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车辆被盗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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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车辆被盗情况汇报

车场车辆被盗情况汇报

车场车辆被盗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我在此向您汇报车场车辆被盗的情况。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车场内发生了多起
车辆被盗事件,给车主和车场管理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困扰。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车场内的监控设备并不完善,很多角落都存在盲区,无
法有效监控车辆的安全。

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趁着夜深人静的时候,进入车场实施盗窃行为。

其次,车场内的安保措施也并不到位,安保人员在夜间值班时未能及时发现可疑人员的存在,也未能有效阻止盗窃事件的发生。

另外,车主们的防盗意识也有待提高。

一些车主在停车后未能及时锁紧车门,
或者将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这无疑给了盗窃者可乘之机。

同时,一些车主也存在对车辆安全的忽视,未能及时向车场管理部门报告车辆被盗的情况,导致我们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首先,对车场内的监控设备进行全面
升级,增加监控点,消除盲区,确保车辆安全得到有效监控。

其次,加强车场内的安保力量,提高安保人员的警惕性和巡逻频率,确保车场内的安全。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对车主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盗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建立健全的车辆被盗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被盗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最后,我们将会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维护车场内的治安秩序,加
大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为车主和车场管理提供更加安全的停车环境。

希望领导能够重视并支持我们的改进建议,共同努力,确保车场内的车辆安全,维护好车主的合法权益。

谢谢!。

车在小区停车场失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案例

车在小区停车场失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案例

车在小区停车场失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案例案情简介李女士(非小区业主)将一辆价值18. 7万元的小车停放在广州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并交付了5元停车费。

当司机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小车被偷了。

李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李女士认为,车子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并缴纳了停车费,就与物业公司之间订立了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职责,导致车辆被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它与车主之间仅仅达成车辆停放协议,停车费仅仅是车主缴纳的车位使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双方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因此,物业公司不存在保管车辆的义务,不应当对李女士的车子被盗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车主之间仅构成车位租用关系,驳回了车主李女士诉求。

律师分析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停车场管理仅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纯的财产保管合同关系。

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是寄托人必须将寄托的财物的排他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交付与受寄托人即保管人。

如果业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己拿着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 那么在停车场停放汽车的实际控制权就并没有转移,交付没有完成,自然该车的保管合同关系就不成立,双方之间存在的就应当是一个停车位的场地租赁合同。

本案中,李女士只是临时有事将自有的汽车停在小区内,自己随时可以把车开走,这就表明所停放的汽车并不在小区停车场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李女士并不与物业公司成立保管合同,而是临时租赁关系。

律师建议1 .物业公司对于临停的车辆管理,应当出具相应的临时租赁凭证,并在凭证中约定物业公司在法定范围之内应该承担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

2 .物业公司应当就临时停放的车辆划分临停区,并做好风险安全提示,如提示临停客户需要注意自行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私家车内财物被盗。

3 .物业公司应当在停车区域安置公共摄像头,如出现小区业主或者临停客户私家车财物被盗,可以提供相应的视频证据支持。

案情分析报告范文

案情分析报告范文

案情分析报告范文案情分析报告。

案情概述: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某市某小区内的盗窃案件,被害人是该小区一名居民,被盗物品为一部价值5000元的电动车。

案发当天,被害人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内的停车位上,当天晚上发现电动车不见了,遂报警并向警方提供了相关线索。

警方经过调查,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情分析: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和现场勘查情况,可以初步确定本案为一起盗窃案件。

被盗物品为一部电动车,其价值较高,符合盗窃犯罪的特点。

而且案发地点为小区内的停车位,说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观察和盗窃经验,犯罪动机较为明显。

在警方展开调查后,通过对案发地点周边的监控视频进行回放和分析,最终锁定了一名犯罪嫌疑人。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和审讯,犯罪嫌疑人最终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了作案的经过和动机。

犯罪嫌疑人供述称,他是因为生活所迫,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才选择了盗窃这一违法行为。

他在案发当天晚上,趁着小区内人员较少的时候,使用工具破坏了电动车的锁具,并将其盗走。

经过警方的进一步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属实,符合案发现场和证据的情况。

结论及建议:根据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案发现场和证据也基本能够证实他的供述。

因此,可以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盗窃罪。

针对此类盗窃案件,警方应该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监控,提高小区居民的安全意识,防范类似犯罪事件的再次发生。

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应该依法进行相应的惩处,同时也要关注其生活困境,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同时,也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于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

希望通过警方的努力和社会的关注,可以减少类似盗窃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车库车辆被抢法律案例(3篇)

车库车辆被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必备交通工具。

然而,与此同时,车辆盗窃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车库车辆被抢案件的剖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案件简介:2022年3月15日,某市居民李某停放在自家小区车库内的车辆(一辆奥迪A4)被盗。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0岁)有重大作案嫌疑。

