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解读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解读

2.农药说咀书上是否必须标注二维码 ? 根 据 《农 药标 签和 说 明书管 理 办法 》第八 条、第
二十 四 条 口 《农 药标 签 二 维码 管 理 规 定 》 (农 业部 2 579 号 公 告 ) ,农 药 产 品 标 签 上 应 当 标 注 二 维 码 。 根 据 《农 药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理 办 法 》第 十 条 ,农 药 标 签 过 小 ,无 法 标 注 规 定 全 部 内 容 的 ,应 当至 少 标 注 农 药 名 称 、 有 效 成 分 含 量 、 剂 型 、农 药登 记 证 号 、 争含 量 、 生 产 日期 、 质 量 保 证 期 等 内容 ,同 时 附 具说 明书 。 说 明 书 应 当 标 注 规 定的 全部 内容 。 农药标签和说 明书 Fra bibliotek理办法 解读
1.如 果制剂大包装 中套 2~ 3个小包装 ,如 何设计才能符合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
每 一 个 小 包 装 上 的标 签 都 要 符 合 《衣 药标 签 和 说 明 书 首理 办 法 》的 规定 。衣药 包装 要 符合 《农药 包 装通 则 》 等 的 萼 求 .
农 药 企 业 应 当 确 保 追 溯 信 恩 文 件及 ESSg ̄t产 品标 签 二维 码 的 安全 ,避免 丢 失或 被 其他 不 法 企业 使 用 。
24 201 8 5中 国 农 药
如 果 农 药 产 品 标 签 过 小 (如 产 品标 签 上 无 法 标 注 二 维 码等 信 息 )附具 说 明书 的 ,说 明书 上必 须 标注 二 维码 。
3.二维 码在标签上标注的具体位置有要求 吗 ? 添加二维码后 ,核准标签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
《农 药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 理 办 法 》 和 农 业 部 2579号 公 告 ,并没 有 明确 标 签 上 二 维 码 标 注 的 具 体 位 置 要 求 。 但 是 企 业 在 印 制 二 维 码 时 ,要 保 证 二 维 码 能 扫 描 操 作和 识 溪 并 在生 产 嘛 通 的 各个 环节 正 常使 用 。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作者: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7年第10期农药标签是一个农药品种的身份体现,可以指导人们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在农药的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但在农药的抽检中,存在很多标签不合格的现象。

一旦农药标签不合格,就会被列入假冒伪劣产品黑名单。

农业部最新发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就对农药标签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农药标签到底怎么印才合格?根据农业部最新发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农药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十项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俗称“三证”,应印在标签显著位置。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1.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

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2.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

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3.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QQ截图20170831113907.png”标识和“剧毒”字样、“QQ截图20170831113907.png”标识和“高毒”字样、“QQ截图20170831113920.png”标识和“中等毒”字样、“QQ截图20170831113936.png”标识和“微毒”字样标注。

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4.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农业部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十二)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或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农药标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农药标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今日印刷 2018.35资讯NEWS 政策法规《农药标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18年1月1日起,《农药标签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农药生产企业和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规定的二维码。

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

老标签只能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虽然《办法》规定2018年1月1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需使用新的标签,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来的产品就不能销售。

根据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符合原先标签规定的农药产品仍可以继续销售。

天津市两项VOCs规范性文件废止,两项继续有效近日,天津公布了继续有效以及废止的VOCs规范性文件目录。

其中,关于加强石化、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气〔2015〕168号继续有效,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6〕129号继续有效;关于核实确认2015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的通知津环保气〔2014〕141号废止,关于印发天津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环保财〔2016〕177号废止。

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291项国家标准,其中包括新修订发布的《快递封装用品》国家标准,根据减量化、绿色化、可循环的要求,对原有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本次修订遵从四大原则:1.绿色化,对快递封装用品中的重金属等物质提出限量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影响;2.减量化,推荐采用低克重、高强度的原材料生产快递封装用品;3.可循环,倡导快递封装用品的回收于再利用,促进资源节约;4.科学合理性,既要注重借鉴国际相关经验,与国内现行标准协调一致,又要充分考虑国内相关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成本承受能力。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范文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范文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农药标签是包装在农药产品上的重要信息载体,它既是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药的重要依据,也是农药安全管理部门监管农药市场的重要手段。

因此,规范农药标签管理对于保障农民安全使用农药、提升农药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药标签内容规定1. 农药名称:标明农药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以便农户准确辨识。

2. 成分含量:准确标明有效成分含量和配方比例,确保使用农药时按照正确比例配制和使用。

3. 使用对象:明确农药适用的作物、目标有害生物或使用场所,以指导农民正确使用。

4. 使用方法:提供详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施用方式、用量、施用时间等,以确保农民安全使用农药。

