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2012年5月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S收稿日期:2012-05-13作者简介:卓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
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研究卓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109)[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2]专辑-0212-02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多,当事人依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也逐年增多。
特别是对于涉案标的额较小的仲裁裁决案件,该类案件往往因涉案标的额小而被中院指定由基层法院执行(以下简称指定执行案件),而该类案件,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会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书,以此来推迟法院执行,或逃避执行,或隐匿财产,这就给执行该类案件的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审查和执行均增加了非常大难度。
据初步统计,2011年,仅我院就有指定执行案件20余件(涉及到的仲裁委员会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济南市仲裁委员会、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淄博市仲裁委员会等),该类案件尽管标的额较小,但大多案情复杂,加之被执行人大多会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等,使得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该类案件进行研究。
一、指定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这是一种专属管辖,据此,基层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案件原则上是没有执行管辖权的。
按理,对于这类案件本不应再指令基层法院执行。
但由于有些仲裁裁决案件涉案标的小,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在基层法院所属辖区,因此,为便于执行,大多数中级法院都将一些涉案标的较小的仲裁裁决案件指定基层法院执行。
因此,基层法院因授权而获得了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权,这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二、不予执行审查的法院问题尽管基层法院因上级法院指定而获得了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权,但这类案件在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对该申请能否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呢?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的不予执行审查应由中级法院进行为宜。
仲 裁 法

2)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 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3)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 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具体规定见下文)的规定。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仲裁的适用范围与管辖 1.1.1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 裁协议,自愿将 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 解决制度。
在我国,《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 法》的调整范围 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 外,根据《仲裁法》第 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3.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 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 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1.4.4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1.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 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1.4.3 开庭和裁决 1.仲裁开庭和审理 (1)审理的形式 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 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 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广东省高院关于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09]1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办理,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正确办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相应副本。
第三条执行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
当事人直接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立案庭审查。
第四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审查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各方当事人。
立案庭审查中遇到属于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一)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三)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一、对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熟悉二、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适用问题(一)双重救济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我国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供应救济制度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当事人权利在仲裁程序中受到侵害时供应双重救济权利,同时也通过仲裁法解释来到达限制恶意拖延的目的,但是正是由于解释的规定,使双重救济的并不能到达预期的效果,一方面制止以一样的理由行使两种救济的规定就促使了其名存实亡,另一方面,这项制度也可能被滥用,当事人先申请不予执行②,在被法院驳回后,也可以提出看似不同的理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结果还是造成仲裁的高效性无法保证。
由于公正性、效率性等是仲裁具有的有别于其他司法程序的特殊之处,而重复设置两种司法监视方式,将导致仲裁进入了反复的司法审查程序中,仲裁的以上优势也无从表达。
并且,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这通常是基层法院,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这就会导致不同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导致仲裁的公信力下降。
(二)仲裁裁决效力的不确定性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身并未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产生后果,法院仅仅是对于仲裁裁决不执行,并未对裁决本身做出评价,裁决是有效的,但却不能执行,法律规定只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现实中,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会向法院起诉,而正如上面所述,法院假如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只是不能执行,假如法院或者仲裁庭重新受理,做出的新的裁决或者判决与之前的裁决的关系陷入混乱,而对仲裁的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功能将渐渐的弱化。
三、关于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的建议正如上面所述的缘由,自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第237条修改后,不予执行程序与撤销程序的设置有相像或重合之处,并且造成了仲裁裁决的效率和公信力在下降,因此应当取消考虑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方式,仅保存撤销仲裁裁决为唯一的司法审查方式③。
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办案质量,加强仲裁队伍的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在仲裁工作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或其他过错造成错案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错案责任依据错案事实、行为人的工作职责、过错大小及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依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坚持故意从严,过失从宽,重大过失从严,一般过失从宽。
第五条对造成错案的有关责任者,要根据造成错案的原因、危害后果以及本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方针,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纪律处分。
第二章错案的范围第六条错案是指违反仲裁程序或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予以立案追究:(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四)本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立案追究的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不承担责任:(一)经提交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本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按讨论意见作出的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不予执行或通知重新仲裁的:(二)本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不应承担责任的。
第三章错案责任第九条对造成错案的仲裁员,扣除其办理该案的仲裁员报酬;责任人为仲裁庭秘书的,按本会《办案收益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暂行)》处理。
(一)因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贿赂或因徇私情而故意枉法裁判造成错案的,将其除名。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错案的,后果严重的,予以解聘。
(三)因业务素质原因造成错案的,视情况分别责令其进行自我检查、停止其仲裁员职责半年或予以解聘。
第十条由于案件实体方面的问题造成错案的,由仲裁庭组成人员承担责任,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错误意见的仲裁员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0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后,在统一执行工作司法尺度、为执行法官提供办案指南、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积累了新的经验,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高级法院对《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规范》原有条文612条,修订后共有条文702条。
其中,增补183条,删除93条,修改216条。
此次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修订后的《规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各法院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2004〕执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 1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审判部门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执行部门能否再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
本院正在起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此问题已有意见,请你院待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当事人未向审判部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是否由执行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只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都符合法律规定。
各法院可按照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业务分工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监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适用法复[1996]8 号批复的问题。
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该条规定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裁定的监督权。
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 号批复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言的,并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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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五章)
第1页 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1.申请人只能是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
注意:除了被执行人,其他人不得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案外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这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是不一样的。
2.管辖法院是执行管辖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
注意: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4.只能针对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以及和解协议。
注意: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1.与撤销的法定事由相同
2.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经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确认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
3.考生应当注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将不能获得支持: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相关程序的关系: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中止执行。
(2)在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三、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后的处理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单选题】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010-3-44)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