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关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

关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性的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巴黎,旨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当一方商事合同中的争议无法通过谈判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是仲裁员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的决定,具有公正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仲裁员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因此,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是经过认真考虑和充分讨论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对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当事人有义务遵守裁决并执行裁决。
裁决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对方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
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仲裁裁决往往比法院裁决更为高效和迅速,因此裁决结果的执行也更为便利。
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是对裁决结果的正式宣布和公布。
裁决结果的声明通常包括仲裁员的裁决理由、裁决的具体内容和裁决的生效时间等信息。
裁决结果的声明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方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双方了解裁决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的程序。
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护合法的商事利益。
裁决结果的声明也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声誉和权威,体现了仲裁机构的公正和专业。
总的来说,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是裁决结果的正式宣布和公布,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作用,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裁决结果的声明有助于促进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维护商事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结果,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商事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5.08.28•【文号】法发[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丨星瀚涉外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丨星瀚涉外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间经济贸易纠纷的快捷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中国当事人在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时最常关心的问题便是:外国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我们将通过此文简要说明。
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有哪些法律渊源?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简称“《纽约公约》”),目前已有150多个缔约国。
1986年12月2日,中国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为了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除非有该公约所列举的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法院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为日益增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更多便利性。
我们罗列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主要法律渊源如下:•《纽约公约》(1987/4/22生效):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4/10生效):为了促进《纽约公约》的顺利实施,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规则,包括管辖、申请期限、承认和执行的审查标准等;•《民事诉讼法》(1991/4/9生效):其中第二百六十九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8/28生效):为加强对地方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明确中国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11/21生效):明确了中国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8]民四他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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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8年6月2日[2008]民四他字第1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鲁民四他字第12号《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仲裁裁决系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应根据我国加入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行审查。
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约束合资合同当事人就合资事项发生的争议,不能约束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问的租赁合同纠纷。
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仲裁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和裁决,超出了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
在中国有关法院就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裁定对合资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会仲裁院再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和第二款(乙)项之规定,应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哪些【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必须提供确切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法。
同时,执行人员发现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项,可以依职权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必须提供确切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法。
同时,执行人员发现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项,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接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后,或者执行人员提出不予执行事由后,应当报院长决定,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第五,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用裁定书形式,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是撤销该仲裁裁决。
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消除,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2009]民四他字第42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2009年12月9日[2009]民四他字第4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9]浙执他字第2号《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因Addax Bv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宁波公司)提出抗辩申请不予执行而提起。
因此,本案应根据法释[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中基宁波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的主要理由是: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
按照你院报告所述案件事实,2006年7月18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传真和双挂号信的方式,按中基宁波公司在《混合芳烃分期供货合同》中载明的传真号码和地址,向其发送了指派仲裁员的通知,并要求其“于8月1日前提出意见”。
对此,中基宁波公司提出:上述传真号码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出传真时已不使用,而上述双挂号信则“在8月17日才收到,无法在8月1日前提出意见。
”对于中基宁波公司以上主张,首先,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通知和时间计算”有关规定,中基宁波公司在合同中载明的传真号码,为其在本案中最后确定的通讯方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该传真号码所发送的指派仲裁员通知,应视为中基宁波公司业已收到;其次,中基宁波公司提出双挂号信“在8月17日才收到”,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
当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得到执行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但具体的界定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等多种因素。
中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
这一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常见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等。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
它并非泛指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基本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事项。
例如,若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那么法院就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而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采取的是较为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商事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商事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一、什么是商事仲裁裁决。
商事仲裁呢,就是在商业活动里,大家有了纠纷,不去法院,而是找一个双方都信得过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机构来解决问题。
这个仲裁机构就像一个专门处理纠纷的“裁判组”,他们听了双方的说法,看了证据之后,就会做出一个仲裁裁决。
这个裁决就相当于对这个纠纷的一个判定结果啦,一般来说双方都得按照这个结果来办事。
二、为啥会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
1. 仲裁程序可能有问题。
有时候啊,这个仲裁的程序就像是一场比赛的规则,如果规则都没执行好,那这个结果可能就不公平。
比如说,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就像一场足球比赛,裁判组的人都不是按照正规方式选出来的,那这个比赛结果肯定让人不服呀。
再比如说,没有给当事人足够的通知,人家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比赛(仲裁),那肯定不行呀。
2.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有毛病。
证据就像是打官司的弹药。
要是证据是伪造的,那就相当于拿假子弹上战场,这怎么能行呢?或者有些证据对方根本没机会质证,这就好比在比赛里,一方拿出个证据,另一方都没机会去检查这个证据的真假,那这个裁决肯定也有问题呀。
3. 仲裁员的行为不端。
仲裁员就像是这场纠纷解决的关键人物。
要是仲裁员收了一方的好处,就像裁判被收买了一样,那做出的裁决肯定不公正啦。
或者仲裁员在仲裁的时候有明显的偏袒行为,这就太不公平了,这样的裁决就有理由不予执行。
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咱得先把自己的情况写清楚呀。
就像介绍自己是谁一样,要写清楚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这些基本的东西。
这就像是在告诉别人,我是谁,你要来找我就按照这个联系方式哦。
2.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当然啦,也得把和自己有纠纷的另一方的情况写明白。
同样是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这些内容。
毕竟这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儿,两边的情况都得说清楚呀。
3. 申请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这部分要把那个有问题的仲裁裁决的相关信息写出来。
比如说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裁决的编号,还有仲裁裁决做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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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3.22
•【文号】(2016)最高法民他8号
•【施行日期】2016.03.2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
一案请示的复函
(2016)最高法民他8号
(2016年3月22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5)苏商外仲审字第0002号《关于不予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汇报的案情,涉案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系该院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Wicor Holding AG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9]415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规定进行审查。
你院在审理Wicor Holding AG与泰州浩普投资有限公司就同一《中外合资泰
州华威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合资合同》项下的另一纠纷时,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苏商外辖终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认定涉案仲裁条款无效,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涉案仲裁裁决是仲裁员在认定涉案仲裁条款有效的前提下作出的,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将与人民法院的上述生效裁定相冲突,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根据《安排》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
故同意你院关于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的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