5. 安全期限:标明农药的安全期限,避免农民使用过期农药。

6. 农药注册信息:包括农药产品注册证书编号、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农民购买到合法注册并符合标准的农药产品。

7. 储存条件:提供农药储存的条件和要求,以确保农药的保存和使用安全。

8. 防护措施:提供使用农药时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装、佩戴防护手套等,确保农民的人身安全。

三、农药标签管理要求1. 标签完整清晰:农药标签应完整清晰地展示以上内容,确保农民能够准确获取使用农药的相关信息。

2. 标签一体化设计:农药标签应整体设计,内容布局清晰合理,避免冗余信息和混淆指导。

3. 字体规范统一:农药标签上的字体应为常用字体,大小适宜,字迹清晰可辨。

标签上的字体颜色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运用,但要确保清晰易读。

4. 条形码标识:农药标签上应标明农药的条形码,为了方便农户购买和管理,标识条形码可以通过扫码等方式获取农药的详细信息。

5. 标签原样保真: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设计和制作农药标签,确保标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涂抹、盖章、粘贴或拆除农药标签。

四、农药标签审核与监管1. 标签审核要求:农药产品在注册前,农药注册单位应提交农药标签设计样稿,并经农药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注册。

关于对农药管理有关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农药管理有关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农药管理有关规定草案征求
意见的函
尊敬的有关部门:
我代表我们农业产业协会对于最近发布的“关于对农药管
理有关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函”进行反馈和讨论。

首先,关于草案中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的规定,我们表示支持。

这些农药确实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限制其生产和使用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我们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在限制农药的同时,我们也非常重视农业生产的需求和效益。

因此,我们认为在草案中规定的“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的措施非常合理和必要。

实际上,我们农业产业协会一直致力于推广使用环保、健康、高效的农药,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术。

另外,我们对草案中提出的“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提高生产质量和安全性”的建议表示支持。

我们认为,农药生
产企业是农药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加强监管、规范生产和提高质量非常重要。

不过,我们也认为在草案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

例如,草案中关于证书颁发和使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可能会导致证书的颁发和使用不够规范和透明,也
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矛盾。

因此,我们建议在草案中加入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和流程,以便更好地实现管理目标和效果。

最后,我们认为,对于农药管理的重视和改进是一个必须持续努力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协会和公众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我们农业产业协会将继续发挥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积极参与到农药管理的改进和完善中,以推动我们国家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生态。

谢谢!
此致
敬礼!
农业产业协会
2021年6月30日。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

附件3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便于农药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农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编码规则(一)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

二维码的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

二维码应当包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四项内容。

四项内容应当按以上顺序排列,每项内容单独成行。

其中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应当与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一致。

(二)单元识别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6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第7-12位为生成时间码,年月日分别为两位;第13位为包装分级码,支持多级包装,“1”代表最小包装,“2”代表上一级包装,以此类推;第14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15-32位为随机码。

(三)农药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等级分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装建立关联关系。

(四)随着可追溯信息技术的发展,农业部适时修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编码规则。

二、制作与标注(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自主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并确保通过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可追溯到农药产品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物流及销售等信息。

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二)为了减轻农药企业负担,农业部有关机构可建立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网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利用该平台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二维码,自行制作、标注在农药标签上,并及时将产品出入库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

(三)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便于农药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农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编码规则
(一)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

二维码的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

二维码应当包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四项内容。

四项内容应当按以上顺序排列,每项内容单独成行。

其中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应当与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一致。

(二)单元识别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6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第7-12位为生成时间码,年月日分别为两位;第13位为包装分级码,支持多级包装,“1”代表最小包装,“2”代表上一级包装,以此类推;第14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15-32位为随机码。

(三)农药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等级分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装建立关联关系。

(四)随着可追溯信息技术的发展,农业部适时修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编码规则。

二、制作与标注
(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自主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并确保通过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可追溯到农药产品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物流及销售等信息。

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二)为了减轻农药企业负担,农业部有关机构可建立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网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利用该平台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二维码,自行制作、标注在农药标签上,并及时将产品出入库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

(三)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

三、管理要求
(一)农药产品二维码所含内容应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

二维码位置和大小应保证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

(二)二维码图片大小可根据包装大小而定,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

农药产品包装过小,标签上无法标注二维码的,应在附具的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上一级包装上标注二维码。

(三)二维码印制要清晰完整,确保可识读。

(四)二维码模块为黑色,二维码背景色为白色,背景区域应大于图形边缘至少2mm。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农业部。

农业部
2017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