3月18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盗窃车辆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某盗窃李某的奥迪A4车辆,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责任认定(1)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被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某在车辆被盗后,未及时报警,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赵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其盗窃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3. 法律依据(1)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2)关于李某的责任认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关于赵某的责任认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案件启示1. 加强车辆防盗意识。

车主应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设施的区域,并尽量使用防盗锁具。

2. 及时报警。

车辆被盗后,车主应立即报警,以便警方及时介入调查。

停车场管理和车辆保管案例分析整理

停车场管理和车辆保管案例分析整理

停车场管理和车辆保管案例分析整理1、案例简述:2003年在某万科物业管理的小区露天停车场,业主取车时发现自已的汽车不见了,车辆管理员检查出车记录,发现该车没有出车记录。

业主与车辆管理员在停车场周边现场进行查看,发现停车场最南侧远离车辆出入口的固定阻车桩已经被撞倒在地上,周边有明显的过车痕迹,为此可以证实该车是从此强行开出的。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

背景资料:1、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2、停车场收费票据是政府主管部门监制的发票,票面印刷有保管字样的文字内容(目前厦门的临时停车票也是如此);3、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车位服务协议》和《车辆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同时也提醒未参加车辆保险的车辆请勿进入;4、停车场现场也明示不承担保管责任的标识牌。

启示与思考: 1、机动车停车场车辆被盗事件在全国已有很多案例,由于国家、地方有关停车场管理的法规不健全,法院对丢车案件的判决大相径庭。

从现状分析,国家立法一方面考虑如果明确业主与车场物业管理单位是车辆保管关系,则担心收费标准大幅提高及如何根据车辆档次新旧程度收取保管费等问题,另一方面考虑如果明确车场物业管理单位不承担保管责任,则担心可能使停车场因疏于管理而造成车辆被盗的数量增加的问题,基于上述因素,国家立法会较倾向于从停车场管理责任角度规定因停车场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深圳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严格遵守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各项硬件设施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物业服务合同》和《停车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应尽的管理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2、根据各种车辆丢失的法院判例来分析,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主要依据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不是存在车辆保管关系。

事件调查报告

事件调查报告

事件调查报告事件调查报告背景:2021年5月17日,晚上7点45分,A公司员工小张在公司内部的停车场遭遇被盗,其停放在停车场内的私家车遭到盗窃,车内放置的一些贵重物品被盗走。

根据现场留下的痕迹,车辆引擎盖被破坏,可能是盗窃者使用撬杆等工具,从车辆上拆下来的,这表明盗窃是通过暴力破坏进入车辆实施的。

调查过程:1.现场勘查调查员到达现场后与小张进行了交流,得知车内被盗物品主要为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随身携带物品。

现场留下的物证除了引擎盖被撬动,车窗被破坏等痕迹外没有发现其他异常痕迹。

调查员为小张测量了引擎盖的破坏程度,以便后续判断盗窃者所使用的工具。

调查员取走了引擎盖上的细微痕迹样本,邮寄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检测,以了解盗窃者所使用的破坏工具。

2.采集证据通过调查员与其他员工进行交流,确定了小张的车辆是晚上下班后最后一辆离开停车场的车辆,这表明车辆在晚上和盗窃事件发生的时间段内多次停泊在同一位置上。

调查员成功查阅了停车场的监控录像,并交给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详细的监管,以查找可疑行动。

3.调查结果经过对现场信息及证据的调查,我们得出了如下推论:1)小张的车辆被盗时,引擎盖被暴力破坏,可能是盗窃者使用撬杆等工具进行破坏。

2)盗窃行为是通过撬动车辆引擎盖进入的,而不是通过窗户等其他方式进入的。

3)目前未发现其他可疑的进入停车场的迹象,推测盗窃者是穿上制服混入现场实施的。

4)通过监听摄像头,调查员发现在小张停车的当天晚上,有两名保安穿着同样的制服进入了停车场。

但是,由于监控画面模糊不清,无法判断保安是否为盗窃者。

结论:1)目前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公司的保安是盗窃者,但由于两名保安的行踪与盗窃事件有关,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安排专业的安全监控人员对公司的保安进行系统调查。

2)在停车场安装更多摄像头,以便监控每一个角落,增强安全措施。

3)公司应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鼓励员工锁好自己的车门,不要让自己的自私车被盗。

以上事件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对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和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有所帮助。

事件经过情况说明范文

事件经过情况说明范文

事件经过情况说明范文
《偷车事件经过》
昨天下午,李先生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小区的停车场内,不料等到回来取车时,发现汽车不见了。

