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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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著作及黑格尔著作集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作及黑格尔著作集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作及黑格尔著作集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主要著作有哪些?《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科学全书纲要》、《法哲学原理》等。

许多人认为,黑格尔的思想,标志着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顶峰,对后世哲学流派,如存在主义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更有甚者,由于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兼具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者之要义,因此,对于那些因看到自由主义在承认个人需求、体现人的基本价值方面的无能为力,而对觉得自由主义正面临挑战的人来说,他的哲学无疑是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人物影响黑格尔的学说在后代很长时间内一直引起争论,他对思想界有广泛的影响,几乎任何学派都对他的学说给予肯定或提出批判。

历史学家将受到黑格尔影响的人分为两个敌对阵营,黑格尔右派和左派。

黑格尔右派的代表是他在柏林洪堡大学时期的学生们,他们拥护福音正统的宗教观念,拥护后拿破仑时代的政治保守主义。

黑格尔左派,有时也被称为“青年黑格尔派”,他们继承黑格尔学说中的革命成分,主张无神论,在政治领域主张自由民主,其中包括路德维希·安德列斯·费尔巴哈和年轻时代的马克思和恩格斯。

在1830年代和1840年代,这些年轻的黑格尔信徒经常在柏林希贝尔酒吧聚会、争论,这里的氛围造就了对以后150年有很大影响的思想家们,形成了人文主义、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基本观念。

1、《精神现象学》《精神现象学》是十九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阐述自己哲学观点和方法论原则的第一部纲领性巨著。

全书共八章,分为三大部分,论述意识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至第五章,论述个体意识;第二部分为第六章,论述群体意识:第三部分包括第七和第八章,论述绝对本质意识。

2、《法哲学原理》《法哲学原理》包含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伦理。

其中伦理部分又包括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经典哲学著作之一、书中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3、《美学讲演录》4、《哲学科学全书纲要》《哲学科学全书纲要》是黑格尔在海德堡大学、柏林大学多年讲授哲学课自用的教科书,是黑格尔生前亲自定稿和出版的著作,以纲要形式全面阐发了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黑格尔名言英文

黑格尔名言英文

黑格尔名言英文下面是作者整理的黑格尔名言英文(共含7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黑格尔名言英文1、owl bird of wisdom, in the twilight of civilization began to take off。

智慧之鸟的猫头鹰,在文明的暮色中才开始起飞。

2、a nation there is a group of people looking at the stars, they have hope。

一个民族有一群仰望星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

3、if the music is flowing architecture, that building is frozen music。

如果说音乐是流动的建筑,那建筑物则是凝固的音乐。

4、humans learned a lesson from history, it is not learned any lessons。

人类从历史里学到一个教训,那就是没有学到任何教训。

5、we have learned lessons from history is that, not to have learned from history。

我们从历史中学到的教训就是,没从历史中学到教训。

6、numbness and apathy of the people, is the most solid mass foundation autocracy。

麻木而冷漠的民众,是专制政体最稳固的群众基础。

7、only when something of value to make the purpose of their lives have value。

只有在以某种有价值的东西做目的时,性命才有价值。

8、hey, buddy, i said, hey, man i said, there is no sense of how that may exist。

西方哲学史黑格尔剖析.

西方哲学史黑格尔剖析.

