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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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1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政策,也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必须采
取的措施。

因此,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也非常重要。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关于环境保护政策、执行
力度和环境检查机关制度所确定的体制。

它是由负责环境保护的部门、机构和权力相互制约、协调、协作构成的一个系统。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确立和
维持环境治理权限分片。

同时,它可以为行政部门实施环境保护政策
提供良好的环境,落实政策的衔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此外,行政管理体制还有助于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民主管理,形成有效的社会
管理机制。

另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
我国,环境行政管理的职能被分配到国家森林和草原管理局、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和水利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等多部门。

同时,还有些省
和市政府的部门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维护当地的环境安全。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对于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也是推动环境保护行动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们应努力营造良好
的环境,改善发展环境,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空间。

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

为了应对这一现实,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但是,在实际实施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方案进行探讨。

1. 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1)责任不明确在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中,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很多环保问题需要多部门合作才能解决。

然而,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机制,很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多个省份或多个行业的环保问题上,责任更是难以明确,导致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

(2)处罚力度不够环保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政府部门有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发现政府部门一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或者政治敏感企业,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环保问题依然难以解决。

(3)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环保监管是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但是我们发现,现有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一方面,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导致监管任务难以完成;另一方面,监管手段缺乏多样化,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监管行为也存在着不正当干预、失职渎职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机制的建设。

2. 完善方案(1)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感要解决环保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充分认识到其应有的责任,把环保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政府应该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保证各部门能够有效协作。

(2)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对于违法环保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

此外,应该加大对大型企业或政治敏感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得因企业规模或权力地位而放松环保要求。

(3)完善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增加监管人员数量,建立全国联网的监管系统,并完善监管手段,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此外,对监管人员要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监管能力和素质。

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2013年12月11日15:05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作者:侯佳儒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335引言所谓“环境管理体制”,就是关于国家环境管理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划分、权力配置及其运行的一整套规则和制度体系,它应包括法律保障、组织机构设置、权力配置结构和职权运行机制四个部分。

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是根据1989年颁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7条建立,已不合时宜,亟待改革。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而环境管理体制建设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此,对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进行检讨,找到其问题、剖析其症结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是当务之需,这也是本文的研究内容。

一、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与现状改革开放以来,如果以中央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变化为标准,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历经四次大的改革:1982年,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设环境保护局,属司局级机构;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建设部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机构,强化全国的环境政策制定、规划、监督、协调等职能,同时成立“国土资源部”,以统一对国土资源进行管理;2008年,成立环境保护部,由国务院直属机构变成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更好地发挥环保在服务民生、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功能提供了组织保障。

至此,我国确立了目前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管理体制。

以此为依托,我国目前环境管理具有两种模式:1.“块块管理”模式。

在纵向关系上,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设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对所辖区域进行环境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就是“块块管理”,也叫“区域管理”,它是将同一区域内的环境问题,不分行业、不分领域、不分类别均纳入该区域环境管理范围的管理模式。

环境行政管理状况及改进措施

环境行政管理状况及改进措施

环境行政管理状况及改进措施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度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已成为困扰许多城市的难题。

因此,加强环境行政管理,落实好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成为当下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不足,一些地方甚至存在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现象,严重妨碍了政府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

那么,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管理状况如何?如何改进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本文将通过对环境行政管理的考察,分析当前环境行政管理的状况,探讨有效改进措施。

二、环境行政管理的状况分析1.管理体制上存在问题当前,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中央和地方分权力量不均衡,重点是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缺乏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

一些地方环保局承担了部分监管职能,但缺乏执法机构,难以有效制约污染企业;同时,一些地方环保局占据主导地位,限制了其他执法部门的行动,形成独裁态势,也限制了整个环境治理工作的推进。

2.法规意识有待提高法规的意识与制度完善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是现如今许多企业并不遵守法规,并且在介入细节环节的时间上也明显不足,使监管部门对违规情况难以及时掌握。

同时,更高的罚款额度以及相应罚款的执行力度也需要提高,这样才能让企业在环境保护上投入真金白银。

3.数据监管方面存在不足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需要数据与知识的支撑,但在不少地区,监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并未建立有效的数据交互以及协调机制,原有的污染排放口排查及其具体数据收集工作中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为顽疾,在一定程度上难以精准的监管污染企业。

