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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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五章)第1页 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一、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1.申请人只能是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

注意:除了被执行人,其他人不得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案外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这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是不一样的。

2.管辖法院是执行管辖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

注意: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4.只能针对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以及和解协议。

注意: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1.与撤销的法定事由相同2.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经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确认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

3.考生应当注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将不能获得支持:(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2012年5月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S收稿日期:2012-05-13作者简介:卓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

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研究卓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109)[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2]专辑-0212-02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多,当事人依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也逐年增多。

特别是对于涉案标的额较小的仲裁裁决案件,该类案件往往因涉案标的额小而被中院指定由基层法院执行(以下简称指定执行案件),而该类案件,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会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书,以此来推迟法院执行,或逃避执行,或隐匿财产,这就给执行该类案件的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审查和执行均增加了非常大难度。

据初步统计,2011年,仅我院就有指定执行案件20余件(涉及到的仲裁委员会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济南市仲裁委员会、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淄博市仲裁委员会等),该类案件尽管标的额较小,但大多案情复杂,加之被执行人大多会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等,使得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该类案件进行研究。

一、指定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这是一种专属管辖,据此,基层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案件原则上是没有执行管辖权的。

按理,对于这类案件本不应再指令基层法院执行。

但由于有些仲裁裁决案件涉案标的小,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在基层法院所属辖区,因此,为便于执行,大多数中级法院都将一些涉案标的较小的仲裁裁决案件指定基层法院执行。

因此,基层法院因授权而获得了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权,这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二、不予执行审查的法院问题尽管基层法院因上级法院指定而获得了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权,但这类案件在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对该申请能否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呢?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的不予执行审查应由中级法院进行为宜。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Hot summer, but still can't warm my hear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1、当事人并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也没有关于仲裁条款约定的。

2、裁决的事项并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或者仲裁机构并没有权利进行仲裁的。

3、能够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并不充分。

4、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的。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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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执行程序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执行程序(一)执行根据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1.一般规定(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第224条;(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启动1.申请执行(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 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 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回转1.适用情形(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 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适用条件(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 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

仲裁不予执行申请书

仲裁不予执行申请书

仲裁不予执行申请书一、案情概述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服务或产品,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引起了纠纷。

在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双方选择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经过程序的正式审理,仲裁庭对纠纷做出了裁决,认定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后,甲方发现乙方并未按照仲裁庭的裁决履行义务,于是甲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仲裁不予执行的申请。

二、申请理由1.仲裁庭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乙方应当按照裁决履行相应的义务。

但是截至申请书起草时,乙方尚未履行裁决,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由于乙方的原因,仲裁裁决未能得到执行,因此甲方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保障甲方合法权益。

三、申请内容1.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强制被申请人按照仲裁裁决履行相应的义务。

2.申请人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四、申请人权利和证据1.申请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享有根据裁决获取合法权益的权利。

2.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仲裁裁决书、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甲方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等。

五、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批准。

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一审裁定执行仲裁裁决;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六、执行措施1.根据裁判结果: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履行相应义务。

2.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强制执行、人身强制执行等。

七、总结对于甲方来说,本案的结果是令人满意的。

虽然进行了一番漫长的仲裁流程,但最终法律的力量仍然得以彰显,保障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所有涉及到法律维权的人都能够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取得应有的胜诉。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人:XXX(申请人)
地址:XXX
联系人:XXX
申请事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于XX年XX月XX日在中国XX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争议项目为XXX。

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了XXX的要求,申请人予以拒绝。

经仲裁机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X元作为仲裁费用;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因代表申请人参加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因代表申请人参加仲裁而产生的通讯费用。

4.双方确认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不得就仲裁裁决的执行提出任何异议。

二、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多次向申请人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但申请人未予以执行,已经构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已经无法执行。

申请人请求贵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仲裁不予执行申请书模板

仲裁不予执行申请书模板

仲裁不予执行申请书模板一、背景介绍仲裁是一种非司法的争议解决机制,但是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然而,仲裁裁决依然需要履行方执行。

在一些情况下,履行方可能不愿履行仲裁裁决,这时候申请仲裁不予执行是一个有效的方式。

二、申请理由仲裁不予执行的申请理由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方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有重大困难;2.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序良俗;3.仲裁裁决违背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仲裁裁决基于虚假事实或错误证据。

三、申请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在提交仲裁不予执行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内容:1.仲裁申请书;2.仲裁裁决书的原件及副本;3.相关的材料证据;4.申请仲裁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5.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6.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程序申请仲裁不予执行的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仲裁机构递交书面申请;2.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3.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意见;4.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5.申请人收到裁决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附加证据申请仲裁不予执行时,有关的附加证据可以包括以下几种:1.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仲裁协议的规定;2.仲裁裁决基于虚假的材料证据;3.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序良俗;4.仲裁裁决违背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注意事项在申请仲裁不予执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2.申请书要清晰明了,重点突出;3.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请,也可以自行申请;4.申请人要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恶意滥用申请权。