《精神现象学》所描述的是人类精神经过艰苦漫长的认识活动从关于 现象的认识而通达关于本质的知识的过程。
由于人类精神认识绝对的过程也是绝对自身成为绝对精神的过程,因 而《精神现象学》也可看做绝对精神之形成过程的生成史和史前史。 p460
《精神现象学》名句摘录
这时是夜晚。。。。我们写下这一真理,如果我们。。中午。。再去 看那条写下来的真理,它已经陈旧过时了。 人类从历史学到的唯一的教训,就是人类没有从历史中吸取任何教训。
因此,只有当我们吧实体同时也理解为主体,理解为自己展开自己的 运动时候,才能说明它的现实性,而实体作为主体的能动性就表现在 它自身之中就包含着纯粹的否定性。因而它是单一的东西自己否定自 己从而分裂为二,将自己树立为对地面,扬弃自身的矛盾和对立,重 建自身统一性的过程(联想下马哲的辩证否定是事物自身的否定)
“实体即主体”: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 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
黑格尔提出这个原则,目的就是在哲学主体性原则的基础上重新回到 亚里士多德,融合近代哲学的主观性原则和古代哲学的客观性原则。
内容概述
黑格尔主张实体自身就蕴含运动发展的能动性的内在动力。实体作为 主体是纯粹的简单的否定性。
2,阴影的王国
“逻辑须要作为纯粹理性的体系,作为纯粹思维的王国来把握。这 个王国就是真理,正如本身是毫无遮障,自在自为的那样。人们可以 说这个内容就是上帝的展示,展示出永恒本质中的上帝在创造自然和 一个有限的精神以前是怎样的。”——by黑格尔
黑格尔将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观念付诸实践,力图将“熟知”纯化 为“真知”,为世界确立一个十分完善的逻辑结构。 在《逻辑学》中,黑格尔则要求我们跟随他进入精神的阴影王国,即 精神的纯概念世界。在前一航行中,我们进入了一个激情无所不在的 世界;在后一航行中,激情被抛到了一边,我们要注视概念——把概 念看作某种不是其表面所得的抽象的单纯的阴影。在阴影王国中闯荡, 不需要激情,但需要冷静,更需要理智。黑格尔为我们提供了航行所 必须的罗盘,这就是作为其哲学合理内核的辩证法。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PPT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PPT

•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 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 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 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 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 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 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 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所以,黑格尔 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 通过道德行为的展开,使得道德主观转 化为客观现实,于是从道德领域过渡到了 伦理阶段。伦理阶段是自由意志的具体实 现,自由意志从内到外的实现。是主观和 客观的统一,也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 同时,伦理自身也是一个在个体和整体间 矛盾发展的过程,其分为家庭、市民社会 和国家这三个环节,国家是伦理的最高阶 段。
• 这里也许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句 倍受争议的黑体字:“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 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合乎 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是 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种国家活动中达到无限丰 富的外部实存;而“现实的东西”是“合乎理性的 东西”,是主客观精神统一的结果。而哲学上所认 为的“现实”是剥离了无数外在意见、表象的实存, 是法的实体,因此是永久的东西。“当我们承认它 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 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此时,自由和必然间没 有了矛盾,现实与理性也得到了相互的调和,成为 纯粹的全体。因此,这句话的理解是对黑格尔法哲 学理解认为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以意志为基础, 而法又是从意志为出发点的绝对精神,因此,并 不是所有意志都是法,只有自由的意志,即只有 认识了必然的意志才是法。这种真正的意志不是 一种个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性的公意。“公意、 普遍意志即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 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并且,这种公 意只能通过立法权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认为立 法权是国家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立法权只 有在国家中才能找到,才能成为社会公意的表达。 也就是说这是国家意志,是与国家这种最高的伦 理组织联系在一起的。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Fra bibliotek 抽象法旳观点
作为自我要求旳自由,意志是主观性和客观性旳统一。主观上 意味着我旳行为目旳是我自己所选择旳,客观上意味着我选择 旳目旳不是任意旳,而是合理旳,即符合别人旳意志、期待和 了解旳,换言之,是在内容丰富和得到充分证明旳。然而,这 一详细自由旳化身只有在客观精神充分发展后才干实现。
抽象法是详细自由现身旳第一步。在这里,主观 上每个人都把 自己视为纯粹从自己欲望和冲动出发行动旳原子式个体中旳一 员。作为自我来说,主观上我相信自己具有无限旳不受干预地 追求自己欲望旳权利,客观上,把任何阻碍我旳欲望和追求旳 社会制度都视为不合理 旳。所以,法旳观点是悲观自由旳观点 ,在这里自由就是不受干预旳行动能力。
抽象法旳基础是人格
在抽象法阶段,意志是抽象旳和直接旳。所谓直接性是指,自由意 志旳对象是“外部旳、直接在眼前看到旳世界。”(45)意志在这里是排 他性旳单个旳人。意志旳普遍性是形式旳普遍性,是纯粹旳我与本身旳 关系。
法旳基础是单个主体意义上旳人格(person)。“人旳最贵旳事就 是成为人。”人不同于主体,主体只是人格旳可能性,动物也是主体, 但他不是人格。“人是意识到主体旳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 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自己旳纯自为存在旳那种自由旳单一性。”(46) 虽然在经验世界中人是完全被要求旳,它有身高、体重、性别、年龄等 等他无法自由支配旳限制原因。但是,在法律中起作用旳不是经验旳要 求性,而是人抽象旳意志能力。
全部权旳形成
“人有权把他旳意志体目前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旳东 西。”(52页、44节)这个过程有三个阶段。第一种阶段,是 把外物拿过来。例如说个人摘了一种果实,用手把它取来,为 “占取”,取来旳含义多一点;第二个阶段为“占有”,就是拿过 来之后,放在自己手里面了,与外物旳关系就进了一步;但黑 格尔以为你光占着物,并没有实际旳意义,所以产生了第三个 阶段,就是把拿来旳、自己占有旳东西,变成属于自己旳东西 ,就是“全部”,就是把自己旳意志放在这个物里面。我是有自 由意志旳个体,那我自由旳意志怎么在物上实现呢?就是给这 个物打上自己旳烙印——这在法律上有诸多旳方法,例如写上 自己旳名字、做一种特定旳标志等。在这里,主要旳就是要形 成一种抽象旳状态,个人把自己旳意志实目前全部物上,打上 多种各样旳烙印,最终这个东西就是“我旳”,把“我旳”这个概 念和这个东西紧密地联络在一起,这个东西就成了“全部物”, “全部”旳过程就完毕了。

