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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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车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占用车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与张某均为某小区业主,该小区设有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使用。

地下车库内共有停车位100个,其中李某拥有停车位1个,张某拥有停车位2个。

双方在小区居住期间,因停车位使用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张某将其拥有的2个停车位出租给邻居王某使用。

王某使用停车位期间,经常将车辆停放在李某的停车位上,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停车。

李某多次与王某沟通,要求其停止占用其停车位,但王某不予理会。

无奈之下,李某于2021年6月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物业制止王某的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确认王某确实多次占用李某的停车位。

物业管理部门遂通知王某,要求其立即停止占用李某停车位的行为,并告知其如继续占用,将依法进行处理。

然而,王某仍我行我素,继续占用李某停车位。

2021年7月,李某再次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物业采取强制措施制止王某的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与王某沟通,但王某始终不予理睬。

鉴于王某的违法行为,物业管理部门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将王某的车辆拖离李某停车位。

王某得知物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王某占用李某停车位的行为是否合法?2. 李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一)关于王某占用李某停车位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法享有对其停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占用李某停车位,其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物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关于李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法院认为,王某占用李某停车位的行为,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停车,给李某造成了实际损失。

停车场法律分析案例(3篇)

停车场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逐年攀升,随之而来的是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在众多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途径中,停车场建设成为缓解城市停车压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停车场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停车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小区内购买了一套住房。

入住后,李某发现小区内停车位紧张,经常出现停车难的情况。

于是,李某向开发商反映,要求开发商在小区内增设停车位。

开发商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决定在小区内增设一个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建设完成后,李某支付了停车费,开始在该停车场停车。

然而,在使用地下停车场的过程中,李某发现停车场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停车场内的照明设施不完善,夜间停车存在安全隐患;其次,停车场内部分车位被施工单位占用,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停车;最后,停车场的管理不规范,收费标准不明确,存在乱收费现象。

李某多次与停车场管理人员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将开发商和停车场管理人员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和停车场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停车场建设法律问题(1)土地使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本案中,开发商在小区内增设地下停车场,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

若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其建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规划许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等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本案中,开发商在小区内增设地下停车场,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

若开发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则其建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停车场使用法律问题(1)停车合同关系本案中,李某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停车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停车事件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停车事件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乙区居民张某(以下简称张某)拥有一辆小型轿车,经常驾驶该车出行。

某日,张某将车辆停放在其居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

次日,张某发现其车辆右侧车门被严重划伤,损失估计在5000元左右。

经调查,张某得知划伤其车辆的是丙公司的车辆,该车辆为丁某所有。

张某与丁某及丙公司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随后,张某将丁某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5000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丁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一:事实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经调查,张某的车辆确实在丙公司管理的地下停车场被划伤,划伤时间为深夜,现场无监控录像。

丁某承认划伤张某车辆的事实,但认为其停车时并未意识到车辆被划伤,且自己并非故意划伤张某车辆。

2. 审理阶段二:责任划分(1)关于丁某的责任法院认为,丁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负有责任。

虽然丁某声称自己并未意识到车辆被划伤,但根据丁某的驾驶习惯和车辆停放的地点,丁某应当对车辆的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因此,丁某对张某车辆被划伤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

(2)关于丙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丙公司作为地下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方,对停车场的车辆停放和管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丙公司未能提供划伤事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但丙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丙公司对张某车辆被划伤的事实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综合考虑丁某和丙公司的过错程度,判决如下:1. 丁某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用5000元;2. 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丁某共同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用5000元。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车辆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车辆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丁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繁华的商业区、住宅小区等地方,地下停车位资源稀缺,停车纠纷频发。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地下停车位纠纷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处理方式。

案例一:业主与开发商的地下停车位纠纷(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于2012年开盘,开发商承诺每户业主赠送一个地下停车位。

业主李某在购买该小区房屋时,也获得了一个地下停车位。

然而,入住后,李某发现其地下停车位被开发商私自出售给了其他业主。

李某认为开发商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位作为赠送项目承诺给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开发商应履行其承诺,将地下停车位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返还给李某,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解析本案中,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作为赠送项目承诺给业主,构成了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本案中,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擅自将地下停车位出售给其他业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地下停车位,并赔偿业主损失。

二、案例二: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地下停车位纠纷(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由物业公司管理。

业主张某发现自己的地下停车位被物业公司收取了高额停车费,认为物业公司违规收费。

张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收取高额停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高额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张某所交的停车费,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帮人停车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帮人停车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市某小区业主,因小区停车位不足,李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一家公共停车场。