4.执法成本较高在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监管部门在执法成本上支出巨大。

一些高污染企业为逃避环保监管,采取多种措施违法排污。

这些企业常常雇佣一些专业机构,采取技术措施进行遮挡欺骗监管部门,导致部门难以依法制裁。

三、环境行政管理的改进措施1.建立更加高效的执法机制建立一体化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制,避免出现分散、重复、遗漏等问题,强化环境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环境执法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效率、精益化排查及专项执法效果,引导行业自律,加强对企业的考核和督促,提高行业的整体环境效益。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环 境 法 治 与 建 设 和 谐 社 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564 中 国 法 学 会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China Law Society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CLS-AERL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比较研究马 慧 杨士龙 徐智熊(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4)摘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能源需求不断上升,高能耗、高排放的产业给环境带来了沉重的压力,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挑战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无疑成为其发展的一个障碍。

本文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管理类型为宏观体系,通过分析我国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最后得出若干启发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关键词:环境行政管理 比较研究前言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许多国家把环境保护提高到国家职能的地位,从而建立了环境管理和环境行政管理的概念。

一般我国环境管理是指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1环境管理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上位概念,环境行政管理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达到即能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的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行政监督管理,并运用经济法律技术、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的行政活动。

2环境行政管理是政府对社会各领域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体现,那么每个国家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组成和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选取了若干国家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分析比较,并得出其对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启示。

中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中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中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中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是指针对中国的特定环境资源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机构、法律体系和政策措施。

它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构成。

具体来讲,中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包括以下方面:
1. 中央政府的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

2. 地方政府的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厅、水务局等部门。

3. 环境保护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用于保护环境和资源。

4. 环境治理政策和措施:政府出台的各种环保政策、环保税收政策、环保整治措施等。

5. 各类监测机构:如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站等,对环境资源进行实时监控。

6. 环保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如绿色和平、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等,通过社会组织、志愿活动等途径,参与环境资源管理工作。

目前,中国的环境资源管理面临着较大挑战,在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资源方面需要通过完善管理体制、加强法制建设、提升技术手段等方面共同努力,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浅析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浅析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浅析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摘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是对原有体制的梳理、调整、甚至否定,因此必须综合考虑诸如传统行政文化对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社会公众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一、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及意义“环境行政管理”,一般可概括为环境行政主体运用技术、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对人类损害或影响环境的活动加以干预,以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从而在不超过环境的容许极限下发展经济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要。

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指国家管理环境保护事务的行政组织结构体系、环保行政职权在各行政机构之间的配置原则以及环保职能的运行方式,它不仅包括各级环保行政机构自身内部的权力结构,也包括规范权力的合理行使、保证政令有效运行的一系列规则与制度。

二.我国环境行政管理制度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

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

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

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

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思考

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思考

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思考1引言我国开创环境保护事业已40余年,长期以来,我国沿袭着以各级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以工业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主要职责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管理体制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一些具体的管理方式至今也依然是极为有效的。

然而,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并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国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却越来越显露出对市场条件的不适应性,甚至正成为阻碍实施有效环境管理的桎梏。

因此,对现行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作重大的、根本性的改革已是迫在眉睫。

2现行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结构性矛盾“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是全球公认的准则。

但从环境管理的内涵、特点及我国的环境管理战略等几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巨大的理论偏差并与我国的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相脱节,极不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

2.1从环境管理的科学内涵看我国现行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理论偏差2.2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无法实施统一而有效的环境管理我国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我国又制定了门类繁多的由多部门负责实施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环保部门实施统一而有效的环境管理。

其一是因为环境是一不可切块分割的有机统一体。

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多层次、多单元的环境系统,而人类活动对整个环境的影响也往往是综合性而非局部或区域性的影响,特别是我国目前还无法真正实施完全意义上的法制化的行政管理,因此,实行环境质量的地方政府负责制极不利于实施统一有效的环境管理。

如在实际工作中,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的处理往往受到多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大环境区域的环境管理也存在着因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不均而不惜牺牲环境资源的现象。

如新安江流域,其下游区域是环境获益的主体(如生产水资源产品),而上游区域则必须为保护好区域环境付出经济代价,但上游区域并不能因此获得合理的环境经济补偿,显然,这是不符合市场原则的,长久以往,难免会使上游区域的行政当局失去耐心,或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量,放弃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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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摘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是对原有体制的梳理、调整、甚至否定,因此必须综合考虑诸如传统行政文化对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社会公众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一、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行政管理”,一般可概括为环境行政主体运用技术、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对人类损害或影响环境的活动加以干预,以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从而在不超过环境的容许极限下发展经济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要。