经过询问其他停车场用户和小区保安,李先生确认自己的车辆被盗。

他立即报警,并提供了车辆的详细信息和监控录像,希望能尽快找回失车。

警方随即展开调查。

通过监控录像,他们发现了一名嫌疑人,该人在凌晨时分潜入小区,使用破解工具打开了李先生的汽车,并将其驾驶走。

警方追踪嫌疑人的车辆,发现车辆停在了一个偏僻的地方,但嫌疑人已经不在车内。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最终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并于今日将其成功抓获。

嫌疑人交代称,自己是一名职业车贼,利用技术手段偷取汽车后将其改装再售卖。

经过警方深入调查,他还供述了其他类似偷车案件,并帮助警方找回了部分被盗汽车。

李先生得知自己的汽车被找回后,非常感激警方的努力和高效率。

他表示将加强汽车防盗措施,同时也呼吁其他车主加强对汽车的保护,以免遭受类似的损失。

警方也提醒市民要警惕车贼的作案手法,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通过警方的努力,这起偷车事件圆满告破,为小区居民带来了一丝安宁和喜悦。

等车被盗的案例分析报告

等车被盗的案例分析报告

等车被盗的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在当今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私家车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交通工具选择。

然而,一些车主在等车期间遭遇到车辆盗窃案件,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等车被盗案例,试图探讨案件发生原因、防范措施以及应对策略,以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案情描述某市的王某在平日下班后,选择将车停放在公司附近一处停车场内。

他每天都准时下班,按时回到停车场等车。

然而,在某一天的晚上,王某发现他的车辆竟然不翼而飞。

他楞了一会儿,确保自己没有记错地点,然后向停车场管理员求助。

管理员表示在他等车的时间段内,并未看到有可疑人员进入停车场。

三、案件分析1.盗窃手法分析王某的车辆被盗,说明盗窃者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机动性。

根据当地警方的分析,可能存在以下盗窃手法:使用钥匙复制技术、暗锁解锁技术、信号干扰技术等等。

这些方法都属于高技术含量的盗窃手法,一般人难以防范。

2.案发原因分析(1)停车场安保措施不足:停车场管理不严、监控设备不全,导致安全风险增加。

(2)盗窃者对目标车辆进行了侦查:盗窃者可能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了详细的侦查,了解了停车的时间、地点,以及车辆的型号、颜色等信息。

(3)社会犯罪环境存在:某市近期犯罪案件较多,社会治安形势较差,使得盗窃者有更大的作案机会。

四、案件应对策略1.提高停车场安保措施:增加监控摄像头、加强巡逻,提高停车场安全性。

2.加强安全意识:车主在停车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留心有无可疑人员。

尽量选择停放在人流密集、有监控的区域。

3.安装防盗设备:购买车辆防盗设备,如定位器、电子锁等,提高车辆的安全性。

4.加强警民沟通合作:车主发现可疑情况时应及时报警,与警方积极沟通,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五、案件启示通过对等车被盗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法也在不断升级。

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

只有加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措施,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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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辆被盗案件分析停车场车辆被盗案件分析提要:物业公司则认为,双方没有建立保管合同关系。

一、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决定物业公司的赔与不赔。

1、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计划范文停车场车辆被盗案件分析近年来,商场、宾馆、小区等的停车场车辆被盗事件频频发生,为此,车主将商场、宾馆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新闻屡见报端,赔与不赔的争论也因此喋喋不休。

笔者曾作为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一起车主诉物业公司赔偿被盗车辆的纠纷,围绕该案件的事实,并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停车场被盗车辆的赔与不赔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2003年12月15日夜,张某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露天停车场内,并交纳了5元的停车费,物业公司小区工作人员向他出具了正规停车发票(××省停车场管理定额发票)。

张某在次日下午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辆被盗。

后报案,公安机关查找未果。

张某遂以物业公司未正确、全面履行保管合同而将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物业管理合同、停车场对外公告的物业公司××物字(2002)第××号文件(文件中声明因客观原因对停放车辆不负保管责任)、小区有三道无人看守的大门照片(该小区为开放式的小区)等证据来证明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将车辆交付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停车场,并支付了停车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妥善保管该车辆。

现因被告未尽到充分注意之责,致使原告所存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判决,认为双方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寄存人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本案中,物业公司主观上无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张某亦未明确表示将车辆交付物业公司保管,诉争车辆实际未置于物业公司的控制之下,客观上物业公司与张某未就车辆的停放、保管、领取、风险承担等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具有保管法律特征的书面合同或有任何相关口头约定,故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显然,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保管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原告张某以停车票据为唯一依据主张其与被告物业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物业公司则认为,双方没有建立保管合同关系。

一、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决定物业公司的赔与不赔。

1、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要物性特征反映其成立必须完成保管物的交付。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