高三英语哲学观点词汇辨析单选题70题(答案解析)

高三英语哲学观点词汇辨析单选题70题(答案解析)

高三英语哲学观点词汇辨析单选题70题(答案解析)1.The core concept of Hegel's philosophy is _____.A.idealismB.materialismC.dialecticsD.pragmatism答案:A。

黑格尔哲学的核心概念是唯心主义(idealism)。

选项B“materialism”是唯物主义;选项C“dialectics”是辩证法;选项D“pragmatism”是实用主义。

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强调绝对精神,属于唯心主义。

2.Aristotle's philosophy is mainly based on _____.A.logicB.ethicsC.metaphysicsD.politics答案:C。

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主要基于形而上学(metaphysics)。

选项A“logic”是逻辑;选项B“ethics”是伦理学;选项D“politics”是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对存在的本质等形而上学问题有深入探讨。

3.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Plato's philosophy is _____.A.formsB.ideasC.essencesD.concepts答案:B。

柏拉图哲学的根本原则是理念((ideas)。

选项A“forms”形式;选项C“essences”本质;选项D“concepts”概念。

柏拉图认为存在着永恒不变的理念世界。

4.In ancient Chinese philosophy, the concept of Yin and Yang belongs to _____.A.TaoismB.ConfucianismC.MohismD.Legalism答案:A。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阴阳的概念属于道家(Taoism)。

儒家主要强调仁、义、礼、智、信等;墨家主张兼爱、非攻等;法家强调以法治国。

黑格尔法哲学名言

黑格尔法哲学名言

黑格尔法哲学名言
1、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2、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3、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

