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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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了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违反听证程序,致使法庭无法查清相关事实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条文理解】执行异议人及复议申请人引起了执行救济程序,在人民法院发传票传唤时,应当遵守执行救济程序的规则,按照法律规定,在执行听证中依法行使自己举证、质证的权利。

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应当在执行听证程序中客观陈述案件事实,同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质证的责任,并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在案件真伪不明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即本条规定的不利后果。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重要部分:一是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二是违反听证规则的后果。

听证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由谁承担不利后果承担。

一、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一)正确界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1.“合法传唤”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第一,要有法定的诉讼法律文书一传票;第二,要把传票送达给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第三,要有送达回证。

传唤的目的是保证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活动有计划的进行,及时处理案件。

2.传唤程序。

首先,承办法官需要填写传票呈批表,报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其次,书记员依法将传票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受到日期;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只能口头传唤的,承办法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告知传唤的内容,将相关情况记入笔录,让当事人签字、盖章。

3.关于何为“无正当理由”,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眼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

最高法:三大执行司法解释(3月1日施行)

最高法:三大执行司法解释(3月1日施行)

最⾼法:三⼤执⾏司法解释(3⽉1⽇施⾏)咨询:158****0808导读2018年2⽉23⽇上午,最⾼⼈民法院召开关于“执⾏和解、执⾏担保和仲裁裁决执⾏”三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民法院执⾏局局长孟祥,副局长赵晋⼭、何东宁、周翔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民法院新闻发⾔⼈林⽂学主持发布会。

(来源:最⾼⼈民法院)▌最⾼⼈民法院执⾏局局长孟祥解读“执⾏和解、执⾏担保和仲裁裁决执⾏”三个执⾏司法解释⾃2016年提出“⽤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难问题”以来,最⾼⼈民法院不断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执⾏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完善执⾏规范体系建设,在填补规则空⽩、规范执⾏权运⾏等⽅⾯做出不懈努⼒。

在院党组和周强院长的⽀持下,最⾼⼈民法院在过去两年时间⾥,陆续出台了近20部重要的执⾏司法解释和规范性⽂件。

今天发布的《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和解规定》)、《关于执⾏担保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担保规定》)和《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规定》)是最⾼⼈民法院执⾏规范化建设中⼜⼀成果。

这三个司法解释作为执⾏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于2018年3⽉1⽇开始施⾏。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执⾏和解规定》的有关情况执⾏和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的⼀项重要制度,它既有利于在⼀定程度上缓解“执⾏难”,⼜是意思⾃治原则在民事执⾏阶段的体现,在强制执⾏⼯作中⼀直发挥着重要作⽤。

但由于此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和解的规定仅有寥寥⼏条,导致不少问题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实践做法不⼀,理论争议较⼤。

为充分发挥执⾏和解的制度效⽤,公正处理执⾏和解纠纷,提⾼司法公信⼒,最⾼⼈民法院在总结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执⾏和解规定》共20个条⽂,重点解决以下五⽅⾯问题:(⼀)明确区分执⾏和解与执⾏外和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当事⼈⾃⾏达成和解协议,执⾏员将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双⽅签名或盖章的,成⽴执⾏和解。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三大仲裁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三大仲裁司法解释

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第三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
(二)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第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应当将书面报告和案件卷宗材料一并上报。书面报告应当写明审查意见及具体理由。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报核申请后,认为案件相关事实不清的,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退回下级人民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后再报。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法释〔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5号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解读】《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平衡状态: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解读】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 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 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或者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救济。

下面将从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和提起行政诉讼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申请复议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对下一级法院的执行程序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复议。

申请复议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在复议期限之内,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但书面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求。

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情况作出支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申请再审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不服,需要在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生效之前提出的再审申请;二是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或执行裁定不服的,或者经过执行后未履行执行标的的,需要提出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的时限为两个月。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出与执行程序有关的新的证据或事实;或者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影响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结果的,还应当提交针对事实、证据的详细说明和剖析,要求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内容;对于未执行标的或已执行标的未履行的情形,申请再审时还应当提交与未执行或未履行有关的证据。

三、申请抗诉当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是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改变原审法院已经作出的有关执行程序的具体行为,或者要求上一级法院立案规定执行程序的一种救济途径。

申请抗诉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8、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

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9、继续推进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执行信息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多种措施扩大查询范围,实现执行案件所有信息在法院系统内的共享,推进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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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法规类别】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法复[1996]8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法复[1996]8号1996年6月2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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