也就是说,保管物的交付必须转移保管物的占有。

若占有的转移不能使保管人直接控制和管领保管物,则保管合同不能成立。

虽然车辆的保管不同于其他物品的保管,但作为保管物时,它的交付也必须能够体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这一本质法律特征。

由于车辆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保管人无法控制车辆的自由移动。

因此,车辆保管的交付也应体现其特殊性,即除非是在全封闭式停车场中,车辆寄存人必须将能够控制车辆转移的车钥匙及行车证等交付给保管人后,才能完成对保管车辆的交付,保管合同才能成立。

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属于特殊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停放车辆的行为根本未满足上述保管合同关系成立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在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与物业公司的前提下,车辆始终由张某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张某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而且,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为开放式小区,也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的完全控制和占有。

因此,张某所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2、车主负有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案件中,张某明确依据保管合同关系起诉,理应对该保管合同的成立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这说明,任何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都必须意思表示一致。

在本案中,张某主张保管合同关系,则其依法承担证明双方具有签订保管合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保管合同的举证责任。

然而,张某只提供了一张停车场管理定额发票,该票据凭证并未记载任何与保管合同有关的内容,而且,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具有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

另外,作为对方当事人的物业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字(2002)第××号文件中明确提到,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是“停放秩序的管理”、“对停放于小区的车辆不负责保管”,这也具体反映出,双方根本没有订立保管合同关系的合意,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而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建房(1997)263号文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管理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职责并“有权向车位使用人收取车库和露天车位的车位使用费”的条款。

因此,在张某无法证明双方具有订立保管合同的合意且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即应认定张某与物业公司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3、停车发票是否即是保管凭证。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一般而言,作为保管凭证,除双方有交易习惯外,其应该记载保管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名称、保管物的种类、性质、保管期限等事项。

在本案中,张某提供的停车场管理定额发票根本不具有上述内容和特点,该票据上既没有时间记载,又没有车号记载,更没有能够有效证明该票即为张某当日停车的票据。

也就是说,该票据根本无法证明何人、何时将何种车辆停放于何人管理的位于何处的停车场。

此票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所以,该票据并不能成为证明保管合同成立的凭证。

实践中,车主却往往认为,只要其交了停车费,保管合同就成立了,停车费就是让物业公司保管车辆的费用,停车费票据停车场车辆被盗案件分析提要:物业公司则认为,双方没有建立保管合同关系。

一、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决定物业公司的赔与不赔。

1、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计划范文即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

但从法律的角度讲,因为该种票据本身的统一性(专门机关统一印制)、通用性(所有停车场对外发放)及票面记载内容的单一性,导致其根本不具备唯一性及排他性,而停车费票据只能是曾经交费的依据或车主报销的凭证。

因此,车主若以此唯一证据证明保管合同成立就勉为其难了,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微乎其微了。

二、本案涉及到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1、本案张某是否可以以场地(车位)租赁合同关系主张赔偿。

从某种程度上讲,本案类似于一种场地租赁使用的性质,即物业公司代理业主把小区内闲置车辆泊位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张某,然后向张某收取一定的场地使用费。

但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依上述规定可知,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出租自己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这是一”要式行为”。

避开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土地无使用权不谈,即使住宅小区业主将车位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行使,那么它将车位所占土地面积的使用权每次出租给车主时,都必须经过国土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方为有效,但这在实际操作上是做不到的。

因此,若确认本案为车位租赁关系,则该租赁合同因为违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定程序可能是无效的。

另外,若从租赁的法律关系讲,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自己租赁的场所内失窃,出租人并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根本无法被认定为场地(车位)租赁合同关系,即使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车主张某也无法获得赔偿。

2、本案张某是否可以以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主张赔偿。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该条规定可知,物业公司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前提是“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那么,依据合同,首先,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约定物业管理包含车辆保管服务,则该约定应视为一种特约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时,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免责。

其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专设停车场,并明确约定对停放的车辆收取保管费的,那么根据保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车辆丢失,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如果车辆保管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的,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安全防范的义务,没有重大的过错行为,物业公司便可对车辆的丢失予以免责。

如果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低劣,经常疏于管理,撤离职守,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对车辆的丢失有重大过错的,即便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物业公司也不能免责,应当负有赔偿责任,当然业主本身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其四,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的安全有序设有专用停车场的,但其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而不是保管费用的(如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约定),此时发生车辆丢失,物业公司虽然不能按照保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但是停车另行收费,即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对所停放的车辆负有一定意义上的安全防范义务,因此应当根据其收费的数额与车辆的价值比率,参照车辆丢失保险与赔偿的标准,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是“停放秩序的管理”。

但依上述分析可知,当物业公司收取了张某一定的费用后,客观上又有车辆丢失的事实,若张某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起诉,则其有获得一定赔偿的可能性。

3、本案张某是否可以以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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