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在什么情况下由shipper背书
浅谈提单的抬头与背书

浅谈提单的抬头与背书作者:刘兰英来源:《卷宗》2014年第06期摘要:本文结合我十几年来的制单经验和工作日志的节选,选出一些经典案例来说明提单的四种抬头和背书的具体操作。
这些案例都是实际发生过的信用证案例,从没有被议付行退单修改过,更没有被开证行拒付过。
本文的目的既是对自己十几年工作经验的一个小结,又在于给制单时间短、经验不足的单证员一些实际案例操作上的帮助与指点。
关键词:提单;抬头;背书提单的抬头与背书是缮制提单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提单的抬头与背书直接关系到提单的性质、能否转让以及货物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所以我们在制作这两项内容时要相当仔细和认真,否则开证行会拒付,给受益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我们通常所说的提单指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凭证。
提单一般由船公司或货代的操作员制作,然后由托运人的单证员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核校对,最后再签单,由船公司或货代寄给托运人的单证员。
单证员收到提单后,这只是第一步,接下来的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根据合同或信用证条款,以及提单的抬头来进行背书。
提单的抬头与背书是缮制提单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提单的抬头与背书直接关系到提单的性质,能否转让以及货物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所以我们在制作这两个项目时要相当仔细和认真,否则开证行会拒付,给受益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1 按提单抬头而进行的分类1.1 提单按抬头分为三类提单按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分成若干种,我们这里只讨论按抬头来分类。
提单的抬头也就是提单收货人(CONSIGNEE)。
提单按收货人的抬头可分为指示提单(ORDER B/L)、记名提单(STRAIGHT B/L)和不记名提单(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三类。
现分述如下:指示提单是按记名人(NAMED PERSON)的指示或非记名人(TO ORDER)的指示交货的提单。
记名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 OF X X )凭某人指示。
第五章、海运提单解读

知识拓展: 有关国际法规对海运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1,《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
赔偿限额为100英镑。
2,《维斯比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
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其高者为准。 经过1979年对《维斯比规则》的修订,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计算单 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单位为 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特别提款权, 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3,《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为835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特别提款权:缩写为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给全体会员国的 一种国际货币储备单位,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货币形式。可以代替黄金用于 国际支付。又称纸黄金。 1970年最初发行时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一美元等值。 1974 年7 月,基金组织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一篮子” 货币作为定值标准。现在 “一篮子”货币由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组成, 加权”比例为:44%、3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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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 轮运输一般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 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 7、唛头(shipping Marks )。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 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 卖方决定缮制,一般都是打上“N/M”。 8、包装与件数(No. & kind )。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散装;大量;整批),集装箱货物,单位件数与包装 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数目。 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 别填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9、货物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提单上 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
海运单证(提单)及其流转程序

第一节海运单证(提单)及其流转程序货物由发货人托运开始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为止,几种主要海运单证及其流转程序如下:1. 装船单证(由托运人办理)。
托运人填制托运联单(包括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等)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办理托运,代理人接受承运后,将承运的船名填入联单内,留存托运单,其它联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以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同意放行后,即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托运人凭以向港口仓库发货或直接装船;然后将装、收货单送交理货公司,船舶抵港后,凭此理货装船,每票货物都装上船后,大副留存装货单,签署收货单;理货公司将收货单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收货单向代理人换取提单,托运人凭提单等到银行办理结汇,并将提单寄交收货人。
承运人办理的装船单证:承运人的代理人依据托运单填制装货清单和载货清单,根据承运人的要求,依据装货清单编制货物积载图,船舶抵港后,送大副审核签字后,船方留存一份,提供给代理人若干份,转寄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编制分舱单;代理人根据装船实际情况,修编载货清单,经大副签字后,向海关办理船舶离境手续;依据载货清单填制运费清单,寄往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和船公司。
2. 卸船单证(由收货人办理)。
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后,须保持正本提单、舱单和提货单内容相一致;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再到港口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货物提清后,提货单留存港口仓库备查;收货人实收货物少于提单或发生残损时,须索取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并凭以通过代理人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办理的卸船单证:承运人的代理收到舱单、货物积载图、分舱单后向海关办理船舶载货入境手续,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同时将上述单证分送港口、理货等单位;船舶抵港后,理货公司凭舱单理货,凭货物积载图指导卸货,当货物发生溢短或原残时,编制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经大副签认后,提供有关单位。
3. 装、卸船货运单证的流转程序。
TOORDER和TOORDEROFSHIPPER的区别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TOORDER和TOORDEROFSHIPPER的区别
TO ORDER 和TO ORDER OF SHIPPER 的区别:
回复一:
to order 是要求空白背书,交单时要背书.
to order of shipper中的shipper是指要按照船运人指示.
回复二:
TO ORDER 空白背书,只要SHIPPER在上面背好书后,任何一个公司在上面再背书都可以去换单清关提货
TO ORDER OF SHIPPER,SHIPPER在背书后严格意义上讲也应该把受让人的名称打上去,指定受让人在提单上背书后才可以再转让,但也应该
注明受让人。
但在国内提单的最后环节,船公司换单的这个环节,实际操作中只要有SHIPPER章,不用注明受让人,任任何公司盖章都可以的。
特别是出货代单,这两种情况基本上没有区别
如果出船公司提单,部分船公司可能还看看
回复三:
TO ORDER 和TO ORDER OF SHIPPER 的作用完全相同. TO ORDER是\”凭指定\”, TO ORDER OF SHIPPER是\”凭托运人的指定\”.因为提单的
最初的权利人是托运人, 所以无论怎样描述, 都只能是托运人来指定. 因
为有空白背书, 所以开证银行可以直接交给开证人, 也可以将提单直接转
让给其他人. 同样,开证人从银行取到提单之后,也可以直接转让给零售商
或者其他的商家,这样就给参与交易的人们提供了很多便利.
而TO ORDER OF BANK就是\”凭银行指定\”,也就是说提单由开证银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海运提单