某日,李某将车辆停放在该停车场后,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取车。

停车场管理人员在李某车辆上张贴了停车超时的通知单,并按照规定收取了超时停车费。

李某认为停车场管理人员未提前告知其收费标准,且收费过高,遂拒绝支付超时停车费。

停车场管理人员则认为李某在停车时已知晓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且根据规定收取超时停车费并无不妥。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件经过:1. 纠纷产生:李某在停车场停车后,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取车,导致停车时间超过规定。

停车场管理人员在李某车辆上张贴了超时通知单,并按照规定收取了超时停车费。

2. 协商未果:李某认为停车场管理人员未提前告知其收费标准,且收费过高,遂拒绝支付超时停车费。

停车场管理人员则认为李某在停车时已知晓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且根据规定收取超时停车费并无不妥。

3. 诉讼提起:协商未果后,李某将停车场管理人员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停车场退还超时停车费。

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停车场停车时,停车场已公示了收费标准,李某在停车时已知晓该收费标准。

李某停车超时,停车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了超时停车费。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约定履行义务。

停车场在收取李某停车费时,已公示了收费标准,李某在停车时已知晓该收费标准,双方形成了停车服务合同关系。

李某停车超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超时停车费。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停车场超时停车费。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停车服务合同关系:李某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停车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约定履行义务。

停车场在收取李某停车费时,已公示了收费标准,李某在停车时已知晓该收费标准,双方形成了停车服务合同关系。

帮人停车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帮人停车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市居民,因其驾驶的轿车在某停车场内停放时,因停车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停车场”)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其轿车被刮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

李某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停车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停车场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事实2019年5月10日,李某驾驶轿车至某停车场停放。

当日17时许,李某离开停车场时发现车辆右前门被刮擦,导致油漆脱落。

李某立即联系停车场工作人员,要求其赔偿损失。

停车场工作人员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在后续处理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

李某认为,停车场作为经营性停车场,有义务保障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其车辆在停车场内被刮擦,应由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应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停车场则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车辆刮擦是由于李某停放车辆不规范、保管不当所致,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停车场作为经营性停车场,有义务保障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损坏车辆的行为,导致李某的车辆被刮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维修费用、误工费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但部分费用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过错程度、李某的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停车场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用、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停车场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用、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判决生效后,停车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停车场在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损的法律纠纷。

停车库法律案例分析(3篇)

停车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在小区停车库内驾驶车辆时,不慎将车辆驶入停车库墙壁,导致墙壁损坏。

经鉴定,墙壁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

李某与停车库管理方发生纠纷,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库管理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停车库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停车库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本案中,停车库管理方作为停车场的管理人,有保障停车场设施安全的义务。

李某在停车过程中,由于停车库管理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警示措施,导致李某发生事故,损坏停车库墙壁。

因此,停车库管理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李某的车辆损坏停车库墙壁,造成墙壁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

停车库管理方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李某在停车过程中不慎将车辆驶入墙壁,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的情节:李某在停车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墙壁损坏。

(3)造成的损失:墙壁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

(4)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停车库管理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警示措施,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停车库管理方赔偿李某人民币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库管理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警示措施,导致李某发生事故,损坏停车库墙壁,停车库管理方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停车库管理方赔偿李某人民币10万元。

酒店停车场法律责任案例(3篇)

酒店停车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酒店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是一家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酒店设有地下停车场,用于为入住客人及周边居民提供停车服务。

某日,酒店地下停车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辆私家车严重损坏,司机受伤。

事故发生后,司机将酒店及停车场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酒店停车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2. 停车场管理方是否有过错?3. 事故损失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1. 酒店停车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酒店停车场作为公共场所,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停车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酒店作为停车场的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停车场管理方有过错法院进一步查明,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停车场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车辆违章停放,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停车场管理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3. 事故损失赔偿法院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车辆维修费用、司机误工费等证据,判决酒店及停车场管理方共同赔偿司机损失。

四、案例解析1. 酒店停车场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停车场作为公共场所,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停车场管理方过错停车场管理方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车辆违章停放,导致事故发生。

(2)停车场内标识不清,车辆出入不便,给司机造成安全隐患。

3. 事故损失赔偿事故损失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用、司机误工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本案中,司机因事故受伤,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五、启示1. 酒店停车场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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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作者:佚名
时间:2008-9-21
浏览量:
现如今,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

不少车主认为,收费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车在停放期间如若发生被盗、刮花的情况,停车场理所当然应赔偿车主损失。

