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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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科函[2011]2531号转发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交科函[2011]2531号转发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件 处 理 表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人11108
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省航运规划设计院: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科函[2011]2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文编号无拟办李媚审核吴维佳、袁登平电话 83730150
粤交科函〔2011〕2531 号
转发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顺德市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通集团、省航运集团: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厅质监字〔201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交通检测继续教育△办法通知抄送:各交通行业协(学)会、交通行业各职业院校、交通行业各培训机构。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质监办字[2005]71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质监办字[200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

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摘要:
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概述
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性
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内容
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与考核
五、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正文:
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概述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是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为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职业素质,进行的一种持续性、系统性的学习。

这种学习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提升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性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可以帮助试验检测人员及时了解行业的新发展、新动态、新技术,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同时,继续教育学时也是对试验检测人员的一种管理和监督,可以促使他们积极进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内容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内容主要包括:新政策、新法规的学习;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案例分析;业务交流等。

这些内容都是紧密围绕
试验检测工作的,对于提升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有着直接的帮助。

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与考核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主要由相关的行业组织或机构负责,他们会定期组织各类学习活动,供试验检测人员参加。

同时,为了确保学习效果,还会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获得相应的学时。

五、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推行,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有着积极的影响。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范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范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运⼯程试验检测⼈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号:质监综函[2014]10号
颁布⽇期:2014-08-18
执⾏⽇期:2014-08-1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有关单位、有关⼈员:
根据《公路⽔运⼯程试验检测⼈员继续教育办法(试⾏)》(厅质监字〔2011〕229号)等相关规定,为进⼀步做好试验检测⼈员继续教育⼯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2011年及2011年以前获得证书⼈员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少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012年及以后获得证书⼈员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周期为2年,从获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应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即证书有效期(5年)内不少于48学时。

持有多个证书或证书有增项的⼈员,以第⼀次获得证书的时间为起点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络继续教育学时、经确认的⾯授学时和折算学时,今后逐步过渡到以⽹络继续教育为主。

三、关于证书审验⼯作
我局计划于2016年组织开展试验检测⼈员证书审验⼯作(有关要求另⾏通知)。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员,在补⾜继续教育学时后,⽅可进⾏审验。

交通运输部⼯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8⽉18⽇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8.1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2019年整理】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2019年整理】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 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咼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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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
(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
(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
(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
(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九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的数据库,根据本省需求情况,动态、合理地控制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师资规模。

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实施
第十条省级质监机构应根据部质监局确定的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指导试验检测机构合理、有序地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方式,逐步推行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的授课内容应突出实用性、先进性、科学性,侧重试验检测工作实际需要,注重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一般应包括:(一)与试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二)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三)试验检测业务的新理论、新方法;
(四)试验检测新技术、新设备;
(五)试验检测案例分析;
(六)实际操作技能;
(七)其它有关知识。

第十四条试验检测人员可就近参加省级质监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有关情况经相应省级质监机构确认后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

试验检测人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人员在其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审验手续(审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试验检测人员的以下专业活动可以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同形式的专业活动折算的学时可叠加。

(一)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大纲及教材编写工作的,折算12学时;
(二)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命题工作的,折算24学时;
(三);参加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12学时;参加试验检测员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8学时;
(四)担任继续教育师资的,折算24学时;
(五)参加部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12学时;
(六)参加省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8学时;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督促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采取措施对师资水平、授课效果、课程内容和组织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适时调整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及师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学员学习情况及结果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省级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有关工作或取消对其继续教育的委托:(一)未经委托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试验检测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取消其本周期内已取得的继续教育记录,并纳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省级质监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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