这是要求强调运费根据租船契约支付,并强调装运由中国的黄埔至美国的哥尔夫波特港的特殊条款。在填写提单时,不应因这两项的内容已注在栏目中填写而放弃重复写一次,应在提单空白处打上”Freight has been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The ship menthes been made from whampoa,China tO U.S Gulf port.”
第2栏收货人(Consignee)
这一栏的填写和托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写完全一致,是根据买卖信用证(L/c)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指示中选择一个。
例1,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Co.”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写:“Consigned tO A.B.C.CO.”
例3,来证要求://Terms as intended in relation to name of vessel,port of loading and port of arrival are not acceptable./,
这是不允许在有关船名、装运港、目的港表达中出现“预计”字样的条款。在具体制作提单
第12栏
本栏包括三个栏目,但无需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包括:第一,商品名称;第二,最大包装的件数;第三,运费条款。
详细解释
1.商品名称。这一列项目内容的填写应与托运单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增减。在使用文字上要求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在没有特殊说明时全部使用英文。对于某些港澳、新马地区来证要求货名用中文表达时,应遵守来证规定,用中文填写。有时来自欧洲、南美洲国家(尤其是法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国家)要求使用英文和法文两种文字描述货物的内容,对于这样的要求。出口公司应该接受。在缺少法语人才的公司,制作单据时完全可以依样画葫芦地照搬信用证中有关货物内容的法文描述。通常这些国家的来证都用英、法,或英、法、德两种或三种文字同时说明。
提单的填制

(一)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
一般在填写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的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名称。
许多制单人是直接把公司的公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可以为货代,方便卖方结汇。
在实际业务中,可能信用证中有这样的规定:买方作为托运人,则在托运人一栏填上买方,一般是“申请开证人”(applicant)的全称。
这种作法是买方为更方便本提单的流通或转卖货物。
这种情况下,必须保证卖方收汇安全才能照办。
(二)收货人(Consignee)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
收货人可能是公司、个人、指定代理人或银行。
根据信用证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指示中选择: 例如,信用证或合同对提单要求如下:①“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记名收货人照搬即可,收货人栏:consigned to ABC Co②“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to order凭指示,即“空白抬头”收货人栏:to order③“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记名指示收货人栏:to order of ABC Co④“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记名指示(our指开证行XYZ银行)收货人栏:to order of XYZ bankto XYZ bank,s order⑤“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shipper与to order没有区别收货人栏: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1、如来证规定出具“发货人指示空白背书”提单(Shipper’sorder endorsed in blank),则提单应做成“Order of …(发货人)”并由发货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外贸“提单知识”宝典

外贸“提单知识”宝典“提单知识”概述“提单”是外贸基本单证之一,也是出口信用险必不可少的索赔单证。
狭义的“提单”仅指“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而广义的“提单”还包括海运单(Seaway Bill)和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B/L)。
一、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一般为三份正本三份副本(俗称“三正三副”),正本一般印有“ORIGINAL”的水印,任何一份正本提货后,其余两份正本即告失效。
1、海运提单的内容提单一般包括如下13 项内容:1)托运人(SHIPPER)2)收货人(CONSIGNEE)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4)提单号码(B/L NO)5)船名(NAME OF VESSEL)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8)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10)唛头(SHIPPING MARKS)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2、海运提单的作用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海运提单的缮制基本程序