然而事实上,当事故发生后,停车场往往拒绝对车主的任何损失进行赔付。

停车场认为,“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对车的安全和损伤并不负有责任。


小车被盗、小车被蹭,车场都不赔付?到底哪些事故收费停车场才会进行赔付?停在车场的车被盗,被蹭,究竟是谁之过?谁又应该为此负责呢?
案例1
车被刮花后果自负?
节后返深的林小姐最近有些郁闷,原因是春节期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其左前叶子板明显有被刮蹭的痕迹,车漆掉了一片,非常难看。

林小姐找到小区管理处要求赔偿,而管理处工作人员则以“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伤”为由,拒绝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

为此,林小姐感到甚为不解,车明明是在停车场内被刮花的,停车场凭什么不负责赔偿呢?
案例2
停车场与车主间只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深圳车主张某停在某收费停车场内的小车被盗,张某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却以只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看管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此前投保了盗抢险,报案后张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向停车场追偿损失,在遭到拒绝后,将该停车场相关人员全部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然该法院一审判决却判定“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负责”。

保险公司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车场无需赔偿丢失车辆。

案例3
福田法院曾判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
令人费解的是,另一起在深圳市内停车场发生的丢车事件,被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后,却被法院判定为,“停车场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
偿车主损失”。

律师说法
有保险的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就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状况究竟谁应负责,车场与车主之间,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苏晓鹏律师,其表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主要有两种形式的法律关系,一是以对车辆进行保管为主要目的的寄存保管关系;二是以提供车辆停放场所为主要目的的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前者为保管合同关系,车主一旦与停车场建立这种合同关系,如果车主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后者为停车场向车主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双方的关系由民法通则调整,除非有证据证明停车场对车辆丢失同时具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车辆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否则对于车辆丢失,停车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责任的纠缠不清,深圳市在前几年通过立法明确了相关责任。

根据2003年颁布2004年修正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此,如果车主投保了机动车险种之盗抢、划痕险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停车场则需提供必要的协助。

没买车险的可要求停车场赔偿
对于仅投保了交通险,没有投保盗抢、划痕险的车主,不能找保险公司索赔,那能否找停车场索赔呢?
苏晓鹏律师认为,仍然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若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作者:佚名
时间:2008-9-21
浏览量: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车主也可以据此向停车场进行索赔。

然而,当车主向停车场索赔时,会遇到举证方面的困难,苏晓鹏解释道,怎么证明车确实是在停车场内被盗、被刮花的,是非常困难的。

事实上,车被刮蹭维修金额不大,而举证的难度却不小,所以对于车在停车场内被刮花而没有购买划痕险的车主,一般都是自行和停车场协商,或自己出钱维修,或通过“做第二现场利用车损险来索赔”的不合法手段进行索赔,上诉法院的案例极少。

而如果车被盗涉及金额较大,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车场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心声
“收费停车场内车被蹭被偷,停车场作为看管者,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停车场仅收费不负责看管,那还不如乱停乱放,至少不用交停车费。


―――车主梁先生
“我认为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那多少也得负点责任,所以我觉得
最合理的赔偿方法应该是保险公司和停车场共同承担,至于双方承担的比率多少可视具体情况再定。


―――车主黄小姐
“作为普通车主,我们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判定由谁来赔偿,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非。


―――车主廖先生
“停车场只管收费不负责车辆安全明显违背了我国民法‘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

车主将车停在停车场时,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构成一种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停车场大都明确标示不负责车辆安全,但却存在盈利的事实,有经营行为,就必须负有赔偿责任。


―――车主赵先生
“停车场也有自己的难处,只收区区几元停车费,就要赔几十万元的车,这有些说不过去。

现如今偷车贼日益猖獗,停车场只要做好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人为的疏忽,如果真发生车被丢也无需负太多的责任。

―――车主周先生
“收了钱却可以不负责,怎么能这样呢,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

中国有句老话叫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就要想办法采取些措施,为停放的车辆提供一定的安全防护,不能‘只受财不消灾’。


―――车主王先生
理赔程序
车被盗,第一时间报警,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然后进入索赔流程。

车被蹭,若能找到肇事方,则一切赔偿责任由肇事方承担。

若不能找到肇事方,且购买了车辆划痕险的车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保持现场,并立刻拨打保险公司车险报案电话进行报案,报案后可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进入到下一阶段的索赔过程。

特别提醒:目前深圳大部分4S店均提供定损、维修、索赔一条龙的理赔服务,一些在4S店购买保险的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可及时联系4S店的保险理赔员,由他们再协助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4S 店会帮车主进行定损、维修、索赔,车主维修期间也无需先垫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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