论对错)。
6、每门课程听完后必须进行“在线自测”,自测80分以上才能通过,自测次数不论。
7、全部课程100%听完,并自测达标后,在首页“提示信息”栏中显示“已完成总学时:24”即表示继续教育完成,无需打印合格证之类,系统会自动记录。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2014年3月28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
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
(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
(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
(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
(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九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的数据库,根据本省需求情况,动态、合理地控制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师资规模。
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实施
第十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根据部质监局确定的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指导试验检测机构合理、有序地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方式,逐步推行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授课内容应突出实用性、先进性、科学性,侧重试验检测工作实际需要,注重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一般应包括:
(一)与试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二)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三)试验检测业务的新理论、新方法;
(四)试验检测新技术、新设备;
(五)试验检测案例分析;
(六)实际操作技能;
(七)其它有关知识。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人员可就近参加省级质监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有关情况经相应省级质监机构确认后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
试验检测人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人员在其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审验手续(审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试验检测人员的以下专业活动可以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同形式的专业活动折算的学时可叠加。
(一)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大纲及教材编写工作的,折算12学时; (二)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命题工作的,折算24学时;
(三);参加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12学时;参加试验检测员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8学时;
(四)担任继续教育师资的,折算24学时;
(五)参加部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12学时;
(六)参加省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8学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督促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采取措施对师资水平、授课效果、课程内容和组织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适时调整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及师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学员学习情况及结果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省级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有关工作或取消对其继续教育的委托: (一)未经委托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试验检测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取消其本周期内已取得的继续教育记录,并纳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省级质监机构可依据
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