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指国家管理环境保护事务的行政组织结构体系、环保行政职权在各行政机构之间的配置原则以及环保职能的运行方式,它不仅包括各级环保行政机构自身内部的权力结构,也包括规范权力的合理行使、保证政令有效运行的一系列规则与制度。

二.我国环境行政管理制度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

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

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

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

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

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

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

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
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三、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之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

环境立法中关于部门之间职责范围的规定是很不清晰的,尤其是关于部门之间如何开展协作的规定更是语焉不详,这样使得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

而行政主体出于本部门利益的不正当考虑,对于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的低方,不同部门对有利可图的事务竞相主张管辖权,而对于不利的事物则主张没有管辖权,当缺乏上级权威部门进行协调的时候,执法部门之间往往出现相互扯皮“打篮球”、互相推诿“踢足球”的现象,而在一线开展环境执法行动的环保系统,由于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经常出现环保部门唱“独角戏”的尴尬局面,从而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2.管理机构重叠。

由于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从各部门分工管理逐步变为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而在这种变化过程中只注意对新机构的授权,而没有顾及或没来得及对原有机构及其相关职能的撤销或合并,于是就发生了某些管理机构相重叠的现象。

3.环保部门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

在我国的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与立法之下,由于受制于当地政府,环保行政部门的权利和手段十
分有限。

在环保部门只有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由于当地政府出于经济的考虑一般并不采纳这种建议,对此,环保部门无能为力。

而在环境处罚的主要手段只是罚款,缺乏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强制划拨权等行政强制性手段。

就连唯一的处罚手段,其可以处罚的数额也受到的很大限制,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

4.缺乏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横向的各部门并立的所谓“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但是,由于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并没有设置对这些冲突与矛盾进行有效协调的权威性部门或机构。

当然,有的地方有一些很好的协调经验,但总的说来这种协调和联动没有形成一个规范化、法律化的制度,由于每次都要临时组织协调,往往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久拖不决而效率低下。

5.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参与机制流于形式、监督机制软弱无力。

政府与环保部门可以监督企遵守环保法律,但当政府与这些环保执法部门同污染企业勾结的时候,除了人大与新闻媒体能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外,我国缺乏有权威的环保监督机构。

尽管有人主张发展所谓的第三部门,但我国的第三部门发展相当缓慢,目前还远远没有足够的力量对政府或执法部门进行监督。

四、以“地位独立、分工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监督有力”为原则,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1.建立独立的财政体制。

要改革现行的体制,最根本的办法是
把地方政府从目前的“准企业”状态还原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政府和福利政府,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来规制政府的行为,由国务院统一拨款,解决环境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与劳务、津贴、福利问题,同时排污费与环境税费则统一上缴国库,加强监督,并启用有力的惩罚机制和切实的奖励机制,规制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

2.科学分工各部门的职能,并清晰其权限范围。

不同性质的部门只能从事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工作。

不同的部门所掌握的知识、技术、设备是不同的,职能的分工应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扬长避短才能提高其工作的效率。

依据诉讼法“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案件”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贸委本是一个负责国家经济事业的综合决策性的部门,法律不能完全把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的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授权经贸委,而应完全交由环保部门行使;或者环保部门享有最高的监督权,可以通过国务院办公会议或主管副总理而对经贸委进行直接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淘汰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3.改良跨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环境管理事务在很多时候会涉及到多个部门,要想高效地进行环境管理就有必要设置跨部门、跨行业、跨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部门。

这种跨部门、高规格环境管理协调机构的设置对环境保护事务的有效开展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4.设立并完善跨行政区的区域协调机制。

基于环境要素本身的流动性、整体性、不可分割性等特点,流域水污染、酸雨污染、海
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地域空间整体性,不受行政辖区界线的限制。

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跨行政区的机构,尤其是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

五、结语
由于原有体制的巨大惯性,以及改革内容和目标的重大性决定了此项改革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转型过程,绝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循序渐进,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考察、设计、论证、试点和推广,方能成功。

作者简介:程洪武(1964- ),供职于大连市金州区环境监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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