海运提单的缮制基本程序通常信用证对海运提单的规定举例如下:海运提单一般就是指港至港已装船提单(Port to port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习惯简称为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
出口商缮制提单和银行审核提单的基本要求是"单证相符"。
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
(参见提单示样)1.Shipper,托运人。
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
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
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5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
不过此时必须考虑各方面是否可行的问题,2.Consignee,收货人。
这是海运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
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
任何粗心大意和贪图省事的填法都可能是单证不符点。
不符点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
(提单开成凭ABC公司指定人指示,而信用证要求"凭ABC公司指示)。
抬头为特定的公司与这一公司的指定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有这一特定的公司可以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后者提单经此公司背书便可以转让。
又如,假设信用证上规定的地名是简称,而提单上写的是全称,也是不符点。
如果是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
不能做成收货人指示式,因为这样的话代收行和发货人均无法控制货权;未经代收行同意的话,也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因为UCP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给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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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在什么情况下由shipper背书关于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
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
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
缺少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无效。
至于提单的背书,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可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
提单背书(ENDORSMENT)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
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不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
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
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
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海商法》第79条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记名提单: 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 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 无需背书, 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填为:指示ORDER 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对内效力: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示提单须经过背书并交付转让,因此,就指示提单而言,有权提取货物并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的应为通过连续背书合法取得并持有提单的收货人。
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对外效力:指示提单经合法背书交付即对承运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承运人只需也只能向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
关于电放:1)有的简写为TLX,少部分人简写为T/R(另:T/R还指trucking 吨车费,拖车费)2)电放:应签发或已签发正本B/L的货代或船公司,根据托运人或货代的要求,在POL不签发正本B/L或收回已签发之正本B/L,以E—MAIL 或FAX 或Telex , Telegram 等方式通知Delivery Agent 将货放给B/L上的Consignee或shipper order之人(to order B/L下)3)shipper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正本保函或在有关B/L COPY (MEMO—B/L)上背书。
保函的内容通常有:shipper’s name , voyage NO. B/L NO. Sailing date (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
4)切记:若签正本B/L给shipper 后,shipper才提出电放申请,须收回全套正本B/L。
5)当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6)做L/C (以L/C为付款条件),或B/L为order单(即B/L上Consignee栏未填收货人Business Name , (又叫Complete 或Full Name ),而显示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CO”或“order of XXX CO”,总之,只要于Consignee见有order 字样者)或空白B/L(即B/L中Consignee 栏空着不填)或付款条件为Collection(托收(注:collect 则为“到付”之义))(托收含D /P=Doc Against Payment 与D/A= Doc Against Acceptance),以上四种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做电放。
7)电放下通常采用PP(prepaid . 预付运费)。
8)若货物有不良情况,切记:于电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大付批注)。
9)电放日:通常应于货(柜)抵目的港前。
10)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 (“提交,出示”)of the or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 (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 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11)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B/L。
只是不出正本B/L(若已出,则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B/L COPY 或MEMO件。
为了能详尽反映货物相关情况,使用B/L COPY件是最好之方式。
12)使用电放,通常需向客户收取电放费:USD 15左右。
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ⅰ)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客户补料货代补料(注明“做电放”)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Carrier 出单MB/L copy件货代传MB/L COPY 客户,客户确认OK后,:客户传电放申请书货代传电放申请书Carrier。
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Carrier 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shipper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Consignee 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 提货。
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
(船比B/L先到卸港)ⅱ)对M—B/L电放,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当然不可能签M—B/L正本单)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Carrier给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其他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唛头及唛码) ,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 等等)改完此二栏后将此单传给Carrier。
以上操作中货代传给Carrier之单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电放信:Carrier→货代→货代之代理→Carrier(货代之代理交出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后即从Carrier处取得D/O)H—B/L流程为:货代→客户(启运港)→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户交出H—B/L从货代之代理处取得D/O=Delivery Order)注:若为到付运费必嘱咐目的港代理收齐运费后才放货!此种情况除要给代理一笔代理费外还需给船公司电放费(约)“华联通”公司去美国的货多采用此种情况(它于美西各港有自己的代理)ⅲ)对H-B/L电放签发正本M-B/L使用货代的代理。
M-B/L流程:Carrier→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at POD货代的代理凭正本M-B/L换取D/O,电放信流程:Forwarder→客户(起运地)→ 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户凭电放信(或电放号)从货代代理处换得D/O.iv)双电放。
不签正本HB/L与MB/L,Carrier将其制定的电放号告知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Carrier,Forwarder将其制定的另一电放号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warder’s Agent.注:a)电放下,有的公司要求consignee除交出电放信(号)外还要交出B/L的fax件(预先Forwarder将此fax件给shipper →consignee).有的规定:Consignee于电放信上盖上其公章后才可去代理处换D/O。
b)对H-B/L或M-B/L电放时,并非不出提单,而通常要出copy件,将copy件fax给相关各方c)客户提出电放申请后,Forwarder 或Carrier于电放申请书上盖上“电放章”及“提单章”fax给客户,这样可简化操作.d)通常货代也会给其代理人传一份电放单(上面写明有关情况)e)若向Carrier申请电放,有的公司要向Carrier追要电放电报(此报内容:Carrier是否同意电放及其他有关情况).f)对M-B/L电放下可叫Carrier出一份Memo-B/L给Forwarder;对H-B/L电放下Forwarder可给其客户出Memo-B/L.g)国外→HKG→珠三角(进口货):若于目的地电放,则程序为:Consignee凭头程大船提单copy 件即全程提单copy 件或fax件及电放信及consignee的公司正本保函去目的地代理处换取二程正本B/L或D/O,凭此二程feeder单报关商检,提货(注:这儿的电放指的是对Ocean-B/L大船提单电放(不给客户出正本O-B/L)此种情况下电放信及全程B/L copy件流程为: ocean carrier→Forwarder→shipper(国外客户) →consignee(目的港客户).若珠三角→HKG→国外(出口)下对大船B/L电放,则电放信(号)流转为:Ocean carrier→ 头程feeder→shipper→consign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