七、结论仲裁不予执行是一种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律手段,但是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同时,申请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申请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仲裁裁决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法院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后,就需要对裁决进⾏执⾏,但执⾏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定的问题,那么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相关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案件,是指当事⼈申请⼈民法院执⾏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条当事⼈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的,由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民法院批准,中级⼈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指定基层⼈民法院管辖:(⼀)执⾏标的额符合基层⼈民法院⼀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案外⼈对仲裁裁决执⾏案件申请不予执⾏的,负责执⾏的中级⼈民法院应当另⾏⽴案审查处理;执⾏案件已指定基层⼈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申请后三⽇内移送原执⾏法院另⾏⽴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导致⽆法执⾏的,⼈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申请;导致部分⽆法执⾏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申请;导致部分⽆法执⾏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申请。

(⼀)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法不明确导致⽆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法确定;(四)⾏为履⾏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合同,但对继续履⾏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的⽅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法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对仲裁裁决主⽂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民法院应当书⾯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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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摘要: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可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于该裁决有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在我国,被执行人可依据法定事由申请不予执行,但是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又是不一致的。

对于不予执行的主体、管辖、事由、限制、程序、效力及救济,我国法律均做了有关规定。

关键词: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概念、主体及管辖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书予以审查或执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1)《仲裁法》江伟主编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10页2012.5
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仲裁裁决执行中的被执行人。

因为仲裁裁决的只能是合同纠纷和其他有关财产利益的纠纷,因此在执行中,所涉及到的能执行的事物只能是财产或财产权利。

这涉及到被执行人对自己财产的利害关系,所以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当事人,而申请不予执行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不予执行也应向已受理执行的法院提出。

一般而言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其住所地基本为其财产所在地,而执行一般都会涉及到财产,因此,向这二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不予执行,有利于法院
的执行。

二、申请不予执行的事由
1、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相比,具有上述情形的(1)(2)(3)(7)项,以及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由这些事由可知,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
事由基本为程序上是违法,不涉及到实体上的问题。

由此可知,在程序不足或违法时,无论是国内的仲裁裁决还是涉外的仲裁裁决,均可申请不予执行,而在证据方面存在问题时,只能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但对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需要人民法院审查。

好比1997年5月,各仲裁委员会的代表在深圳召开了“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研讨会”,会议对如何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作了研讨,并没有否定或怀疑人民法院的这项权利。

(2)参见《涉外仲裁司法研讨会纪要》,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7.10;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第21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三、对不予执行的限制
1、对以相同理由先申请撤销被驳回后申请不予执行的限制。

《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撤销权和不予执行申请权,有利于正确处理维护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效力和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

(4)《仲裁法》江伟主编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14页2012.5相同理由就是指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中相同的事项。

2、对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限制。

《仲裁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
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若要以仲裁协议无效作为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则需要前置程序,即在仲裁程序中,有提出过仲裁协议异议。

那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因为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的依据,之前未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就是认可了仲裁协议的效力,若再以这一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这是前后矛盾的,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这也避免了仲裁机构与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判断不同时的冲突,也防止了当事人拖延执行。

3、对仲裁调解书或基于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申请不予执行的限制。

《仲裁法解释》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庭仅对没有撤回仲裁申请、没有反悔的和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的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

因此,该仲裁裁决书是当事人意识真实的表示,双方在和解或调解中未提出异议,即表示其对该协议制作的裁决书是同意的。

若当事人以此为事由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有悖与诚信原则,对其进行限制是有必要地。

四、程序
1、申请。

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向已受理的执行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2、受理。

法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即是否具有法定不予执行的事由,
决定是否受理。

3、组成合议庭。

均有审判员组成,不包括人民陪审员,采取一审终审。

4、审理。

与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但需要仲裁机构的配合,例如需要仲裁机构说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资格、仲裁裁决的依据与理由、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以及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等。

同时这些内容必须是与正在审理的不予执行案件相关,否则仲裁机构可以拒绝,这体现了仲裁的保密原则。

5、裁定。

经法院审查后,合议庭作出不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同时应当将该裁定通知相关仲裁机构。

五、不予执行的效力
1、不能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上诉。

2、不得再审。

根据199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法服【1996】8号)当事人对不予执行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六、救济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法院作出的,而仲裁裁决的双方是平等主体,且涉及到的权益为财产权益,具有私密性。

因此笔者觉得法院不应当依职权去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应该不予执行,虽说法院对仲裁具有监督的权利,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有申请人。

同时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也是对仲裁公平公正的体现,这也是一种仲裁的救济程序,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的,还体现了司法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仲裁法》江伟主编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
《仲裁法》
《仲裁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民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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