一黑格尔
4、凡是现实(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存在)的就是现实的。

5、错误本身是“达到真理的一个必然环节”,“由于错误真理才会发现”——德国哲学家黑格尔
6、全部哲学就在于了解我是谁。

一黑格尔。

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1770—1831)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马克思在《莱茵报》(1843年)时期,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就是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黑格尔提出憾世明言,“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从逻辑学开始,尔后的内容都是逻辑学的应用和补充。

在逻辑学中,逻辑范畴、观念是主体,范畴、观念经过一系列的逻辑推演之后,外化为自然界,进而扬弃自然界的外化,进入人类精神的发展阶段。

法哲学就属于“客观精神”部分,由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构成。

在《法哲学原理》中,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按照个别、特殊、普遍的顺序安排的。

根据黑格尔的普遍优先的逻辑原则,作为普遍观念的国家先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不过是国家从自身分化出来的两个规定,是国家的异在形式;国家最后又扬弃这些异在形式而返回自身,成为自为的存在。

国家:个人与整体、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的统一。

国家是至高无上的伦理实体。

“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国家不是保障个人幸福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国家是地上的精神”,“个人必须尊敬国家,把它视为地上的神物”。

正因为这样,黑格尔得出结论,国家是普遍的、永恒正义的伦理实体,代表着的人的普遍本质,相比之下,个人的存在和作用是微不足道的。

黑格尔说,国家作为“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

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来说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

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

所以,马克思得出结论,“在黑格尔那里,并不是现实的人成为国家,倒是国家必须先成为现实的人”。

而实际情况是,国家是现实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社会生活需要而组建的,是人们自己的社会依赖关系的组织化和制度化,是人的本质的客观化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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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英文如下: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 is a fundamental aspect of his broader philosophical system, which seeks to understand the rational structure of reality and the manifestation of reason in the world. In his "Philosophy of Right" or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Hegel outlines his conception of law, ethics, and political life, grounded in the idea of the state as the embodiment of objective freedom.
Here are some key elements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
1.Dialectic Method: Hegel employs his dialectic method, where he examines concepts through their contradictions and resolutions. This process often involves a thesis, antithesis, and synthesis. In the context of law, this means that legal concepts are understood through their interactions and developments over time.
2.Abstract Right: The initial section of "Philosophy of Right" deals with abstract right, which is the realm of personal freedom and property. Here, Hegel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property, contract, and crime, emphasizing the importance of recognizing individual rights as a foundation for free action within society.
3.Moralitat: The subsequent stage is morality, which focuses on the inner life of individuals and their subjective conscience. For Hegel, morality is essential but insufficient on its own because it lacks the objective expression that comes from social institutions.
4.Sittlichkeit (Ethical Life): The highest form of freedom for Hegel is Sittlichkeit, or ethical life, which is realized in the customs, laws, and institutions of a community. It is the point where individual will aligns with the universal will, reflecting a harmonious union between personal morality and the objective world.
5.The State: For Hegel, the state is the culmination of rational freedom. It is not merely a mechanical construct but an organic entity where the universal interest is actualized. The state transcends the individual will and embodies the spirit of the people, representing the general will.
w and Freedom: Law, for Hegel, is not an imposition on freedom but its realization. The purpose of law is to provide a universal framework that enables individuals to pursue their goals within a larger social context without infringing on the freedom of others.
7.The Role of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s role, according to Hegel, is to ensure the actualization of the rational will. It should be the embodiment of the state's authority, maintaining order, security, and the welfare of its citizens.
8.Critique of Contract Theory: Hegel critiques social contract theories that view the state as a product of an agreement among individuals who surrender some of their natural rights. Instead, he argues that the state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the existence of individual rights.
9.Historical Development: Hegel believes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law and the state is a historical process. Each stage of history contributes to the evolution of the state as a rational entity.
10.International Law: Hegel also considers international law, arguing that while states are sovereign entities, they also exist in a larger global community where relations are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and treaties.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 emphasizes the interconnectedness of law, ethics, and the state in achieving a higher rational order. His ideas have had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subsequent leg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particularly in continental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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